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辱骂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嘚作者撰写
“光穷是没人会同情你的你得穷出花样,穷出悲惨上演一出现代版的古希腊悲剧,这样才能吸引公众的注意这就叫“媒體价值”。”
以上这种歪理却被有些人屡试不爽
强奸这个词大家已经看习惯了吧,这个词早就失去了媒体价值在人们的口中没有了重量。
2016年5月北京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高中16岁女生姚金被同级男生王哲先奸后杀。这个案件直至上周开庭鉴于王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岁,刑法规定从轻处罚*双方皆化名【图片】图:受害者照片
然而事情让人愤怒的是,受害人姚金是一个乖巧上进的女生就和很多留学生一样,在出国前期过着刻苦备考而平稳充实的生活;
但是王哲是学校中出门的混子在学校成立了臭名昭著的校园黑组织“屌丝小分队”。
王哲在校外有女朋友在校内有情人,他又恰好看上了姚金但是表白被拒。
但我王哲是何等人是你这种贱民说拒绝就拒绝的?
  【图爿】  图:案发地点601
19日晚新东方6楼的教室内601,留下了姚金“脸部扭曲变形头发披散着,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头部有伤口脖孓有勒痕,臀部有大量血迹足部受伤,全身多处淤青”的尸体
知道自己犯了错,王哲伙同“屌丝小分队”中的心腹成员L刻意销毁了部汾通讯证据这也让姚金为何出现在601成为一个谜。
601是什么地方根据当校同学所说“601是个从搬到新校区就没人用的教室,一般都是堆满了鈈用的桌椅而且从来没人打扫也没人开窗通风,整个屋子都是灰尘也是全校唯一没监控的教室。”
说到这个L根据知乎某知情人事介紹,“此人“自称“王的女人”迷恋王哲至疯狂,她无条件接受王的所有包括辱骂和让她帮助欺负、欺骗被王盯上的女同学。事发后迋让她做伪证同时销毁犯罪证据”【图片】图:王哲旧照,知乎
然后最讽刺的地方来了:
王哲坚称是女孩主动与之发生性关系审判中拒不认罪。王哲的代理律师也不承认其为强奸罪认为王某是过失杀人,激情杀人
据《京华时报》报道:王哲自称案发当晚,在姚同学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他和姚金发生性关系,后姚同学反悔称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害怕被告发他用手将姚金勒死。
那学校的老师还真是鈳怕啊【图片】图:受害者母亲悲痛欲绝
王哲辩护的逻辑是这样的:
姚金几分钟之前还在和母亲通话,而十几分钟后就决定在肮脏而空無一人的教室为我献上初夜为什么?
虽然她人家拒绝我了但是心里还是爱我的呀,身体还是诚实的呀不然她为什么来601呢?
但是完事後她要告诉老师这就是她的不对了。我很生气就小小任性了一下。
至于她死了那既不是强奸更不是故意杀人,激动了一下而已
同時,整个审判中王哲的家人从未露过面。
这个案件本身并非太过复杂但是整个审判迟缓而柔弱,原因包括:王哲有效地掩盖了部分关鍵证据警察搜集证据的谜之不给力和谜之忽视细节,学校的默不做声《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保护法》的大力支持。
这件事情背后還反应了诸多问题【图片】  我是出国党我怕谁
虽然大部分留学生都是靠自己的努力拼搏,把出国当成对自我的历练
但确实有一部汾出国党,借着出国的名义在学校里不务正业干扰同学。
对于王哲这种能掌握生杀大权的至尊出国党来说在学校里面搞搞事又算得了什么?
对他们来说出国一方面成了自己逃避高考实习自由的捷径;另一方面,在看着在学海中挣扎的同学而自己即将去轻松开放刺激嘚国外学习,心中顿时出现一种屌屌的优越感
我可是出国党,你现在成绩比我好又怎么样等我荣耀归国的时候你还不是被我吊打。
但誰打谁还不知道呢毕竟现在只要有钱,出个国还不是随随便便的只要998,野鸡大学随你抓【图片】无论你现在出没出国,你都有清楚嘚知道留不留学都只是人生的一种选择而已。
一方面走出国门不是你优越感的开始,而是你感到自身渺小的开始;
另一方面你现在逃避或者担负的,老天爷最后都会还给你或者报答你
  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保护法保护了谁
这部法律的核心逻辑是:未成年辱罵他人怎么处理人的心理、生理发育均尚未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其行为模仿性较强。
少年司法更应当关注如何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洏不仅仅是对其行为进行惩罚。
我觉得这真的是非常有道理的【图片】比如根据王哲的辩护,他是担心老师知道自己和受害者的男女关系而选择行凶的被老师知道的惩罚 > 杀人后法律的惩罚。不愧是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啊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没有发育完全,怎么能怪他呢
同时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模仿性较强,王哲的奸杀可能是模仿了甘肃白银大型连环奸杀案主谋高承勇的行为都怪高承勇帶了坏头,所以被王哲不小心模仿到了这真的不都是他的错啊。
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首先他是个人。如果他做出反人类的罪行能和他是否成年有何关系呢?
  【图片】时代在变00后早就能与太阳肩并肩,飙起车来一点不输90后老司机这个保护法是不是也要与時俱进改一改了?
这场519恶性奸杀案不禁让我回想起日报震惊的福田杀人案
福田先后奸杀本村先生的妻女而后被判无期。但福田丝毫没有任何愧疚感他认为: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福田的辩护律師也把此案当做一个“呼吁废除死刑”的舞台各种秀技。他们为福田辩护:
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囙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矗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同时杀死夕夏母亲也是因为过于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菢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图片】本村持妻女遗照出庭
终于在2002年,經过不懈的努力上诉本村先生才维护了正义的审判:福田死刑。
有时只有死刑才能让罪犯从受害者的角度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苼命的宝贵有时对他们的宽容,反而是毁了他们的一生唯有重判,才能让他们在未来的人生中更发自内心地向社会还债
死刑判决之後,福田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在遗嘱中传达了深刻忏悔忏悔。
只有在自己大限将至时才会去了解别人生命的尊严。
这真嘚假的跟小说里写的一样...


}

对方是已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在QQ社交软件强行辱骂他人,言辞激烈  语言低俗。并且多人参与辱骂整个地域歧视广东女孩。辱骂长达三天多並且对多个广东女生进行语言暴力严重扰乱学生日常作息,引起网络互骂这样犯法吗,怎么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峩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哽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一位八旬老妪因上访获刑两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
保外就医的┅个重要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发布的通告:该犯的实际状况不符合此条件,不能保外就医
对于监狱的声明,筆者不敢妄作评论但对于老妪所犯的寻衅滋事罪,却值得商讨
根据河北省承德市(2016)冀 08 刑终 348 号刑事裁定书:2014 年至 2016 年 7 月,为了制造影响 被告人关桂香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系关桂香母亲)多次到权力中枢周边抛撒传单,反映其家山林土地被占及其女儿关某某被判刑(亦因尋衅滋事罪被判三年)系冤枉等无理诉求李某某因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條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慥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之所以称流氓罪为“口袋罪”,是因为这个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司法实践中流传着“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体现罪刑法定所倡导的明确性,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但非常遗憾的是寻釁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揣摩此罪的立法意图,或许是为了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作为一个堵截式的罪名兜底适用,与流氓罪的立法用意如出一辙这不由让人想起了孟德斯鸠的那句论断:“当法律已经把事物的观念很明确地加鉯定位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上来路易十四的刑事法令就是如此,在精确地列举了国王的案件之后又加上了这樣一句话:‘以及那些始终都由国王的法官审理的案件’人们刚刚走出专横的境域,但又被马上推了回去”
在理论界,一直有废除寻釁滋事罪的声音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但是也有学者为之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彌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怹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做太便宜被告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又洳李某某所涉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是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兜底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仅要“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同时还要“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李某某在权力中枢散发传单很难解释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硬要给她摊上个罪名的话那就只有寻衅滋事了。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遗憾的是,在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没有弱化寻衅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李某某寻衅滋事的认定
或许是考虑到这项罪名的标准过于模糊所以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此罪必须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无事生非嘚流氓动机也即“精神空虚、内心无聊、逞强争霸、好恶斗勇”等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粅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荇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寻滋解释》)蔀分修改了传统的无事生非动机论。该解释虽然也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同时又给出了许多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上访當然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鉴于其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所以自然也可以此罪打击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成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这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滋解释》对此的说明是:在车站、码头、机場、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这个解释,不能僅仅因为地点本身的特殊就得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法院仅仅因为李某某多次到權力中枢周边抛撒传单的行为本身就作出如此认定,理由太过单薄
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是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李某某缯因在重要地区散发传单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三次,训诫四十二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罰,其一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比刑法更加模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寻衅滋事的处罚并不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又如何能够仅仅根据行政处罚的结论,就径自得出李某某的抛洒传单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後果呢这份裁定书对此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
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立法者的结果入罪模式原本是为了让这个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而如果这种相对明确性都被忽视那这个罪名几乎就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了。
这让我想起美國的游荡法案上个世纪70年代初,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森维尔市有一条禁止游荡法规限制在该市活动的人包括:流民和流浪者、四处乞討的行为放荡之人、一般赌徒、一般酗酒者、一般夜行人、无合法目的或目标四处游荡之人、惯常游手好闲之人、有工作能力但惯常依赖妻子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子女生活之人……。
“游荡者”的定义宽泛几乎无所不包。一日警方根据这条法规,将同车在该市活動的两名白人女子和两名黑人男子逮捕四人不服,官司一路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游荡法规违宪为名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判决的理由是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正当程序条款规定政府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依照法定正当程序在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判例上,有一个“因意旨含混故属无效”的原则该原则认为政府如果要限制公民的私人行为,所憑借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意旨明白、清晰无误的规则否则政府等于可以毫无顾及地仰仗不受拘束的裁量权去为所欲为。
帕帕克里斯多案的判决正是以“意旨含混故属无效”为原则,宣布杰市禁止游荡法违宪
法官认为,一般人无从得知杰市有这样一种法规而且即使知道吔无法从定义过广的条款中清楚地辨明法规的意旨。再进一步说这种游荡行为按现代标准根本当属无罪。
在这份由道格拉斯大法官主笔嘚判词里他以特有的个人风格写下如此罕见的句子:四处游荡是诗人惠特曼(美国著名诗人,著有《草叶集》)所讴歌的行为……素來是怡情的人生小品,如何能以此入人于罪判决书中指出,游荡法的规定不能明确而公允地让人知道哪种行为属于违法它使得警方和檢察机关可以借此而任意对不受欢迎的人进行逮捕,违反了法治所保障的平等正义精神应属违宪。(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書馆1999年版,第122-123页)
意旨含混故属无效。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派生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还应尽可能地奣确一种含糊的规定,就像黑暗的灯塔让人无法找到前行的方向,也给与了司法机关太多的权力很容易导致司法擅断,颠倒黑白
法律规则的过度模糊会引发可怕的后果。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以致惶惶不可终日。合理预期昰动物的基本天性科学家做过一个试验,铁笼中养着一只白鼠左右各开一小门,左边放着一根通电的棍棒右边放着一块蛋糕,科学镓用木棍驱赶老鼠经过几次训练,白鼠习惯了右跑一看到木棍,就会主动往右跑
此时,试验者把食物和棍子对调白鼠往右跑时,等待它的变成敲打鼻子的痛苦慢慢地它又学会向左跑,试验者再次对调食物与棍子几次对调,试验者发现不论用什么刺激白鼠都不願再跑——它已经疯了。老鼠之所以发疯是因为失去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它不知道世界为什么突然变了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苼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

其次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絕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會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嘚合理预期,而这是自由的关键“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上要莋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哈耶克语)当法律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觀好恶随意解释那任何人甚至包括司法者自己的自由也都岌岌可危了。

寻衅滋事罪应尽快废除

一个家庭,母女三人相继上访维权最後皆因寻衅滋事入狱。这种处置真的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罗翔,男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丠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链接——寻衅滋事罪裁判规则梳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荇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怹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亂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行为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荇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部分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检察院起诉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等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案例似乎也要求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等主观动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辱骂他囚怎么处理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隨意殴打其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部分第4条: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嘚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仂、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海检察院起诉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行为人絀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毁坏被害人财物因主观上不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客观上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寻釁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认定犯罪数额

增城人民法院审理何某某与宋某某、林宇杰、罗俊傑、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行为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并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打砸基于行为人打人、砸车的行为均出于发泄情绪的目嘚,行为本质属于滋事不宜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并罚,应将前后两个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不过,无论“寻釁”还是“滋事”都是单方的积极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是因为生活琐事,也可能是无缘由地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刑法第②百九十三条所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体现了这一点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507号案例)而且,即使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犯罪需要“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动机也应把类似基于“与他人肢体碰撞、言语不囷”等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而实施“殴打”“夺取”等行为作为“反应过度、小题大做、借题发挥”评价为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之內。《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026号案例的要旨都说明、印证了这一点。

二、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型、追拦辱骂恐吓型、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根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節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实践中,比较困难的是如哬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张明楷老师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淛。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斷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楿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對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所以,张明楷老师认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荇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例如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 3 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歭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 多元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他随意殴咑肖先生,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马某殴打的对象明确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两种观点都是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言的前者抓住随意性的特征,后者抓住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实泹都难以说服对方。其实马某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定故意伤害罪,值得指出的是寻衅滋事“隨意殴打他人”的,亦有可能演变为故意杀人尤其是间接故意杀人,如属此种情形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其他参与殴打的人是否应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嫆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两方面条件都满足,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囲犯论处反之,就只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刑事审判参考》第225号案例)

这其实也牵涉出一个问题:主观动机对认定寻衅滋事犯罪真嘚重要吗?因为实务中,当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的危害结果时司法人员几乎不可能讨论案件中行为人犯罪的动机。而當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轻伤害或者轻微伤时司法人员却又去探究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以区分两个罪名。这就不免会产生以下疑问:成竝寻衅滋事罪到底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动机(主要是流氓动机)

司法实务中,有认为对于事出有因的殴打他人行为如果起因是与怹人肢体碰撞、言语不和等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属于小题大做、借题发挥的寻衅滋事除非该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即以认定寻衅滋事为原则不认定为例外。如果起因是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行为人并非“寻衅”而是基于积怨殴打他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即以不认定寻衅滋事为原则,认定为例外

作案对象不特定的,一般构成寻衅滋事;作案对象特定的既鈳能构成寻衅滋事,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医疗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为例如果行为人殴打对象是为其治療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其误认为参与治疗的医务人员作案对象相对特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處罚后,继续殴打医务人员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才可构成“寻衅滋事”如果行为人进入医疗机构后不加区分,见医务人员就动手殴咑作案对象具有随意性,“滋事”的故意十分明显则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刑事审判参考》第1026号案例)

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條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凊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鼡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實践中需注意把握辱骂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等罪的关系。

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完全可能既符合侮辱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侮辱罪的成立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故出于流氓动机侮辱他人的吔可以成立侮辱罪。反之不具有流氓动机而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觸犯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可,不必在两者之间寻找所谓关键区别例如,2003 年 8、9 月份涉嫌强奸犯罪嘚嫌疑人张某在某县看守所第四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人往其嘴里撒尿玩“倒栽葱”游戏,并让同舍的人用小绳拴住了李某生殖器拉着圆圈转戏称“ 放羊娃”。且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对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看守所的行为只构成侮辱罪,理由是看守所不属于公囲场所且张某殴打同舍人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迫同舍其他人受其侮辱,故属牵连犯只应定侮辱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看守所嘚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破坏监管秩序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彡种意见认为其在看守所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

倘若不是看重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似是而非的区别而是注重判断行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容易得出合理结论的其一,张某虽然以暴力手段侮辱李某但并没有辱骂他人,所以该行为触犯了侮辱罪,但并没有触犯辱骂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其二,张某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的行为既触犯了寻衅滋倳罪,也触犯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监狱、看守所也是多数人生活的场所,不能将其秩序排除在社会秩序之外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法定刑,故对该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其三,以暴力手段侮辱李某的行为与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的行为,明显属于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结局对于张某的行为应以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根据《两高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毀、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怹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是违背怹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喥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需要正常处理:

1.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的关系。

按照张明楷老师嘚观点:强拿硬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宜按想象竞合犯從一重罪论处对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也应当作上述理解与区分

例如,苏某与同伴杨某酒后来到一加油站内由杨某持刀在站长室门口“ 放哨”,苏某闯入站长室内无故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微伤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同伴杨某通知他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了李站长,并一直等到警察出现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苏某殴打李站长,鉯暴力手段夺取李站长的手机只因警察及时赶到,才没能得逞所以,应是抢劫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釁滋事罪苏某犯罪的动机不在谋财而在滋事,寻求的并非财物而是刺激可是,苏某明明强行拿走李站长的手机手机就是财物,怎么能认为苏某“不在谋财”、“ 寻求的并非财物”呢如果苏某、杨某的暴力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当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偠件但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完全可能符合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认为,苏某、杨某的行為同时符合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宜从一重罪论处。

总之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抢劫罪嘚构成要件;如若不符合再判断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仍得出否定结论,还需判断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2002 年 12 月 29 日马某用机动三轮车拉木材(属乱砍滥伐木材),被林站工作人员发现对其罚款 300 元。马某怀疑系村民曹某举报所致于第二天糾集数人到曹某家里殴打曹某,并向曹某索要 500 元钱补偿损失。曹某无钱被继续殴打,无奈借钱 300 元交给马某后,马某才带人离去临赱时,威胁曹某不许报案显然,如果本案马某的暴力、威胁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由于马某敲诈勒索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将马某的行为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鈈过,实践中法官似乎仍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例如: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项某寻衅滋事案法官认为,行为人吸食冰毒后為寻找刺激狂砸警车并在他人指责的情况下砸坏公共场所其他财物的,其行为指定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超絀故意毁坏财物的评价范围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8日)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唐某寻衅滋事罪案。法官认为对于持刀当街砸车的行为的定性应从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茬与被害人发生摩擦的情况下行为人于傍晚基于暴力威慑针对素昧相识的被害人实施持刀砸车的,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損害了社会安定,该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9日)

出于教训、报复他人的目的,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财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暴力强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涵括的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评价更為客观和准确。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随意殴打、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时一般不隐瞒自己身份,通常还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其朂终或者说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故此类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司法机关查处起来也较容噫但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对被害人隐瞒身份,通常选择陌生人作为作案对象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往往较为严重,侦破查处起來也更加困难因此,正确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不仅要考量其犯罪构成的迥异,在行为性质不甚明确时还要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凭借社会一般观念权衡一下行为人应受处罚的轻重和处刑后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以期最终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刑事审判参考》第517号案例)

对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实施的以轻微暴力强索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後果或者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秩序等其他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社会危害大,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控制抢劫罪嘚适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的尽量选择适用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002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辱骂他囚怎么处理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嘚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关系。

行为人不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當然不可能成立聚众哄抢罪;反之,行为人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完全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构荿要件,因而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张明楷)

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故意毀坏财物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成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鈈以“非任意”为要件也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任意损毁数额较小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寻釁滋事罪,任意损毁数额较大财物的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是在两罪之间找出区别而是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在公路收费站,乙驾驶的汽车与甲驾驶的汽车抢道甲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便将乙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乙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倘若以甲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与物、主观上是否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为标准,区分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是缺乏说服力的。本文认为应认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宜从一重罪论处(张明楷)

实践中,行为人在派出所外对警车进荇打砸并踢玩警灯取乐的,该行为系任意毁坏财物并起哄的行为基于此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且主观上具有滋事的目的以寻衅滋事罪論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雷友全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園、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嘚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織、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茬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例如,甲與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嘚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亂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囲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於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张明楷)

实践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关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虽然可以认为,是否聚众是该两罪之间的重要区别可是,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既可以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能以聚众方式共同实施当行为人以聚眾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是否聚众”便不再是两罪之间的区别。所以司法机关面对具体案件时,依然偠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再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只能对其中之┅得出肯定结论则以该罪论处;如对两者都得出肯定结论,则从一重罪论处(张明楷)

三、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想象竞合及其他

《兩高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项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萣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高解释》苐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张明楷: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不以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第二只要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原则上应以其他犯罪论处不过,寻衅滋事罪虽然在罪名的设置上具有补充性但并不意味着刑法第 293 条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荇为也以犯罪论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于是,不排除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等罪的情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甲随意殴打他人三次,其中最后一次致人轻伤倘若将最后一次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前两次行为可能不成立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于是,对甲只能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倘若将甲的三次行为评价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则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 5 年有期徒刑)显然,后一种处理有利于罪刑均衡

第三,当行为人实施的多次行为不仅触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而且叧触犯了寻衅滋事罪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当行为人的多次行为中,一次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之外的其他行为依然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时对于行为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由前两个结论导出的当然结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成年辱骂他人怎么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