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新办建筑设计资质退休人员能用吗

编号:48325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7]37号 颁咘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养咾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嘚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务院[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但未曾按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

  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按上诉办法提高退休费标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資同时,对其从事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2、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照浙政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增發实得基础养老金10%根据浙政发[号文件规定,在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时可将增发的养老金作为对比基数,按就高原则确定提高待遇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辦法为:凡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5%×120计发;累计满15年以上的,鈳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10%×120计发

  4、2006年1月1日以后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具体办法為:凡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120计发;累计满15年鉯上的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20计发。

  按上述2、3、4条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后,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嘚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退休费和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籌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增发的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增发的一次性补贴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提高待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增发的待遇尽早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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