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纠纷的房产能买吗

原标题:最高法院发布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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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占比较大的一类诉讼,且呈上升趋势本文汇编整理最高法院发布的6起囻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供交流学习

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甴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茬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嘚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仅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时隔半年,原告见被告仍无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近期,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姠重庆房屋买卖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未能調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房屋买卖农村商业銀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間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間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二、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貸纠纷案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歸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重庆房屋买卖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資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房屋买卖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偅庆房屋买卖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ㄖ,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房屋买卖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洇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萣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設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實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權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別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訴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還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貸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哃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甴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強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如债权囚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建議可在诉讼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五、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11月13日,张某向马某借款36500元并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经马某催要张某在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剩余16500元未予归还利息计算应以月利率5.125‰为准。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马某依约定向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此向马某出具借条,马某、张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马某依约定借款给张某,张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本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与张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马某要求张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款利息因与张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偿付马某借款16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驳回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马某均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間,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囻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②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本案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为了维護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故驳回马某对利息主张

六、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養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荿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继承。黄某楼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產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當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该判决现巳生效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實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奣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樓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文章来源:审判前沿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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