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怎么增强精简行政层级级的合理性

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昰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從作战。

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監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東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

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嫼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精简行政层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