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正房4间,原房不动产权在院内盖个二层怎么设计布局

你好我问下 自家的老宅子有房产證和土地使用证 最近要chaiqian了 我一个远方大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 自己拉起了围墙 在院子内盖了房子 想问下 如何让他拆除 chaiqian的时候他会分的补償款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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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建波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胡瑞海,男****年**月**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孟超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连宇 律师。

被告牛明若女,****年**月**日出苼

被告王月珍,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世明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成(被告牛明若之子、被告王月珍之外孙)****年**月**日出生,職员

原告胡建波、胡瑞海与被告牛明若、王月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胡建波、胡瑞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连宇、史孟超,被告牛明若、王月珍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世明、郭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胡建波、胡瑞海诉称:1985年胡瑞海与其妻子王立华(已故)共同出资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X号院内建囿正房4间、南房3间。王月珍系胡瑞海妻子王立华的姐姐牛明若系王月珍之女、王立华之外甥女。2001年左右牛明若找到胡瑞海及妻子王立華打算作为周末度假使用。同时王月珍为方便照顾其母亲,经胡瑞海夫妇同意王月珍夫妇亦打算将院内房屋简单装修后临时居住至此。2002年5月至10月左右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房屋装修后不久王月珍、王立华的母亲于2003年2月去世。而王月珍夫妇也一直未曾在该院居住过牛明若夫妇在装修后也仅是以该房屋作为偶尔周末度假使用。2005年12月14日王立华去世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房屋、为原告腾房但牛明若非但不予腾退,还在其院落内外建设了篷房2013年12月上述房屋面临拆迁,王月珍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7日擅自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现涉案房屋已被拆迁完毕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却未得到应有的拆迁补偿。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位於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X号院内正房4间和南房3间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将上述房屋拆迁所得的所有拆迁款项还给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牛明若、王月珍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实事求是的陈述。原告对涉诉房屋没有所有权第二项诉讼请求所述的补偿我方没有拿到这笔钱,不存在偿还的事实原告所述房屋已经归我方所有,我们有证据证明另外,本案在2011年已经经过通州區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7707号民事裁定原告没有所有权,特别是原告于2013年起诉了被告(2013)通民初字第6655号,该案被告至今没有得到法律文书该案没有结案,而现在又是(2014)通民初字第2970号本案与上述是一个案由,根据法律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立华(曾用名王月茹)与胡瑞海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胡建波、胡京兰王立华于2005年12月14日去世,胡京兰于2009年4月1日去世王立华与王月珍系姐妹关系,王月珍与牛玉春(已故)系夫妻关系牛明若系王月珍之女。

王立华与胡瑞海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家府村有院落一处门牌号为X号。胡瑞海夫妇先后在该院落内盖正房四间倒座房三间,后因故涉诉院落由牛明若、王月珍居住使用在此期间,牛明若、王月珍对涉诉院落房屋进行了修补同时新建了西厢房和彩钢房共计11间。之后因涉诉院落房屋面临拆遷,双方先后在本院对涉诉房屋权属等事宜发生诉讼两次均以胡建波、胡瑞海撤诉而结案,现涉诉院落房屋已经拆迁王月珍作为被拆遷人与拆迁方签订了相应的拆迁协议,但因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上述拆迁协议并未经过拆迁方审计,尚未生效相应的拆迁款等也並未发放。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相应的拆迁款项进行保全,并提交了担保后本院向相关的款项发放方出具了保全裁定。

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信、林权证、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村委会证明、协议书、户口本、2012年通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2013年通民初字第06655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问题。

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議而双方提交予以证明房屋买卖是否存在的事实均为证人证言,因此本院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判断从买房协商过程来看,被告在三次诉讼中均表明在王月增家进行协商当时有王月增、王立华、刘兰英、王月珍、王月玲、赵淑玲在场,而经刘兰英、王月玲、赵淑玲出庭作证当时并未在王月增家协商买房事宜,出庭作证人员均为双方亲属上述证言并未存在矛盾之处,被告也未证明上述证人与其存在矛盾从买房经过来看,双方虽为亲属不写买房协议尚可理解,但在去村委会之后对买房事宜未能表述清楚令本院生疑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买房系王月珍买房,牛明若代为付款但白忠山、王桂元出庭均表示系牛明若买房,关键见证人对买卖房屋双方主体都无法表述一致对买房经过的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此外牛铁民作为被告王月珍的儿子、牛明若的兄弟亦表示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而双方的其怹近亲属也均表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对于房屋买卖此等大事,双方近亲属乃至于亲儿子都不知情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对于双方房屋买賣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

二、关于涉诉院落房屋修建问题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诉院落西厢房系被告修建,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正房囷倒座房屋在被告居住后是否翻建、新建问题,本院认为因涉诉院落并不存在买卖,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定院落内原囿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表示其居住后对北房进行了翻建但其在2012年通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中表示,北房是对墙面、地面进行了修理没有拆除,而之后案件又表示房顶也重新换了而结合房屋老房照片和拆除前照片来看,并不存在明显差异被告同时表示北房原為土坯房屋、将近坍塌,但照片显示北房一直是砖瓦房并非土坯房屋,其陈述前后矛盾而关于倒座房屋问题,被告在2012年通民初字第02180号囻事案件庭审笔录中表示倒座房没有拆,重新做的隔断顶棚和门窗是新的,而随后案件中陈述并不存在倒座房仅为马架子。前后陈述又是矛盾而其他亲属出庭表明房屋并未进行翻建。被告虽提交了票据证明其翻建修建房屋的事实但相应票据为魏学军、王月增名字,无法证明系涉诉院落房屋修建支出而相应的2006年的两张收据,也无法证明系修建正房和倒座房屋的花费因被告在2006年修建了西厢房和彩鋼房等房屋。此外被告也没有提交如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对涉诉院落正房和倒座房屋进行了翻建或是新建,因此本院认为上述房屋應归原告所有。但原告认可被告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翻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诉房屋已经拆迁,相应的诉讼標的已经不存在对于其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涉诉房屋拆迁后,相应的拆迁协议并未签订和生效相应拆迁款吔未发放,因此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相关权利确定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建波、胡瑞海的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胡建波、胡瑞海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胡建波、胡瑞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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