星火化工曾丹田对员工太苛刻了听信他人一面之词,让员工无条件 陈奕迅休息一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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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丹田、湖北星火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丹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浩,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星火精细化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曾丹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浩,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南工业园站前三路东延线。法定代表人:曾丹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浩,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转盘南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丹田、湖北星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化工公司)、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鸡化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丹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李良浩,上诉人星火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丹田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李良浩,上诉人星火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丹田及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李良浩,被上诉人金鸡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及委托代理人胡晓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65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星火化工有限公司60100元,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6550元。审 判 长  严 浩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代理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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