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是渎职罪吗

确认渎职与受贿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是2013年开始施行的。现行刑法最新一次修改是2011年施行的修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渎职与受贿的罪数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刑法本身是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渎职与受贿数罪并罚的,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以前实践里怎么适用的都有——其实就是选罪名的时候避重就轻。实践中往往择一重都做不到,更不要苛求自觉数罪并罚了。

在其他渎职犯罪立法模糊的情况下,明文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择一重罚,立法本意是要在众多渎职类犯罪中从严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只不过在山雨欲来的反贪风声中,新的司法解释在罪数问题上给出了符合更当下要求的权威指导意见,反倒让从严处罚司法工作人员的立法显得碍眼了。

为什么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把399也纳入数罪并罚的行列?法律效力的问题。司法解释为了不得罪刑法,还特地加了一句“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制度不完善,立法稍显混乱,暂且容忍一下。毕竟整体看来,这个司法解释还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添乱的。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学术界已经酝酿很久了,有兴趣可以看一下2010年到2013年间的文章,比照着以前的文章琢磨一下站队情况,我觉得挺好玩的。

下文节选了一些引用次数比较多的文献——

陈和民:《渎职受贿行为的罪数认定》,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8日

【摘要】 徇私作为渎职犯罪的常见动机,往往与受贿紧密相连,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犯渎职罪的同时又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是否按牵连犯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周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调研报告》, 安徽大学 , 硕士学位论文

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全国普遍存在职务犯罪案件被大量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现象,但实际上存在这一现象并不等同于存在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问题在于案件的判决违反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的法定要求,判决的结果明显违法失当,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缺乏必要的证据以及法理、情理支撑,甚至故意人为作轻刑处理。如果司法实践中这种轻刑判决的案件大量存在,就意味着出现了判决轻刑化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主要表现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当认定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理情节,二是夸大评价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理情节,三是片面评价兼有渎职、受贿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值得关注的主要特征是:问题隐蔽、量刑无差异、检察机关抗诉少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成因:一是法制存在缺陷,渎职侵权犯罪刑罚设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标准以及缓刑适用条件均有待完善。二是案外因素,主要是人情、贿赂、权力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三是司法自身原因,主要是法律信仰不足、办案能力欠缺、内外监督不力等。

张春雷; 邱陵; 甘盛宁:《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并发罪数新论》,载《人民检察》2013年21期

【摘要】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从严惩处因受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的要求,因受贿(包括索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的,应从一重罪定罪,以受贿罪或渎职罪从重或加重处罚,但先渎职后受贿的应数罪并罚;受贿并实施其他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渎职犯罪的结果和情节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

王保帅; 顾斌:《受贿型渎职犯罪罪数的司法处断》,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03期

【摘要】目前,由于刑法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在立法上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并非牵连关系,两罪在犯罪构成上也非重合关系。对于渎职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论处,这种处断原则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朱明海:《受贿型渎职犯罪罪数认定》,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21期

【摘要】受贿且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相互出现,对其并罚还是单罚,却一直没有定论,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在理论上各种学者的观点和认识也并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例也存在不同,如何解决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刑法相关原则,法益保护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该类犯罪中的定位三方面法理分析,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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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

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所送财物

万元后,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对李某轻判。对金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

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

.试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答: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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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有哪些 阅读:13860

渎职罪有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35个罪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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