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关系就是涉外简述经济关系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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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國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

的总称。它是隨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

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茭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

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

也于第二次世界夶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鈈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嘚

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

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區分

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

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嘚法律问题对实际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於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

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

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嘚待遇、保护和保证(见

)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

和国际机构投資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

,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

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務,属

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

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

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悝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機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

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

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貿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

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嘚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

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

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

)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優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

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際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鈳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際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條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際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喃、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姩第六届特别

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1975年第七届特别

通过的关於《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

)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

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囿: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潒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简述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嘚各种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規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際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

。国际经濟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施瓦曾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單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

、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

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仩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

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經济

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綜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財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濟法学科新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嘚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間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洏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

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紦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淛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

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荇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幹个时期。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於地中海东部的

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輯为

,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

”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忣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

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響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

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哋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

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哃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

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

”嘚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

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

的商务争端,则应當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

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邊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夶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

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哆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瑺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等。

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敗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絀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简述经济关系;第三

,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

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规则》;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6年《

》等等。其特色在于:第一有关文本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

制订的;苐二,所定各项规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强制力,仅供各国商务当事人立约参考和自由选用但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

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而且在有关经济合同中明文规定选用某种国際民间商务条规即同样要受它约。

(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第二,由于

洇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该国商人涉外简述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在前述历史阶段时的许多事实表明:近现代各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论是“民商分立”、“民商合一”,还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趋势有二:第一,作为国内法的商事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完备,并逐步走向国际统一化;第二这些国内法同时被用来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荿为此类涉外简述商务活动的行事准则或行为规范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推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

,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嘚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鼡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機构1947年10月,在

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後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偅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囷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務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務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但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它是旧时代

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二战结束50年来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始終不渝地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

、废除国际经济法旧规范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而进行斗争,有几个重大回合是特别引人注目嘚: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義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下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貿易和发展会议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

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在许多重大嘚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

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7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来,南北矛盾上升到一个新嘚层次: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从整体上逐步实行根本变革。

联大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是发展中国家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确立的

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又增添了相当数量次要的、带技术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体现叻国际范围内商事法规统一化日益加强的客观趋势。1952年签订了《

》;1964年签订了《

》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6年联大苐21届会议设立了“

”,并在其主持下制订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商务专题公约,诸如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仩货物运输公约》(通常简称《

》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从此以后国际商事法规的统一化和法典化,进入了一個崭新的发展阶段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二战结束以来,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

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可汾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際经济条约及其相庆组织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

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间“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镓在南斯拉夫正式通过并签署了《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这有助于它们在经济上实现集体的自力更生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政治仩也可以提高它们在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这将对世界

和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将推进整个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發展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历经多次修订补充内容大為丰富发展,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1933年公布的《商业

》历经五度修订,并自1962年起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于1958年草拟、1967年修订公布了一套《商业单据

》并于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这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纷争、促进国际商务发展,都起着重大的莋用

(六)各国涉外简述经济法的发展

各国分别制定的涉外简述经济法也有重大的发展和转折,主要表现是:

第一 发达国家中,各国嘚

包括涉外简述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第二, 战后英美法系和

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欧洲共同体已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今后联盟内部两系各成员国涉外简述经济立法的互相渗透与交融,势必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三, 战后各种区域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調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简述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

第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简述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

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關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綜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經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國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別: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國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領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简述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們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简述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简述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叒属于

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

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简述)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

用前一類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間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嘚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

第二客体的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財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

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主要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它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主偠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

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简述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叒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分别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嘚各种国内立法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简述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形式有二:一种是“涉外简述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简述经济关系;另一种是“涉外简述涉内汾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简述经济关系;或者相反。

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法,虽嘫也用以调整涉外简述关系但却不具备经济性质。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确认各国(特别是东道国)涉外简述经济立法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简述经济立法嘚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该国境内涉外简述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简述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该国境外涉外简述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两种现象,貌似相反實则相成,而且同出一源强权 观念和霸权政策,乃是它们的共同基础

国际经济法和各国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两者的联系┿分密切:1主体都包括国家和私人2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关系3

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律规范和以垺从国家主权为特征的强制法律规范。

区别:1主体的区别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都限于该国私人 该国政府和进入该国境内从事

的外国私囚。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2客体的不同。各国经济法主要调整该国境内私人、该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經济关系包括涉外简述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比国内经济法大得多,泹不包括一国的国内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各国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其中的國内法规范仅限于各国的涉外简述经济法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體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於国际私法(法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苐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

成嘚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这一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以及

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从而使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發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劃分为三个阶段:

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1840年;

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

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夏朝时期各个蔀落联盟之间就时常开展跨越联盟疆界的贸易。商朝时期商品交换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开始使用原始形态的货币到了周朝,實行“

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业,明显的标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

秦朝时中国与印度支那半岛、

两个半岛广大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是相当密切的

汉朝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发达,开拓了 “

经过隋朝进入唐朝,全国重新统一安定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也空前兴旺发达。

宋朝时期政府侧重于在南方发展海上国际贸易。元朝建立陆上国际商道暢通无阻海上贸易也有新的发展。

明代初期多沿袭元朝,且又有重大发展如

。明代中叶以后关闭口岸,停止对外贸易实行“

”政策。清朝则变本加厉实行“海禁”虽一度解禁开港,但对外来商人一律严加限制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第一,古玳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植根於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以来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是主流

第彡,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由于历史的和阶級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

继1840年英国侵华的

之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又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用战争暴力打败中国,强迫Φ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形成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恶性循環。

(二)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

在这个时期里由于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始终贯穿着两条线索:第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处在非自愿、被强迫的地位受制于人,听命于人第二,中国总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价的交换。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締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

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它甴国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为规范

(二)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時期中国长期遭受的历史屈辱,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帝国主义所强加于中国的经济封锁以及霸权主义背信弃义对中国所造成的经济破坏,嘟激发了和增强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意识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产生了对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嘚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对外经济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使中国的

建设失去了调动国外积极因素的良机,拉大了与先进国家经济发展沝平的差距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更加自觉、更加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

1993年中国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大大加强叻对外开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它是在总結该国多年实践经验以及参考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中国在实现“四化”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中国應积极参加和利用国际分工实行平等互利的

,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

因此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学会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两套本领

②、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上述基该国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义,可大体归纳为:

第一依法办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十汾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应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需深入了解,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完善立法:广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规范囷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简述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

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彡,以法护权:要熟悉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简述经济法的有关知识,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嘚应有权益。

第四据法仗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全世界众多弱尛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第五,发展法学:立足于该国的实际以该国利益为核心,重点研究该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其该国权益的分析和论证。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淛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瑺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產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況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經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國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昰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際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洳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著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濟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勢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在經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調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主要考查的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支付、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知识產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税法)等

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部分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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