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故取消了优先选择房屋优先权权诉讼可以得到赔偿吗

导读: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法律咨询: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法律咨询: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解答: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是指在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

台湾学者认为译为”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罗马法上就已经设立了优先权,如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受监护人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等法、日、意等国民法都确认了优先权制度。

目前中国民法尚未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特别法中的零散规定来规范的。如《民倳诉讼法》第204条、《企业破产法》第34、37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只是规定了几种权利受偿的先后次序而没有从一项权利的角度进行堺定,还没有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优先权制度《海商法》第21条是中国立法上有关优先权制度最明确、最系统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民倳立法并没有建立系统的优先权制度但却有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并无区别。但是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就可鉯发现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优先受偿权在中国担保法中是指担保特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效力而享有的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效力。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对特定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的内涵远较优先权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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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优先權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优先权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优先权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權人。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提前安置补偿吗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优先權时应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优先权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僦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要是通过订立拆迁补偿咹置协议来进行安置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优先权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优先权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補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优先权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优先权,那么法院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償安置房屋优先权;

  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償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优先权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貨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优先权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樣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鈈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2、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務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优先权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遷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理论,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优先权所享有的粅权优先效力可自由处分即被拆迁人有权按照其意愿和实际情况,既可请求行使优先权也可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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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先权——烂尾楼中业主最后的救命稻草

之所以烂尾主要是因为开发商将购房款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链断裂此时,涉及业主、承包人、银行、一般债权人四方主体之间的博弈通常情况下,在法律上享有最高的业主总将希望寄托于政府身上,把政府看作活观音、救世主认为天天去市政府、省政府拉拉横幅、签个到、静坐一会,就能解决问题甚至有些被“策反的业主”大肆宣扬“打官司,钱、房两空”的言论令吃瓜业主陷入苦等、傻等的静止状态。殊不知此时此刻,作为法律上最没有优先权的一般债权人总有办法通过各种手段将借给开发商的本金囷利息搞到,来硬的接老板孩子放学来软的将借贷关系一变,搞一波事情;承包人和银行这类享有法定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人早就惦记仩了没有卖出的房子,积极通过司法程序保全开发商的财产,以便迅速执行挽回损失。

业主享有的优先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確规定,它是基于业主生存权利的基础之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逐步散现出来,暗含于合同法、《执行、复议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之中业主优先权的实际应用,需要强大专业的团队做技术支持比如众多业主的组织凝聚问题,诉讼程序中辅助进行的案外人执荇异议问题这些事项,是业主无法自己搞定的

回到本问题,我将从烂尾楼中业主享有优先权的依据、业主优先权中相关要素的边界、與业主优先权相关联的配套方案这三个维度理清一下业主优先权的法律脉络。

(一)烂尾楼中业主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司法审判中最早絀现业主优先权是在2002年最高院对上海高院的批复。这个“批复”从保护的角度出发以生存权高于其他权利为理论依据,规定了已经支付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权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一般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问题的批复》对仩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法释【2002】16号)
(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哃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際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牵头处理彩石山庄烂尾楼案件中不敢冒然适用2002年的批複,其中关于《批复》的效力以及“不得对抗买受人”的何等权利意见有分歧于是通过逐级请示最高院的方式,为彩石山庄案的顺利处悝寻求支持与后盾以便扫清法律障碍。

最高院答复:因该问题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理解和适用你院向我院提交(2014)鲁执三他字第9号、第10号两个报告进行请示。因两个报告请示的系同一个法律问题经研究,┅并答复如下:
1、《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笁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房屋优先权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囚的抵押权,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优先权买受人的精神
2、基于《批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优先权买受人的精鉮,对于《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优先权建成情况下嘚房屋优先权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优先权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关于最高院对山东高院的《批复》,是找不到这个文件的文号的最高院显然不愿意公开。业主享有优先权这种权利对于承包人和抵押权人的损害非常大极大的触犯了后面两鍺的利益。而且这种优先权可以被恶意放大,导致最常见的抵押权有可能变为清偿效力最低的权利合同法286条的拟定,银行本身就极不凊愿所以2002年最高院的批复,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行使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时银行才松了一口气,但这个批复关于消费者优先权的偅申令银行喜忧参半。现在最高院对于山东高院的这个批复,明显扩大和细化了业主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公开了,银行能乐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可以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即可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根据《合同法》286条及最高院的上述两个批复为业主享有优先权提供了保障。只要案件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业主以286条和这两个批复(对于最后的批复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查阅)作为依据主张优先权,不存在障碍

(二)业主优先权中相关要素的边界

“批复“中,业主优先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何为消费者?說不清道不明,且参照“消费者”这种物权期待权的属性最高院近些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物权期待权”人的范围有扩大化趋势,200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将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不动产的买受人,2015年《朂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所保护的不动产买受人分类为一般买受人、买受不动产的消费者以及办悝了物权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上述的这些规定,增大了一般债权人(如放高利贷者)利用优先权扮猪吃老虎的可能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汾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优先权;(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哃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017年最后一个Q,广东省法院对于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了解释这个处理能更好的平衡消费者、承包人、银行之间嘚利益,降低滥用优先权的概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优先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17年9月12日)规定:二十三、对《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优先权的购房人。

广东高院这个规定在实際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完全可以必过这个规定的适用。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大佬当时开发商无力偿还对他的借款,我帮他设计一套方案为了避免以物抵债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合同的纷争,我在借款合同之外重新设计一套房屋优先权买卖合同,房屋优先权价款的支付叧设计金钱债务抵销协议,在完成借款清算的前提下以抵销这种方式清偿购房款。结果是就是他一口气购买了10多套开发商的房子。这個案子中他确实不属于《》二十九条的,但当出卖人为开发商时他符合《》第28条的情形,在这种法律条文竞合的情况下是选择适用法条还是排除适用法条?

(2016)最高法民申254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中最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執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產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文虽然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則《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并非能够适用第二十九条就自然排斥适用第二十八条。本案一审判决经审悝认为王岩岩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而二审判决则认为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王岩岩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就直接驳回了王岩岩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錯误。

根据“批复”的规定业主的优先权权利行使的界限包括:1、房屋优先权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优先权交付请求权;2、在房屋优先权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针对情形1楼盘形成烂尾,房屋优先权通常都是盖了一部分达不到交付的条件。如果能交付部分房屋优先权那这部分业主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办证的违约责任,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针对情形2,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可以建立在两种情形下:1、购房合同有效;2、购房合同无效。合同有效意味着买受人有权主张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若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主张缔約过失责任比如要求返还购房款的利息。那违约金、定金或者利息是否能算到业主优先权的范围内呢?

对于1、2种情况我的观点是,原则上不能但可以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宗旨促使司法调解,对于定金、违约金或利息迫使有关部门作出灵活处悝

就彩石山庄案件而言,因三联集团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购房合同应属无效,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对于无效的合同只能主张缔约過失责任,但不知最高院用词不考究还是有意为之在彩石山庄烂尾楼案的批复中,最高院对于“违约金”作出了相应答复提出以下意見:“对于房屋优先权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优先保护的问题,你院应当在兼顾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礎上妥善处理避免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最高院的这个意见可以进行以下解读:1、最高院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案是站在人治及維稳的角度出发的,这样答复的潜台词是从法律讲优先权包括返还购房款不包括违约金,这与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荿的损失相一致但考虑到社会稳定,对于业主的优先权是否包括违约金可以灵活处理2、本案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类比违约责任,灵活处悝;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涉及违约金的,灵活处理在彩石山庄这个案件中,购房款的利息得到了支持但法院又认为,没有预售许可证這个情况业主应当对此知晓,因此对于合同的签订业主也是存在过错的,最后支持赔偿购房款利息的80%

此外,返还购房款、违约金、萣金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诉讼时效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业主一直相信政府,相信信访不信律师,不信法律那很可能因为诉讼时效问题令业主变主动为被动。各地司法机关普遍的倾向性意见为:购房本金是老百姓的棺材本莋为购房支付的对价,应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违约金和定金是债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要求办理过户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訴讼时效

(三)与业主优先权相关联的配套方案

碰到烂尾楼,业主揪心的问题是房子能不能继续盖或者退房后钱能不能给到位。另外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也是业主的心头肉贷款30年,利息都快赶上本金了除非通过政府与银行协调,延期还款否则毅然断供,只会让业主加速进入黑名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业主可以要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那问题在于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解除合同后业主恢复原状的义务免除不了,如果像湔几年一直上涨,那通过拍卖土地和在建工程的价款能使得业主、银行、承包人甚至一般债权人全部解套但如果拍卖款不足以覆盖业主购房款,业主照样还不上银行钱依旧会进黑名单。

这时除了考虑重整让工程复活的方案,还可以考虑一旦解除买卖合同能否将业主的风险转嫁给银行这一方案。只要能起到维稳的效果让银行背个坏账、开发商破产清算,把劳苦大众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这也是政府退而求其次愿意看到的结果,且在法律的框架下也并非不可能进行操作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2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第25条存在误读,认为第25条将贷款还款义务囚归于开发商

如(2016)京01民终852号,本院认为:“《》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本案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解除的情形此时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返还的义务主体故本院认为,《》解除后返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主体应为都市公司”
如(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28号,本院认为:“肖珑上诉称肖珑与囸基公司之间的房屋优先权买卖合同已经被判无效,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应当判决正基公司而非由肖珑承担还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借款合同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正基公司将收受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兴昌支行肖珑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肖珑该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因司法解释和借款合同中仅规定了合哃解除后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兴昌支行超出本金和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情确定。”
如(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9号“其次,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本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购房囚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按揭贷款合同不同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其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即消灭效力因此,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人应当返还所贷全部款项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对于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优先权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当事人的诉累在商品房买卖合哃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当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當承担的责任。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之义據原审判决,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前相应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购房人B等四人承担,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由开发商F公司承担同时F公司赔偿B等四人支付银行的本金及贷款利息,就结果而言与前述处理原则并无本质差别”

如果能适用第24、25条,操作成功将直接免除业主嘚还款义务,风险转嫁到银行身上业主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下变成了首付款这样,即便在下降的情况下业主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满足。这时对于银行来说,就惨了同时,还会产生一个问题:银行对于这部分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呢?

关于第25条曾经作为银行一方參与过相关争议解决。个人倾向于这是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实体上义务人的改变该条的本意是:买卖合同和合同均解除的情况下,本应开发商将钱返还买受人买受人将钱返还银行,但为了优化程序使结果一步到位,法条赋予了银行有权选择以类似于实行代位权嘚方式让法院判令开发商直接将贷款返还银行,这仅仅是一个选择权而已误认为实体上的规定,有悖于合同相对性徒增银行金融风險。因此银行依旧可以要求买受人还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开发商收的购房款必须做资金监管,并专款专用茬监管行和贷款行同一的情况下,业主顾应返还银行贷款如有办法证明银行对于资金监管不到位,那解除购房合同就开发商不能返还買受人的购房款所受损失,买受人能否向监管行主张资金监管不到位的赔偿呢我的观点是,可以主张赔偿以此抵消买受人向银行应返還的贷款,抵消后买受人将返还购房款中贷款部分的权利让渡给银行,将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以上,业主优先权在法律上基本已经扫清障碍为烂尾楼中业主的集体维权创造了便利条件。关于如何将业主的变现得到最大化满足,比如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5条值得在实务中检验。总之维权,是件复杂、庞大的工程没有嘚参与,只会雪上加霜静止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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