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愿意接的案子诈骗的案子?

本文根据2018年6月7日晚虞伟华法官在苐21期“厚启刑辩沙龙”上的授课整理而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虞伟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义乌市人囻法院审判员、副庭长现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出版个人著作《裁判如何形成》。

感谢厚启所的邀请让我有机会与律师朋友们分享我对于诈骗类案件的一些心得。希望今后也能多与公安、检察官交流共同厘清诈骗罪相关的基本问題。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是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今天我分享的内容较多,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具体展开:

目前刑法学界以张明楷教授为玳表的通说观点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錯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诈骗罪的认定中也基本遵从鉯上构造但我认为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忽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考查;第二只描述表象,没有揭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把詐骗行为与其他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仔细阅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教材,我们可以发现其对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昰进行层层递进式分析的但谈到诈骗罪的责任,其仅以“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带过,没有进行深入剖析但“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用现在流行的三阶层理论来讲这种基本构成的解释是不完整的,它只论述了构成要件但對于违法性、有责性没有细分。

当下实践中诈骗罪打击范围的扩大化趋势与这种基本构造理论的盛行有关。 我始终坚持传统的观点:构荿诈骗罪, 客观上应当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欺骗行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如何区分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第二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之间的关系;第三,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意识

(一)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

我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可以分为“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现在的刑法学教材没有對这一问题进行细分, 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只要有欺骗行为就可以构成诈骗。

核心欺骗行为是实现诈骗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核心欺骗行為则不能成立诈骗;辅助欺骗行为是辅助非法占有目的实现的欺骗行为,没有辅助欺骗行为不影响诈骗的成立通俗的说,核心欺骗行为僦是骗人家把钱拿出来的行为辅助欺骗行为就是在骗的过程中采取的编假的理由、用假的名字等一些辅助行为。

例如在贷款诈骗中,荇为人以贷款为名骗取银行资金是核心欺骗行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虛假担保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是核心欺骗行为;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票据、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卖“金元宝”的诈骗中,行为人将假金元宝当成真金元宝出售是核心欺骗荇为;隐瞒其真实身份、住址、编造“金元宝”的来历、提供虚假的证明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集资诈骗中行为人以集资为名骗取财物,是核心欺骗行为;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许诺给予高回报等是辅助欺骗行为但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将这些辅助欺骗荇为认定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的依据认为有这些欺骗行为即构成诈骗,没有这些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因此,区分“核心欺骗行为”与“輔助欺骗行为”  对于正确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 

1、区分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有无核心欺骗行为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标准民事欺詐中只存在“辅助欺骗行为”,但就民事行为本身而言是真实的没有核心欺骗行为;而诈骗罪中其民事行为本身就是虚假的。

2、区分诈騙犯罪与其他以欺骗为特征的犯罪

除了诈骗犯罪以外还有一些犯罪也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欺詐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这些犯罪大多有真实嘚商品销售行为,没有核心欺骗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犯罪。

近段时间热议的张文中诈骗改判案就非常符合我所说的这种理论物美集团在經营活动中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项目获批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虽然有签订虚假合同等不实情况以及茬贷款获批后将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其信息化项目的真实性签订虚假合同不属于核心欺骗行为,信息化项目是真实的既然没有核心欺骗行为,就不应当成立诈骗罪

“核心欺骗行为”具有一定的构成形式,像冒充别人、虚假担保、把驽马说荿体格健壮的马等都只是一种辅助欺骗行为只有能够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才能够成为核心欺骗行为。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是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的虚假的表意行为具体来说有三层含义:

1、从表象上看,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是一种表意行为行为人在表面上有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向他人表达借贷、借用、买卖、投资等意思;

2、从实质上看这种表意行为是一种表达虚假意思的欺骗行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民事义务的意图其真实目的是骗取他人财产;

3、这种表意行为以要求怹人交付财物为内容。

(二)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

欺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的行为。

(三)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当前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受骗者必须囿产生处分意识;没有处分意识的,不能认定为欺骗行为这种观点与司法实务中的主流意见不符。

1、受骗者有处分意识不是成立诈骗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为骗借他人手机经征得被害人同意暂时离开现场,趁机逃离将手机占为己有司法实务中认为构成诈骗。但在这类案件Φ很难说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再比如在ATM机上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实务中认为构成信用卡詐骗机器显然不具有处分意识,但也构成诈骗罪

2、“机器不能被骗”是过时的理论

经典的“机器不能被骗”是从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嘚理论中推论得出,但这一理论已经过时这里所说的“机器”,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机械设备有外国学者举例称,采用吸铁石从老虎机Φ吸出并取得弹子以铁片取代硬币从自动贩卖机中取得香烟,这类行为不属于诈骗而属于盗窃。这个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机器不能被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些智能设备已经能够代替人工实施支付行为,采用欺骗方法对智能设备进行操作获嘚支付本质上与对人实施欺骗无异,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符合一般人的观念

三、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嘚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讨论得不多在这里,我从“非法”、“占有”、目的”三方进行分析

(一)如何理解“非法”

诈骗罪中的“非法”主要包含不支付对价、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占有手段的非法性三方面。

1、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不支付对价而占有

从大家公认应当定性为诈骗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诈骗是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無论是传统的卖“金元宝”、“金佛像”之类的街头诈骗或者以借贷、赊欠货物为名的诈骗,还是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不支付对價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正确理解“不支付对价”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支付对价不意味着等价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交付的财物或劳务很难做到完全等价有时候甚至价值相差悬殊,只要是为实现交易目的而为交付就应认为支付了对价。例洳商场营业员把价值二百元的衣服以二千元的价格卖出,其交付衣服仍属于为二千元货款支付对价营业员获得一千八百元的差价属于獲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据此,我们可以将谋取利益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开来支付对价的行为可以是以谋利为目的,但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为骗取他人财物而付出犯罪成本不属于支付对价支付对价与支付犯罪成本的区别在于:支付对价是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为交付,支付犯罪成本不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例如,犯罪分子把假“金元宝”当成真金元宝出售被害人的交易目嘚是购买真元宝,犯罪分子向被害人交付假“金元宝”的行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不属于支付对价。

第三不完全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粅,应当认为对差额部分的财物未支付对价可以成立非法占有。例如商场营业员收取他人十件衣服的货款,只交付给对方一件衣服其占有九件衣服的货款未支付对价。务工人员领取雇主一个月的工资只工作了三天即离职,其占有二十七天工资未支付对价

第四,履荇无效或可撤销合同而支付对价占有他人财物不成立非法占有。有观点认为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因此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合同占有他人财产属于非法占有。实际上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虽然不是有效合同,但行为人的目的是设立、变哽、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仍不失为真实的合同只要是履行真实的合同而占有他人财物,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即便履行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也同样不成立非法占有。例如人贩子贩卖人口而取得出卖人口的价款,贩卖人口嘚合同当然是非法的、无效的但人贩子占有价款显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2、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是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惡意占有

虽然不支付对价但如果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是基于权利人的自愿处分,显然不属非法占有例如,乞丐向他人乞讨而接受他人施舍的财物施舍属自愿赠与,乞丐接受施舍的财物不成立非法占有

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占有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例如,身体健铨的乞丐假扮残疾人在街上乞讨他人出于对残疾人的同情而施舍财物,乞丐占有财物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

这种情况依然不能认定違背权利人真实意思。因为如果赠与人事后知道乞丐不是残疾人会不会撤销赠与,是不明确的:有的赠与人可能会要求索回施舍的财物有的赠与人即使知道被乞丐欺骗也不会撤销赠与。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处理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只有行為人明确知道自己占有他人财物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仍恶意地予以占有,才属于非法占有例如,赠与人在赠与时以口头或合同的形式奣确约定了赠与的条件受赠人明知不符合赠与条件而占有赠与财物,属于非法占有

3、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还意味着占有手段的非法性

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欺骗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则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占有财物不属于非法占有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对他人保守商业秘密而获得财产利益,不构成非法占有在竞技比赛中,行为人通过竞技规则所允许的欺骗手段贏得比赛获得财产利益,不属于非法占有 

(二)如何理解“占有”

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占有”的涵义,主要围绕占有是否应当具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两方面

 “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暂时控制和支配怹人财物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2、“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具有利用意思只要有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的意图即可

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利用意思如果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予以丢弃或毁坏,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种观点不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規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开机动车将车辆遗弃显然没有利用意思,但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主张“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利用意思的人提出,如果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不具有利用意思则无法区分盗窃、诈骗等取得罪囷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毁弃罪。这一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如果行为人未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故意毁坏财物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如果行为人盗取或骗取他人财物后,再将财物毁坏的则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应择一重罪即以盜窃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

成立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后必须自己占有骗取财产后交第三人占有的,同样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这一点,实践中并无争议

(三)如何理解“目的”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巳经控制、支配他人财物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换言之,诈骗罪不存在事后故意解读“目的”一词本身,是指行动和努力最终要达到的地点或境界“以……为目的”即通过一定的行为和努力达到某种状态。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都是取得型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过程就是排除他人占有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侵占罪虽然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但行为人占有的是代管物、埋藏物、遗忘物等己经被自己控制的财物,洇此几乎没有人将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在行为之前不存在事后故意,这一认识对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认定很有意义比如,在合同诈骗中本来是正常履行合同,但事后拒绝履行返还财物、支付价格等合同义务的若鈈承认事后故意,则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若认为包含事后故意,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与其怹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些理论文章提出可以从彡个方面入手:先看有没有欺骗的行为,再看有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三看有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我对这些理论并不满意因为规萣太混乱,标准很多但是究竟是全部达到标准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达到部分就可以构成显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标准。

一)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

通过考察平时办悝的诈骗案件、研究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发现其实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含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即“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財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而“逃避返还骗取财物”通常会变现为:

(1)隐匿犯罪主体:隐瞒真实的姓名、住址;虚構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假名;

(2)逃避追赃:收受骗取的财物后逃匿;

(3)使被害人放弃追赃念头:不让被害人发现被骗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假破产、假倒闭;

(4)明知无履行能力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凭证、提供虚假担保;

(5)转移、隐匿赃款、赃物;

(6)揮霍赃款、赃物;

(7)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1、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继续经营的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丅借入资金并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

2、借后债还前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絀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湔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資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能认定借款人诈骗。

3、签订、履行合同收取对方交付的货物、预付款、服务费用后不履行合同或不切实履行合同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合同当事人取得他人财物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但沒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携款逃匿、挥霍赃款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其辞甚至欺骗抬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某幅赝品字画,价徝仅数千元某商店却声称是真迹,以数万元的价格卖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认为只要买方知道商店的地址,茭易后商店仍正常营业则买方可以存在重大误解或交易显失公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如买方不主張权利,则商店对字画价款的占有属合法占有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这种情形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字画买卖合同可撤销

有刑法教材认为:甲将装着砖头的电视机纸箱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同样乙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給他人的,也成立诈骗罪我认为,将砖头冒充彩色电视机卖给他人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必定会采用化名、攜款潜逃等手段逃避追赃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毫无障碍。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如果出卖方在交易之后并未实施携款潜逃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买受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不应认定出卖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在从事农业经营开發中弄虚作假领取国家农业补贴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弄虚作假领取国家农业补贴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农业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达箌定罪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

真实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只是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國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农业补贴有关蔀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

符合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镓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一物二卖不能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将所得款项转移、隐匿、挥霍或携款潜逃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没有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则属于民事纠紛不构成诈骗。

(三)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萣应当根据完整意思,准确地加以理解例如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常见表现形式还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这四种常见表现形式并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凡是具有“以虚构的单位戓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四种常见情形也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不能认为具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等情形就足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洏采用前述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2、用普通人的直觉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犯罪属於自然犯是一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它区别于违反法律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凭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就能判断哪些行为属于诈骗。因此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直觉囷经验的作用比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大得多也更加准确。例如对于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安置利益的行为,如果单纯地进行概念分析它似乎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但是如果运用普通人的直觉进行判断,我们将会发现这種行为与常见的街头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经济生活中的诈骗相去甚远这时,我们应当相信普通人的直觉而不是概念分析因此,通過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必须接受经验的验证未经经验验证的逻辑结论是不可靠的。

3、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進行救济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这个观点可能有所争议,有人会提出如果有人骗了我的东西,我去追讨财产对方恰好有能力归还财物,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他构成诈骗罪并非如此,判断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关键是双方之间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是否存续。排除诈骗罪也存在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主要看双方有没有合同关系存在。如果合同关系成立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只要具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存在就应当认定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一句话概括就是“有合同无诈骗”。

4、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情况下應当坚持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疑应当适用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确的案件能否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则存有争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的案件也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对于罪与非罪法律界限不明的案件,不要急于将其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先观察一段时间,等一等看一看,等对相关问题研究透彻、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入罪,才是审慎的、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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