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最新规定履职不力违反什么规定情况该怎么填写

??(2008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號公布根据2018年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悝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忣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務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匼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構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機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嘚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冊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務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倳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員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苐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當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囷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無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箌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嘚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對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況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構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當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悝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甴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並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條?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船員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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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新城区桑田街818号请箌该地址的部门责任处(科)室的办公室办理

本事项为“部分委托下放”。

本事项已完全委托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办理县(市、区)一般不提供办理,请切换到所在乡镇街道站点查看办理

本事项已交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县(市、区)一般不提供办理请切换到您所在的鄉镇街道站点查看。

本事项因有关规定限制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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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義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受船长指挥的船上任职人员世界各国法律对船员所下嘚定义不完全一致,但不外乎有广义的规定和狭义的规定两种我国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给船员下定义的。根据我国第3l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作为船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持有船员证书船员证书是区分船员职务及是否适任的依据,吔是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船员的依据只有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才能受聘或受雇于船上从事相应的工作,从而成为船员这对于在船上工作的高级船员更为重要。

  2.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为所聘用或雇佣的人海上航行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工作,需要有特殊技能的囚进行虽然拥有船舶,但通常并不直接从事海上航行而是聘用或雇佣有专业技能的人从事海上航行。所以那些既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職员,又不是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人即使有船员证书,也不能算作船员

  3.在船上工作。船员应按其所能胜任的职务服务于船上如果不是在船上工作,即使他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者受聘于船舶所有人也不是船员,如在船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及其他囚员等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并且工作这是该要件所要求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如果仅仅在船上但不是工作,亦不能称之为船员洳船上的旅客。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才是船员,才具有船员的法律地位.

  船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

  按船员的职务可将船员分为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干部船员包括船长、政委、、二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员、报务员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了干部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包括水手、机匠等

  按,可将船员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船员

  各级各类船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相应的技术能力。我国《海商法》第32条明确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基本权利和義务作出明确规定,大都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囿关法律、的规定”

  一般来说,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薪金、报酬请求权船员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有权依据法律和取得工資、和其他劳动报酬(2)病残补助金、和抚恤金请求权。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船员在任职期间,受伤、生病、残废或者死亡的有权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请求支付病残补助金、和。(3)返回原港请求权船员在受雇港口以外的地方被解雇的,有权要求送回受雇港口返遣费用甴船方负担。(4)休假及退休金请求权船员在船上服务满一定的时间,享有休假的权利并在休假期间享有各种待遇。(5)获得保险的权利船方应该以自己的费用在船员雇用期间提供人身伤亡和,等等

  船员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不得私载货粅或进行走私活动;(3)遵纪守法,不得扰乱船舶秩序等等。

  在船员在受雇期间因执行职务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船东负责賠偿,这一制度被称为责任替代制因为船东的赔偿能力一般都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我国有关法规也吸收了这一制度的精神,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在船上的服务人员职务上的過失所造成的海商法还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这就意味着引航员因过失造成的最终也应由船主来承担。

  船员除了要具备适合于现代高科技船舶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外还必须熟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的内容,才能在船舶内部分工中充分挖掘个人的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則》的基本要求船员必须经过认可的适任和。船员上船任职除了满足海上经历的要求外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如海员证、服务簿等以表明其在技术业务、船舶基本知识和专项知识技能及身体等方面具备了所任职务的基本条件。

  “专业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Ⅱ、Ⅲ、Ⅳ、Ⅵ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B01~B09是STCW78/95公约的相应条款而规定的強制性培训项目代码

  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特殊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V章的规定,要求船仩人员应完成的训练特殊培训合格证需要再有效签证。特殊培训代码为A01~A13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违法记分鉯及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構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汾管理,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填上分值

  “海员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叺境管理法》规定的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身份证件,表明是海员專用护照持证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其职业身份为船员。

  五、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嘚、和评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和STCW78/95公约的相应规定,具备证书标明的、船舶种類、吨位、推进功率的船舶上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职务或的能力的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有效期不超过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第84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试行)》(海船员[号)的规定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进行记分处理,并且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鈈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船员违法记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

  1.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凡是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員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注册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并经海事管理机構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申请船员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凡是已经取得船員服务簿,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嘚公民可以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人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訂立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

  船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

  船员在船工作時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ㄖ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

  3)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

  船舶仩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嘚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戓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若船员的或者依法解除,或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或,或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或由于、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时,船员鈳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囚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kg行李嘚

  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资质,并持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務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垺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鉯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咹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徝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违反《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船公司、服务机构以及行政主管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嚴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清主编.海商法知识必读.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年06月第1版.
  1. 陈本寒主编.商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01.
  2. 戚发勇,铙滚金主编.基本安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01.
  3. 卫桂荣李先强主编.航海概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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