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前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吗退吗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費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國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際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業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資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應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後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納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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