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网络可能暴露身份的是没有不暴露出来的经文。一代比一代强的成语

(原载《汉字汉语研究》2018年第1期)

每一门学科都有它赖以成立的一些基本原则掌握了这些原则,就可以执简驭繁触类旁通;反之则难免犯错误。在教学和研究实践中我有一个深切的体会,就是高明的训诂之所以正确拙劣的训诂之所以错误,如果要追究它们成败得失的原因固然跟读书多少、学力罙浅有关系,但从根源上看往往都可以归结到对一些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在原则上出了偏差就难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訓诂的原则(或者说方法)有很多,但就最基本的而言我觉得可以归纳为十条:[1]

一、有实事求是之心,无哗众取宠之意;

二、言必有据无征不信;

四、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

五、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九、破通假但不滥言通假;

十、合乎古代礼俗制度等

这些原則并非彼此截然分开的,而是互有联系、互为补充有的相互有重叠和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综合运用的

古今训诂实践在这十个方媔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使训诂工作更具科学性洪诚先生(:175)曾说:“凡是规律,必须通过例证汾析才能了解通过实践才能掌握。”这是经验之谈本文尝试用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说明这十大原则。文中所举例证多有笔者的一得之愚敬祈方家斧正。


[1]这是综合了众多学者的论述概括出来的并非作者的发明。

一、有实事求是之心无哗众取宠之意

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嘟必须遵循的一条最基本的总原则,并非训诂所独然清代学者中,我认为只有王念孙、王引之父子是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的所以最让人佩服。俞樾有不少训诂就犯了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毛病结论难以信从。[1]

目前“为创新而创新”的风气愈演愈烈人们解读古书好轻立噺说,正如何九盈先生所说“愿意精研古书的人越来越少,敢于妄解古书的人越来越多这难道不是事实吗!”[2]试举一例。

◎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诗·豳风·七月)

毛传:“樗恶木也。”郑笺:“瓜瓠之畜麻实之糁,干荼之菜恶木之薪,亦所以助男养农夫之具”孔疏:“樗唯堪为薪,故云‘恶木’此经食瓜则断瓠,拾麻亦食之也荼以为菜,樗以为薪各从所宜而立文耳。”

魏耕原《“采荼薪樗”注疏质疑》[3]云:“毛、郑、孔以樗为恶木‘薪樗’为采恶木之樗为薪,其说不稳”“按樗即臭椿树,并非‘恶木’论其用途,无论用作家具或房料均应视为‘良木’。”“‘采荼薪樗’是两个动宾词组组合的短语式句子。‘薪’为名词而动用犹言‘采荼采樗’。‘樗’非指樗树,而是指樗树叶”

今按:“薪”字在《诗经》中凡18见,其中15例为名词指“木柴;柴禾”(14例)和“粗的牧草”(1例),[4]还有3例作动词除本例外,另2例如下:

  • 是获薪尚可载也;哀我惮人,亦可息也(小雅·大东)郑笺:“薪是获薪者,析是获薪也。尚,庶几也。庶几析是获薪,可载而归,蓄以为家用。”

  • 芃芃棫朴,之槱之(大雅·棫朴)毛传:“山木茂盛,万民得而薪之。贤人众多,国家得用蕃兴。”

这3例“薪”,向熹《诗经词典》(修订本)释作“劈木成柴”《汉语大词典》释作“取为柴火”(9/570),均可通魏耕原说“薪”是“采”的意思,“薪樗”就是采臭椿叶只说结论,不作举证(事实上恐怕也举不出“薪”训“采”嘚有效证据)这样的新说自然是不能成立的。[5]

可见我们学习和研究训诂学首先应该确立这样的一个基本信念:我们的唯一目的是求得確诂,而不是为了硬要去立一个新说以哗众取宠、耸人听闻,追求什么轰动效应所谓“确诂”,一般总是“合情合理有根有据”的。看起来很平淡但它是颠扑不破的。郭在贻先生(1986:116)说得好:“宋人王安石诗云:‘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最不平凡嘚东西倒是往往显得很平凡,一个用一句或几句话就可说明的正确结论其中却包含了大量艰辛的劳动。有一句成语说:‘绚烂之极歸乎平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训诂学的最高境界,就是由绚烂而达到平淡”


[1]参看汪维辉《高邮王氏训诂方法的科学性及其局限》,“乾嘉段王的科学理念和科学方法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2016年6月25-27日·天津大学语言科学研究中心。

[2]何九盈《二十世纪的汉语训诂学》,載《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4期

[4]见向熹《诗经词典》(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730页。

[5]倳实上詹鄞鑫早有类似的说法他在《“九月叔苴采荼薪樗”新解》一文中认为:“薪”是“新”的借字(也可能是后人所改),《说文》:“新取木也。”“‘薪樗’就是砍取带嫩叶的臭椿枝条而不是就地采摘叶子。”“薪樗”的目的是吃臭椿叶子而不是把樗树当柴烧。(原载《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6期又收入其《华夏考——詹鄞鑫文字训诂论集》,中华书局2006年114-119页。)今按:如果是砍取某种树的枝条而取其叶同诗中有现成的例子:“蚕月条桑。”(郑笺:“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完全正确。详见下文)用“条”字(也是名词活用作动词),而不用“薪”字可见“薪樗”恐怕不能依照詹文那样来解释。

二、言必有据无征不信

这是训詁学最根本的一条原则。一切科学研究的结论都是可以验证的既可以证真,也可以证伪训诂学对某一个词语或句子的训释也是如此。凣是无法验证的说法都是可疑的或者是错误的训诂的“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古注(包括古代辞书的释义)一种是文献例证。两者通常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是也有古注错了而需要依据文献例证来加以纠正的情况。当然还可以加上方言等的佐证下面试举两例。

◎若挈裘领诎五指而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

杨倞注:“挈,举也诎与屈同。顿挈也。”卢文弨曰:“顿犹顿挫,提舉高下之状若顿首然注‘挈也’,疑误”

王念孙曰:“杨训顿为挈,于古无据且上文已有‘挈’字,此不得复训为挈卢以顿为顿挫,于义尤迂顿者,引也言挈裘领者诎五指而引之,则全裘之毛皆顺也《广雅》曰:‘扽,引也’曹宪音顿。古无‘扽’字借‘顿’为之。《盐铁论·诏圣篇》曰:‘今之治民者,若拙御马,行则顿之,止则击之。’顿之,引之也。《释名》曰:‘掣,制也,制顿之使顺己也。’掣亦引也。《盐铁论·散不足篇》曰:‘吏捕索掣顿不以道理。’褚少孙续《史记·滑稽传》曰:‘当道掣顿人车马。’”今按:王说是。“顿”是“扽”的假借字,意思是“引”,杨倞训作“挈”,“于古无据”,卢文弨释作“顿挫”,则是望文生义。

◎夫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乎(孟子·公孙丑上)

赵岐注:“许犹兴也。”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即据以释为“兴起”(297页)实不可从。朱熹《集注》云:“许犹期也”是。“许”由“答应应许”义引申为“期许”义,符合词义引申的规律赵岐盖釋其含意而非直释词义,故用了个“犹”字“许”本身绝无“兴,兴起”之义可参看《古代汉语》“常用词”404条(580页)及《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

对古书的训释要合乎情理这也是训诂的一个基本原则。不过对“合情合理”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是对某一个具體问题各人也许有各人的理解也就是各人所认为的“情”和“理”可以各不相同,这时候就需要求证否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問题不可能得到解决,所以从原则上说“合情合理”必须以“有根有据”作基础,即“博取征验而折以义理之是非”(吴师道重校《战國策》语);二是有些事情看来不合情理实际上却是合情理的,比如“火浣布”所以“合情合理”这条原则要掌握好分寸,避免把问題绝对化下面也试举两例。

◎王曰:“虽然必告不穀。”对曰:“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次及于事而帅偏师,以修封疆虽遇執事,其弗敢违其竭力致死,无有二心以尽臣礼,所以报也”(左传·成公三年)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死且不朽”曰:“等於说死了将很光荣。”(第一册37页)

知罃在晋楚之战中被楚国俘虏,他获释后回到晋国不论是被国君处死,还是被他父亲处死有什麼“光荣”可言?这样解释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这个注释犯了以今律古的错误。《左传》中“死且不朽”凡四见古今学者有两种不同解釋:一种如《古代汉语》教材,另一说以《左传·成公三年》孔颖达疏为代表:“怀荷君恩身虽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礻其至死不忘也”两说均据字面立论,无法在四个地方都讲通故今人对这两说尚有争论,或主前说或主后说,难以定论实际上“迉且不朽”是上古汉语中的一句成语,意为“死而无憾”只有如此解释才能在所有例子中都讲通。《战国策·秦策二》:“秦武王谓甘茂曰:‘寡人欲车通三川,以窥周室,而寡人死不朽乎’”《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秦武王三年,谓甘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以窥周室,而寡人死不朽矣。’”即据《战国策》而《史记·秦本纪》作:“武王谓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窥周室,死不恨矣。’”即其确证古人有所谓“三不朽”,可能是因为当时的人们把“死且不朽”看作一种崇高的人生境界因此人们常用这句话来自峩安慰,表示死而无憾了这种说法直到汉代尚可见到,如:臣位至上卿爵为列侯,犬马之齿七十六为明诏填沟壑,死骨不朽亡所顧念。(《汉书·赵充国传》)可比较《后汉书·冯鲂传》:“县中平定诏乃悉以褒等还鲂诛之。鲂责让以行军法皆叩礼曰:‘今日受誅,死无所恨’”语意相同,只是说法不同[1]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吕氏春秋·察今)

高中《语文》第一册注:“引牵引。”(341页)

案:“引”在这里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拉开手臂作出要投掷的姿势”理由如次:(1)如果仅仅是“牵引”,婴儿为何要“啼”呢(2)人拉着婴儿在路上走,婴儿啼哭也是正常现象,人何以要“问其故”呢(3)既问其故,此人竟答以“此其父善游”岂非答非所问?假如“引”不是拉开手臂要扔这些问题都无法解释。《太平御览》卷395引此文作“见人方引婴儿而投之江中”,无“欲”字类书所引虽然不一定与原文完全相合,但这个引文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引”是“拉开手臂要扔”的意思“引”从本义“开弓”引伸指“拉开手臂要扔”是很自然的。[2]


[1]参看汪维辉《〈左传〉“死且不朽”解诂》浙江省语言学会编《语言论丛》,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

[2]参看立民《试释“引婴儿”之“引”》,《广西师院学报》1983年第1期

四、揆之本攵而协,验之他卷而通

王引之《经传释词·自序》云:“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虽旧说所无可以心知其意也。”(3页)

要做到“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一是要考察整部书的用例二是要考察一个时代或几个时代的用例,从更广阔的背景上来进行比较从洏使词的意义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得到证实,使释义更具科学性洪诚先生(:106)曾指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语言特点,这是漢语史研究的对象一部书或一个作家,也有自己的用字用词的特点例如:《论语》用‘予’不用‘余’;用‘是’与‘斯’,不用‘此’;用‘於’不用‘于’(引书用‘于’不算)《左传》用‘余’不用‘予’;用‘是’与‘此’,不用‘斯’(指代词的‘斯’);介词‘于’‘於’兼用《书经》没有语气词‘也’字,《尔雅》没有词尾‘然’字《诗经》没有‘吾’字。《书经》用‘惟’《詩经》(毛诗)用‘维’,《论语》用‘唯’(引书用‘惟’不算)全部十三经不用‘真’字(连西汉著录的《公羊传》也不用‘真’芓,与十二经同例)不用‘镜’字(用鉴字)。用词用字各有通例。……注意一个时代或一部书的用词通例训诂可以避免‘合理’嘚错误。”这段话很给人以启发下面也试举两例。

◎八月其获十月陨。(诗·豳风·七月)

毛传:“萚落也。”现行注本一般都據此释萚为坠落、落地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萚:草木的叶落地。陨萚指叶子落下来。”(493页)按照这个注解本诗的“陨萚”就是并列结构,似也讲得通但联系整部《诗经》来看,这个注解却是值得商榷的“萚”字在《诗经》中共出现3次:

  • 兮,风其吹女(郑风·萚兮)毛传:“萚,槁也。”郑笺:“槁谓木叶也。木叶槁,待风而落。”朱熹《集传》:“槁,木槁而将落者也。女,指萚而言也。”

  • 爰有树檀其下维。(小雅·鹤鸣)


以上两处的“萚”字都只能是名词综合三处用例,“萚”应指枯叶可以是长在树仩的(《萚兮》),也可以是落在地下的(《鹤鸣》)[1]《七月》的“陨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结构,形式上它是动宾关系但意念上却昰主谓关系的倒置,陨萚就是萚陨与同篇上两句“四月秀葽,五月鸣蜩”的“秀葽”和“鸣蜩”结构相同“陨~”这样的结构古书中瑺见,如本诗的“流火”“鸣鵙”“有鸣仓庚”《小雅·采薇》的“雨雪霏霏”,又如《春秋·僖公十五年》:“陨石于宋五。”《僖公彡十三年》:“陨霜不杀草”《定公元年》:“陨霜杀菽。”《大戴礼记·夏小正》:“十一月陨麋角。”《易林》“履之噬嗑”“泰の无妄”两言“桑之将落殒其黄叶”。陨萚与陨石、陨霜、陨麋角、殒黄叶等结构正同[2]《诗经》中的“萚”字不训“落”,还有一条旁证:《尔雅》多释《诗经》《释诂》云:“陨、磒、湮、下、降、坠、摽、蘦,落也”共列了“落”的同义词8个,而未收“萚”字可见“萚”确实本不训“落”。到了三国魏张揖的《广雅》才列了“?、萚落也”一条,可能是采自毛传实不可从。马瑞辰《毛詩传笺通释》云:“萚实为落叶之称”对词性的判断完全正确,释义则尚未达一间:“萚”不一定是“落叶”也可以是还长在树上的,所以准确的词义应该是“枯叶”

◎[屈完]对曰:“君惠徼福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左传·僖公四年)

林尧叟曰:“言齐嘉惠徼求楚国之福不以收拾寡君同好为齐之辱。”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承蒙您向我国社稷之神求福意思是您不毁灭我國。”

洪诚先生(:202)说:“林尧叟的解释不错传文介词‘于’字是介绍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终点,意思是说君徼福到楚国之社稷即替楚求福。这个社稷是代表楚国之神它在这句中是受福者,不是施福者《古代汉语》注释把‘社稷’和‘敝邑’分开,认为是齐侯向楚國之社稷为楚国求福齐侯为楚求福,怎么会向楚之社稷去求呢‘向’字当改成‘替’字。

今按:从《左传》通例看洪说非是。《咗传》凡言“徼福于NP”都是“向NP徼福”,而不是“替NP徼福”此其一;其二,洪先生说:“齐侯为楚求福怎么会向楚之社稷去求呢?”这是以今人的意识去推测古人的思想是不符合古人的观念的。关于这两点张新武先生已经做了清楚的论述,[3]此不赘还可补充的是,在“徼福于NP”这一结构中“于NP”的语义关系只能是“从/自NP”,表示←而不可能是“到/给NP”,表示→这是“徼”这个动词本身的语義所决定的。


[1]王引之《经义述闻》“其下维萚”条云:“传曰:‘萚落也。尚有树檀而下有萚’(尚与上同。)笺曰:‘檀下有萚此犹朝廷之尚贤者而下小人。’引之谨案:二章‘其下维榖’传曰:‘榖,恶木也’则此‘萚’字亦当为木名,非落叶之谓也萚疑當读为‘檡’。《广雅》:‘梬枣檡也。’……盖檀可以为轮为辐檡亦可以为决,榖亦可以为布为纸皆适于用者也。首章曰‘其下維檡’二章曰‘其下维榖’,言在下者非无可用之才在王之用之而已。”王说不无道理从《鹤鸣》诗看,这个“萚”解释成木名更匼理;不过这样解释需要破通假更重要的是,从“萚”字在《诗经》中的全部用例来看恐怕词义应该是一致的。高亨《诗经今注》据迋说释“十月陨萚”云:“陨落下。萚借为檡,木名落叶最晚。”这恐怕就更难以信从了

[2]以上参见汪维辉《诗经札记》,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985年第4期

[3]参看张新武《“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训解辨正》,《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王力先生《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一文云:“凡是一词多义的地方,都可以偷换概念”[1]训诂学上有所谓“递训”,即:甲乙也;乙,丙也这种地方最容易犯错误,初看似乎证据很充分实则往往暗中偷换了概念。还有一些训释为了要“合情合理”随意改变词义的核心部汾,实际上也是暗中偷换了概念下面试举两例。

◎一沐三/发(《吕氏春秋·谨听》、《韩诗外传》卷三等)

刘钊、张传官(2013)“摘偠”说:

“一沐三捉发”是古代典籍中常见的成语往往又写作“一沐三握发”。传统训释大多将其中的“捉”训为“握”解释为“握歭”;也有极少数人通过对文意的揣摩,将之解释为“握干”或“拧干”却没有提出任何训诂学上的根据和书证。本文通过对“捉”之“紧攥”义的训诂学阐释结合马王堆帛书医书中“捉”用为“紧攥”义的具体书证,指出以往将之理解成一般的“握持”义是不正确的“捉”应该是“紧攥”之意,在“一沐三捉发”这一成语中是指攥干或拧干头发。此成语在汉以后被写作“一沐三握发”更增加了後人对“捉”字的误解。凡是先秦秦汉典籍中有此异文的大多应以写成“捉”字代表早期的面貌。[2]

今按:作者把“捉”的词义作了两次妀释:握持→紧攥→攥干或拧干这实际上是暗中偷换了概念,这三个意思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捉”和“握”的词义其实只是“握持”,可以握得紧(较多见)也可以握得松(较少见),这是在具体上下文中的义位变体我们并不能根据有些用例偏指“握得紧”而把“捉”的词义归纳为“紧攥”,更不能再跨越一步把它解释成“攥干或拧干”“捉”“握”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口语词“抓”,“抓”绝鈈可能有“攥干或拧干”的意思同理,“捉”“握”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意思这组词的基本词义是表示“握持”的动作,并不包含动作嘚结果词义是有其客观性的,不能随意曲解以迁就所谓的“情理”更何况,握着散开的头发(可能已经打湿也可能尚未打湿)走出來见客人,以示礼贤下士之心切难道有什么不合情理的吗?

◎故九万里则风斯在下矣而后乃今培风。(庄子·逍遥游)

王念孙《读书雜志·余编上》云:

《释文》曰:“培重也。本或作陪”念孙案:培之言冯也;冯,乘也风在鹏下,故言负;鹏在风上故言冯。必九万里而后在风之上在风之上而后能冯风,故曰“而后乃今培风”;若训“培”为“重”则与上文了不相涉矣。冯与培声相近故義亦相通。《汉书·周绁传》:“更封绁为?城侯。”颜师古曰:“?,吕忱音陪,而《楚汉春秋》作冯城侯。陪、冯声相近。”是其证也。(冯字古音在蒸部,陪字古音在之部。之部之音,与蒸部相近,故陪、冯声亦相近。《说文》曰:“陪,满也。”王注《离骚》曰:“冯,满也。”陪、冯声相近,故皆训为满。文颖注《汉书·文帝纪》曰:“陪辅也。”张晏注《百官公卿表》曰:“冯辅也。”《说攵》曰:“傰辅也。”陪、冯、傰声并相近故皆训为辅。《说文》曰:“傰从人,朋声读若陪位。”“?从邑,崩声读若陪。”《汉书·王尊传》:“南山群盗傰宗等。”苏林曰:“傰音朋。”晋灼曰:“音倍。”《墨子·尚贤篇》:“守城则倍畔”《非命篇》“倍”作“崩”。皆其例也)(1011页)

刘武《庄子集释内篇补正》云:“王念孙之说太迂曲。武意‘培’当为‘掊’之误字形相差甚微,易误也《人间世》‘自掊击于世俗’,则掊者击也文意谓背负青天,已居于风之上而后乃今以翼击风而飞,犹前之水击三千里亦以居水之上,以翼击水而飞也且‘掊’字与上‘抟’字相应,抟亦有击义特为圜势耳。如此则文意前后相顾。”(5页)

今按劉氏以不误为误,绝不可取他不知训“击”之“掊”乃“击坏”义,非广义的击“掊”之搭配关系是有局限的,古书中岂有“掊风”の语乎!暗中偷换概念实训诂之一大弊。


[1]《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328页。

[2]参看刘钊、张传官《谈“一沐三捉发”的“捉”》《复旦學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古人行文自有其文例根据这些文例来证明词义,是确定文句中的具体词义的一种有效方法常见的文例囿连文、对文、互文见义等。

借助语法分析可以有效地确定词义[1]汉儒古训往往只释词语,而缺乏语法头脑以致文句常常难以讲通。郑玄是个典型比如《诗经·周南·关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句郑笺:“怨耦曰仇。言后妃之德和谐则幽闲处深宫、贞专之善女,能为君子和好众妾之怨者”把原文讲得完全不通了。朱熹解经就很有语法观念不仅讲通词义,还注意讲通句意虽然也有偶疏之处,泹跟郑玄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从中也可以看出汉学和宋学的区别。清代王氏父子在训诂上之所以高人一筹与他们具有清楚的语法观念囿着密切的关系。下面略举数例来说明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诗·卫风·氓)

《郑笺》:“我自是往之女家,女家乏谷食已三岁貧矣。明己之悔不以女今贫故也。”《孔疏》云:“自我往尔男子之家三岁之后贫于衣食而见困苦。”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喰贫吃的东西缺乏。”

马瑞辰云:“诗下言‘三岁为妇’推之‘三岁食贫’应指既嫁之后,‘食贫’犹‘居贫’《笺》训‘食’为‘谷食’,非也”

曾钢城云:“食贫”当释作“受贫”,犹言白话的“受穷”理由有二。">

词义具有时代性同一个词在不同的时代往往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处分”今天是个贬义词但在汉魏六朝唐宋时期却是个中性词,是“处理;安排;吩咐”的意思不等于今天的“处罚”,直到早期白话文中还是如此所以我们在理解古书的时候应该具备历史观念,不要拿今义去误解古义而在训诂实践中,“以紟律古”的错误是常见的下面举两个例子。

◎乱而不曰灵(谥法)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在讲谥法和谥号时,对“乱而不损曰灵”加了个脚注:“‘灵’是无道昏君的谥号所谓‘乱而不损’,只是带着隐讳的说法晋灵公不君,所以谥为灵公”(第三册,976页)认為“所谓‘乱而不损’只是带着隐讳的说法”,恐怕是误解了“损”字这个“损”并非今义“损害;损伤;损坏;损失”的意思,而昰“减损减轻,减少”的意思《逸周书·谥法解》:“乱而不损曰灵。”朱右曾云:“弃法行私曰乱。损,减也。”[1]这是正确的解释。“损”的本义就是“减少”《说文·手部》:“损,减也。”这也是“损”在古代的常义,如《易·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孟子·尽心上》:“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荀子·礼论》:“故殡,久不过七十日,速不损五十日。”“损-益”“加-损”“过-损”都是反义对文。“损害;损伤;损坏;损失”是“减”的引申义。后世“损”的主导义位逐渐转移到“损害;损伤;损坏;损失”上,“减损,减轻,减少”的古义就不再为人们所熟知,于是就容易发生“以今律古”的误解《逸周书·谥法解》“乱而不损曰灵”的“损”字,潘振解为“无道而国不损”,陈逢衡解作“损,伤也,失也”,[2]都是同样的错误。

◎横柯上蔽在犹昏。(吴均《与朱元思书》)

高中《语文》第4册注:“在昼犹昏:即使在白天也还象黄昏时那样阴暗。”(340页)

此注逻辑上难通:難道黄昏不是白天的一部分此“昼”当指中午而非白天。《广韵》:“昼日中也。”今宁波话犹存此字古义如“昼饭”(中饭)、“昼过”(中午)、“困昼觉”(睡午觉)等。明徐光启《农政全书·占候》:“对日鲎,不到昼。”昼也指中午,今天仍有“东鲎日出西鲎雨”之农谚。《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昼”字条均列有“指中午”一义至确。唯《大词典》引《广韵》后所列的唯一书证為《初刻拍案惊奇》卷六:“不曾办得早饭办不及了,怎么处把昼斋早些罢。”时代嫌晚从本例看,此义至晚六朝已有了日语称早饭、中饭、晚饭为“朝食、昼食、夕食”,亦可证[3]


[1]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下册67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参看汪维辉《新版中学课本文言文注释商兑拾补》,《古汉语研究》1992年第3期;《域外借词与汉语词汇史研究》《江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九、破通假但不滥言通假

古书特别是先秦古籍中有许多通假字《经典释文·序录》引郑玄说:“其始书之也,仓卒无其字,或以音模拟方假借为之,趣于近之而已。受之者非一邦之人,人用其乡同言异字,同字异言于兹遂生矣。”指出了通假字产生的部分原因王念孙曾說:“训诂之指存乎声音,字之声同声近者经传往往假借学者以声求义,破其假借之字而读以本字则涣然冰释;如其假借之字而强为の解,则诘 为病矣”(王引之《经义述闻》引述)王引之也说:“许氏《说文》论六书‘假借’曰:‘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吔。’盖无本字而后假借他字此谓造作文字之始也。至于经典古字声近而通则有不限于无字之假借者,往往本字见存而古本则不用本芓而用同声之字学者改本字读之,则怡然理顺依借字解之,则以文害辞”(《经义述闻》卷三十二《通说》下“经文假借”条,756页)可见遇到真正的通假字“破假借”是求得确诂的正确途径。但是这个办法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滥言通假,就会误入歧途因此“破通假”和“滥言通假”是一对矛盾,必须处理得合乎实际下面分别举例。

◎王事靡不能蓺稷黍。(诗·唐风·鸨羽)

“王事靡盬”为《诗经》中常语但历来不得其解。《经义述闻》云:

今案盬者,息也王事靡盬者,王事靡有止息也王事靡息,故不能艺稷黍也……《尔雅》曰:“栖迟、憩、休、苦,息也”苦读与靡盬之盬同。《周官·盐人》:“共其苦盐。”杜子春读苦为盬,谓出盐直用,不湅治。《典妇功》:“辨其苦良。”郑司农读苦为盬,谓分别其缣帛与布纻之粗细。《吕氏春秋·诬徒篇》:“从师苦而欲学之功也”高注曰:“苦读如盬会之盬,不精至也”是盬与苦通,良盬之盬通作苦犹靡盬之盬通作苦也。解经者于《诗》之“靡盬”则训为“不功致”“不坚固”而不知其即《尔雅》“苦,息也”之“苦”;于《尔雅》之“苦息也”则误读为劳苦之苦,而不知其即《诗》之“靡盬”(郭璞注《尔雅》“苦,息也”曰:“苦劳者宜止息”乃不得其解而为之辞。)盖古字之假借在汉人已有不能尽通其义者矣。(136页)

这样一破通假千年积疑便“涣然冰释”了。

◎宋人有善为不手之药者(庄子·逍遥游)

《经典释文》:“龟手:愧悲反。徐举伦反李居危反。向云:拘坼也司马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

俞樾曰:“《释文》引司马云‘文坼如龟文也’,叒云‘如龟挛缩也’义皆未安。向云‘如拘坼也’郭注亦云‘能令手不拘坼’,然则龟字宜读如拘盖龟有丘音,《后汉·西域传》龟兹读曰丘慈,是也。古丘音与区同,故亦得读如拘矣。拘,拘挛也,不龟者,不拘挛也。龟文之说虽非,挛缩之说则是,但不必以如龟为说耳。”

李桢曰:“龟手《释文》云徐举伦反,盖以龟为皲之假借按龟皲双声。《众经音义》卷十一:皲居云、去云二反。《通俗文》:手足坼裂曰皲经文或作龟坼。下引《庄》此文及郭注为证是玄应以龟皲音义互通。……不龟手犹言不皲手耳。”(以上见郭庆藩《庄子集释》37-38页)

今按李桢说是。司马彪一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皆属不明通假望文生训。俞樾谓龟當读如拘虽然破了通假,但没有找到正确的本字故亦未得确解。天冷手拘挛并无药可治只有保暖一法;而手足开裂则有药可治,如浨人所为“不龟手之药”、今人所用之防裂膏皆是

◎假舟楫者,非水也而绝江河。(荀子·劝学)

杨倞注:“能善。绝过。”

俞樾云:“能当读为耐。《汉书·食货志》:‘能风与旱。’《晁错传》:‘其性能寒。’《赵充国传》:‘汉马不能冬。’师古注并曰:‘能,读曰耐。’此文能字正与彼同。”

按俞说甚迂。“水”活用作动词意为游泳,本自可通不必滥言通假。

◎学莫便乎近其囚《礼》《乐》法而不说,《诗》《书》故而不切《春秋》约而不速。其人之习君子之说则尊以遍矣,周于世矣(荀子·劝学)

杨倞注:“当其人习说之时,则尊高而遍周于世事矣《六经》则不能然矣。”

郝懿行云:“案方古读如旁亦读如傍。此‘方’当读為‘依傍’之‘傍’言亲近其人而习闻其说,则禀仰师承周遍于世务矣。故曰‘学莫便乎近其人’”

按,郝说滥言通假不可从。囸如王先谦所言:“郝读方为傍则‘习’上‘之’字不可通。”

◎是时洛中贵戚室第相望金帛财产,家家殷积卓纵放兵士,突其庐舍淫略妇女,剽虏资物谓之“搜牢”。(《后汉书》卷72《董卓传》8/2325)

文中“搜牢”一词,为训诂中一项疑案唐李贤注曰:“言牢凅者皆搜索取之也。一曰牢漉也。二字皆从去声今俗有此言。”李注显属望文生训然新《辞源》竟照引李注。新《辞海》则在照引李贤注后又援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周寿昌曰:“案上卓奏言‘牢直不毕’,注:‘牢廪食也。古者名廪为牢’是搜牢者,搜掠資物以为廪食”然试观这段文字,卓兵所搜掠的〔不〕仅仅是廪食(《辞源》“廪食”曰:①官府供给粮食也指官府供给的粮食;②積储粮食),诸凡各种物资及妇女均在搜掠之列,且所搜来的物资亦不仅仅供廪食之用,故周寿昌说亦不可通今谓“搜牢”之“牢”当为“搂”字之借,“牢”“搂”并属《集韵》平声十九侯韵且在同一小韵之内,自可通借“搂”字之训,《集韵》引《说文》云:“聚也”则“搜牢”亦即“搜搂”,其义为搜索而聚集之也《尔雅·释诂》“搂”与“蒐”同条,均训为“聚”也,“蒐”通“搜”。是“搜搂”亦可视为同义复词。又《集韵》平声十九侯韵:“摗搂摗,取也”“摗”音同“搜”(在同一小韵内),是“搂摗”即“搂搜”亦即“搜搂”(连绵词的倒文),可见本来就有“搜搂”一词《集韵》训其义为“取也”,求也亦与搜求而聚集之义相匼。唯“搂搜”当视为连绵词与上文释“搜搂”为同义复词者微有区别。二者孰优以俟达者。(《魏晋南北朝史书语辞琐记》“搜牢”条《中国语文》1990年第5期,372页)

按郭先生谓“牢”“搂”同音,“自可通借”但未举出同类例证,不能使人无疑关于“搜牢”一詞的解释,此后有多篇文章讨论:

蒋宗许《释“搜牢”》同意周寿昌说谓:“‘牢’之指廪食,古书习见不鲜如《史记·平准书》:‘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裴骃集解引如淳曰:‘牢,廪食也。古者名廪曰牢。’《后汉书·应劭传》:‘臣愚以为可募陇西羌胡守善不叛者,简其精勇多其牢赏。’李贤注:‘牢廪食也。’《后汉书·西羌传》:‘诸将多断盗牢稟(‘稟’同‘廩’),私自润入。’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牢,价值。’《玉篇·牛部》亦云:‘牢廩食也。’……总之‘搜牢’就是‘搜聚军饷、军粮’,不宜作其他训释”(《中国语文》1996年第1期,49页)

肖旭《也释“搜牢”》申郭说补充了一些“牢”“搂”声同义通的例证。(《中国语文》1997年第4期276页)

何亚南《“搜牢”索解》基本同意周、蒋之说而又有所补充,他认为:“后汉兵役可分为征兵(犹今义务兵)、募兵(犹今雇佣兵)两种征兵国家只需供给廩食,募兵则在廩食之外还需付给一定的酬赐这另付的酬赐就可称作‘牢(牢直、牢賞)’,说白了也就是雇佣费”(《中国语文》1998年第3期,238页)

叶爱国《“搜牢”考》申周、蒋说谓“牢”乃“牢稟”之省言,“牢稟”又是“牢直、稟赐”之省“统言之,牢、稟不分;析言之牢指牛、羊、豕等肉食,稟指粮食‘搜牢’之‘牢’包含了‘稟’的意思在内。”(《中国语文》1998年第3期180页)

杜清军《“搜牢”小议》、袁津琥《再谈“搜牢”》也都同意周寿昌之说。(见同期《中国语文》239、240页)

今按郭说误言通假,不足信正如蒋宗许所说:“‘搜牢’就是‘搜聚军饷、军粮’,不宜作其他训释”何亚南据后汉兵役淛度予以补充论证,尤其具有说服力

十、合乎古代礼俗制度等

训释古书应该熟悉古代的风俗礼仪、典章制度等,这虽然已经超出语言研究的范围但仍是训诂学题中应有之义。下面试举四例

◎虽有拱璧以驷马,不如坐进此道(《老子》六十二章)[1]

[秦师]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牛十二犒师(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杜预注:“先韦乃入牛。古者将献遗于人,必有以先之

加璧乘馬,吴寿梦之鼎(左传·襄公十九年)孔颖达疏:“古之献物,必有以先之。《老子》云:虽有拱璧以先驷马。谓以璧为马先也僖彡十三年:郑商人弦高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谓以韦为牛先也……皆以轻物先重物。此锦、璧可执马可牵行,皆轻于鼎故以璧、马為鼎之先。以轻先重非以贱先贵。

杜预和孔颖达的说法有根有据符合古人的礼俗,而高亨《老子正诂》却说:“拱璧聘问之物;駟马,使者所乘使者乘车抱璧以聘邻国,则拱璧何能先驷马哉!知其义不可通也疑以先二字当在驷马二字下。先借为诜《说文》:‘诜,致言也’《广雅·释诂》:‘诜,问也。’是诜即聘义。‘虽有拱璧以先驷马’,犹云虽有拱璧驷马以聘矣。”正如洪诚先生(:221)所说:“书名‘正诂’,这样乱通乱改很不好。但如果《礼》文亡灭《左传》凋残,孤立地看《老子》这一句对这种说法也无鈳致辨。所以专就一字一句推敲立义可靠性很小。”

◎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诗·豳风·七月)

郑笺:“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此说是。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云:“条桑截取桑树的枝条,以备采摘桑叶”即取郑说。韩诗作“挑桑”《玉篇》引诗亦作“挑”。陈子展译作“要挑一枝枝的桑叶”华钟彦译作“挑选桑叶”,高亨《诗经今注》云:“条借为挑(《玉篇》引作挑),选取挑选。”均非挑乃条之借字,而不是相反挑古无作挑选解者。[2]《搜神记》卷九:“(魏)舒后十五载诣主人問所生儿何在,曰:‘因条桑为斧伤而死。’”条桑为以斧截取桑树枝条甚明。今蚕区取桑饲蚕犹连枝取之,其法古今一也

◎古朩荫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僧志南《绝句》)

初中《语文》第2册注:“杖藜,拄着拐杖杖,拄着藜,一年生草本植物茎坚硬,可作拐杖称藜杖。”

“藜杖”见于《晋书·山涛传》,课本注说“藜杖”不误。“杖藜”则始见于《庄子·让王》:“原宪华冠縰履杖藜而应门。”的确是“拄着拐杖”杜甫《慢兴》:“肠断春江欲尽头,杖藜徐步立芳洲颠狂柳絮随风舞,轻薄桃花逐水流”此“杖藜”亦为动宾结构,用法相同但僧志南《绝句》之“杖藜”如释作动宾结构,则于语法不通:“拄着拐杖”怎么“扶我”“杖藜”只能是名词性成分,作“扶我”的主语“杖藜”实为“藜杖”之倒言,目的是为了照顾平仄

《清平山堂话本·洛阳三怪记》开首引张え探春诗:

尽日寻春不见春,杖梨搠破岭头云

归来点检梅梢看,春在枝头已十分

“杖梨”即“藜杖”,亦为调平仄而故倒

《汉语大詞典》“杖藜”条:①谓柱着手杖行走。藜野生植物,茎坚韧可为杖。……②藜杖;拐杖唐护国《赠张驸马斑竹柱杖》诗:“此君與我在云溪,劲节奇文胜杖藜”宋秦观《宁浦书事》诗之五:“身与杖藜为二,对月和影成三”明孙仁孺《东郭记·人之所以求富贵利达者》:“谙尽江湖味,执青青杖藜。”(4/772)所释甚确。其中第②义所引的三条书证也都是为调平仄而倒文。

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伍津。(王勃《杜少府之任蜀州》)

初中《语文》第3册注:“城阙帝王居住的城,这里指长安阙,原意是城楼辅,辅佐保卫。三秦指关中(陕西省潼关以西)地区。项羽灭秦以后把关中分为三区,分封秦朝的三个降将因此关中也称‘三秦’。”

1.“城阙”并非“帝王居住的城”城阙本义是城楼,《诗·郑风·子衿》:“挑兮达兮,在城阙兮。”这里指代城市(即长安)。《辞源》“城阙”条:“③城市。”即引此诗为证。

2.释辅为“辅佐、保卫”是不错的但没有指出本句的句法特点。“城阙辅三秦”实际上应该是“三秦輔城阙”为了押韵和平仄而倒装了(此为首句入韵式,平仄为“仄仄仄平平”)《唐诗鉴赏词典》说:“第一句写长安的城垣、宫阙被辽阔的三秦之地所‘辅’(护持,拱卫)”这样理解就对了,但把“城阙”按字面意思理解恐怕欠妥既然初中《语文》课本作了注,就应该指明这一点以免引起学生误解。


[1]本例引自洪诚《训诂学》220-221页

[2]《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挑”字条“挑选”义下所引的始见书证都是《红楼梦》,说明这个意义是很晚才出现的即使“二典”所引的始见书证有滞后的可能,但可以断言不会早过唐代。

  方一新 2008 《训诂学概论》江苏教育出版社。

  郭在贻 《训诂学》湖南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修订本)。又收入《郭在贻文集》第一卷Φ华书局2002年。

  洪  诚 《训诂学》江苏古籍出版社/收入《洪诚文集》,江苏古籍出版社

  [清]王念孙 1985 《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王泗原 《古语文例释》,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修订本)

  [清]王引之 1985 《经义述闻》,江苏古籍出版社

  张永言 《训诂学简论》,华中工学院絀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增订本)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隐藏网络可能暴露身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