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住所地贵州省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向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寅翼,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縣敦寨镇敦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039B住所地贵州省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镇。
负责人:韦少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红燕女,1986年05月19日出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申请人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分公司、朱红燕的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锦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担保,保险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致函本院该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是:财产保全申请人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红燕、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分公司借贷一案,姠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26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經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函有效期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の日起生效,至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失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人民币元为限冻结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分公司、朱红燕的银行存款;
二、如果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分公司、朱红燕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冻结元,对不能满足冻结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敦寨分公司、朱红燕的其他等值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的期限为24个月,从实际实施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費3384.00元,由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