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办理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监视居住,为什么警方要扣押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手机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办理监视居住人都放回家了,扣手机干嘛

不是监视居住到期后只是说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可以自由行动,但是不意味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審、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6662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單位。

2、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可以监視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偽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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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是指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淛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理监视居住需要哪些手续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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