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镇沅陵县官庄村主任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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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镇官庄村发展拱棚蔬菜产业
  2月21日,崆峒镇官庄村,村民在地头丈量土地进行日光拱棚搭建规划。人勤春来早,位于官庄村的崆峒镇蔬菜基地建设热火朝天。该基地占地70亩,于2011年开始建设,以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为主,当年完成拱棚100座及配套设施。今年计划新建拱棚200座,截至目前,已完成114座新建拱棚搭建任务。 杨昕 摄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平凉日报
责任编辑:张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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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正廉与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一案
朱正廉与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廉,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5日,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东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正宪,该村副主任。
上诉人朱正廉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3)崆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86年10月3日朱正廉之父朱理民(已去世)响应政府&星火计划&政策,向官庄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利用官庄村河滩地发展养鱼业,官庄村委会在朱理民所写的申请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之后朱理民及其家人在村前泾河河堤北侧沙地推挖鱼池两个,建成后由于水源不稳定无法养鱼,便将挖成的鱼塘填平后种植粮食作物。朱理民去世后该块土地由朱正廉种植。2013年由于新建公路需要,朱正廉耕种的1.98亩承包地被征收,同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朱正廉承包耕地1.98亩,土地综合征地补偿费为6.5万元/亩,补偿金额1287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迁移费2.8万元/亩,补偿金额55440元,共计184140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同时还约定朱正廉在安置协议签订并领取补偿费后,于2013年3月16日前腾出被征收土地。此后,朱正廉交出了承包地,官庄村委会向朱正廉给付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迁移费55440元,但对土地综合征地补偿费128700元,因官庄村其他村民意见较大,认为不应由朱正廉领取,因而未予支付。2013年6月6日官庄村委会作出了关于官庄村官庄社征用土地补偿问题调查处理意见,废止与朱正廉等17户群众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对朱正廉开挖鱼塘征收的1.98亩地另补偿移土造田补助费12000元/亩。朱正廉认为该处理意见系官庄村委会单方作出,不予认可,遂起诉要求官庄村委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支付拖欠的土地补偿费128700元。
原判认为:第一、关于朱正廉承包经营官庄村委会的1.98亩土地的性质认定。1986年10月3日朱理民向官庄村委会申请在本村发展养鱼业所承包的土地属官庄村的河滩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朱理民所承包经营的1.98亩承包地原属荒滩地,与家庭承包的责任田性质明显不同。该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双方公开协商取得,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且朱理民还参加了家庭责任田的承包,所以,本案的承包合同应定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该承包方式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却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并不当然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款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只能由官庄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受领,并纳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内统一分配。第三、关于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因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征收原告承包地后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迁移费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官庄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与朱正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作出分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中对土地补偿费的处分属无效条款,故对朱正廉要求官庄村委会支付土地综合征地补偿费128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官庄村委会表示愿意按照村委会作出的关于官庄村征用土地补偿问题调查处理意见对朱正廉被征土地按每亩12000元补偿移土造田费用,但由于村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官庄村委会可将上述处理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再行处理。第四、关于官庄村委会提出的朱正廉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朱理民去世,朱正廉虽然不是官庄村村民,但其继承父亲朱理民的土地承包权,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因此,朱正廉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官庄村委会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正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朱正廉承担。
朱正廉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基本准确,适用法律部分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公开协商&属于村民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方式之一,其性质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没有区别,并适用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得出结论错误,以致判决结果完全错误。2013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朱正廉依约定缴出土地,但官庄村委会违约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原审法院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这一认定完全错误。原审法院不支持官庄村委会一方自愿向朱正廉支付每亩12000元的补偿费,完全错误。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了朱正廉的继承权,但是却剥夺了财产,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朱正廉响应政策号召投入的成本应由官庄村委会赔偿。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官庄村委会支付朱正廉土地改良成本元。
官庄村委会辩称:争议的土地不是家庭联产承包地,是租种的沙滩地,《安置补偿协议》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后废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正廉上诉请求,官庄村委会支付土地改良成本元,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对朱正廉在上诉中提出新的请求,不予审查。关于朱正廉在原审中请求按《安置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请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村集体决定,也就是说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拿出多少数额用于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本案诉争的1.98亩土地不是根据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而是基于上诉人之父为发展养鱼业承包的河滩地,不具有家庭责任制承包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诉争的土地被征收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上诉人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应根据民主议定原则,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官庄村委会与朱正廉之间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对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未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原判认定其无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朱正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7元,由上诉人朱正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凌
审& 判& 员&&& 王晓良
代理审判员&&& 马小钧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小婷&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坡底下社村民,我们社村民有几个疑点不清楚,经济账有些混乱,请求领导查账,予以澄清,给村民一个公开的透明的说法。  一、 经村委会坡底下社与天水昌兴市政公司签约的一份售土合同,村民怀疑合同的真实性,合同上一方土是1.60元每方,根据工程预算,用土方量在50万方,从6月份开始动土至11月7日共运出16万方,根据地税局的票据的结账单不符,前后矛盾,这显然已有疑点,砂石料从九月份开始拉运,至十月中旬大约为2万方,没有说明,请政府彻查。  二、 村委会和本社共同和天水昌兴市政公司签有合同,在拉土的工程中损坏地内的青苗赔偿款每亩为2000元,六亩地位12000元赔偿款但是这项赔偿款却在土方款中支出,这显然是混淆账目。  三、 本社有上等水浇地37亩,修建蔬菜大棚,建成后把大棚承包给外村人,每亩每年承包费为500.00元,应该每年收入承包费为18500.00元,一万八千五百元整,5年应收入92500.00元,九万两千五百元整,这项收入至今不知去向。  四、 坡底下社备用地有二十余亩,其中有近十亩已经被村长私自卖出作为古墓,按每亩十万元计,有近一百万不知去向,如今地没有了钱没有了账目也没有了,作何解释?  五、 社里有“四亩山”有偿承包土地七十余亩,现今二百亩有余,已租给民政局作为公墓,当时口头协定二十五年,相差130余亩,经济补偿有没有?请调查。  六、 未经村民同意,社长私自给外来人口落户,占去了宅基地,还把社备用地分给了落户群众,现今对在社村民没有一个合理解释。据了解,外来落户收取费用一万元,带地价钱还要高很多,现在村里外来落户人口众多,有几十万的公款不知去向,请调查。  七、 更有甚者,村委会决定换去原来的社长,把一个一字不识的人提拔为社长,想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为他们的经济账目不清,使了一个障眼法。  村社员敢怒不敢言,有人要说经济不清楚,村领导雇佣了社会上的一些小流氓混混到村民家中威胁、恐吓,不让群众过问这些事。  我们村民联合向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这些情况,但是没有结果,检察院以村里的纠纷需要地方政府调查调节为由把材料转回了崆峒镇,崆峒镇又以种种借口搪塞,最后不了了之,如今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最后崆峒镇给了一个让所有人不能相信的结果,居然一切的一切都是合理,还让我们自己去村里查账,我们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们有什么资格去查?我们就算是去查了,看到的能是真正的账目吗?很多账很多钱我们知道,也看到,但是在镇上领导下去查的时候都不复存在,没有账,从哪里查?  最后,我们想问问,村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属于村民?如果是属于村民的,为什么村上村长可以私自买卖?卖了村长自己花钱,这个帐谁能查?  我们村民联合反映,请求贵领导派出人员查清、算清这些帐,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官庄村坡底下社全体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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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坡底下社村民 加油,贪官会被惩治的,中央领导说过苍蝇老虎一起打嘛,只是最好把这个帖子多转载几个论坛或门户网上,让更多的人看见或许可以引起领导的重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崆峒镇介绍_甘肃省平凉崆峒区崆峒镇地名网
甘肃省平凉崆峒区崆峒镇
行政代码:行政级别:镇长途区号:0933 辖区面积:180.6km2人口:约2万人人口密度:111人/km2邮政编码:744000 车牌号码:甘L隶属政区:
崆峒镇相关网站:
  崆峒镇地处平凉市崆峒区西南部郊区,泾河上游之滨,全镇辖14个行政村, 88个合作 社,总人口19815人,总面积180.6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60422亩,其中 川水地7778亩,山塬地52466亩,境内森林密布,河谷纵横,自然资源丰富,旅游 资源得天独厚。有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崆峒山,省级太统森林公园、唐代龙隐寺等30多处齐家、仰韶文化遗址,是观光旅游理想场所。2002年崆峒镇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国务院体改办、国家劳动部、国家计委确定为UNDP中国小城镇发展政策改革――规划与发展示范镇,是全国四个示范镇之一,同时列入全国重点小城镇。2002年底全镇农业总产值完成1951.2万元,镇财政收入达到202.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22元。
近年来崆峒镇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以旅游业为龙头,以生态旅游城镇建设为重点,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优化环境为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把崆峒建成为环境优美、绿树成荫的园林式生态旅游城镇。境内交通道路四通八达,有平泾公路崆峒大道横穿全境,国家“十五”规划银(川)武(汉)高速公路即将实施,电讯电力、医疗卫生、文化等各项基础设施完备。旅游产业蓬勃发展,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一大批旅游产业项目相继落户,在招商引资方面我们从土地、税收等方面制定了最优惠的政策、减化办事程序,减 免一切行政性收费。".以下地名与崆峒镇面积相当:
崆峒镇区划 220 祁河村
220 甘沟村
220 中河村
220 高岭村
220 贾咀村
220 北岭村
220 西沟村
220 官庄村
220 韩家沟村
220 蒋家沟村
121 寨子街村
112 太统村
220 鸦儿沟村
220 榆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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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区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崆峒区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两处违法建筑
近期,崆峒区个别乡镇一些村民为了谋求个人利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修建住宅和其他经营设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对区国土分局及时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果预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仍然抢修抢建,社会影响极坏。
违法违章建筑严重侵蚀着城乡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违法建设已成为城市之痛、执法之殇、政府之忧、百姓之苦,不整治不足以严肃法纪,不打击不足以维护秩序,不拆除不足以体现公平。5月5日,由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崆峒镇政府等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等有关规定,组织执法人员130人,动用机械车辆挖掘机2台,对崆峒镇蒋家沟村民刘某某违法占地0.72亩修建的建筑物,崆峒镇官庄村民朱某某违法圈地1.4亩进行了依法强制拆除。执法行动有力的打击了违法修建行为,遏制了抢修抢建势头,收到了较好的震慑和警示效果。
今后,崆峒区将不断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执法管理和拆除力度,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乱搭乱建行为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任何一起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做到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绝不留一个死角,绝不允许出现一处执法空白,坚决杜绝一切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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