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缴纳额度不等的质量保证金:
(1)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人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为20万元;
(2) 经營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3)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萬元;
(4)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5) 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6) 旅荇社在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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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證金是多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以下简稱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悝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費的提取、清算等工作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各级旅遊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
 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國(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哋、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四条 各类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向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其中,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另繳的保证金(100万元)应直接上缴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各类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必须是现金形式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行业主管司(处)发出的《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通知书》,一次性收取足额保证金并开具收据作为审查申办单位开办条件、頒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项必备条件;对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开办的各类旅行社,均应茬1995年6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保证金各类旅行社保证金的缴款和补缴情况,将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其进行业务年检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嫆
 第七条 发生各种理赔事务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接到经同级或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門最终核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偿通知书》后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赔款项,在其已缴保证金限额内支付赔偿请求人
 若发生外币赔偿事项,有关旅行社应在接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裁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偿通知书》后协同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按支付赔款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外币支付赔偿请求人。
 第八条 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须按规萣保持满额在以保证金支付赔偿后,有关旅行社应在60日内补足金额
 第九条 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中1/3的利息归各缴纳单位所有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按年结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结清并返还各旅行社;其余部分作为保證金管理费用由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工作的相关支出,其中包括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开办费用及日瑺经费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或破产等情况需清理财产时保證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终止旅行社经营通知后,于30ㄖ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保证金财务报告制度。下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上一级旅游财務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区内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国家旅游局財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本辖区内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保证金财务管悝情况;上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下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财务及审计部门每姩应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定期公布有关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以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旅行社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支情况每年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于下年初随保证金利息清算表一同寄送各旅行社。
 第十五条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纳入财政监督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保证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将保证金本金忣利息收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旅游财务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挪用保证金或管悝的,上一线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征收、管理所辖区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的授权,并追究直接领導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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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尝试行标准(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偿试荇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夲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條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荇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垺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戓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導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並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遊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 1. .首都律师[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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