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负责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吗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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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
时间: 06:23 来源:
作者:袁兰 张虹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每天50元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并实施。记者从海南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了解到,《办法》实施后,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得到了提高。同时,在海南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所雇用的从业人员也纳入其中。
  工伤生活护理标准提高
  近年来,我省医院护工费用涨幅较高(目前月护工费已达到最低3000元),许多用人单位出现工伤事故后,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50%支付月护理费(按照201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585元&50%=1292.5元),造成工伤人员还要自己再补钱请护工的现象。
  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护理需求,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护理责任,《办法》第十五条提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2011年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60元。
  政府可支配工伤预防费用比例改变
  近年来,国务院非常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预防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我省情况看,原来的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明显偏低,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无结余,工伤预防费就无法提取;而且提取的费用不仅包括工伤预防费支出,还包括职业健康费、宣传费和培训费支出。按照《草案》新的办法提取,可以在保证工伤预防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上,不增加基金太大负担。以2010年数据测算,当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487万元,基金支出3636万元。按上年度基金收支结余的20%提取为1170万元,按上年度基金收入的15%提取为1423万元,增加了253万元。
  对此,《办法》将年度工伤预防费用、工伤职业康复费用的提取比例,由不超过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结余的20%修改为在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范围内提取使用。
  伙食、交通住宿补助按事业单位差旅标准执行
  《办法》提出,工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据介绍,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按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公平性。
  具体的规定为,《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明确,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因突发工伤事故需要使用120救护车的,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交通费用方面,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规定: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已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住宿费方面,根据《通知》第十条以下规定,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担任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方面,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与本人工资挂钩
  《办法》修改了我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具体来说,《办法》明确,五级、六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终止劳动关系时18、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40、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终止劳动关系时14、12、10、8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0、16、12、9个月的本人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的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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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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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规名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看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2]40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    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因工伤被评为1一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人员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    三、遗属主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的子女),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70%。    因工死亡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它供养遗属每人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四、其它事项    (一)今后,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随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的变化,根据上述规定逐年调整。    (二)已参加基本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上述费用从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在职职工死亡后,上述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死亡职工供养遗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    (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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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深圳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提高10万元
  
11:31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字号:  】
深圳新闻网讯 今天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昨天,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在更多方面惠及广大职工和企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920多万,去年一年工伤保险案件达4万多宗。
工亡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新《条例》施行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许锐城告诉记者,按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3894元,深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就高不就低,是按最高60个月的标准支付的。按此计算,3894元×60个月=233640元。《条例》修改后,工亡补助的标准将统一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2009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17175×20=343500元。“这比原标准大幅提高了10.99万元。”许锐城说,由于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未公布,如果职工在数据公布前因工死亡,将先按2009年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即34万多元,待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度标准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多还少补”。
在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按照新《条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2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则增加1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扩大的同时,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许锐城预计,每年深圳新增的此类工伤宗数可能会在300到400宗左右,而深圳去年一年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而认定的工伤宗数仅495宗。
编辑: 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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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级工伤社保局应该赔偿多少啊?
建议你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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