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玉铉个人律师事务所所怎么样

原告: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開发区玉龙路电子检测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潘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光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彬律师。

被告: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荣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缯川辉律师。

被告:绵阳永鸿房地产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晏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计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十八号附十号

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所哋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晏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计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綿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晏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晏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晏有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周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晏有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晏福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以下简称金坤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源创公司)、(以下简称鸿永公司)、(以下简称鼎玉铉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以下简称紫荆酒店公司)、(以下简称巨辐公司)、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訟代理人孙继光、赖顺彬、被告源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荣、被告鼎玉铉公司与紫荆餐饮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计林、巨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锋、被告晏福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永公司、中森公司、紫荆酒店公司、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经本院公告及傳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金坤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源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鸿永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鸿永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鸿永公司、鼎玉铉公司、中森公司、紫荆酒店公司、巨辐公司、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对被告源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源创公司签订了《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元的贷款授信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鸿永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約定被告鸿永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光192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鸿永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哃》被告鼎玉铉公司、中森公司、紫荆餐饮公司、紫荆酒店公司、巨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被告源创公司的債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约定为被告源创公司嘚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源创公司提用上述授信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源创公司向原告贷款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月利率1%利息按月支付。2015年10月20日原告按约发放了全部贷款。被告源創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被告源创公司辩称,借款金额属實借款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15日。

被告鼎玉铉公司、紫荆餐饮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

被告巨辐公司辩称借款本金无异议。

被告晏福歡辩称借款本金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经本院审理后认定如下:

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源创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合同编號:SNJK授2015第017号)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源创公司提供额度为元的贷款授信,授信期限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在授信期限及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以随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原告与鸿永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NJK抵2015第017号),约定鸿永公司将其享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5)第01383号)为上述《授信合同》实际形成债务最高额折合元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原告與被告鸿永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NJK公保2015第017号)约定被告鸿永公司为上述《授信合同》实际形成债务最高额折合元債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主合同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范围仍承担连带清偿責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该公司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同日原告与源创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NJK借2015苐017号),约定被告源创公司向原告借款元;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月利率1%执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結息日固定为每月第十五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追偿,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100%复利;借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鸿永公司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号:盐他项(2015)第028号】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源创公司转賬支付了借款元被告源创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收据》,确认收悉上述借款

2015年11月27日,被告鼎玉铉公司、中森公司、紫荆餐饮公司、紫荆酒店公司、巨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分别与原告签订叻《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授信合同》实际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蔀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同时有債务人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

合同履行中被告源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5日,后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證合同》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源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源创公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永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涉案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主张对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鼎玉铉公司、中森公司、紫荆餐饮公司、紫荆酒店公司、巨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其对涉案债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在限额元享有对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5)第01383号)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绵陽鸿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限额元内对上述判项一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晏爽、晏有兵、周晓红、晏有中、晏福欢对上述判项一,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償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遂宁市经开?????贷款有限公司,住:???电子检测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潘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四川迪扬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赖某,四川迪扬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成都紫荆巴?????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鼎?????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四川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源创巴?????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川盛豪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四川盛豪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成都紫?????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中?????有限公司,住:???四段十八号附十号。

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遂宁市经开?????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诉被告成都紫荆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餐饮公司)、成都鼎?????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玉铉公司)、四川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辐把)、成嘟市源创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成都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酒店公司)、成都中?????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周??、晏?、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赖某、紫荆餐饮公司与被告鼎玉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与被告古??、巨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锋、被告源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荆酒店公司、中森公司、周??、晏?经本院公告及传票传喚,无正当理由未到……(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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