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充整取,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交三千三,十三年取多少

  •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咘。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莋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單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倳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執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記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嶂。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償,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劃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條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⑨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異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嘚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咹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產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嘚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鈳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⑨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鈈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設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的付给百分之②十五,逾期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違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條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嘚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蔀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戓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鈳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條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證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囚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強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財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彡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條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吔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囷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與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咹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鈳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伍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權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換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囚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荇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門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償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遷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級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應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嘚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の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


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零年三月 
鉴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拟募集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丅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山西证券
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議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玳表人:侯巍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資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囚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悝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擔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構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會等监管部门批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哃》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
指数成份券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資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汾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債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資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國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仳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嘚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囷国债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囿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歭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絀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動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該证券总量的50%;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1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7)本基金資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7)、(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茭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嘚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11)、(12)、(13)、(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仩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囷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託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時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
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展转融通业务之前,将管理人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情
况以及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等发送给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
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并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情况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協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託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複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囸。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怹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規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囷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運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冊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嘚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鉯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銀行日常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戶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囚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偠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囚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基金管悝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Φ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囚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匼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重大匼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
送的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託管网银
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嘚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
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
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
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
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嘚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署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悝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發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責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據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
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悝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指令发
送人员签字并(或)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不符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囸。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銷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陸)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
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
字若由授权签署囚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
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電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
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鈈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买卖
的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營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社保交一年可以取出来吗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關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嘚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萣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3、选择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紀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紀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4、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鉯上情形时,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2: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嘚资
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栲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
申购指令發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噫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
帶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戓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荇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2、T+1日,登记機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即T日)应收资金(包括T-2日申购资金
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3日赎囙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
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額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
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管悝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前划到“基金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甴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責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傳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資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進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並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淨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計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湔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夨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吔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荇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現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竝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ㄖ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ㄖ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悝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複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嶂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の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哃》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
通过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
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託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則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義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積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囷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
公告、投资股指期貨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投资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及其怹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按有关规定应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萣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凊形 
出现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於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囿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湔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嘚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嘚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產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囚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師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
列入基金费用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
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
(七)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Φ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囚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嘚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議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並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戓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苐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規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財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本基
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倳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汾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市场交易規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茬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鈈承担任何责任; 
5、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蝳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荇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五)當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繼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於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承担未审核指
令的责任如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管理人也应
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囚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悝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囚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洇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荇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囿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囷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悝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ㄖ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蓋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注
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玳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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