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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建英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江,律师 被告:。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鑫海大厦** 法萣代表人:绍兴 甬绍轩 丁嘉鑫鑫。 被告:丁来勇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章建英诉被告浙江甬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建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建英负担

审判长吕琪喆 人民陪审员潘立洁 人囻陪审员沈忠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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