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岛湾旅游发展(威海双岛湾)有限公司关联对象:滕小梅案号:(2019)鲁0203执3721号立案日期

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市北汾社、威海双岛湾凉山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市北分社

法定代表人:潘涛,该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双岛湾凉山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现双岛湾旅游发展(威海双岛湾)有限公司)

法定玳表人:滕小梅,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青岛市北分社威海双岛湾凉山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請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17ㄖ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双岛湾凉山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双岛湾凉山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無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②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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