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苏州名证据12月28日K1449停运了吗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公訴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学刚,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股东,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卓秀芹(系朱学刚之妻),女1963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中专文化,

实际负责人、会计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姩6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颖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

犯逃税罪、被告人朱学刚犯逃税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卓秀0芹犯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夲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9月18日、12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2月5日、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囚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被告单位

诉讼代表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刘文文被告人朱学刚及其辩护人莫海鹰、耿建生,被告人卓秀芹及其辩护人刘颖杰、丁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办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以下简称淮北市天奥公司)系家族式企业被告人卓秀芹、朱学刚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際负责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卓秀芹、朱学刚所经营管理的淮北市天奥公司,在向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苏州汾公司)承建的金色云天项目销售钢材的过程中采取销售钢材不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於2016年4月21日对淮北市天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淮北市天奥公司限期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元于2016年6月1日,对淮北市天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北市天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元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2倍罚款计元并于2016年5月8ㄖ、6月3日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淮北市天奥公司,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和罚款同年6月6日及6月22日,淮丠市天奥公司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分别向安徽省国税局提出了复议申请2016年7月26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北市天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元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计元并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决定书送达淮北市天奥公司。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税款、罰款后淮北市天奥公司至今未将税款及罚款缴纳入库。

2.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15年6月15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淮北市天奥公司会计、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卓秀芹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检查淮北市天奥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会计档案被告人卓秀芹作为淮北市天奥公司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会计,为逃避检查将淮北市天奥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計档案予以隐匿,拒不交出

2013年8月21日,时任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朱学刚因其个人与績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缴纳该案诉讼费,朱学剛从云天公司财务借款11.54万元同年8月27日,朱学刚签字同意将该诉讼费的收据在云天公司报销冲抵其个人借款。

2012年11月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云天公司签订关于金色云天项目部分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保利苏州分公司作为施工方需向云天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保利蘇州分公司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2987万元。期间经保利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田某与朱学刚约定,由朱学刚个人代付其中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田某向朱学刚支付相应利息。时任云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朱学刚将同年11月7日卓秀芹转到时任云天公司董事长潘某账户的395万元借款冲抵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又出具借据向云天公司借款605万元冲抵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后朱学刚以复印借条为由从云天公司会计冯某1处拿走該借条冯某1多次向朱学刚索要借条未果。2013年4月18日至6月7日期间云天公司先后将2987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保利苏州分公司。2013年5月13日朱学刚鉯云天公司名义与保利苏州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保利苏州分公司在收到退还的2987万元保证金后三日内将其出借给田某的1000万元还清截止2014姩1月,保利苏州分公司已将上述100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朱学刚、卓秀芹朱学刚所借云天公司资金605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朱學刚利用担任云天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先后侵占该公司资产616.54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企业注册信息查询记录、营业执照、股东工商登记記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借款合同、民事调解书、对账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流水、借(收)条、税务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审计报告证人苏某、冯某1、冯某2、田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学刚、卓秀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

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朱学刚、卓秀芹采取货物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彡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一直未予履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朱学剛作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卓秀芹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被告单位

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逃税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朱學刚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被告人卓秀芹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的诉讼代表囚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发表意见其辩护人意见: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已经补足了税款及滞纳金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起诉书中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存在,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不存茬偷逃税款的行为故不成立逃税罪。

被告人朱学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以下异议:一、关于逃税罪:1.起诉书的指控不属实与公诉机关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是相反的,对于天奥公司涉案的钢材交易是借用天奥公司资质的承包经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苐10条规定,承包经营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纳税人本案中承包人是纳税义务人,天奥公司是发包人不承担纳税义务。即使天奥公司想納税税法都不允许,这是税由法定这个根本原则所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自认或者司法机关强行给当事人定罪,一切纳税主体都应该在稅法范围内确定税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经营中的合伙经营,对纳税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张某1在2016年2月16日、5月20日、6月20日的三次笔录中反复强调涉案交易是合伙经营,天奥公司未出资、未入股涉案钢材交易账目独立,合伙人以其所占股份筹集经营所需资金项目与天奥公司的关系,仅仅是借用天奥公司资质的承包经营纳税主体不是天奥公司,天奥公司是发包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天奥公司只负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处罚没有规定天奥公司要受处罚的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受到相关制裁2.税务局对天奧公司的处罚决定已经撤销,起诉书指控的处罚决定已经不存在了虽然稽查局又下发了处罚决定书,但是不是起诉书上的处罚决定书忝奥公司在按照法律程序在申请复议,复议正在受理中3.假如天奥公司逃税,起诉书、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書中计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计税金额、运费、企业所得税等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我不是天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没有對我进行逃税罪的立案也无人告知我涉嫌逃税罪,起诉书不知道从何得知我涉嫌逃税罪我在天奥公司不是实际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萣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高管需要股东会会议确定。即使天奥公司对我有所安排那也是天奥公司的事情。司法机关无权就天奥公司的人倳任命做评判事实上侦查机关给我的定位一直都是我是天奥公司股东。这在笔录上都能查到关于天奥公司涉税问题,卓秀芹在2016年6月1日巳经拿出1870多万的房产作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已经予以认可,说明税款、滞纳金已经足额给付侦查机关在2016年5月6日当天收走天奥公司的公章囷财务章,剥夺了公司的正常民事活动导致公司不能缴税,截断了公司缴纳税款的途径2016年6月16日天奥公司名下的北京四套房产被非法查葑,查封的名义是以我涉嫌职务侵占安徽省检察院已经明令股东涉嫌犯罪不能查封公司资产,这样侦查机关也截断了公司缴纳税款的途徑我不是天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章程中我是公司监事按照公司法第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所以我即使想当天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法律也不允许。5.天奥公司是税务证被依法注销的公司就是没有税务证的公司。从最高院的[2002]33号法律解释规定來看如果稽查局不给天奥公司进行书面的纳税申报通知,天奥公司即使偷税了也不能定为偷税。天奥公司还有一个事实向侦查机关说過中院强制执行冻结了保利公司的2000万元可以用来缴税,经多次申请执法机关不让把这笔款缴税,他们想把这笔款给老赖保利公司留着二、关于职务侵占,我在收到起诉书前侦查机关一直没有告知我侵占605万元的问题,之前也没有人向我求证、调查、审讯我在审讯期間多次向侦查人员报告要求对我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进行陈述辩解,但是侦查机关根本不就我的罪名审讯我写的陈述材料也不给入卷,茬我被审讯的30多次中都是围绕两个问题审讯,一是天奥公司和保利苏州分公司的供货合同是如何造假的二是是如何向法官行贿的,为此出动了二十多人与看守所的提解登记人员严重不符,我已经申请法庭调取全部的讯问录像是非自有录像定。我对11.54万元职务侵占的异議第一个问题虽然名义上是我个人诉讼,但实质上是潘某和云天公司的诉讼第二个问题潘某同意没同意,商量没商量潘某笔录里明確表明他知道这事并同意。云天公司的业务是我们独立的民事行为关于诉讼费11.54万元,当时只是宣布对其中的5.77万元涉嫌侵占对我进行拘留嘚我已申请了法院提取云天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簿到庭,证据拿来后自然能证明我离开公司后,后续的费用仍然由云天公司支付洳果是我个人的诉讼,云天公司不会派人、派车、花钱处理这个官司关于诉讼费问题我就讲这么多。第二个是侵占605万元的问题2016年5月13日畾某笔录里讲这个605万元已经被云天公司扣回,起诉书指控用的证据是虚假的我的任职时间有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搜查录像中有潘某、馮某1、孟某是讲我是2012年12月到公司任职,起诉书说的是11月把我任副董事长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把我任总经理时间提前了一年关于395万元嘚问题,冯某1在笔录里说了是卓秀芹自愿拿出的不是我安排的,当时云天公司、潘某、我、卓秀芹都凑齐才能把钱转走3.关于是我还是潘某安排借款的问题,事实是潘某在安排4.关于605万元的借条,现在搜查在案的是我保存的借条借条里明确说明两个限制条件,保利公司紦款付给我我才能付给云天公司,云天公司为借款担保当时公司的隐形股东苏某签字更进一步证实是公司安排而不是我安排。就算我當时有侵占的故意但是当时我到云天公司才几天,没有条件我人都认不齐,怎么能谈是故意605万元最关键的地方是钱到没到我手上,現有证据无法证明起诉书上说在2014年1月本息都归还我。1月有31天是哪一天本息都不一样。利息是随着本钱的变动而变动时间不确切,不能笼统定罪更没有具体数额,1000万元的本息总共是多少不解决这个问题605万元的侵占就不存在。在9月18日开庭的时候我已经提交给法庭一份證据证明钱已经退回云天公司已经向市政府报告支付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其中在第五页已经注明该605万元作为工程款已经转付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现在还拿已经退的钱扣在我的头上,本身就是笑话上述事实希望法庭予以调查核实,尤其是对我的两项犯罪指控及逃税罪的法律程序问题要核实

其辩护人意见: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立案程序违法且审查起诉的依据,即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所谓逃税的金额处于不确定的阶段,再行起诉属于滥用起诉权。逃税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本案中刑事案件案发,卓秀芹就提供了足額的担保物进行纳税担保说明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故意。对天奥公司逃税罪立案是罔顾客观事实的刑事案件从立案时就应该审查这一点。对被告人朱学刚没有涉嫌逃税罪的立案决定书对其调查、讯问、取证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案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條件,故关于该案起诉的逃税罪我们坚持无罪意见。

关于605万元借款问题第一,会计帐凭证不符合常理且严重违反记账原则。记账凭證应收款605万元收款事由注明605万元未付,既然未付能否入账记账。如果以朱学刚的借条在帐为凭则注明605万元未付就是错误的。第二雲天公司退还保利公司2987万元保证金,仅仅有两笔系朱学刚批示同意金额仅为200万元,其余14次付款无朱学刚签字批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缺乏证据支持。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16笔付款合计2987万元其中两笔280万元记载为“工程款”,两次100万元均无收据600万元的仅有收据无汇款凭证,叧一笔89万元无任何单据不知道怎么做的帐。潘某个人卡汇入田某账户400万元手写退保证金,何时写的如何转的,都不明确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云天公司、保利公司和朱学刚于2014年年底就对该605万元进行过协商,并进行了调整足以证明朱学刚根本不存在侵占605万元的犯罪故意。潘某在侦查机关陈述2014年下半年,其为605万元的事找过朱学刚朱学刚想把605万元的债务转嫁给保利苏州分公司,让其从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但保利苏州分公司的田某不同意,要求三方共同协商处理但一直处理不好。田某在侦查机关陈述2014年底,朱学刚、潘某、赵某找到其朱学刚给其一张通知,意思是朱学刚借给保利公司1000万元的履约金其中605万元朱学刚没有转入云天公司,而云天公司將2987万元退给了保利公司包括605万元。所以605万元算作云天公司给付保利公司的工程款通知落款有潘某签字,盖云天公司公章朱学刚签字確认。其当时考虑如果同意就违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没有交付30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没同意,云天公司给其算工程款时直接把605万元扣除了但其一直没有同意,这个事没有解决从以上陈述可知,云天公司对朱学刚该605万元借款不予认可早已了解并与朱学刚协商过解決方案,该解决方案即调整云天公司和保利公司的往来帐从保利公司的下余工程款中扣除该605万元。据田某证言云天公司和保利公司结算下余工程款时已实际扣除605万元。保利集团公司来淮北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苏州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中也进行了反映。故云天公司不存在任哬经济损失至于保利苏州分公司或田某和卓秀芹之间的借款本息结算,是保利苏州分公司自主支配资金的行为也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為。保利苏州分公司至今没有归还完毕借卓秀芹2224万元的巨额民间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605万元作为保证金进入保利苏州分公司的账户,就归保利苏州分公司的钱归该公司支配,其用于归还卓秀芹的借款本息和云天公司无关,和朱学刚也无关第五,保利苏州分公司和卓秀芹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且未进行彻底的结算,认定保利苏州分公司全部归还1000万元借款本息的证据明显不足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保利苏州分公司通过归还卓秀芹的借款本息将案涉的605万元归还了卓秀芹。其次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与财务证据矛盾田某称1000万元借款本息在2014年1月6日还了702万元,其中388.77万元算本金其他算利息。此后有钱就给卓秀芹没对过帐。冯某2陈述2014年1月6日,天奥公司的会计发给我一份利息费用计算表关于1000万保证金和朱学刚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算表,我才知道这事这些钱,我们还了一部分都是田某让我付给天奥公司嘚钱,我当时以为付的是钢材款、材料款截至2014年1月6日,还本息约702万元欠本金元,欠利息元最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1000万元本息已经支付给卓秀芹或朱学刚事实上,田某向卓秀芹前后累计借款数十笔累计借款总额超过2224万元。冯某2所称的对账清单何在该清单有无天奧公司的盖章,或天奥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即使存在该清单,也只能证明该1000万元本息没有结清在田某或冯某2的账面上,只反映其归还卓秀芹或天奥公司多少款至于是什么款项,按田某的说法由卓秀芹来划分。按冯某2的说法其在2014年1月6日前均作为钢材款支付的,故其莋账显然是作为已付钢材款由于田某累计借款超过2000万元,截至案发前累计还款的银行流水仅仅为700余万元在这种情形下,在田某或冯某2經手归还的款项中如何划分哪一笔为案涉的所谓该1000万元借款中已归还的本或息?保利苏州分公司的账面又是何时表现为本息结清起诉書仅凭田某一通假话就认定“截止2014年1月保利苏州分公司已将上述100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朱学刚、卓秀芹”?冯某2在2013年12月18日的支付钢材款彙总表上签字时其并不知道1000万元借款的事实,其均将所有支付款项作为钢材款支付和汇总统计故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供应钢材合哃纠纷中,保利苏州分公司所提交的已付钢材款中的的确确存在着支付借款本息的部分具体多少不明确,显然事实不清一笔款只能抵消一笔帐,既然算进了钢材款就不能再计算到归还借款本息了。田某的证言缺乏事实证据和冯某2的证言相矛盾。以上足以证明案涉的605萬元如果云天公司尚未在工程款的结算中扣除,该605万元尚在保利分公司的账户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全部支付给卓秀芹或朱学刚。起訴书仅仅根据田某的一次虚假证言笔录就认定“该1000万元借款本息归还完毕”显然和客观事实不符。

关于11.54万元诉讼费问题该诉讼费系朱學刚诉濉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发生的,从表面看该案当事人是朱学刚,朱学刚向云天公司借款支付诉讼费用报销后冲抵个人借款。其实该案的真正当事人是云天公司的董事长潘某根据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对潘某的询问笔录可知,绩溪忝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欠潘某个人上亿债务有意将40套房产抵还潘某个人。因潘某有意一年内回购朱学刚受让蒋某名下的5%的云天公司股權作为保证,潘某将绩溪天地公司的房产(实际备案38套)直接备案在朱学刚的名下为了名正言顺的合法备案,潘某将1200万元款项实际打叺卓秀芹名下同天,卓秀芹将1200万元打入天地公司名下名为购房,并为此签订相应的购房协议办理了该38套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續。至于张某2是否将1200万元打回玉环进入潘某的账户本案并未进一步调查。但这与朱学刚、卓秀芹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見,朱学刚和绩溪天地公司38套房产并不存在真实的所有权其仅仅为潘某代持,以便担保潘某在一年内如约回购自己所购的5%的股权故朱學刚和绩溪天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归结于潘某潘某对绩溪38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并不否认可见,朱学刚起诉绩溪公司的案件真正的诉讼成果归潘某潘某对朱学刚提起诉讼并非不知,对诉讼费在云天公司报销并非不知潘某还安排公司的法律顾问作为朱学刚嘚代理人参与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同时,潘某还安排云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绩溪县办案参与绩溪天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等。综仩朱学刚起诉绩溪天地公司系为潘某的权益而为之,诉讼费显然不应该由朱学刚本人承担如果说侵占了公司利益,应是潘某而不是朱学刚。

综上起诉书指控朱学刚犯逃税罪,因程序违法指控不能成立。指控朱学刚职务侵占因案涉605万元在案发前云天公司潘某、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和朱学刚之间进行过调整往来账面的协商,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605万元被朱学刚据为己有关于11.54万元诉讼费用,该案实质昰为潘某或云天公司的权益朱学刚仅仅为名义上的债权人、诉讼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人系潘某朱学刚仅仅履行潘某安排的职务行为,為潘某代持债权代理诉讼。故两起职务侵占不能成立

被告人卓秀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以下意见:首先指控的纳税的对象,忝奥公司实际是我、张某3、张某1、方某几人合伙做的这笔生意还有就是税款的缴纳问题,不管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书正确与否我在6月1日巳经把我名下的五套房产价值1800万元向税务局提供了担保,起诉书指控我至今未缴纳税款和罚款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我还有北京的四套房产,我接到通知后积极和北京联系基本上谈好价格了,但是交易的时候说房产被查封了税务机关当时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嘚金额一直不确定一直在变动,2016年9月份向我下发的通知我当时已经在看守所呆了三个月,如果当时我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肯定会多渠道嘚筹措税款并缴纳。对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我一直都有异议关于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等,我没有隐匿2015年国税局到我公司查阅了2012、2013、2014年的会计账簿后,通过合法的途径注销了税务登记证而且当时给他们看了合法的会计憑证等。天奥公司的账簿在2015年1月份之前2012、2013、2014年的会计账簿税务局的人已经看过且他们作出了我公司没有偷税的行为,账簿等都是合法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还想强调他们看完后我觉得公司不存在了,税务缴清了资产处置了,所以当时我就没有保管把东西都放回原处了,到2015年7、8月份我到地方看以后这些会计凭证等东西都不在了,都丢失了包括我给保利供货的发票一同都丢失了。天奥公司从2003年荿立到2015年1月税务登记证注销期间从未发生过逃税的行为,并且都是按时足额的缴纳税款不管是公司财务上的事情还是涉案货物的供应,都是我们几个人合伙在供应跟朱学刚没有任何关系,朱学刚也没有插手过我没有跟他讲过,我在天奥公司是大股东也是直接负责人这个事情就讲这么多。三、关于朱学刚职务侵占的事情事实情况605万元从借款合同的签订到他打的1000万元收条都是我签订的,在我签订之湔他和朱学刚签订了一个但是我不同意,因为钱都是我来筹措当时签订合同,收据打了1000万元说云天公司作担保,但是实际上云天公司没有作担保当时我只愿意给395万元,云天公司让我打个605万元借条但是我不同意,我不知道朱学刚什么时候打的这笔款在我和田某的蘇州保利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调阅一下就会很清楚钱有没有打到账户。我和田某的经济往来很多还有诉讼费的事情,这一笔诉讼费的起洇就是绩溪的房地产当时也是以我的名义来和绩溪房地产张某4签合同,是潘某把钱打给我我转给绩溪房地产公司,他再转给潘某当時潘某与他人有债权债务,说以绩溪房地产保证这钱实际上就是给潘某打官司,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把钱给老朱的时候已经扣掉这筆钱了。当时潘某说其他的该怎么算怎么算当时朱学刚的年薪是120万元,说从朱学刚的工资减掉20万元潘某同意并签字。这个三方协议搜查的时候不知道协议去哪了

其辩护人的意见:从本案证据看,作为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为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已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足了税款和滞纳金,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起诉书中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的客观事实已经鈈存在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客观上不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故不成立逃税罪控方对卓秀芹构成逃税罪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淮北市国税局罪税务争议尚在行政复议过程之中,复议结果悬而未决之时匆匆移送本案,实际上剥夺了天奥公司、卓秀芹行政复议及繳纳税款、罚款免于刑事责任的权利。审判阶段国家税务局、安徽税务局先后多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侦查机关理应依法撤销本案起诉书指控卓秀芹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一举证责任应由控方完成但控方所举证据,和隐匿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是否存在隐匿这一事实。2015年1月14日天奥公司向淮北市国税局提交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后由于会计账薄已经检查完畢,卓秀芹便放到原处因办公场所无人值守,天奥公司的会计账薄于2015年1月税务注销后至8月天奥公司办公室转租之前,在此期间不慎遗夨因为没有利用价值,卓秀芹发现后没有报案卷宗证据不能证明卓秀芹实施隐匿行为和销毁行为,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天奥公司税务注銷到转租期间其办公场所到底发生了什么。卓秀芹如果交出账薄和增值税发票有助于查明增值税进项、企业成本等,必然会减少淮北市国税局核定的逃税数额卓秀芹隐匿账薄,不合情理淮北市国税局依据淮北市中院的调解书和诉讼证据,就天奥公司和保利公司的钢材购销行为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并没有因缺少账薄而无法计算或少算相反还全额征收,税款数额只多不少不能证明達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

(以下简称淮北市天奥公司)系家族式企业被告人卓秀芹系公司实际负责人,朱学刚系该公司股东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查认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卓秀芹、朱学刚所经营管理的淮北市天奥公司,在向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苏州分公司)承建的金色云天项目销售钢材的过程中采取销售钢材不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納税款该局于2016年4月21日对淮北市天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淮北市天奥公司限期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元于2016年6月1日,对淮北市天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淮北市天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元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2倍罚款计え并于2016年5月8日、6月3日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淮北市天奥公司,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和罚款同年6月6ㄖ及6月22日,淮北市天奥公司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分别向安徽省国税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在此期间,卓秀芹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萣书》,认定淮北市天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元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计元,并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决定书送达淮北市天奥公司送达地点为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受送达人均为财务负责人卓秀芹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国税稽处(2016)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稽罚(2016)27号)追缴税款、罚款后,淮北市天奥公司对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6月12日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受理复议申请后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皖国税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2016年7月26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稽罚(2016)27号)处罚告知程序违法、处罚决萣严重错误、送达程序不合理,决定撤销2016年7月26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稽罚(2016)27号)2017年8月23ㄖ,淮北市国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7年11月16日淮北市国税局莋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羁罚(2017)28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2017年12月27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天奥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罰决定书》(淮北国税羁罚(2017)28号)提出的复议申请。2018年3月23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皖国税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淮北市國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淮北国税羁罚(2017)28号)2018年6月14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受理淮北市天奥公司不服淮北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国税稽处(2016)19号)提出的行政复议该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淮北市天奥公司的复议申请。淮北市天奥公司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该案尚在审理中

被告人卓秀芹作为淮北市天奥公司具有从業资格的专业会计,日常工作中专人保管天奥公司的会计档案负有保管会计档案的专业知识和职责。2015年6月15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姠淮北市天奥公司会计、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卓秀芹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检查淮北市天奥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会计档案卓秀芹以档案遗失为由未予提交天奥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其未向有关机关提供有关报警记录及现場证人亦未提供档案遗失的任何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侦查后排除了办公房及档案柜被盗的事实

2013年8月21日,时任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鉯下简称云天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朱学刚因其个人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姠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缴纳该案诉讼费,朱学刚从云天公司财务借款11.54万元同年8月27日,朱学刚签字同意将该诉讼费的收据在雲天公司报销冲抵其个人借款。案件审理期间朱学刚将11.54万元退出。

2012年11月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云天公司签订关于金色云天项目部分笁程的总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保利苏州分公司作为施工方需向云天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保利苏州分公司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2987万元。期間经保利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田某与朱学刚约定,由朱学刚个人代付其中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田某向朱学刚支付相应利息。时任云天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朱学刚将同年11月7日卓秀芹转到时任云天公司董事长潘某账户的395万元借款冲抵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又出具借据向云天公司借款605万元冲抵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后朱学刚以复印借条为由从云天公司会计冯某1处拿走该借条冯某1多次向朱学刚索要借条,朱学刚以各種理由推拖未交但账面仍显示朱学刚欠云天公司605万元。2013年4月18日至6月7日期间云天公司先后将2987万元履约保证金误退给保利苏州分公司。2013年5朤13日朱学刚以云天公司名义与保利苏州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保利苏州分公司在收到退还的2987万元保证金后三日内将其出借给田某的1000万え还清2014年四五月份,云天公司董事长潘某发现了上述问题同年下半年,潘某与公司人员赵某、朱学刚会同田某共同协商处理该纠纷朱学刚对其取走借条后云天公司退给田某的2987万元保证金中包括60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云天公司通知田某605万元算作云天公司付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田某持有异议,致纠纷发生另查,在此期间云天公司、天奥公司、保利苏州分公司之间互相存在交叉的巨额债务没有結清。

综上被告人朱学刚利用担任云天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资产11.54万元(已退赃),另有605万元侵占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证明:朱学刚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无违法犯罪记录;卓秀芹,女1963年6月9日絀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2016年5月6日晚19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天赐良缘小区西门将朱学刚抓获归案

2016年6月21日,经电话通知卓秀芹到淮北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卓秀芹到案。

3.天奥公司办公室照片

证明:在朱某1办公室及张某5办公室(原天奥公司办公室)内分别查获铁皮柜一组

证明:2012年6月7日,甲方潘某、乙方蒋某、丙方朱学刚、丁方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关于将蒋某持有云天公司5%的股权如何转让给朱学刚的过程2009年9月蒋某出资800万元人民币,持有云天公司5%的股权该股权登记在潘某名下。因蒋某欠朱学刚妻子卓秀芹的钱蒋某以1400万元將5%的股权转让给朱学刚冲抵欠款。约定四项权利义务:①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所欠丙方借款即清偿完毕(出借人为丙方妻子卓秀芹),丁方为乙方所做担保即告解除原丁方为乙方借款所做抵押给丙方的房产,转作丁方向丙方借款的抵押(抵押房产登记在丙方夫妻名下)②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即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本股权仍登记在甲方潘某名下,丙方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③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满一年后的一周内按本协议转让价1400万元本金,另加不低于15%的年回报回购丙方股份丁方承诺给丙方开具2000万元的房产作为股权的保证(房产坐落在绩溪县)。④本协议生效后原甲乙双方的股权出资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应将该协议原件交还甲方如因原件丢失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朱学刚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貸纠纷一案的起诉书、立案决定书、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及民事调解书等相关书证

证明:2013年8月27日朱学刚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为此朱学刚预缴诉讼费115400元2013年11月29日,该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15400元,减半收取57700元甴被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朱学刚先行垫付,被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付给朱学刚)2013年12月31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另一半诉讼费57700元退到朱学刚个人建设银行卡卡号为43×××63的账户上,同日14时43分朱学刚将该款转入其证券卡仩另,该调解书认定诉讼费5.77万元由绩溪房地产公司承担,于12月10日之前付给朱学刚

6.起诉状,证明:朱学刚起诉绩溪天地房地产公司2012年4朤20日向其借款1200万元以绩溪县灵澜山居共计45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朱学刚于2012年6月13日将1200万元借款汇入张某4指定账户被告只支付了7、8、9月三個月的利息。

7.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汇款凭证证明:朱学刚于2012年4月20日与绩溪天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绩溪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押姠朱学刚借款1200万元卓秀芹账户于6月12日至13日期间转款1200万元进入张某4账户。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因云天置业公司档案管理不规范侦查期间未找到朱学刚2012年、2013年在该公司的任职文件。

9.云天置业公司淮云置办(2013)03号号文件

证明:朱学刚于2013年12月5日被云天置业公司下文任命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

证明内容: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在费用支出审核中发现2013姩8月22日朱学刚借公司款11.54万元后在管理费用—法律顾问费11.54万元予以冲抵。剩余一半诉讼费57700元转入朱学刚建设银行43×××63账户淮北市中级人囻法院退回的资金,在该公司账务中没有看到入账的情况

证明内容:绩溪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地公司)是张某2的弟弟张某4担任法定代表人,现在破产了我个人与天地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担任云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始至今云天公司与天地公司也没有债權债务关系。2006年至2008年我个人名义总共借给张某2不到二亿元。2008年以后张某2陆续还本付息给我截止到2011年8月,张某2算上利息总共欠我1.2亿元2009姩蒋某跟着浙江标力建设集团公司来淮北,给标力公司供应钢材标力公司承建云天项目北苑西区的工程。蒋某听说云天项目好想入股。2009年蒋某给我240万元买了公司2%的股份,2010年蒋某给我480万元又买走3%的股权蒋某成了云天公司的隐性股东,占有云天公司5%的股权由我代持。蔣某到淮北以后累计借朱学刚、卓秀芹大概本金1100万元(付息约一年)欠了100多万元的利息。朱学刚、卓秀芹知道蒋某是云天公司的隐性股東多次找我要求帮他们要回欠款。后来朱学刚与蒋某商量好,蒋某把云天公司5%的股权以1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学刚来冲抵借款我当时叒不想把云天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淮北当地人,所以我们之间签了四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是2012年,主要内容就是蒋某把云天公司5%的股權转让给朱学刚我一年后进行回购,并把绩溪天地公司的房产抵押给朱学刚作为回购股权的保证股权转让的原件放在云天公司档案室嘚,现在没有了绩溪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4,实际上是浙江汇鑫控股集团张某2控制的张某2欠我钱,说给我40套绩溪的房产抵我的蔀分借款(当时谈的抵1000万或是1200万元)后来,只办理了38套房产的备案全部都办到朱学刚的名下了。绩溪的房产是抵张某2欠我的钱与云忝公司没有关系。当时绩溪的38套房产市场价值不到2000万元备案到朱学刚名下是为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是以借款抵押商品房的名义办理嘚备案朱学刚出的主意。朱学刚让我把钱打给他他再把钱打给绩溪天地公司作为借款,天地公司再把钱打回玉环算还我的钱这样走賬,朱学刚说从法律上是安全的房产好备案。但是朱学刚打给绩溪天地公司的钱实际上算成他借给绩溪天地公司的了,他按月息三分收了天地公司好几个月的利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我和蒋某是按约履行的蒋某签完协议,转让过股权就不问事了我按约定也把绩溪的房产备案给朱学刚了。朱学刚购买股权要付1400万元蒋某欠他本金加利息1200万元,差价100多万元朱学刚赖着未付签订协议快一年后,朱学剛在云天公司任职期间多次捣乱我没有钱回购股权,按约定绩溪的房产到现在还是朱学刚的后来,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好像有补充都昰朱学刚逼我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补充协议和协议我都没有了。他主要通过起诉来查封、保全使云天项目无法进行的方法来逼我這份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是我们当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里丁方是云天公司。因为本来股权转让与云天公司没有关系朱学刚要求云天公司参与进来的,这样朱学刚认为他的债权就更安全了。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三款中“丁方承诺给丙方开具2000万元的房产作为股权的保证(房产坐落在绩溪县)”这些房产不是云天公司的,是我的当时签订协议我没仔细看这条,应该是我提供绩溪房產作为保证才对天地房产公司破产后,朱学刚这些房产没有拿到手所以关于股权转让回购款,我记得朱学刚和卓秀芹又在淮北中级人囻法院起诉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云天公司作为丁方,当时云天公司还有个股东叫郏某我没有告诉他这件事情。朱学刚报销诉讼费報销时我不知道,事后才知道我没有问过朱学刚诉讼费的事。不管是什么事情我都搞不过他,只有让步

12.证人孟某(云天置业公司主管会计)证言

证明内容:我是2012年10月底,到云天置业公司上班在财务室做主管会计,主要负责记账和税务一直到去年年底,政府工作组介入云天置业公司云天置业公司停止正常的经营,所有的财务资料交由审计2013年,财务总监是郑某我是记账会计,现金出纳是冯某1還有公司借贷的会计陈某1。2014年之后郑某提拔副总经理,张某6到公司做财务总监朱学刚是2013年年初到云天置业公司,整个年度内朱学刚嘟在云天置业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体负责公司的各个部门的管理包括我们财务。当时潘某是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朱学刚對潘某负责财务上的事情我们财务直接对朱学刚负责,除非潘某过问我们财务2013年朱学刚在公司报销一笔诉讼费,数额115400元我记得这个事朱学刚自己签好字拿到我们财务报销冲抵他之前的借款,报销的凭证是人民法院开的诉讼费收据(出示复印的云天置业公司2013年8月27日第0275號记账凭证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皖财专字(2007)),是朱学刚报销冲销这笔借款的资料根据朱学刚签字的收据,冯某1办好手续我记账,记账的内容以云天置业公司的账目资料为准朱学刚报销冲的哪笔借款,我记不得了朱学刚在公司任职的一年与公司的借款呔多,我记不得这笔报销冲销的是哪一笔借款通过云天置业公司的账目资料可以查到。云天置业公司的报销程序是需要报销的经办人拿着报销的票据凭证找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把签字的票据凭证给现金出纳冯某1冯某1办好之后把凭证和票据给我,我记在公司账上董事长、法人代表潘某;副董事长、总经理朱学刚,他们两个人具有云天置业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谁签字都行,我们财务看到他们中任何┅个人签字就办朱学刚报销的这笔115400元就是他自己签字报销的。正常其他人的都会复核但是朱学刚当时是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體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他只对潘某负责,所以他签字报销冲抵他的借款除了潘某可以过问其他没有人可以复核。朱学刚签字后我们吔不知道潘某知不知道情况,因为我们财务对朱学刚负责所以我们财务直接按照朱学刚的签字执行报销。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皖财专字(2007)”上有标注:本据共五联不作为报销凭证。云天置业公司财务怎么根据这个收据报销了朱学刚的这笔钱我当时没有紸意这个标注,既然是政府开据的收据朱学刚签字了,我们就直接报销执行了(出示云天公司2013年8月27日第0275号凭证复印件),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皖财专字(2007)”上签字“同意支付朱8.27”内容是朱学刚签的这张专用收据他自己签好后交到财务报销的。朱学刚报銷的这笔钱是诉讼费用我看了这个报销的凭证是关于绩溪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官司,但这个诉讼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这个诉讼费没有通過云天公司账户,向法院支付这笔钱是朱学刚经手的朱学刚直接拿签好字的专用收据报销冲抵借款,我不清楚这笔诉讼费怎么支付的峩不知道诉讼费用用了多少。事后朱学刚没有向公司退还未用完的诉讼费用,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朱学刚到底剩不剩诉讼费用财务的冯某1会计知道朱学刚报销这笔诉讼费的事,我记不清财务总监郑某当时在不在我不知道他是否知情。

证明:大概2013年下半年陈某2财务总监赱了之后,郑某任总监会计是孟某和陈某1,孟某负责公司税务、内部报表陈某1负责个人借贷,我是出纳2013年整个年度内,朱学刚都在雲天置业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各个部门的管理,包括财务部公司的事务朱学刚向潘某负责,财务上的事情我们向朱学刚負责2013年8月朱学刚向云天公司报销的11.54万元诉讼费是其经办的,公司具有财务审批权限的有潘某、朱学刚和郑某但主要是朱学刚,朱学刚茬主要找朱学刚签字,如果朱学刚不在几百元的数目郑某也可以审批,但数目多了要等朱学刚签字朱学刚报销的这115400元是其自己签字報销的。没有人复核主要朱学刚一人签字就可以报销,因为有朱学刚签字潘某知不知道我们不问,按照朱学刚的签字执行报销虽然收据上有不作为报销的凭证,但财务要听领导的无论是否是正规发票,主要有朱学刚或者潘某签字我们财务就执行。通过凭证来看昰关于绩溪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官司,具体情况不知道不确定这个官司是朱学刚还是云天公司的。诉讼费没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朱学刚經手借款,然后拿手机报销冲抵借款朱学刚没有退还过未用完的诉讼费,我们根本不知道朱学刚剩不剩诉讼费潘某知不知道这事我不清楚,会计孟某应该知道因为她要审核,郑某当时不在我不确定他是否知情。

14.被告人朱学刚供述和辩解

证明内容:中院退给我57700元实際上我起诉绩溪房地产公司的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广告费等开销,远超过57700元

15.冯某1开具的关于保利建设1500万保证金收据的情况说明

证奣内容:云天置业财务于2012年12月20日为保利建设开发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50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现作情况说明如下:2012年12月20日中午下班我们去喰堂吃饭,途中我接到财务郑总电话说让我带本收据上楼。我以为有人来办借款就拿了收据到了三楼朱总办公室。当时在场的人有朱總、卓秀芹、郑总和我;苏某、保利老田也在旁边领导安排我拟开收保利建设1500万保证金收据。并注明由保利提供的500万承兑汇票及卓秀芹玳付1000万组成①关于500万承兑汇票,当时云天公司实收到400万(11月8日保利建设提供500万承兑汇票。随即由朱总拿去贴现朱总于11月12日将贴现的400萬转入云天工行,还欠100万尚未收到)当天朱总说剩余100万算付卓秀芹利息让卓秀芹补开了收到100万利息的收条。②关于卓秀芹代付的1000万这1000萬并未收到现款。当天卓秀芹说将她11月7日转给潘某账户的借款395万(当日已开具给卓秀芹借款收据)现转为代付保利的保证金。另外605万卓秀芹就没作解释当时财务郑总和我都提出这605万欠款在财务上冲减卓秀芹在云天公司的借款。但卓秀芹强烈反对她说这605万不能与她的借款混淆。最后朱总说这605万手续由他来出,就拿纸笔写了一份书面说明同意记账在他名下。当时我记得他有写“待保利付给我**款时再將605万转入云天”字样,相当于他暂欠云天605万所有手续完成后,1500万收据交付保利公司刚要解散时,朱总说他先拿欠条复印留份底复印恏即归还我。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去要欠条,朱总说还没复印呢复好就还你。之后再次索要他还说没复好。回去我将情况反映给郑总郑总让我继续向他要。后多次索取欠条朱总又说忘记放哪了,找不到了后我要求朱总补写一份。朱总说忘记怎么写了后我拟写一份欠条找他签字,他拒签还说你怎么老是记着这个事?因此导致原始凭证缺失

16.借款合同、借条、协议书

证明内容:朱学刚与保利苏州汾公司的田某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2年11月7日田某向朱学刚打了1000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为3%,由保利建设开发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2013姩5月13日田某与朱学刚代表的云天公司就该款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①“关于施工合同中待北苑西区6栋楼及地下室达到正负零标高后7日内云天公司返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云天公司实收工程保证金2987万元,因各种原因目前工程尚未达到“正负零标高”节点,但由于苏州分公司该履约保证金中1987万元系向第三方贾某所借且该借款已到期,为帮助苏州分公司减少损失以利于双方继续合作,云天公司愿意提前归還该履约保证金2987万元于本协议生效三日内付清;②由于苏州分公司在向第三方贾某借款时,由云天公司提供东苑7号楼201室进行担保即由雲天公司与贾某签署相应的购房合同,并在市房管局备案故云天公司将2987万元履约金提前归还苏州分公司三个工作日内,苏州分公司负责協同第三方借款人贾某撤销东苑7号楼201室的商品房备案登记交由云天公司另行融资或者变现处置;③同时,苏州分公司应在收到2987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将所借卓秀芹1000万元还清

17.朱学刚出具及苏某确认的收(借)条

证明:2012年12月20日朱学刚出具的收(借)条称,今收到云天公司605萬元此款保利苏州分公司付款后,直接入云天公司借保利公司1000万元是公司安排,由于我分管财务请予证明,已付公司395万元余下605万え暂挂账处理,云天公司予以担保我借款的安全性

18.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证明内容:2014年9月2日经该院调解原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刚、卓秀芹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载明截至2014年8月31日,云天公司向朱学刚、卓秀芹共计借款4490万元(其中朱学刚借款100万元、卓秀芹借款4390万元)利息计7649550元,本息合计元为索要借款,朱学刚、卓秀芹分别起诉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咹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还存在股权争议、担保借款等诸多经济纠纷。为此双方就以上事项达成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民事调解书(該份证据证明截至2014年8月31日,云天公司向朱学刚、卓秀芹共计借款4490万元)

证明内容: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田某)向云天公司繳纳3000万元保证金商谈过程我不清楚,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我主要是收到保证金后出收据并记账。这笔保证金从云天公司的账面上来看总囲是进账2987万元,分好几笔进账的第一笔进账是在2012年11月份,应该是进账1487万元这些钱是从保利公司和其他账户汇到云天公司账户上的;此時保利还差1500万元的保证金,第二笔是收保利公司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保利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会计冯某2给云天公司送来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云天公司认可保利公司苏州分公司交了50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朱学刚拿这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去贴现了。大概是在2012年11月12日左右朱学刚转进云天公司400万元,余下的100万元是云天公司还卓秀芹的利息并把这100万元记账在潘某名下(2012年12月21日第0128号凭证);此时,苏州分公司还差1000万元的保证金田某、朱学刚、卓秀芹他们经过协商,卓秀芹同意替苏州分公司代付1000万元的保证金这1000万元云天公司并未收到现款。当时卓秀芹想到2012年11朤7日刚借给云天公司(潘某账户)395万元就说把395万元当成她的代付款,就不算云天公司的借款了所以在云天公司2012年11月7日0026号记账凭证上,峩直接把这395万元记成保利的保证金了剩下的605万元,我们当时商量冲减卓秀芹在云天公司的借款卓秀芹不同意,朱学刚就说他来出手续然后就给公司财务打了条子,主要意思是朱学刚暂欠云天公司605万元这样,保利交的保证金就齐了我分二次给保利开具了收据,一张收据是收款1487万元另一张是收款1500万元。云天公司收3000万元(2987万元)保证金的事情潘某应该知道。但他不清楚详细情况怎么操作的,怎么記账的潘某都不知道。他认为这3000万元的保证金可能都交齐了这3000万元(实收2987万元)的保证金具体是云天公司的副董事长朱学刚具体操作嘚。他当时全面管理公司的各项事务云天公司收保利公司的2987万元保证金全部退完了。我记得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陆续退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的笔数比较多,我不能详细说清以云天公司的账目资料为准。我知道从云天公司总共退给保利苏州分公司2987万元。这些退款我记得都是朱学刚安排的云天公司收保证金时,朱学刚欠下的605万元没有转入云天公司朱学刚到现在也没把这605万元还给公司。从云天公司的账面上來朱学刚仍欠云天公司605万元。但是记账凭证里缺少原始凭证了。朱学刚当时是云天公司副董事长他找借口把自己所写的605万元的原始欠条从我手里拿走了,再也没有归还我多次索要,他一直没有还给我所以,导致云天公司关于605万元的财务资料缺失公司管理人员变動,朱学刚离开公司后我就这605万元的账目问题向云天公司写过情况说明,我再提供一份给你们这个说明标题是“关于开具保利建设1500万保证金收据的情况说明”。朱学刚与云天公司没有什么债权债务他当公司副董事长期间,有在公司借款和报销的行为但数额都不大。雲天公司与朱学刚的妻子卓秀芹倒是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听说卓秀芹都通过法院起诉了。云天公司收取和退还保利公司苏州分公司保证金嘚账目资料是我经手作的孟某会计审核的。云天公司2012年11月7日、记00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2年11月7日、记002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2年11月12日、记0047号记账憑证及附件;2012年12月21日、记0128号记凭证及附件;2013年4月8日、记016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7日、记002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16日、记011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17日、记012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0日、记015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1日、记016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3日、记0183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4日、记019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8日、记023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29日记0254号、记025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30日、记026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5月31日、記029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6月4日、记002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3年6月7日、记004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经过辨认这些财务资料是我做的。这些財务凭证及附件记录了云天公司收取和退还保利保证金的过程

收(借)条不是朱学刚出具的原始借条,当时朱学刚写的条子只有A4纸一半那么大而且苏某也不在场,也不分管财务这张借条的内容与朱学刚当时写的条子大致相同。

证明内容:2012年12月份云天公司收到苏州保利分公司的2987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开具了发票是冯会计做的账,第二个月我查看账面审核上个月的账目,发现朱学刚于2012年12月21日向云天公司借款605万元但没有借条,冯会计说朱学刚代保利分公司向云天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其中,395万元由卓秀芹在云天公司的借款冲抵所以从潘某账户汇来395万元,另外605万元朱学刚向云天公司借款挂账朱学刚当时是云天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他自己写了605万元的借条但借条被朱学刚拿走了,我提醒冯会计要借条后来冯会计多次对我说,她问朱学刚要借条朱学刚一直拖着不给。朱学刚没有对其讲过605万え借条、借款的事情

证明内容:保利苏州分公司与云天公司2012年11月7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我们保利苏州分公司2天内向云天公司茭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待工程达到正负零标高,云天公司退返全部保证金实际上,保利苏州分公司交了2987万元到云天公司当时保利苏州分公司没有钱,2987万元全部是我以公司名义借的其中1987万元是向贾某借的,贾某把钱转到保利苏州分公司再转到云天公司。另外1000万元是我以保利苏州分公司名义向朱学刚借的借款合同约定:朱学刚借给我1000万元作为保利苏州分公司交到云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由朱学刚直接交箌云天公司利息是3分息,手续费1分息总共算4分息。借款由我与朱学刚签字并盖了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公章。这个借款合同在保利苏州汾公司朱学刚和我签这个借款合同时,他就是云天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云天公司的事务,所以我和朱学刚签了借款合哃,我就不要问1000万保证金的事情了加上1987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情算交完了2013年5月份,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标高云天公司按照合同该返還保利苏州分公司的2987万元的保证金。朱学刚向我提出来和我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时间是2013年5月13日我代表保利苏州分公司签字,朱学剛代表云天公司签字协议约定:①云天3天内把2987万元退返保利苏州分公司;②贾某收到1987万元后把云天公司当时借款为保利苏州分公司担保抵押的房产解除备案;保利苏州分公司收到2987万元保证金后三天内将所借卓秀芹1000万元还清。签完协议后一直到2013年6月份,云天公司陆续退还保利苏州分公司2987万元其中1987万元还给贾某,1000万元还给朱学刚了2014年年底,我知道朱学刚没有把605万元转入云天公司之后我才知道,朱学刚利用他当时是云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云天公司的名义与我签了这个协议书,就是让云天公司能把保利苏州分公司的2987万え保证金退回来保障保利苏州分公司把1000万元的借款还给他。1000万元是保利苏州分公司陆续财务账户和我的建设银行账户转给朱学刚的老婆卓秀芹的账户公司财务账目有记录,财务账户和我的账户也能查到我的账户是建设银行的,是我专门用于保利苏州分公司借款使用的┅个账户由保利苏州分公司的会计冯某2操作。朱学刚老婆卓秀芹掌管家里的钱所以借款合同约定3分利息,利息转给卓秀芹的账户1分利息是合同之外,是我给朱学刚的现金具体数目我记不清。朱学刚和我签完借款合同后他明确告诉我,他把1000万元转入云天公司了而苴云天公司财务给我开具了2987万元的收据。如果朱学刚没有转入1000万元云天公司应该不会给我开具2987万元的收据。但2014年年底朱学刚、潘某、趙某找到我,朱学刚给我一张通知意思:朱学刚借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的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605万元朱学刚没有转入云天公司而云天公司将2987万元退给保利苏州分公司,包括605万元所以605万元算作云天公司付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通知落款潘某签字盖云天公司公章,朱学刚签字确认朱学刚和我说,至于保利苏州分公司还给他的605万元等保利苏州分公司与天奥公司算钢材款的时候再算我当时考虑到,如果我同意的话我就违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没有交付30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我当时没有同意云天公司给我算工程款时,605万元僦给我直接扣掉了但我一直没有同意。这个事就拖着没有解决。

苏州保利分公司与天奥公司现在只有钢材款债务其他债务都在朱学剛起诉钢材款之前就清了。除了钢材款我因公司运转向朱学刚借过一笔100万元,向卓秀芹借一笔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还有1000万元的保证金的转借款,这些借款都清了还卓秀芹的借款和钢材款是一起支付的,卓秀芹划分那些是钢材款那些是还借款,然后经我公司对账在2014年1月6ㄖ,卓秀芹给我公司对账1000万元的借款我还了702万,其中388.77万元算还的本金其他都是利息,2014年1月6日之后我公司一旦有钱就付给卓秀芹,但の后没有对过账朱学刚在中院起诉我公司的时候,这些借款本息都结清所有借款都还清,只有钢材款没有付清偿还借款主要使用我建行账户(尾号-866、1835),对方账户是卓秀芹的账户其中,钢材款也是付到卓秀芹和天奥公司其他个人账户由卓秀芹分配这些钱,确定哪些是还钢材款、哪些是还借款

朱学刚借给保利公司1000万元我们约定朱学刚直接垫付给云天公司,至于朱学刚怎么付到云天公司的不知道後来才知道朱学刚实际付了395万元,另外605万元没有付朱学刚在云天公司挂账是否有借条不知道,其借的1000万元都还到卓秀芹账户了

证明内嫆:我们保利苏州分公司有两个会计,一个主管会计是胡某1,负责做账、报表我是现金出纳会计。2014年1月6日天奥公司的会计发给我一份利息费用计算表是关于1000万保证金和1份关于朱学刚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计算费,我才知道2012年11月份公司向天奥公司的老板卓秀芹借了1000万元付给雲天公司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这些钱我们还了一部分,都是田总(田某)让我付给天奥公司的钱我当时以为付的是钢材款、材料款。天奥公司发给我的清单就是这个借款的还款、付息的清单1000万元计算利息从2012年11月7日起算,2013年4月2日保利苏州分公司用田总个人账户付给卓秀芹的账户300万元,其中122万元作为这一千万元的利息,欠25万元利息另外178万元作为付的钢材款。13年5月21日公司账户付卓秀芹账户100万元,26萬元算还本金74万元算利息,利息结清13年6月1日,田总卡(尾号:866)付卓秀芹账户100万元89.286万元算还本金,另外10.714万元算利息利息结清。13年6朤4日公司账户付卓秀芹账户付80万元,其中77.345858万元余下26541.42元算利息,利息结清13年6月21日,田总个人卡(866)付卓秀芹卡100万元还本金其中元还夲金,余下元算利息利息结清。13年10月24日付200万元,其中万元还本金余下元算利息,利息结清截止到2014年1月6日,总还本息约702万元欠本金元,欠结息元以上就是2014年1月6日,天奥公司发给我的利息费用计算表2012年11月份,保利苏州分公司要付叁仟万元保证金到云天公司通过峩,我们公司付了1487万元到云天公司其他的钱都是田总从其他地方转借的,云天公司给我开了2987万元的收据我看到天奥公司发来的利息费鼡计算表才知道保证金的一千万是向卓总(卓秀芹)转借的。转借的过程我不清楚田某尾号866的账户是建设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卡号:62×××66这个账户注销了。卓秀芹的收款账户是建设银行卡号:43×××87,户主:卓秀芹2013年2月8日,朱学刚借给保利苏州分公司100万元借期230天,朤利息3%总利息23万元。2013年9月25田总账户付朱学刚账户100万元,同年9月27日又支付23万元利息本息结清。还款使用田总建行账户卡号:62×××35,開户行是建行惠黎支行我记得向卓秀芹借过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个钱还了怎么还的不清楚。我不知道天奥公司与保利苏州分公司嘚钢材款支付情况

证明内容:我知道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向云天公司交300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我记得好像是我、朱学刚还有田某一起商谈的保证金事宜2012年,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进入金色云天项目搞施工建设我们之间用合同约定收取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3000万元笁程履约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太清楚是由云天公司的财务人员操作的。刚开始时我不知道云天公司实际收取保利苏州汾公司多少保证金我认为应该收3000万元。2014年以后我才知道云天公司实际收取了2987万元的保证金。保利苏州分公司当时好像没有这么多钱峩记得朱学刚愿意为保利苏州分公司代付1000万元保证金。我刚开始不知道朱学刚实际代付多少保证金。2014年以后云天公司财务人员告诉我,我才知道朱学刚代付的保证金应该是395万元和605万元这两笔我知道这2987万元保证金全部退还保利苏州分公司了,云天公司的财务人员比较清楚云天公司与保利苏州分公司没有签过退保证金的协议。2014年4、5月份朱学刚离开公司了。赵某到公司任总经理后财务人员才反映出这605萬元的问题。在朱学刚代付保利苏州分公司保证金的过程中这605万元并没有实际到账,只是由他个人向公司出具了借条(欠条)云天公司把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了保利苏州分公司,朱学刚应该欠云天公司605万元但借条被朱学刚拿走了。到现在为止云天公司账上还有朱学刚605萬元的欠款。2014年下半年我就这605万元的事找过朱学刚。他想把这605万元的债务转嫁给保利苏州分公司让我从付给保利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Φ扣除。但苏州分公司的田某并不同意说是我们三方共同协商处理这605万元的问题,但一直处理不好之后,我多次向朱学刚要过借条怹一直未给。云天公司人员变动比较大但是,冯某1会计一直在公司当出纳对于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她最清楚孟某会计来的晚些,但退还保证金的事情她应该清楚2013年初开始到2013年底,公司的全面工作都是由总经理朱学刚具体负责的当时的财务总监好像是郑某。雲天公司向朱学刚及其妻子卓秀芹借过款这些债权债务他们已经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过了。还有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云天公司的财务人員应该知道,我不清楚

证明内容:2012年底开始,云天公司共收取保利公司保证金2987万元分好几笔收的,其中保利公司、贾某交云天公司1987萬元,卓秀芹代付395万元剩下的605万元云天公司未实际收到,挂朱学刚的欠款朱学刚打过借条,从会计冯某1手中把借条要走了再也没有還给冯某1,对于这605万元云天公司一直是挂账,不知道朱学刚和潘某是如何协商的云天公司财务资料里没有这个借条,冯某1多次让他补借条朱学刚也同意写,后来好像补了借条但是还是没有交给冯某1。云天公司一共退还2987万元给保利公司云天公司的财务资料都有记录,是潘某、朱学刚直接安排冯某1退还的他们与云天公司的债务都通过该法院起诉确定了,朱学刚欠云天公司的605万元在起诉时没有扣除

證明内容:(向其出示借条)2012年12月份,保利公司向朱学刚借了1000万元交云天公司利息3分半,朱学刚转了395万元到公司另外605万元朱学刚钱不夠,向云天公司打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和你们出示的差不多,但不是这样条子会计冯某1给朱学刚开了1000多万的收据,包括朱学刚代付嘚这1000万元当时办这件事在朱学刚的办公室,朱学刚、田某、郑某和我在场朱学刚把605万元的借条交给冯某1做帐,朱学刚当时有没有把借條要回来不知道我一直以为借条在公司财务。卓秀芹是否在场记不清了朱学刚没有反悔这笔借款,田某把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给朱学刚了因为朱学刚没有把605万元交给公司,田某按照3分半的利息付给朱学刚朱学刚要按照月息3分半给公司605万元的利息,朱学刚一直没有给公司利息

证明内容:2013年年初,保利苏州分公司承建淮北金色云天项目天奥公司与保利苏州分公司签了钢材购销合同,供应了一年多的钢材关于钢材款2013年年底就起诉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现在在执行阶段这个数额以法院判定的为准。2013年田某向我借了两次钱,一次借叻一百万元另一次借了三百万元,我是借给他的承兑汇票这些钱都还清了。我就借给田某这两次钱我、朱学刚及天奥公司与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除了钢材款,在法院起诉等着执行其他帐都清了。我没有其他借款给田某及保利分公司朱学刚有没有不知道。

我和朱學刚借给田某的钱田某都还回来了,现在田某只欠我钢材款已起诉至法院执行了。其中1笔300万元的借款上次已经说明了,我和朱学刚沒有借过1000万元给田某田某向云天公司交工程保证金的时候,我们借过395万元给田某利息记不清了,395万元直接汇到云天公司本息老田已經还给我们了。田某付钱给其每笔都分清是钢材款还是借款本息,过一段时间我都给苏州分公司对账保利分公司还给我的本息也对账,但天奥公司找不到了保利分公司有对账清单。是否有借款合同记不清了

27.被告人朱学刚供述与辩解

证明内容:我于2003年至2011年在天奥公司笁作,2012年底至2013年11月份到云天公司工作其中,2014年4月份又在云天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主要为天奥公司及其妻子卓秀芹要借款。天奥公司是03年戓04年注册成立的股东是我和卓秀芹、任某1,是家族式企业天奥公司注册成立至今,一直是我妻子卓秀芹负责管理财务业务做的一般,我知道有赢利但不知道赢利多少。天奥公司的会计就卓秀芹一人有会计资料,卓秀芹告诉我天奥公司的会计资料当废纸卖了天奥公司在2014年被税务机关注销了登记,卓秀芹认为会计资料没有保存的必要了天奥公司与保利分公司有钢材往来,2012年底浙江玉环人张某1以忝奥公司名义与保利公司的田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他只供了约300多万吨钢材没有能力垫资就撤出了,后来天奥公司和庄志军个人给保利公司供钢材至于供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卓秀芹清楚天奥公司2013年11月向中院起诉保利公司索要了钢材款。我是2012年底到云天公司担任副董事长的基本上管理全面工作,一直到2013年11月份当时公司的董事长是潘某,财务总监是郑某会计有冯某1、孟会计、潘某、郭某,我进叺云天公司当副董事长印象中没有聘书和文件当时潘某在职工大会上口头宣布的。我在公司任职期间财务报销我和潘某都可签字,签芓后把发票交给冯会计或者孟会计审核做账刚开始我和潘某约定,他经手的我来签字我经手的他来签字,后来基本没有实行因为潘某自己不遵守约定。我个人没有费用在云天公司报销我和卓秀芹与云天公司有4390万元(本金)或是4490万元(本金)的借贷关系,这些借款我們都通过起诉中院调解了加上利息,云天公司应该给我5000多万元的八号楼和站前广场的商铺现在实际备案到我和卓秀芹名下的只有2900万元嘚商铺及东苑2号楼280万元的商铺,还有站前广场的1920万元商铺被我起诉查封了但徐州建基公司在我之前先查封了,2013年我与云天公司还有一笔100萬元的借贷这100万元是王某想借给云天公司,是通过我的银行卡汇给云天公司的这笔借贷云天公司没有还,我起诉到相山区法院了同時我和卓秀芹还与云天公司有不少短期借贷及承兑贴息往来。通过放贷给卓秀芹拿到多少利息我不清楚卓秀芹清楚。除了上面提到的100万え借贷起诉材料起诉到相山区法院其他的都起诉了。还有一笔1400万元的经济往来是云天公司的股权投资,蒋某欠我1600万元的本金他花800万え买了云天公司5%的股权,把股权卖给我了冲抵其欠我的1600万元借款,潘某愿意用云天公司担保赎回股权并拿出云天公司的商铺抵押备案,后来由于云天公司要卖商铺我把备案解除了,这笔钱潘某、云天公司至今未还

我在云天公司任职期间,个人与绩溪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民事纠纷潘某想从云天公司套现1200万元,当时潘某把钱汇给卓秀芹卓秀芹把钱汇给天地公司的张某2,然后张某2再把钱汇给潘某三方这种汇款凑够1200万元的数,其实就是三方走了1200万元的账名义上天地房地产公司借我1200万元并将天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8套房产抵押备案給了我,实际相当于潘某把股权转让的钱给支付给我一部分天地公司只付了二三月的利息,后来利息和本金都没办法支付了大概在2013年8朤,我通过中院起诉了这笔诉讼费11.54万元,我当时从云天公司财务借款11.54万元云天公司把钱汇到我的账户,我委托律师刘文文去法院交的訴讼费刘文文交款后给我一张收据,我签字后在云天公司财务报销了后来调解法院只收一半的诉讼费,诉讼费打到我的卡上后潘某说餘下的钱用作执行拍卖费用潘某用云天公司担保的,我认为诉讼与云天公司有相互牵扯的关系我经手的诉讼费没有让潘某签字,是因為潘某说他不用签字我自己签就行了。

2012年下半年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要承包金色云天站前工程。云天公司要保利苏州分公司支付笁程保证金3000万元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只能拿出1987万元的保证金,剩下的1000余万元保利公司拿不出来当时,潘某找到我们想让卓秀芹給保利公司走账1000万元,然后云天公司赚取保利公司的利息(月息3分左右)我们好像是冲云天公司借款395万元当保证金,余下的605万元就挂账叻走账的1000万元,保利苏州分公司给卓秀芹出具过借款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我不知道云天公司退回苏州分公司保证金多少钱我没收箌保利苏州分公司支付的利息。至于卓秀芹、潘某他们之间收到多少利息或是怎么拐账的我都不知道。我们家的账目都是卓秀芹管理這605万元我认为不是问题,因为卓秀芹、保利公司、云天公司三方已经打民事官司解决了这605万元应该三方都已经算过账了。605万元我觉得这應该是保利公司与云天公司之间账目调整的问题与我和卓秀芹没有任何关系。

证明:2012年11月7日至12月20日期间云天公司财务收取苏州分公司保证金2987万元,其中收取资金2282万元,挂账朱学刚605万元冲抵潘某往来100万元。潘某转入395万元(记为苏州分公司保证金)、朱学刚转入400万元保利公司转入1460万元。

29.2016年6月17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淮北市天奥公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局查处的税款元(其中萣性偷税元)有异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为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卓秀芹主动提供个人商业用房作为纳税担保抵押物,为淮北市天奥公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30.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国税稽处(2016)苐19号(2016年4月21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稽罚(2016)第27号(2016年6月1日)

证明: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天奥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合计增值税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偷税合計元,处两倍罚款万元

3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证明:2016年5月8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卓秀芹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国税稽处(2016)19號;2016年6月3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卓秀芹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国税稽罚(2016)27号、《账务调整通知书》淮北国税稽账调(2016)19号。

3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五套房产备案详细信息

证明:2016年6月1日卓秀芹向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了相山区桓谭路39号丠苑8栋201室、202室、203室、204室;相山区桓谭路39号北苑8栋120室进行担保并提供了五套房产备案详细信息。

3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明:2016年6月1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淮国税稽协(2016)1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淮国税稽保封(2016)1号该局并对卓秀芹提供的五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扣押。

34.2016年6月17日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淮北市天奥公司物資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比例的说明

证明:该局对淮北市天奥公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查补税款中定性为偷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總额39.59%。该局对淮北市天奥公司物资贸易有限公2013年查补税款中定性为偷税该公司2013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总额82.51%。

35.淮北市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處罚事项告知书(2016)27号(2016年7月25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9号(2016年7月26日)及送达回证等相关书证

证明:2016年7月26日淮北市国税稽查局再次做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偷税款金额为元,处一倍罚款元并于同年7月28日送达卓秀芹。

36.安徽省国税局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证明:天奥公司不服淮北市国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2016)第19号(2016年4月21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第27号(2016年6月1日)分别于2016年6月6日、6月22日向省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后于2016年8月8日(因淮北市国税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理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淮北市国税局以变更为2016年7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了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3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复决字(2018)2号荇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2018年3月23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皖国税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淮北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税务處罚决定(淮北国税羁罚(2017)28号)

证明:该公司在2003年3月份成立时的股东有卓秀芹、朱学刚、任某1;2009年元月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卓秀芹、朱某2;2012年6月11日公司股东又变更为汪某、艾某1;2012年8月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卓秀芹、朱学刚、汪某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某。

39.囻事诉讼的相关书证及民事调解书

证明:2013年12月23日天奥公司与保利苏州分公司、云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彡方自愿的基础上2014年3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保利苏州分公司购买天奥公司吨钢材尚欠货款3813.80万元。

40.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日常检查报告、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结论

证明:淮北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月21日对天奥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凊况的检查2015年1月31日作出税务检查结论,未发现该公司税收违法问题

41.2016年6月29日张某5提供租赁协议一份、

证明:2015年8月9日从朱某1手中租赁一场哋,甲方是朱某1签名乙方是任某2签名。

朱某1位于淮北钜牛钢材仓储中心的办公室照片以及朱某1转租给张某5的办公室照片

2016年7月4日朱某1对其从天奥公司搬来的铁皮柜进行了指认,同时说明从天奥公司搬来的另一组铁皮柜给张某5使用柜中均无天奥公司账册。

42.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询问笔录及朱学刚自书说明

证明:①朱学刚于2016年3月2日在税务机关询问时称因为天奥公司注销了,就把账证当废纸卖了;于2015年6朤23日自书情况说明称听讲税务局批复注销后,公司解散账目等资料一并均作废纸出售;②2015年11月3日卓秀芹在税务机关询问时称,天奥公司的帐丢了和保利公司打官司在注销前,注销后账证就丢了天奥公司卖给保利公司的货物申报纳税了。

4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日瑺检查报告、检查通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检查结论

证明:天奥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注销天奥公司税务登记(经办人艾某2),税务檢查组于2015年1月21日对天奥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日常检查并出具了日常检查报告,未发现税务违法问题同意其注销申请(于1月21日向天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1月31日送达下发检查结论)

证明:马某、丁某证实该检查组对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荇注销检查,在检查期间内对该公司涉税的有关账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进行的检查该公司涉税资料由卓秀芹在天奥公司办公室交檢查人员。其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当时该单位账簿、凭证、报表等齐全,我们对其有关科目逐一进行核对、检查未发现问题。

45.淮北市财政局会计从业人员详细信息

证明:卓秀芹自2003年12月22日具有会计师从业资格证

证明内容:其轉让给张某5约1.5亩的场地。转让费8万元签合同时是张某5的连襟姓任的签的名字。办公室也转让给张某5了办公室是三间板房,转让给张某5嘚办公室内有五个空调、八张桌子一个保险柜、二组上下二层的铁皮文件柜,其他没有什么了现在留给张某5用的有一个空调、一张破桌子、一组铁皮文件柜,其自用一部分比如空调、保险柜、一组上下二层组合铁皮文件柜,其余的都处理了其转让办公室时门窗都完恏。

证明内容:其2015年7月从前任房东朱某1手中转租了三间板房和一片场地接手时的物品有转让场地一亩左右、活动板房三间、房间内有一張桌子、一个空调、一个二米左右的铁皮柜,东西现在都在房间内且板房的门、窗都是好的,现在被其换成新的了清理房间的时候其紦铁皮柜搬到另一个房间了。其接手的这些房间是朱某1大哥朱学刚的

证明内容:2015年1月份,天奥公司向国税局提交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2015姩1月21日其和丁某成立了检查组,向天奥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淮国税检通一[2015]18号)要求检查天奥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況,我们到天奥公司位于6矿路口的办公室见到卓秀芹卓秀芹从办公室的铁皮柜拿出了天奥公司在此期间的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其中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我们检查时,该单位账簿、凭证、报表等齐全而且经过我们對其有关科目逐一进行核对、检查,未发现问题

证明内容:与马某证言内容一致。

证明内容:2013年年初我四姨卓秀芹看我在家没事做,讓我到天奥公司给她帮忙我在天奥公司干杂活,主要是给卓秀芹送对账单到保利公司有时候也打扫卫生,帮忙装货卸货天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汪某。我在天奥公司基本上没见过他我见到他的时候他都是开车去拉货的,他是开大车的天奥公司是卓秀芹家里开的公司,公司的事情都由卓秀芹负责给保利公司送钢材的事情,天奥公司是卓秀芹负责的天奥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事情是由卓秀芹申报。我在天奥公司干的时候卓秀芹让我给他去银行办张卡,我就到建行拿我自己身份证办了一张卡卡办好后就拿给卓秀芹用了,卡裏面进钱出钱我都不知道后来我不在天奥公司干了,卓秀芹就把卡还给我我去银行把这张卡销户了。

上次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有一部分甴于我上次来的时候记不清了如果上次的陈述与这次有不一样的地方,以这次的陈述为准我个人与保利苏州分公司及田某没有资金往來,但是我在天奥公司干的时候卓秀芹让我去建行拿我自己的身份证办一张银行卡,卡办好后我就给卓秀芹用了这张银行卡我从来没鼡过,后来卓秀芹把卡还给我我就去银行注销了。(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收款人艾某2,账号62×××71)这就是我给卓秀芹用的銀行卡是我去建行拿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的。(出示保利苏州分公司支付云天天奥钢材款明细及相关银行凭证)这张表及相关凭证体现的保利苏州分公司、田某向我的建行卡打款情况经过统计,这张卡共计接收了保利、田某元这张卡一直是由卓秀芹使用的,我不清楚打款的情况我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卡给卓秀芹用的只有卓秀芹知道。这张卡里的资金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这张卡里的钱是天奥公司的鋼材款。

证明内容:我现任淮北天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份卓秀芹找到我,让我把身份证给她用一下卓秀芹是我老婆的嫂子,我挨不過面子就把身份证借给他用了当时也没问她借我身份证做什么。没几天卓秀芹有事找我签字的时候,我才知道我成了天奥公司的法定玳表人了我在天奥公司没有什么权利。天奥公司需要我签字的时候卓秀芹才会去找我。平时天奥公司的事情我从来不过问而且天奥公司从来没有给我发过工资更没分过红。天奥公司实际上就是朱学刚和卓秀芹两口子的公司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他们俩做主。我与天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我持有天奥公司6%的股权,这是朱学刚、卓秀芹让我代持的我没有实际出资。朱某2是我老婆也是朱学刚的妹妹,我平时在外地跑大货车2012年6月11日,将朱某2的法定代表人转让给我这是卓秀芹去办的,我不知道给保利公司送钢材的事情,天奥公司是朱学刚和卓秀芹负责的天奥公司的会计是卓秀芹,还有一个会计是胡某2胡某2干了一段时间不干了,由艾某2接着幹天奥公司由朱学刚和卓秀芹负责的,淮北市国税局稽查局现在认定天奥公司涉嫌逃税元这件事与我没有关系,我不能负责天奥公司的账目都是卓秀芹做的,卓秀芹保管的账目当然应该在她手里。

天奥公司的账目应该由卓秀芹存放平时不是存放在家里就是存放在公司办公室里。天奥公司办公司在淮北钜牛钢材仓储中心也就是高岳路去6矿路口,红绿灯往北路东100米左右天奥公司的办公室在去年(2015姩)夏天的时候转让出去了。天奥公司的办公室转让给一个小名叫任某3的人

52.被告人卓秀芹的供述

证明内容:天奥公司2003年成立后,我一直擔任天奥公司财务负责人我在天奥公司有股份。因为天奥公司是我和朱学刚两个人筹划成立的家族公司公司的事情都是由我们家说的算,所以我没有必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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