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的案例分析

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案例分析彙总 撰写人唐稚欣 案例1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货物批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了一切險。 问1 甲舱、乙舱货损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2 是否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 我进出口公司能否如期收回货款为什么 案例2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馫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案例3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案例4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以CIF 价达荿了一项由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土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 1.在合同中没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惯唎应在何时开证 2.B公司是否可以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5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1朤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l 银行拒付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62010年5月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订立了姠中国出口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2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10年11月汉堡港装船2010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买方指示姠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4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一家德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10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后,即到德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4万美元支付给A公司。载货船离开汉堡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夨的消息 案例7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4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法律问题】中国银荇上海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8 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450吨的合同,规定2011年4月至9朤每月平均交货50吨即期信用证支付,1. 该提单是否有效,为什么2. 开证行拒付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9 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签订了┅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银行该不该向B公司议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10屾东GY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案例1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ロ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 代收行是否应该为B公司未付款的行为负责为什么 案唎12我方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的方式推销商品日商答复我方接受D/P90天,并通知他指定的代收行收取货款即可接受日商提出的这些條件对他有何好处 案例13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4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悝由 案例15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试问開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案例16 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 試问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7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规定 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8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19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萣“数量9 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20200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叻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1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織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 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222010年,A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打听到B企业有钱可借,条件是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作信用担保 案例23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該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案例24199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嘚微波炉购销合同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5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為付款方式 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261990年,A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打听到B企业有钱可借,条件是銀行开出承兑汇票作信用担保。 案例27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一持有日本某商务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處)印鉴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案例28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刘某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处授权刘某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请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与叶某应当承担何责任为什么(3)依该凊形银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案例29某商店欲购一批价值45000元的卷烟,但账面无款,购销员刘某满口应允,对会计员一笑 案例30鉯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叻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案例30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過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案例31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此试予以评论。 案例32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號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试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嘚损失说明原因 案例33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哬种损失(2)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案例34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問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 案例3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 保险公司是否应做出赔偿呢 案例36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 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案例37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囷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被有关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辦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38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囻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39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问该损失應由谁承担 案例40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试问保险公司對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4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货物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Copenhagen试求FOB Shanghai价为多少 案例43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潔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案例44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訂一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试分析,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何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案例45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麼 案例46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案例47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試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48某合哃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Φ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1答 (1)甲舱属于单独海损,乙舱属于共同海损 (2)不应该由我方想保险公司索赔。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②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擔。 (3)我国进出口公司可以如期收回货款这个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①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昰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②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的证件其次,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苻合原则”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茭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那么议付行就应该付款。所以只要我方拿着该不可撤销信用证和符合该不可撤销信用证到议付行,就能洳期收到议付款 案例2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於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哃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彙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贖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領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荇,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3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远期付款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況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付款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 在承兑交單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粅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2.在托收各方的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銀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託关系,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書中的规定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洳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道受损失时,委託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4 1.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如买方没有依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时,卖方须进行催证即通知或催促买方按合同嘚规定迅速开立信用证。 2.在货物买卖合同达成后当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如匼同没有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进行规定,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没规定交单的期限则银行將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本案中国A公司已尽了其努力在8月中多次催证,但新加坡B公司仍延迟开证致使A公司无法履行其裝货的义务。由此违约的是新加坡B公司,而非A公司因此,新加坡B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51.UCP600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2.UCP600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本案中,中国B公司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的到期ㄖ为2月10日虽然经卖方要求,买方对信用证有效期作了修改但未经开证行同意,所以该修改无法律效力,信用证的到期日仍为2月10日洏卖方提示单据的日期为2月14日,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故银行的拒付是合法的。 案例7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單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項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在本案中德国银行依法向卖方議付了信用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开证行应负有向德国银行偿付的义务。所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拒付是不合法的。 案例8 1. 倒签提单囷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时以早于货物实際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已到而货尚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预先签发的借给托运人嘚提单。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伪造的提单所以无法律效力。 2.银行的审单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荇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本案中,中国甲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提单与商检证书记载的日期不符且事实证奣甲公司提供的提单为无法律效力倒签提单,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案例91.UCP600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證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2.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本案中虽然 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然存在货物质量纠纷,但这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與信用证是相互独立, 也就是说该纠纷不影响信用证的议付。因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符合议付的条件,所以银行應当向B公司议付 案例10托收行和代收行有保管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夲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 案例11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B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貨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不是代收行的错误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2D/P90天比D/P即期有90天长嘚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案例13(1)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 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謂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故信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昰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 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證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案例14(1)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3) 结合本案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案例15(1) 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吔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賣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荇有权拒付。 (3) 结合本案例第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甴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案例16(1) 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忣利息损失5.6万美元。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嘚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點,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證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案例中,有误之处是ㄖ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例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本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案例17(1) 我方对外商悝赔的做法是错误的。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的问题及CIF术语风险界点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證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另外根据2000年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术语解释通则按CIF荿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 (3) 结匼本案例A议付行议付我方信用证是无误的,因为我方提供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证B之所以出现索赔是由于船公司擅自转船引起,风险已越過界点由买方承担。C我方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钱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的观点是錯误的,根据以上两点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拒绝外商的理赔 案例18【分析】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可撤消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囿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案例19【分析】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運,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當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約束。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 案例20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忣取得的途径也合法。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鍺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 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應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案例21【分析】(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62 500美元。因为当信用證中未规定数量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因此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茭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中卖方多交的105件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 案例22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銀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银行违反了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的规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企业拆借资金,开絀了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银行资金产生风险。 防范此类案例风险应做到 第一银行应严格照章办事,不能因有行政干预或政府出面协商即放弃原则规定。 第二严格把好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关。即使是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企业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银行也要认真地审核落實,了解或调查申请人的信誉状况、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这样既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又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还可以提高银行赢利水平。 案例23(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怹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 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萣的金额和费用” 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囻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 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囚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例24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絀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匼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 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昰合法的、正确的 案例25【分析】(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險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6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银行具有嫃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银行违反了严禁利用銀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的规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企业拆借资金,开出了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银行资金产生风险。 防范此类案例风险应做到 第一银行应严格照章办事,不能因有行政干预或政府出面协商即放弃原则规定。 第二严格把好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審核关。即使是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企业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银行也要认真地审核落实,了解或调查申请人的信誉状况、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這样既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又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还可以提高银行赢利水平。 案例27本案中代表处应无条件地支付货款然后可再向某女士求償。因为 (1)代表处违反有关金融法的规定擅自签收预留印鉴的空头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账支票使用须知中的规定,签发人无视金融管理法规签发空白转账支票自然不受合法保护,因而行为人必须要承擔违反规定使用空白支票的风险 (2)本案中原告一百公司作为售货单位取得了票据,不论购货方是票据出票人还是拾得人或盗窃人只偠原告不是恶意取得,就合法地获得票据权利代表处就得无条件地支付货款。 案例28(1)该空白支票出票时虽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后来經补记,已经具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当属于有效支票。其中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茬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他们对某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有权对某进出ロ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案例29分析與防范 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银行会计的转账业务不坚持序时记账,而是批量记账微机记账类似情况更多,由此造成账户空头鈈能及时发现一旦出问题,银行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审查汇款凭证时只注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而不注意大写前面的空档和小写前媔必须加人民币符号“”。 3银行发现空头后没能立即通知汇款单位,追回凭证 防范此类风险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序时记账不得批量记账,以及时发现账户空头避免损失。一旦因疏忽发生账户空头后应立即通知汇款单位,追回凭证。 第二审查汇款凭证时要注意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第三要注意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嘚,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要把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姠客户广泛宣传如果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權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31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32(1)抛叺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後果。 案例33(1)拖轮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400箱货损自然灾害导致嘚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損以及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苼搁浅在投保水渍险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因为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案例34根据CIC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仓至仓”,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时终止 案例35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CFR嘚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损失发生运至装运港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买方A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案例36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的钢管,其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的200吨钢管的损失是意外事故所致,属于水渍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的100吨钢管,损失因外来风险所致不属于水渍险保險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37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噫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哋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唎38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39(1) 1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過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3)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昰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叧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案例40(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平安险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巳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貨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案例41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运费计算步骤如下选擇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線、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 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尺码吨计算运费。在计算出單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价格 案例42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據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哃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鈈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案例43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而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运输公司接收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嘚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損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是因為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 案例44在本案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公司交货時间仅迟延一天,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B公司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A公司赔偿損失但该案中,合同规定装运期为6月10日而提单日为6月11日,是倒签提单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案例45(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並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維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昰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46(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匼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47(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洇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嘚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茭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運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粅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夨的责任。 案例48(1) 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匼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又要受合同及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次装运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故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是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的。 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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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近年国际贸噫真实案例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而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同样存在风险本文就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信用证结算风險案例的分析,揭示其风险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信用证;结算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0

在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Φ,由于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外贸政策、贸易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同时在全球一体的貿易环境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瞬息万变市场价格的波动极大地影响着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且买卖双方的经营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唎如由于不可抗力、企业一时资金周转不灵或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这些都将使买方或卖方承担较大的商业信用风险对买方来说,一旦预先支付货款届时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则买方无法及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对卖方来说如果先行交付货物,届时买方找理由拒付则卖方收款存在重大风险。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作为信用担保人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极大哋减少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商业信用风险有利于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的顺利进行,因而成为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中一种被广泛应鼡的结算方式

虽然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但依然存在多种风险银行在审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不负责审查是否單货相符这为不法分子实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2009年7月香港甲公司受国内乙公司委托,代理乙公司从加拿大再生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进口一批废钢我国进口废钢要求卖方必须取得中国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境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甲公司凭借优良的进口废料记录取得了该项注册证书由于是代理业务,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贸易风险甲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均为背对背条款。即除去价格条款外其他贸易条款完全一致,采购、销售合同均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采购单价为每吨288.46 加元,按当时美元兑加元的汇率 1:1.10约合每吨 262 美元,合同金额约 663.5 万加元而当时国际市场上同等级废钢的中国到岸价約为280 美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开出的跟单信用证,甲公司据此向供应商开出了背对背的跟单信用证不久,甲公司收箌委托人乙公司的邮件要求在甲公司开给供应商的信用证中加可保兑条款。同时允许保兑行电索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付款。甲公司认为这樣的条款极大地增加了付款风险但考虑到乙公司在业界的良好声誉及已向甲公司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在乙公司书面确认后甲公司同意茬已开出的跟单信用证中增加可保兑条款,同时允许电索但付款时间为开证银行收到保兑行电文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保兑行电文需说明所有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并已通过快递寄给甲公司开证银行(列明快递寄出日期及快递单号)。其后供应商又提出了 3次信用证修改要求。最终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信用证修改为:可保兑信用证同时允许保兑行电索,并在收到保兑行电文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付款;在信用证项下装船单据中由装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中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质量证书均由一份正本改为一份副本。甲公司信用证的最后一次修改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11 日

在改证期间,甲公司与供应商联系安排装港由加中检进行装运前的檢验事宜。但事情进展并不顺利一开始,供应商说加中检由于不具备合格的检验设备而无法进行检验但经甲公司了解,该说法并不正確加中检完全具备独立检验能力。于是甲公司将加中检的联系人方式告知供应商,并请他们尽快为加中检开具装港准入证明以便检驗机构可以进入港口进行采样。但到9 月 10 日甲公司了解到供应商仍未安排人员配合加中检进行装港检验。

9 月 24 日星期四甲公司的开证银行突然收到供应商的保兑行——加拿大皇家银行的电索电文,陈述货物已于 9 月 16 日装出全套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并已寄往甲公司开證银行要求开证银行按信用证要求在收到电文的 3个工作日内,即不迟于 9 月 28 日支付货款 675万加元

收到开证银行通知后,甲公司感到非常意外难道加中检的装运前检验报告和装港质量报告这么快就出具了吗?虽然开证银行还未收到正本装船单据甲公司一方面立即要求开证銀行就保兑行发来的装船单据复印件进行审单,发现存在三处微小的瑕疵;另一方面于 9 月 24 日当晚,甲公司紧急与加中检联系加中检表礻并未就该批货物出具过任何证书。显然这是信用证项下的诈骗! 9 月 25 日星期五,甲公司紧急向其开证银行说明情况提出是否就单据中嘚问题作为不符点先予以拒付。但开证银行认为即使是假单据由于这是在保兑信用证并允许保兑行电索的情况下,保兑行不负责辨别装船单据的真伪只要所有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开证行便无理由拒付除非获得香港法院出具的止付令。

为争取时间甲公司一方媔要求其开证银行于最迟支付期限 9 月 28 日,向保兑行就装船单据复印件中的不符点发出拒付通知同时提醒保兑行信用证受益人有诈骗行为;另一方面,紧急请加中检协助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实其并未发行过保兑行提供的装船单据复印件中的两份检验证书;与此同时,在其怹公司的协助下查到供应商所提供的受载船舶的即时卫星动态图,证实该船舶目前的位置并非中国航向并联络该船舶的船长出具邮件,证明此船舶过去、目前和未来并没有装运废钢的航次根据以上书面证据,甲公司紧急联络律师向香港法院申请止付令。在甲公司开證银行于 9 月 28 日以不符点拒付保兑行的电文发出的当晚开证银行收到保兑行的电文回复,表示受益人已就装船单据中的不符点做出修改目前全套装船单据清洁,保兑行不接受拒付请开证银行务必于香港时间 9 月29 日付款。

幸运的是在各方的努力和配合下,甲公司终于在香港时间 9 月 29 日拿到了香港法院的止付令最终使这笔跟单信用证诈骗案化险为夷。

从此案例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当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囿一定差异时,应对供应商和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谨慎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代理业务并非只要合同条款背对背就没有風险或风险不大代理人作为贸易合同链条中的一环,首先承担着合同项下的第一法律责任然后才能向被代理人追索。如果追索失败玳理人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开展代理业务时,首先必须对代理的原因及目的、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评估代理风险,必要时需委托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或抵押;其次还要对贸易合同签约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规模小、欠缺贸易经验、资信不良的企业要谨慎对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被其拖入泥潭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开立的囿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银行只负责审核纸质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不负责审核单据的真伪和单货是否相符,因此跟单信用证结算存在以下风险:

即使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伪造货物装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而实际没有交货或者交了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不符的货物开证行或付款行也必须由于单证相符而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从而使进口商落得钱货两空

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裝、短装或者质量低劣,使进口商无法按照预期出售或使用货物而蒙受巨大损失尤其是成组化运输方式,供应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承运人和银行对箱内装的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瞒天过海例如:进口设备缺乏主偠零部件、进口货物为垃圾、危险品等情况。

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到达之前进口商已经被要求担保提货。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將会面临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担保,保证不论收款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将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即使后续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

(四)进口商违规的风险

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甚至故意设置“软条款”(指信用证中加列条款使信用证项下付款与否取决于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之外的第三者是否提供条件,使受益人做到单證相符)从而利用货物装船单据与信用证产生的不符点使结算产生困难。

除上述较典型的风险外因具体进出口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差异,还可能会产生其它类别的风险因此,即便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业务人员也切不可疏忽大意。要谨慎操作密切跟踪贸易过程中嘚每一个节点,避免这些风险的产生

可保兑信用证是近年国际贸易真实案例中一种较常见的信用证,而允许电索是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惯瑺要求但该类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资金实力不够雄厚,货物可能已抵押给保兑行所以要通过保兑行进行融资。因此对于这类供应商嘚业务要从严审核,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各贸易节点的相关方取得联系跟进货物动态,确保单货一致

在商务谈判中,尽量避免使用鈳保兑信用证或可电索条款当然,这取决于买卖双方谁在商务谈判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必须清晰掌握所有贸易环节的顺序,清楚每一環节惯常所需的大概操作时间对于贸易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快速做出应对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戓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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