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上户口查大人以前的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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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孩上户口所需要的证明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证》或《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人或者邻居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2.小孩在医院出生的明。
    综上,是能查出重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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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人数:11294 地区:安徽-合肥

    不会主动查。也不会主动告知。放心吧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帮助人数:1452 咨询电话: 地区:山东-临沂

    一般不会,如果传唤不到或者最后法院判决有罚金不缴纳的话,会被判实刑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

  • 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发运不会主动查,这属于公安机关调查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般网上是查不到这样的记录的。这是因为对超生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有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因此,一般情况下,各地都不会在网上公布这类的信息。

  • 小孩上户口所需要的证明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1.计生部门的“准生证”。
    2.小孩在医院出生的出生证明。
    3.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综上,是能查出重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1、主观要件不同。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⒉、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协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派出所能查出婚史的。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为了政策案件等需要可以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身份证号码才可以查询婚史。每个人的婚史都会被记入婚姻登记档案中长期保存。但个人一般无法擅自查询他人婚史。关于派出所是否能查出婚史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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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生证明对于孩子来说十分重要,需要在出生之后尽快办理。但是对于出生证明的查询,派出所是怎么进行查的。很多人对于这点了解不多,在家长看来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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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笔者还接到顾问单位咨询,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查询到员工的犯罪记录,但背调公司不肯提供详情,顾问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查询不到员工的犯罪记录,咨询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宜。这不,近期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这个新规能否解决笔者顾问单位的难题呢?来看我们的分析吧!

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吗?

答:可以,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可见,用人单位并非有权查询所有员工的犯罪记录。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问题2: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有哪些呢?

答:这个散见于各类规定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律师、新闻记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医师、会计、押运人员、测绘师、证券业从业人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娱乐场所内从业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拍卖师、保险代理人、直销员、保安。

问题3:单位应向哪个机构申请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

答: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

问题4:单位申请查询符合规定岗位的员工的犯罪记录,应提供哪些手续材料?

答: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六条。

问题5:对于不属于从业禁止的岗位,用人单位该如何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呢?

答:根据规定,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让员工个人查询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问题6: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吗?

答:一般而言,员工有义务的,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不告知。具体依据如下:

《刑法》第100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86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问题7: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这个在裁判实践中有争论。争议焦点在于,《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如实告知”是否等同于“主动告知”?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问题8:对于不属于从业禁止的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吗?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我们认为,按《刑法》第100条的规定,除员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工有义务在就业时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从这个规定的精神来看,员工不能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要求。但是,《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用人单位查询员工犯罪记录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虽然以上是两个角度和层面的问题,但不排除有人甚至裁判者将他们混在一起,这就决定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截然不同的。

问题9:若员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吗?

答:这个估计更有争议了,争议原因如同问题8分析的原因。

回到笔者顾问单位那个问题,现在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了解到员工有犯罪记录,但苦于取不到证据。如果顾问单位要求员工去查询,员工自己有犯罪记录,肯定不会配合的,用人单位能否转为按照违反用人单位的指示和要求给予违纪处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里做个小的测试吧!

问题10:用人单位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这个也要看具体案情了,关键之一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是否要求员工填写犯罪记录?

如果没有要求员工填写,员工入职时没有填写,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员工填写了,员工没有填写,用人单位也没有继续追问的,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员工填写了,员工填写了虚假的记录,如填写了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现在按照违反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合同,成功概率较大,但也要看欺骗用人单位多久、从事的岗位等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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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算,一辈子都跟着的。一查个人信息会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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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是显示在身份证还是公安机关?
举个例子,比如你做过监狱,警察查你身份证,用那个扫描器一扫,你的案底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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