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摄影的问题 如图为高速摄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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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摄影的问题
迎新的时候,大家都用单反拍照,我和我的同学在接待新生的地方呆着,无聊就讨论到摄影了,我同学说现在用单反的人这么多,我回应他们说,现在用单反的确很多,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还用胶卷机,其中我的两个同学(一男一女)一唱一和对鼎辅策盒匕谷察贪畅楷我说,现在谁还用胶卷机,还得自己洗照片,多麻烦多傻多土啊。感觉他们瞧不起用胶卷机的人。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难倒现在用胶卷机的就怎么让拿单反的摄影的人鄙视瞧不起吗?
先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吧。 1.焦距:相机的镜头是一组透镜,当平行光线穿过透镜时,会聚到一点上,这个点叫做焦点,焦点到透镜中心的距离,就称为焦距。焦距固定的镜头,即定焦镜头;焦距可以调节变化的镜头,就是变焦镜头。在摄影领域,焦距主要反映了镜头视角的大小。对于传统135相机而言,50mm左右的镜头的视角与人眼接近,拍摄时不变形,称为标准镜头,一般涵盖40-70mm的范围,18-40mm称为广角或短焦镜头,70-135mm称为中焦镜头,135-500mm称为长焦镜头,500mm以上称为望远镜头,18mm以下称为鱼眼或超广角镜头,这种范围的划分只是人们的习惯,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数码相机的CCD一般比135胶片小得多,所以,相同视角,其镜头焦距也短很多,例如,使用0.33\\\\\\\&CCD的数码相机,使用约13mm镜头时,其视角大概相当于135相机50mm的标准镜头。由于各数码相机生产厂商所采用的CCD规格型号不同,所以,大家都采用“相当于35mm相机(即135相机)焦距”的说法。 2.景深 在进行拍摄时,调节相机镜头,使距离相机一定距离的景物清晰成像的过程,叫做对焦,那个景物所在的点,称为对焦点,因为“清晰”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概念,所以,对焦点前(靠近相机)、后一定距离内的景物的成像都可以是清晰的,这个前后范围的总和,就叫做景深,意思是只要在这个范围之内的景物,都能清楚地拍摄到。 景深的大小,首先与镜头焦距有关,焦距长的镜头,景深小,焦距短的镜头景深大。其次,景深与光圈有关,光圈越小(数值越大,例如f16的光圈比f11的光圈小),景深就越大;光圈越大(数值越小,例如f2.8的光圈大于f5.6)景深就越小。其次,前景深小于后后景深,也就是说,精确对焦之后,对焦点前面只有很短一点距离内的景物能清晰成像,而对焦点后面很长一段距离内的景物,都是清晰的。 3.超焦距 由于镜头的后景深比较大,人们称对焦点以后的能清晰成像的距离为超焦距。傻瓜相机一般就利用了超焦距,利用短焦镜头在一定距离之后的景物都能比较清晰成像的特点,省去对焦功能,所以,一般低档的傻瓜相机并不能自动对焦,只是利用了超焦距而已。正如前面所说的,“清晰”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超焦距范围内的景物并非真正的清晰成像,由于不在对焦点上,肯定是模糊的,,只是模糊的程度一般人能够接受而已,这就是傻瓜相机拍摄的底片不能放大得太大得原因。 4.AF(Auto Focus)自动对焦 自动对焦有几种方式,根据控制原理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 主动式自动对焦通过相机发射一种射线(一般是红外线),根据反射回来的射线信号确定被摄体的距离,再自动调节镜头,实现自动对焦。这是最早开发的自动对焦方式,比较容易实现,反应速度快,成本低,多用于中档傻瓜相机。这种方式精确度有限,且容易产生误对焦,例如当被摄体前有玻璃等反射体时,相机不能正确分辨。 鼎辅策盒匕谷察贪畅楷被动式对焦有一点仿生学的味道,是分析物体的成像判断是否已经聚焦,比较精确,但技术复杂,成本高,而且在低照度条件下难以准确聚焦,多用于高档专业相机。一些高智能相机还可以锁定运动的被摄体甚至眼控对焦。 5.AE(Auto Expose)自动曝光 自动曝光就是相机根据光线条件自动确定曝光量。 从根本测光原理上分可分两种:入射式和反射式。入射式就是测量照射到相机上的光线的亮度来确定曝光组合,这是一种简单粗略的控制,多用于低档相机 。反射式是测量被摄体的实际亮度,也就是成像的亮度来确定曝光组合,这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方式。 从测光计量方式上分,可以分点测光自动曝光、中央重点自动曝光、多点平衡自动曝光等,各有优缺点,分别适应于不同的光线条件或拍摄目的。 从控制过程上分,可分为光圈优先、快门优先、混合优先、程序控制、预定模式几种。顾名思义,光圈优先就是,先确定使用的光圈,相机根据计算出的曝光量确定合适的快门速度,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预定景深或者配合闪光灯调配光比的场合;速度优先就是先确定快门速度,让相机选择合适的光圈大小,使用于拍摄动体;混合优先是弥补单一优先的不足而先确定光圈或快门的范围,再由相机确定曝光组合;程序控制是让相机按照预先编定的控制程序曝光;预定模式,是生产厂家根据几种常见的光线条件,预设了比较合理的曝光参数供拍摄时选择,一般有:夜景、风光、人像、运动等几种。 6.红眼 指在用闪光灯拍摄人像时,由于被摄者眼底血管的反光,使拍出照片上人的眼睛中有一个红点的现象。 7.白平衡 由于不同的光照条件的光谱特性不同,拍出的照片常常会偏色,例如,在日光灯下会偏蓝、在白炽灯下会偏黄等。为了消除或减轻这种色偏,数码相机和摄象机可根据不同的光线条件调节色彩设置,以使照片颜色尽量不失真,使颜色还原正常。因为这种调节常常以白色为基准,故称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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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屎 他们根本不懂摄影 胶卷相鼎辅策盒匕谷察贪畅楷机更需要过硬的摄影技术 有些人就是喜欢用胶卷相机 拍出来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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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ZT】摄影的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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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摄影的肖像权问题
摄影人不能忽视他人的肖像权徐
    无论是专职的摄影从业人员还是业余摄影爱好者,在摄影过程中都会拍摄到他人肖像,如果使用不当,这就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在谈及肖像权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肖像。一般认为,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肖像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除了照片,还有像雕塑、录像、图画等也可以体现。在这个定义中,以面部为特征很重要,如果不是面部而只是身体的一部分,比如,臂膀、腿等,这些都不能反映出面部的特征,就不会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一种利益,并排斥他人的侵害,它所体现的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权利。通常,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专有权、制作权、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等方面的权利。肖像专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而利益维护是指,除肖像权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对于涉及到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通过该条可以窥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过上面的两条规定,一般人可能都会得出侵犯他人肖像权一定要以赢利为目的的结论。这种结论有着时代的烙印。其实,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不以赢利为目的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比如,非法制作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未经同意的使用他人肖像。因而,目前关于侵犯的肖像权的法律构成有三个条件,其一,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其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其三,没有可阻却性法律事由。前两个条件比较好理解,什么是可阻却性法律事由,通俗的讲就是没有合法的理由,比如,新闻报刊刊登载有他人肖像的照片;公安机关公布被通缉人的照片。此外,对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众人士,在公开露面时,可以对其进行拍照,因为公众人物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这里一般不会产生侵犯肖像权问题。当然,即使是新闻单位有理由使用他人肖像,也不能歪曲或丑化他人形象,如果这样使用仍然会构成侵权。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有些摄影大奖赛后,参赛的、获奖的照片会用于展览,这些照片有些涉及到他人肖像问题。不少摄影人可能会认为,我所拍摄的照片不仅没有赢利性使用,我本人对照片还享有著作权呢,这种展览是一种合理的使用。应该说,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为摄影家享有,而作品中肖像的权利则归属于肖像权人。这两种权利相比较,著作权并不能对抗肖像权。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也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但是,如果著作权人为肖像权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或者双方约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该作品用于展览、发表使用的情况除外。
徐骏:南京市摄影家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
(会员需法律咨询、救助可直接与徐骏律师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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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网网友提问:请问律师,在摄影中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呢?中律网李艳律师回答: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zhengzhi活动时使用了某zhengzhi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ye情的)。2、guojia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guojia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gongan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guojia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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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刘东升律师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本文完成于2009年05月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身份证号:需已十八以上 乙方) 甲方为本公司文化宣传进行广告拍摄活动,特邀公司职员乙方 作为本次拍摄活动协助模特,参与本次拍摄活动,为明确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活动模特乙方自愿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签约共同遵守 一、拍摄活动、摄影时间、地点由甲方与摄影师协商确定,乙方自愿配合甲方保证拍摄的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确实具有艺术品位,不得含有不健康内容。 二、用途、使用范围: 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此样片涉及的乙方的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宣传。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拍摄者可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同意甲方拍摄者可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三、版权归属及使用年限: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由甲方在存续期及存续期后五十年内所有;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拍摄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 元; 五、违约责任:乙方订立本协议后不配合摄影师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摄影的,乙方无权取得报酬;因拍摄广告造成乙方的自身家庭及社会矛盾,由乙方个人自行承担。 乙方完成拍摄后甲方不按约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对乙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所造成的与第三人的侵权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如有争议可协商补充达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时间: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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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 21:2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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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也同其它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归谁所有?被摄影者、肖像权人享有那些权利?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被摄影者肖像权权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一、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者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它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人像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人像摄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    二、被拍摄的肖像权归公民个人享有     所谓“肖像权”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公民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在造型艺术作品或其他客观形式中再现自己的形象;同意或不同意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权;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在某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由此可见,公民肖像权主要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依照肖像权利,肖像权人可以委托照相馆、他人为自己拍摄,肖像权人还可以用肖像权来标记和表彰自己,但人像摄影作品中的肖像权是否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肖像权,不以行为人的过失为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行为人应承担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公民对自身的肖像权利,固然具有人身专属性。三、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被拍摄者肖像权之冲突及解决的办法     作为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当然享有一定的著作权,被拍摄者就其肖像权而言享有排他权。事实上,在人们生活中,由于交流、新闻或其他需要摄影者与被摄影者常常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矛盾、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33条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这在法律上确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所属,即作品一经产生,摄影者就享有著作权。这是一般情况,是否一切情况都如此,这值得我们认真的商榷,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谈谈。 l、对于接受肖像权人所“委托”而创作人像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被摄影者即肖像权人,肖像权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人像摄影作品对象是公民的肖像权,毕竟不同于其它的摄影客体,它是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一个复杂客体;摄影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从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例如人像登记照著作权应归肖像权人,肖像权人可以享有著作权人-权-利,他将照片自行复制、发表等。 2、对于摄影人接受肖像权人的“不完全委托”而创作的人像摄影,其著作权归属也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达成摄影协议,但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很大,要看这种不完全委托中,是摄影人的创造性的劳动更是有价值,还是肖像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更为价值,最终选择价值更大者予以保护,最终从而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例如摄影人对人像作品进行加工后的进行艺术再创作,因为摄影人创造性劳动更有价值,则相片著作权归摄影人所有,摄影人对肖像权予以适当补偿。二是事先肖像权人不允许拍摄,但事后,又就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所确定。 3、对于摄影者是在合法状态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的,并以自己独创形式而创作的其作品著作权应归摄影者,但也不能将其绝对化。肖像是人的外部特征的物质表现形式,在以人作为主体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正常活动都离不开利用人的肖像,如果凡制作和利用都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势必给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带来极大的不便与阻碍,从而影响乃至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因新闻报道需要而制作人像摄影作品,或者因获取罪证而拍摄人像作品,肖像权人不得主张其权利。 4、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例如,以取乐为目的偷拍他人私生活照片。摄影人不享有照片著作权。 来源: 注:原帖没有作者署名。~~~~~~~~~~~~~~~~~~~~~~~~~~~~~~~~~~~~~~~~~~~~敏感词真伤脑筋啊,只能一段一段贴,再找出敏感词,贴勒吃力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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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有利我们摄影人在摄影活动中遵纪守法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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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感谢楼主!
[url=.cn/u/].cn/u/[/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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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关于摄影肖像权法律问题的讲座( 10:59:48) 标签:摄影肖像权法律知识讲座转载 分类:杂谈
喜欢摄影的朋友,有时间就认真看看,真的好长啊!我一个字不差的从头读到尾,读完后最大的感受就是--眼睛要瞎了!有空读读吧,希望能给大家些启示,由于新浪博客字数限制,我删掉了部分和摄影无关的讲座内容,请见谅。 &
& (以下文字源自网络作者钟武平) &
今天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肖像权意识的增强,肖像权的官司越来越多,有实话实说的崔永元、刘嘉铃等名星为自己打官司,也有平民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肖像权的官司出现了新的特点:过去,摄影师打官司多是原告,目的是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现在摄影师却坐到了被告席上,是因为他们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有时新闻媒体也不能幸免,同摄影师一起成了被告。平时也有影友咨询“旅游拍摄到的人物像,参加摄影比赛有无肖像权争议”等问题。这些法律诉讼和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肖像权意识的增强,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许多摄影师感到迷惑,不知道手中的相机该拍什么,不该拍什么,不知道这吃饭的家什何时会给自己惹上官司。新闻媒体也变得神经紧张起来,对每张来稿审查其出身是否合法,待验明正身才敢刊用。我希望就我掌握的一些法律知识,和大家交流能够有所帮助。一、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二、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肖像权的行使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侵犯肖像权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法官意志比较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由法官通过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时,应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影响范围、不同的案件性质,很难用一个标准来推行。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掌握赔偿标准:(一)对加害人要起到的惩诫作用;(二)对受害人要有抚慰作用;(三)对社会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赔偿数额,都是正确的。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制定适当的限额,但是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统死,要有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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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些关于肖像权方面的案例  案例1、刘嘉玲与汕头雅丽丝化妆品  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未经香港影星刘嘉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在化妆品的包装袋上,刘嘉玲在上海取证后,在上海起诉雅丽丝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100万。调解结案,赔偿10万,听说大部分给了希望工程。  案例2、肖像权使用的效力能否及于著作权  日,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工人文化宫举办了一场“平民歌唱家胡明德个人独唱音乐会”。高级摄影师黄志斌受文化宫主任之托,在现场进行了摄影,但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未作出明确约定。2000年1月上旬,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渔都)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明德个人演唱会,为宣传需要,要求胡明德提供一些资料。胡遂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作留念之用的一组照片中,挑选了几张交给百乐渔都,其中一张就是前述的“主题照”。胡明德未告知照片的作者是谁,百乐渔都也未询问。此后,百乐渔都将此照片除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外,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1月13日该晚报头版报眼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之原件在演唱会结束后由胡明德收存。黄志斌发现百乐渔都上述行为后,即以百乐渔都侵犯其摄影著作权为由,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析: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原告的著作权与照片提供人胡明德的肖像权在本案中的冲突如何衡平?原告的著作权是否会受到来自胡明德肖像权的限制?被告对摄影作品的使用,是得到肖像权人胡明德先生同意的,这里存在著作权与肖像权竞合的问题。由于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而有之,而著作权是依行为产生,不是终生拥有,所以肖像权应当优先。胡明德行使肖像权时,不受著作权的限制,被告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侵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六)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所以,胡明德享有的肖像权与黄志斌享有的著作权有各不相同的权利内容和范围。肖像权体现在:他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著作权体现在: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体的使用,必须得到其上每一个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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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拍摄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法律辨析  1、摄影与肖像权,风景中的人,要求肖像费。  黄山有许多游客,他们要在那拍照留念。当游客举起相机要拍的时候,旁边当地的农民故意不走,好被拍下来,等游客按下快门就要钱,否则就要毁掉整个胶卷。点评:主要拍摄的目的在于风景,不在于人物,是肖像敲诈。具备阻却理由,实务上少野,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他们不和你。  2、摄影与隐私权  香港露眼黑罩,番禺烧烟花上电视,仅仅为了取证拍摄,尚可,但在电视上公开,有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嫌疑。因为还没有最后的结论,其次,就算有也不一定能够公开。  3、摄影与知情权(新闻报道权)  关于包二奶的偷拍问题。对一般人言,侵犯了肖像权和隐私权,对妻子而言,知情权大于对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所谓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是指公民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信息,如照片、电话、存款及私生活等,受法律保护,不得被他人擅自公开。知情权(the right of know)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以夫或妻一方的婚外恋情况为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婚外恋方的配偶向知情人了解、收集证据,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且,由夫妻同居权而生的忠实请求权也赋予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对配偶一方的婚外恋行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当然既然是权利,就存在相应的义务。即行使知情权的配偶一方不能扩大公开范围,到处宣扬。否则,就必然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4、影楼照片与肖像权协议  影楼的照片多照了,如何处理?当事人没有付款,无权拿走,影楼也无法使用。照片保管不慎,被别人拿了展出,侵犯了肖像权,影楼的责任?在于违反合同,存在过失,应补充清偿。  5、参赛照片与肖像权  需要肖像权人的同意,因为是赢利性(奖金)活动。  6、具有象征意义的照片遗失或者没有,比如先人的相底,就一张。除了正常的赔偿外,还有精神赔偿的问题。  7、影楼模特与肖像合同  为慎重起见,还是签定个协议为好。留片时,被摄者都要在《摄影模授权书》上签字认可。授权书全文如下:本人在成功摄影楼所拍照片(底片由拍摄单位保存)允许新乡市成功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及为我拍照的摄影师作下列用途使用:1.作为资料保存。2.放大在大厅或楼梯间内悬挂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时使用。3.制作影集供客人翻阅。 4.制作影楼宣传品。5.作为摄影作品参加比赛。6.作为摄影作品向报纸、杂志等所有媒体投稿。  8、违章跨过交通护栏,并交警拍摄。点评:具备阻却事由,拍摄行为具有公益性,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9、发表有关吸毒或妓女的照片。点评:要经本人同意,否则也侵犯名誉权或者隐私权,在这里,肖像的使用和其他权利发生了交叉。就象使用赌博的方法诈骗,不是犯赌博罪,而是诈骗罪。  10、不能拍照的情形  根据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摄影记者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不能诱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摄影记者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照片资料;戒严实行新闻管制期间摄影记者不得拍照;严禁到刑场拍摄照片;不经允许不能到看守所采访拍摄照片;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摄影记者不得在庭审过程中拍照。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报道须经中央有关部门同意,涉及灾害、事故的性质、情况、后果、损失、伤亡数字等一般不披露;未经批准,摄影图片中不得泄露我国特有的、重要的资源的具体位置、储量、品种、品味、开采和培育技术,不能泄露科学技术领域的保密技术;拍摄有关军事内容的图片,事先需请示,拍摄后要送审;自然疫源地的公布情况和一些烈性人畜传染[敏感字]不公开宣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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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获美国SYRACUSE大学大众传播学院传播摄影硕士学位。现新华社图片编辑;Corbis / Sygma图片社在中国的摄影师和组稿人。
1995年出版了中国第一本个人战地新闻摄影作品集《波黑:战火浮生》。2003年出版中国第一本《图片编辑手册》。在新闻、摄影的专业报刊上发表三十万字理论文章。为《中国摄影》杂志、《摄影世界》杂志、中央电视台&瞬间世界& 栏目的策划人、主持人和专栏作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六所大学和二十多家媒体开设新闻摄影和图片编辑课程和讲座。任&2001一品国际摄影节&学术委员和&2002都匀国际摄影博会&学术委员。2001年法国尼斯摄影节主题影展《中国家庭》推荐人。 &
在2003法国阿尔勒国际摄影节&中国之夜&幻灯晚会展示作品。曾获美国&自由论坛(Freedom Forum)专业摄影记者新闻摄影比赛(北京站)第一名&和&中国新闻奖&。 &
拍摄和组稿编辑的照片发表在美国《时代周刊》,《新闻周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纽约时报》,《生活》杂志,《商业周刊》,《富比斯》,《财富》,《科学》,《先生》,德国《时代》, 《明星》, 《明镜》周刊,《地理》, 《ADAC》,英国《经济学家》,香港《南华早报》等几十家主要新闻媒介上;并承担联合国儿基会(UNICEF),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在中国的拍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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