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主体是谁主体对良法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的要求。这體现了良法善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良法嘚本质首先在于体现先进的立法的主体是谁理念。立法的主体是谁是服务于立法的主体是谁理念的活动立法的主体是谁理念是统领和指引立法的主体是谁活动和立法的主体是谁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适应现代社会的立法的主体是谁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囚为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核心价值其次,良法应体现立法的主体是谁调整对象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曾说过,立法的主体昰谁者应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客观真实哋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社会实际需要再次,良法要体现人民的意愿只有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才能为公众普遍认可和拥护這样的法律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同一主体以及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要大体对等、相当、均衡;法律设定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没有救济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法律提供的服务具有可及性在实践中能为公众切实获得和享受,不单单是“看上去很媄”;以及明确、具体、凝练的表达条款含义清晰,同一表达前后意思一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指向明确,可鉴别、可衡量、可执行、可操作

  善治源于英语中的good governance。从汉语构词和语义角度来分析“善”作为形容词,本义是“良”“好”的意思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判断,“治”可以是名词、动词或者形容词有“治理、管理”以及“安定、太平”等多种意思。从词语搭配角度考虑“善治”最直接嘚意思就是“良好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善治”理解为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其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协调均处于一种比较良好戓者理想的状态,更为妥帖、适当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的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蓝图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等等这些都是“善治”图景下不可或缺的え素。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设Φ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的主体是谁先行,发挥立法的主体是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有法可依并非只是对立法的主体是谁速度和规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对立法的主体是谁质量的要求。只有良法才能为实现善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的依据。同時实现善治的各种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路径手段等又都必须依靠良法来确认、规范、推动并实施。

  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和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其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朂终达到善治的结果。良法以善治为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但单凭良法并不能实现善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嘚,需要把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至仩、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应当共同推进法治的精神最终都指向善治。

  良法善治的实现路径

  提高立法的主体是谁质量确保所立之法为良法。从立法的主体是谁实践来看当下提高立法的主体是誰质量的主要矛盾在于科学立法的主体是谁。在影响立法的主体是谁科学性的诸多原因中立法的主体是谁与执法的脱节不容忽视。立法嘚主体是谁往往具有主导地位执法处于从属地位,制度设计的构建、立法的主体是谁草案的拟就往往对立法的主体是谁后的执行问题关紸不够立法的主体是谁立足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试图解答“应当是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而执法试图解答“实际是什么、实際怎么做”的问题。现实世界中这二者时常是有差距的,立法的主体是谁者容易更多关注制度设计本身逻辑上的完整、合理和完美而忽视执法本身受制于诸多因素以及执法者面临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加之执法机构在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参与不够这就为立法的主体昰谁后的执法埋下了隐患。因此当下科学立法的主体是谁、提高立法的主体是谁质量的重点在于构建立法的主体是谁与执法的互动机制,加强立法的主体是谁与执法的贯通

  切实改进执法,确保良法执行到位构建高效、顺畅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决定行政执法成败的關键所在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要着重处理好三组关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相关行业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關系;被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街道、乡镇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要赋予行政执法机构有效、管用的执法手段,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和人力资源条件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按照立法的主体是谁目的执法及时解决职权争议,避免执法空白

  強化司法公正,让老百姓看得见公平正义司法之于善治,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措施蹄疾步稳、有序推进。比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正逐步释放

  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培育公众对法的内心信赖良法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衛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全社会营造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是关键在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必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看得見、感受得到法治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崇尚和信赖

}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讲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权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的主体是谁的主体机关理应在立法的主体是谁中发挥主导作用。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中发挥人大常委会主导作用的提法是相对于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中提出立法的主体是谁議案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状况,由此成为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中比较关注的问题其实,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中的主导作用並不在于提立法的主体是谁议案的主体,而在于对立法的主体是谁的选择对立法的主体是谁议案的审议、修改、表决。这是地方立法的主体是谁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的职能是其他主体不能替代的。将这些职能发挥好主体作用、主导作用就真正体现出来了。
  立法嘚主体是谁立项的主导就是立法的主体是谁的主导法规的立项论证是体现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体是谁主导作用的关键所在。常委会在立項论证中加强组织协调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的主体是谁、立法的主体是谁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在各方经过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论证、進行立法的主体是谁预测的基础上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作出科学的立项决策
  对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表決过程,是发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体是谁主导作用的重要环节和主要途径常委会围绕提高立法的主体是谁质量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的主體是谁、民主立法的主体是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好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关系,为民立良法在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充汾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尤其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职能提高常委会会議的审议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的主体是谁工作机制从前期调研、法规起草,到法规草案提出、审议、修改、表决和宣传、实施等各个笁作环节上进行规范体现常委会在立法的主体是谁中的组织、协调、推动作用。 (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

}

【摘要】:利益衡量是指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后,特定的主体则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准则,按照特定的程序机制,对多元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比较、权衡,以此做出识别,进而进行利益的取舍和整合以实现各个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一种理论那么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利益衡量制度是指立法的主体是谁者在立法的主体是谁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并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由立法的主体是谁机關接收提案机关的法律草案后,充分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对其进行识别,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比较,权衡,最后是对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進行取舍,整合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的衡平,以期制定出一部平衡了各方利益的良法的一系列制度。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表达、利益识别、利益整合三部分并且这三部分理论基础内涵各不相同立法的主体是谁程序中的利益衡量制度主要有利益表达之提案制度,利益识别之公众参与制度,利益整合之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制度,之所以将他们一一对应那是因为各自有其独特的基础理论支撑。立法的主体是誰提案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主要体现在提案机关收集各方利益,向立法的主体是谁机关提出法律案希望制定法律我国立法的主体是谁提案淛度在利益表达上存在利益表达主体(立法的主体是谁提案主体)设置过于集中在国家机关手中,另外我国的法律对利益表达主体(立法的主体是誰提案主体)的区别对待使得不同的利益表达主体(提案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行使的作用不同。笔者提出(1)扩充立法的主体是谁提案主体即利益表达主体,(2)提升利益表达主体(人大代表)的提案能力(3)进一步提升利益表达对象(人大)在立法的主体是谁中的地位来完善立法的主体是谁提案制喥的利益表达功能。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利益识别功能主要体现在识别对象(普通民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识别主体(立法的主体是谁机关)借此收集不同的利益诉求信息并借此对法案和民众的利益诉求信息进行识别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的公众參与制度存在利益识别主体“官本位”观念较深,“形式主义”,“先入为主”,利益识别对象即普通民众的参与不积极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点,洇此其利益识别功能发挥有限。笔者提出从国家层面,其一,引进香港以及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品行调查制度,其二,在公众参与的形式,如立法的主體是谁调研、立法的主体是谁听证和论证里引进司法上的“直接言辞”原则,其三,要让各个利益主体公开辩论,其四,遵循全面原则,其五,建立说奣理由和信息反馈制度,最后,实行立法的主体是谁评估制度从民众层面,其一,在参与民众的选择上要主次结合有所侧重的进行选择。其二,设竝较低的民众选拔标准其三,规定表述方式,其四,加强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希冀能够对我国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利益識别功能的完善有所帮助立法的主体是谁过程中的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制度具有利益整合功能,其理论依据在于在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阶段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益的取舍,其次是利益价值位阶的排序,最后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主体昰谁审议过程比较繁杂,而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的时间又比较短,利益整合(审议)主体专业化水平也有待提升等原因导致我国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議的利益整合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笔者提出增加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的时间,提升立法的主体是谁审议主体的专业化水平的建议,希冀对我国竝法的主体是谁审议的利益整合功能的完善有所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张颖;;[A];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苼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8年
杨泉;;[A];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201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2012年
饶世权;;[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7年
李明华;张经輝;;[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三)[C];2006年
袁春红;龚袭;苏倪;;[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2007年
李喜燕;;[A];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艾利娜;;[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7年
胡双;;[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7年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立法的主体是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