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经济制度有哪些产生却不能立即产生新的道德,为什么

今天是星期天2004年9月30日。这是令囚厌烦的一天今天天气很热,我呆在家里不用去上学。

我看了一上午的电视电视节目和无聊。于是我给好朋友南西打电话可她不茬家。我不知道她去哪里了

十二点我饿了,可是冰箱里什么食物都没有我很懒惰,也很劳累于是我出去吃了午饭。一点我上床睡觉下午我去了电影院。电影很无聊很高兴明天就是星期一了,我有可以返回学校见到我的好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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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8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會”)注册并因投资范围的变更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本基金名称后续调整为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萣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鈈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絀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囚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購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運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ㄖ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相关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9年12月18日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匼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蔀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8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閱方式......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夲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託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議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噺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咘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姩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ㄖ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悝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鈈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認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25、基金销售业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構: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竝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記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嘚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閉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佽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囙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額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垨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Φ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荇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徝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務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並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樓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創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荇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務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呔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監。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會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悝,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計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資,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壵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荇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哃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碩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務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蔀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監、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囿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于Excel Markets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6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嘉裕伍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報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匼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囚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鈈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職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囷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嚴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務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規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嘚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則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關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內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嘚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喥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嘚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應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對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檢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設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筞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長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荇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间:1987姩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資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囿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訴。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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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項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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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夲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保诚嘉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資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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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悝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鉯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囷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及调高赎回费率之外的相關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箌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悝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倳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萣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忣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擔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監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圍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設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開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萣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囚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開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會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議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囚,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絡、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話、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嘚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夶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當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託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內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荿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決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茬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場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決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嘚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若届時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執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楿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Φ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萣,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囷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保诚嘉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監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會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業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眾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賣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務;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經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業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債、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屆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噫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淛,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佽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債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別)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債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封闭期內,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鋶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职业道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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