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哋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525R
法定代表人唐利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宴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青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606室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NTC5K。
法定代表人黄新疆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华龍区初心婚典酒店
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马郏河交叉口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QE8N.
被告:王常磊*,**,*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囚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宴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初心婚典酒店、王常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宴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濮陽市华龙区初心婚典酒店、王常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陽市宴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初心婚典酒店、王常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