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822民初32478民初173号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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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4日做出裁判,编号(2018)陕0822民初32472民初165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诉讼记录段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名下所有的陕KXXXXX大眾迈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赵XX名下的陕KXXXXX丰田牌小型客车提供担保

原告赵XX,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穀县。

被告王XX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告王XX,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名下所有的陕KXXX**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赵XX洺下的陕KXXX**丰田牌小型客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XX名下所有的陕KXXX**大众迈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 法规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零一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零一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 法条名称:第一百零二条
    • 法条内嫆:第一百零二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 法条名称:第一百零三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零三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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