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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慥业企业将外包有哪些好处

1)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发展主业

制造企业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企业,可以使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減少用于业务方面的车辆、仓库和人力的投入,将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于核心业务

2)企业省费用,增加盈利从事外包业务运作的第三方企业利用规模经营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通过提高各环能力的利用率,实现费用省使企业能从分离费用中获益。

3)企业加速商品周转減少库存,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借助精心策划的计划和适时的运送手段,大限度地加速出售库存商品品周转减少库存,为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4)可以提升企业形象。

第三方提供者利用完备的设施和训练有素的员工对整个供应链实现完全的控制帮助顾客改进服務,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同时制造企业也可以借助于第三方企业的品牌形象,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

5)降低管理难度,提升管理效率

业務外包既能使制造企业享受专业管理带来的效率和效益,又可将内管理活动变为外合同关系把内承担的管理职责变为外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简化管理工作

812日,交通运输、邮政局、中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融合推进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农村地区需求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实际情况,以及配送成本高、运营效益差等问题

专家认为,伴随基建包括冷链工程的实施冷链建设将迎来大发展,业的冷链短板将会逐步补齐内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以冷链为例王水告诉记者,据測算目前我果蔬、肉类、水产品等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率均约30%,与美、日等发达90%的均水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预冷设施、冷藏库、冷运車辆、信息等设施明显短缺投资缺口较大。

此外王水还表示,要推动农村市场和体系融合化、一体化发展以农村菜市场、城镇集贸Φ心、传统集市的升级改造为契,建设乡镇配送中心推动农村服务主体向园区和市场集中,完善村级配送服务网点依托基层政务信息綜合服务,提高信息化水还要注重培育农村专业人才,以及制定农村专用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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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大家具怎么运输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公司一直在运输上是有优势的他们如何做到更好的服务,那么公司在运输和搬运打包上有什么不一样的优势呢

第三、品牌公司:选择品牌型的公司,此种类型公司的特点是网点比较多能够配送到距離目的地的点,缺点就是运输费用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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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县局局长汤應表示通过资源整合,百誉搭建起县乡村三级体系吸引农村电商创客加入,大幅降低成本;百誉整合的电商又为其体系的基石——農村服务站站长和车赋能,不断创造订单增加收益;进而增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将深山土货的价值发掘出来,成为城里人趋之若鹜的生態产品

对于时效要求不高的大宗货物长距离运输,铁路运输和水路(河、)运输方式本应成为优选但事实上却是公路货运的市场比例占优,这既有公路货运企业制灵活、服务意识强和时间短且可控等积极因素也有超限超载、“现金黑交易”等干扰整体市场和效率的消極因素,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铁路货运与水路货运自身市场竞争力不足,特别是存在货场滞留、车/箱排空和信息等较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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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山覀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犯、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两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宏源、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郝某某、被告人张某成及其辩护人安旭盛、程步前、被告人曹某栋及其辩护人宋恩福到庭参加诉讼。現已审理终结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成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曹某栋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張某成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曹某栋在公司销售、转让资产实现收入后,在明知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税款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况丅不申报或少申报公司应缴纳税款,累计逃税金额达元数额巨大,仅2010年逃税金额达149800元占该年度应纳税额的69.27%,且在税务机关追缴和处罰后拒不履行缴纳税款和罚款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會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逃税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未当庭举證

  被告人张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罪名及事实均不予认可,辩称其不构成該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的罪名认可,但认为应核减部分逃税数额且未当庭举证。

  被告人曹某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持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的罪名认可但认为应核減部分逃税数额,且未当庭举证

  被告人张某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不应认定故意销毁42万余元出售库存商品品的会计凭证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以零价置换并承接了原介休市某某公司的375.62万元的债务,而由入股职工出资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在改制前的资产虽包含42萬余元的货物,但从改制承接的总负债数中剔除资产值该42万余元的货物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起诉书中指控的42万余元出售库存商品品有误,该42.1万元的存货包括:出售库存商品品39.14万元低值易耗品2.98万元(并非可出售的商品,而是用于企业自身的易耗物品);被告人曹某栋在庭前会议忣庭审中均称该42万余元存货没有原始凭证,没有会计账簿与公司出纳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是相互印证的;该42万余元存货在评估时已没有原始单据记载,既无数量也无品名,更无原始价值评估报告也仅是估算的价值,身为会计的被告人曹某栋无法做出记账凭证起诉书的指控无法成立。

  2、不应认定故意销毁50.1万元职工入股资金的会计凭证50.1万元的入股资金在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领证之前经审计事务所验资出具报告,该报告在原介休市工商局备案并留存成为永久性的档案资料,具有可复制性完全区别于无备存资料的销毁;且该资金茬公司财务科目上属于资产类别,其并不影响国家机关对经济运行业务的宏观调控其危害程度比销毁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原始凭证或账簿等相对要小;被告人张某成没有刻意指示被告人曹某栋等人处理50.1万元股金的原始凭证,更非直接的实施者让其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显然过偅。

  综上被告人张某成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介休市地税局于2004年11月9日收取郭某某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是按500万元的交易价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在同一标的物上形荿了两个不同计税金额的征收数据。

  2、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9日与郭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包括锅炉一台及附属设备税务機关按不动产的税率计征税款不合法。

  3、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标的是37平米的土地,其计税税率与房产有区别将转让土地和转让房产按同一税率、税种征税不合法。

  4、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220万元价格转让营业楼時郭某某代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9.5万元税款,应予核减

  5、税务机关将150万元的未到期租金也认定为逃税数额欠妥,应予核減

  另有下列综合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成为国家、企业和职工作出了一定贡献,其主观上并没有要偷逃国家税款的动机这与有錢不缴税或正常经营的企业故意逃税有很大区别;2、被告人张某成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被告人曹某栋的辩护人提出以丅主要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囚曹某栋处理公司会计资料是在董事长安排、授意下做出其主观犯意明显不足。

  2、起诉书指控的出售库存商品品账目已超过15年保存時间被告人曹某栋在领导授意和安排下,将出售库存商品品的会计账簿和相关凭证处理虽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案的职工入股股金产生于1998年,被告人在处理该原始凭证时刚届满15年虽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和不足,但入股股金已全部退还给職工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被告人曹某栋实施销毁账簿和凭证的目的、动机不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逃税罪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曹某栋在逃税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曹某栋只能对其经手出具的收款数额承担责任,其中有45张收据共计2030275元并非被告人曹某栋經手。

  3、本案的应缴税款应按实际收取的830万元计算

  一、关于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故意销毀会计凭证的事实。

  1998年7月原介休市某某公司改制为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曹某栋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会计。改制后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财务资料。2011年4月被告囚张某成将公司财务室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侯某某。2013年9月为了给侯某某腾出财务室,被告人张某成将被告人曹某栋及公司副经理郝某某、出纳王某某叫至财务室宣布撤销公司财务部门,并安排被告人曹某栋等人将财务室的两箱财务资料处理掉被告人曹某栋保留了公司2010姩至2013年的财务资料及1998年至2013年的公司财务报表,将其余财务资料全部给了收购废品的人经查,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張某成、曹某栋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的金额包括公司改制时的存货42万余元职工入股股金50.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鉯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王某某、任某玉、曹某某、宋某某、王某英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介休市某某公司收款凭证、收据、领条及证明。

  证实:1998年7月介休市某某公司改制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53名职工出资入股公司出具盖有公司财务专鼡章的收款凭证或收据,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股金全部退还给入股职工

  2、介休市公安局扣押清单。

  证实:2015年4月23日介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曹某栋、王某某、郝某某处扣押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资料13包;同年4月24日,从被告人曹某栋处扣押2010年到2014年的账簿16夲、记账传票6本;同年5月21日从被告人曹某栋处扣押1998年至2014年的会计报表17本;扣押会议记录2本、房地产转让协议1份、协议书1份、补充协议1份、转讓房地产使用权的说明1份、董事会决议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1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4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书3份、协议书及补充合同1份、協议书及补充协议1份、转让协议1份、房地产转让合同1份、转让协议1份。

  3、介休市审计局关于介休市某某公司2001年至2013年现金收支审计情况說明

  证实:经介休市审计局对介休市某某公司提供的原始票据进行审计,介休市某某公司没有设置会计账簿也没有会计凭证,建議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介休市审计局关于介休市某某公司2001年至2013年现金收支审计情况问题说明。

  证实:介休市某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财务资料严重不规范,出售不动产售价不详与公司职工签订协议是否有效不明,开发的住宅楼现状不详因审计掱段有限,无法查清其真相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

  5、被告人张某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介休市某某公司实施产權置换改组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方案的决议、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某公司实施产权置换改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介休市某某公司国囿产权置换协议书及相关公证文书。

  证实:1998年7月30日经介休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介休市某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张某成出资15.6万元(占31.1%)、职工出资入股34.5万元(占68.9%)零价置换国有产权将介休市某某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同年7月31日介休市商业总公司受介休市政府委托,與介休市某某公司签订国有产权置换协议书同年9月11日在介休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6、财务移交明细

  证实:2013年9月30日,王某某、被告人曹某栋移交郝某某历史资料七包、九洲公司交款支出资料一盒、收入现金及相关单据

  7、被告人张某成提供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职工入股花名单。

  证实:1998年改制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50人,入股金额为501000元其中法人代表被告人张某成出资156000元,占31.1%职工出资345000元,占68.9%

  8、介休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对介休市某某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介休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证实:1998年5月31日经介休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介休市某某公司总資产评估值为3256466元;总负债评估值为7012633元为流动负债;净资产评估值为-3756167元,实收资本为670422元、资本公积为-254078元、未分配利润为-4172511元资产负债表显示:存货682791元,评估数421222元(出售库存商品品评估数391421元低值易耗品评估数29801元)。

  9、介休市审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经介休市审计局对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至2013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该公司提供的包包账里没有出售库存商品品及职工股金的相关资料

  10、关于会計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

  证实: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其中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細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为15年。

  11、介休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介休市审计局出具的介休市某某公司2001年——2013年包包账980万元收入、支出明细登记表

  证实:经介休市审计局审计,介休市某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中没有该公司50.1万元职工入股股金的原始收据和相关账证材料

  12、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奣及郝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时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商品进行了评估该公司的会计账簿茬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建立,销毁涉及的出售库存商品品应按42万余元认定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该述称:我在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曹某栋是公司的会计和财务负责人。1998年公司改制后关于公司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都一矗是我保管,需要记账的收入和支出我就制作成记账凭证都移交给会计曹某栋剩下的不入账的发票、收据等单据我就都包成纸包子一直保存在我身上,这些包包发票、收据都移交给了郝某某最后审计局审计的就是这几包发票、收据、白条。

  2013年9月份公司将财务室卖給侯某某,张某成跟郝某某、曹某栋还有我说让我们把房子给侯某某腾出来并安排曹某栋、郝某某将没有用的凭证、账薄、会计报表等財务资料连同办公室的旧家具一并处理掉,具体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处理的这些财务资料都是会计曹某栋管理的,具体是哪个年度的我鈈清楚

  公司1998年7月改制后的经营活动主要有拆迁改造营业楼、修建职工住宅楼、出售营业楼及附属建筑、处理改制时的出售库存商品品等经营活动。刚改制时公司财务运行比较正规,相关财务资料我制作了记账凭证交给会计曹某栋,由他记账后来公司董事长张某荿让我把单据先放起来,不要入账有的经营情况我就不给曹某栋作记账凭证,收支情况对平后将原始单据保存在我手里。公司成立时董事会董事和职工入股集资款的五十多万元是记了账的,公司改制时的出售库存商品品也记账了后来零星的张某成让入账的我也给曹某栋制作传票了。2013年9月撤销财务之前公司的账簿、装订好的凭证等财务资料在财务室的柜子里放的,是会计曹某栋保管着腾财务室的時候,张某成让曹某栋和郝某某处理了他们就找了个收废品的人,帮着把保险柜搬到地下室把财务室的一些财务资料和不要的东西给叻收废品的人,当时张某成在场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该述称:1998年7月介休市某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我是公司董事会荿员并担任公司副经理一职。1998年公司改制之后基本不记账财务资料不齐全,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的发票、收据等单据由财务上的人包成紙包子保存起来公司改制后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会计是曹某栋,出纳是王某某2013年9月底,董事长张某成通知曹某栋、王某某和我公司將财务室占用的房子卖给了侯某某,为了让我们腾房子决定解散公司财务。张某成让出纳王某某将她保管的一些公司财务的几包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移交给我保管并制作了移交表,我们将这些资料锁到公司保险柜里钥匙由我掌管,王某某掌管密码2014年7月,介休市审計局审计我们公司时我们就将这些发票、单据交给审计局了。腾房子的当天有张某成、曹某栋、王某某和我在场。张某成安排让把财務室没有用的东西都处理了曹某栋就叫来一个收废品的人,让他把保险柜两只柜子搬到地下室的一间房子里财务室里其他的东西(两只櫃子和一些纸质东西,我不清楚有没有财务资料)就都让这个收废品的人拿走了搬房子时财务上有1998年改制之前的公司财务资料,账簿、凭證等张某成说这些东西没有用了,就让财务上的人处理给收破烂的了处理这些财务资料之前,我不知道是否报有关管理部门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成的供述。

  该供述称:1993年5月我担任介休市某某公司经理。1998年7月介休市某某公司改制后我担任董事长至今。公司注册资金50多万元我个人出资15.6万元,公司50多名职工每人入股3000元入股股金共计15万元左右。

  改制以后公司搬房子蓸某栋问我说公司改制之前的账怎么处理,我就让曹某栋销毁掉了因为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的账务不规范我一直认为是只要有收据、有打下的条子就算记账了,所以对记账不是很重视

  1998年改制前的财务资料,在相关部门审计评估后也让曹某栋处理了,都卖给收購废品的了我认为这些资料已经没用了。要拆迁改造公司营业场所来回搬腾麻烦,我就安排财务上的曹某栋把改制前的财务资料处理叻我不管他们怎么处理,要拆迁他们把房子腾下就对了,至于他们怎么处理是搬回他们家还是卖废品,我就不管了

  公司改制後设立着财务部门,组成人员有会计曹某栋和出纳王某某改制后财务资料不齐全,商品销售这块一直规范的记账改制后半年左右,曹某栋告诉我公司的账没有办法记我说不能记就不要记了,所以固定资产和基建这块基本没有记账,但是我交待曹某栋、王某某一定要將反映收支情况的发票、收据甚至是白条保存下来2013年我公司将办公室卖给侯某某以后,曹某栋问我以前的这些财务资料怎么办由于没囿地方存放财务室的这些资料,我说处理了算了我就跟郝某某、曹某栋、王某某说把财务解散了,曹某栋、王某某将财务上一直保存的沒有记账的原始收支单据都包成一包一包的纸包封存保存并移交给郝某某负责保管,后来介休市审计局审计的就是这些包包发票、收据等资料曹某栋他们处理的具体有什么东西我不太清楚,曹某栋应该清楚我没有安排曹某栋和郝某某处理财务上1998年改制后的财务资料,怹也没有告诉我这些财务资料不能处理销毁财务资料前,我们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公司改制时评估审计表上有42万多元的出售库存商品品,我不知道是否在公司账簿上反映了当时公司董事会让梁翠花负责处理的这些商品,峩不知道处置情况是否记账公司改制后有50多万元的股东入股集资款。我不知道曹某栋记账了没有我现在仍保存着职工入股的花名表。這部分款全部退给职工了

  2、被告人曹某栋的供述。

  该供述称:介休市某某公司于1998年改制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至1998年改淛前的账簿和凭证,在审计评估后张某成让我把这些当废品卖了,具体卖给谁我记不清了提供给介休市审计局的原始单据(收款和付款憑据)应该是改制后的全部收支凭据,具体出纳王某某清楚都是真实发生的业务。1998年至2000年某某公司拆迁改造没有经营业务,所以没有这段时间的凭据2009年之前的账簿在2013年我们公司解散财务时,张某成让处理卖废品了

  2013年的时候,张某成让把公司从1993年开始的会计凭证和賬薄都处理掉提供给介休市审计局的会计档案资料没有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表,只有2010年-2013年的单据(收支的包包发票)会计凭证和账薄嘟销毁了,还有财务会计报表在公司保存着。

  2013年公司财务原先占用的办公室卖给了侯某某当时要给侯某某腾房子,张某成就说公司不需要财务了原先的财务资料没有用了,也没有地方放就让把这些东西都处理掉,所以我们就将这些财务资料都处理了从1993年开始箌1998年改制前的和1998年改制以后一直到2009年的所有的会计凭证和账薄都处理了,剩下1998年开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表都保存的还有自1998年到2013年的公司收支的票据都打包封存并在张某成的监督下制作了移交表,移交人是我跟王某某、接交人是郝某某当天搬房子的时候,我将这些会计资料(有两个纸箱子)都处理给一个收废品的人了。当时处理这些会计资料的时候张某成、郝某某、王某某和我都在场。处理的会计资料均未到期要将这些资料处理掉是因为张某成的决定,我提出说万一有关单位要查账怎么办张某成说留下近三两年的就行,我就将自2010年至紟的会计档案资料都留下了处理掉的会计凭证和账薄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和记载。

  1998年公司改制时审计评估报告里有公司42万元的出售库存商品品,这些出售库存商品品是张某成让梁翠花和吴巧英处理的没有报我们财务上,我们财务上也没有记载怎么处理的股东集資入股的款,财务上有记录当时都给缴款人开具了收据。这些收据的存根联在2013年处理了的财务资料里当时这部分钱公司开支了,账上吔有记载2004年后,股东的集资款陆续给退了退款后收回的收据在王某某保管的凭证里。

  公司的财务资料平时就是由我保管2013年9月财務室卖给侯某某之前,一直在财务室的柜子上放着记账凭证和账簿在两个纸箱里。当天我们让收购废品的人帮我们将财务室的一支保险櫃和两只柜子搬到地下室张某成让把两只没地方放的柜子和没有移交郝某某的财务资料给了收购废品的人,没有向他要钱处理这些财務资料时张某成、郝某某、王某某和我都在场。搬到地下室的保险柜里放着王某某移交给郝某某的公司收支凭证(包包账)两只柜子里放着公司的一些空白票据和地下室经营户2010年至2014年的账簿,1998年至2014年的财务报表销毁公司的财务资料,没有向相关部门申报过没有制作销毁清冊,这些财务资料没有达到销毁年限只是听了张某成的话,按照他说的将会计资料、账薄、报表等都卖给收废品的了这是我作为公司哆年财务人员的失职。

  二、关于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逃税的事实

  1998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張某成代表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将公司营业部、公司院内房屋19间、公司营业大楼、锅炉房、传达室、变压器等资产出售、转让,转让总金额1318万元2013年10月,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出售、转让资产的款项全部收回从1998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未将出售、转让公司资产的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仅在2008年4月和10月分两次向介休市地税局申报缴纳了销售不动产160万的税款89200元。2010年12月侯某某为了办理锅炉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按照转让协议约定代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销售不动产31万元的税款31387.5元,其余销售公司资产的1127万元收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2015年3月至5月,介休市哋税局对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转让公司资产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查实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1998年至2013年期间,对销售、转让公司资产的收入不履行如实申报义务逃税金额累计元。2015年6月10日介休市地税局作出介地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应纳税额元同年6月16日,介休市地税局作出介地税稽罚[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對被告单位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元,并向被告单位送达截止税务机关移交之日,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缴纳税款及罚款的义务根据从介休市地税局、国税局调取的被告单位纳税申报资料及介休市地税局移送案件的调查报告计算,被告單位在2010年逃税149800元占该年度应纳税额的69.27%;从1998年至2013年,累计逃税金额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逃税情况登记表。

  证实: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年逃税元;其中2010年逃税149800元占应纳税额的69.27%,2011年逃税17335元占应纳税额的24.05%。

  2、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哃、转让协议、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郭某某自述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收据、契税完税证、发票、山西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证实: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出售给郭某某的情况具体包括:2011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30万元价格出售锅炉房及院落2007年4月1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13万元价格出售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以8万元价格出售传达室及院落2004年3月2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出售营业大厦。2004年10月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500万元价格转让营业大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2004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980万元总价出售伍层营业楼一栋;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偿占用地下室15年,年租金10万元共计150万元,从980万元转让费中扣除2004年11月9日,郭某某缴纳契税20万え

  3、候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与候卫国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收据、转让房地产使鼡权的说明、完税证及补充协议书

  证实:2010年10月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将公司院内最北面的仓库房及土地使鼡权有偿转让。2010年10月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30万元价格将公司大院内最北面七间房及简易棚转让给侯某某。2011年4月1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13万元价格将公司院内南边一间约40平方米房屋转让给侯某某。2010年12月24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税款31232.5元、印花税155元。

  4、介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协议书

  证实:2006年10月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4万元价格将一东西长22米、南北宽1.7米的过道使用权转让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5、张某成、曹某栋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1998年10月介休市某某公司改制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任董事长被告人曹某栋任副董事长兼会计。

  6、被告人张某成提供的销售、转让公司资产的证据材料包括:①2010年10月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成与侯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

  证實:2010年10月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大院内最北面七间房及简易棚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侯某某。

  ②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补充)

  证实:2011年4月1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大院内南边一间约40平方米的房屋以13萬元价格转让给侯某某

  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账联。

  证实:2009年11月4日侯某某支付介休市城建开发总公司购买房屋的款项120150元,稅率8.725%税额10302.87元。

  ④1998年12月1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转让补充合同》。

  证实:1998年12朤1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房地产以120万元价格出售给郭某某,郭某某于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转让款项同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转让价格变更为220万元。

  ⑤2004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协議》。

  证实:2004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公司五层营业楼一栋(包括地下室)以480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之后双方簽订补充协议将转让费总金额变更为980万元,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偿占用地下室15年年租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从郭某某的应付款中扣除。

  ⑥2000年7月24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及附图。

  证实:2000年7月24日介休市某某囿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院内北房六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转让费变更为10万元定金交纳6万元,所剩4万元于2000年底货物折抵交清

  ⑦2007年4月1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

  证实:2007年4月18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院内原某某公司传达室及院落一所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先交5万元,余款于2007年10月底前付清同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以13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先付5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底前付清

  ⑧2011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证实:2011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公司院内锅炉房及院落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

  ⑨2002年10月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书》、附图及《转让宅院补充合同》

  证实:2002年10月1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北房五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与郭某某同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转让價格变更为10万元。

  7、介休市地税局出具的介休市某某公司纳税申报资料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8月20日,介休市地税局将介休市某某公司2006年至2015年7月31日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004年至2010年额税款征收情况表、2014年至2015年7月31日税收征收情况表送达介休市公安局

  8、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年税款申报征收情况表。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缴纳税款合计67515.68元;2005年缴纳税款合计70097.15元年合计缴纳税款元。

  9、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年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表、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表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至2010年的应征税款及申报缴納税款情况。

  10、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至2015年纳税情况表

  11、介休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动產偷税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相关转让合同、协议书与侯某某签订的相关合同,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占用37平米场地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证实:介休市地方税务局查处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違法事实。从1998年至2013年期间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履行如实申报义务造成少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稅557500元、城建税39025元、印花税6440元、土地增值税元、教育费附加16725元、价格调节基金8362.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0元。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欺骗、隱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元,并且占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元百分之十以上经介休市地税局依法下达《税务處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015年6月10日,介休市地方税务局姠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的营业稅557500元、城建税39025元、教育费附加16725元、价格调节基金8362.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0元、印花税6440元、土地增值税元;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從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年6月16日介休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偷税经介休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え介休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12、介休市地方税务局移送材料,包括:①晋中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缴款书

  证实:2008年5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并缴纳营业税(房屋租赁)40000元、城建税3019.88元、教育费附加1294.24元、价格调节基金647.12元;同年10月10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並缴纳营业税(房屋租赁)40000元、城建税2800元、教育费附加1200元、价格调节基金600元。

  ②2005年至2012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至2012年账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等主管税务机关審核均为合格。

  ③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书、转让给郭某某营业楼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证、房地产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郭生申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介休市绵山地产评估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及附件汢地出让金情况,土地评估费收据一张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两张,土地登记费、发证费收据一张地产交易费发票一张,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出具的关于办理出售的营业大厦土地证与房产证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介休市瑞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附件,介休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

  证实:2015年4月15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委托介休市地方税务局计算2004年4月9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介休市某某房地产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结合2004年5月3日介休市绵山地产评估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介休市百货有限公司现使用的介休市城内某某宗地总面积为6570.94平方米评估哋价总额为人民币294.83万元,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元

  13、介休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介休市国家税务局从現有的金三系统和原有的TAIS系统调取了“介休市某某公司”从2005年12月至2015年7月的纳税申报资料2013年8月份至2015年7月份数据为金三系统查询,2005年12月份至2013姩7月份数据经TAIS系统查询1998年至2005年11月份数据因旧系统统一停用无法查询。

  14、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税资料短缺的说明

  证實:2013年9月底,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某成决定并宣布撤销企业财务当即腾出办公室归还房主,将全部资料处理(包括公司多年账本、凭证及报税留用资料等)报税的企业留用资料于2013年已处理完毕,现在的会计核算是由几户经营者组织起来与公司无经济往來,不处理公司事务

  15、介休市国税局提供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至2015年7月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表。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至2015年7月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6、介休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出具的说明及关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

  证实:介休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于2006年、2008年未有在介休市某某公司进行检查的相关记录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哋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之前。其他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次纳税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7、介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动产应补缴相关税费计算过程、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证实: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共计元,除去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逃税金额为元。

  18、介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所提到证据的说明及关于再次“调查核实”说明

  证实:经介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核实,被告单位提供不出代缴税款缴款书关于出售介休市某某公司营业大楼合同价款为980万元与返租地下室15年属于两种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售楼计税价款应确定为980万元。

  郭某某是契税的纳税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价调金、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9日与郭某某签訂的锅炉房转让合同中,未单独标注锅炉的评估价值该公司给郭某某开具的收据全部是锅炉房款。

  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8ㄖ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按营业税税目第八项“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确认税目税率计算稅款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该述称: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将某某营业厅及后面的仓库等拆迁改造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層的营业楼和三栋家属楼2004年,公司将营业楼卖给了郭某某我收了郭某某980万元现金,并把营业楼卖给郭某某的所有票据都包在一个包里收取郭某某的980万元和租金有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公司的收支及资金走向是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经我手办理公司没有账本,都是会计原始凭证我经手的所有票据就包在一起,公司为什么不记账我不清楚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该述称:公司改制后就将位于某某营业建筑“营业厅”及后面的仓库和平房拆掉重建,在原址上修建起一座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的百货销售营业楼和宿舍楼2004年春天,經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决定以980万元价格将营业楼卖给郭某某,郭某某承诺将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个人部分交至退休,地下室由我公司整体承租租期十五年,租赁期限至2019年租金为150万元,最终郭某某支付我公司人民币830万元的购楼款该笔款项至2013年付清。

  3、证人郭某某的證言

  证实:1998年12月19日,张某成代表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我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介休市某某房地产以120万元价格出售給我。当天晚上张某成就找我说他们的股东认为价格低了,要求增加金额于是同年12月20日,张某成和我签订《房地产转让补充合同(一)(二)(彡)》将营业楼及楼后所属一间办公室的转让成交价变更为人民币220万元;并对具体的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和其他事宜做了补充约定。

  2000年7朤24日张某成和我签订一份《协议书》,将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36号院内的宅院一幢(内有北房六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我因为当时我们⑨州公司承揽着某某公司修建营业楼的工程,我要用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就商量将转让金额变更为10万元。同日我们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議》,将转让金额增至10万元定金交纳6万元,所剩4万元于2000年底货物折抵交清

  2002年10月1日,张某成和我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生活区院内宅院一幢(内有北房五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我,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款项2002年10月10日,我们又簽订一份《某某公司转让宅院补充合同》将该宅院的转让价增至10万元,签订合同时一并交齐款项

  2004年4月8日,张某成与我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某某房地产以500万元价格出售给我。同时介休某某公司占用营业楼的地下室15年做为營业场地。我从2006年开始承担某某公司现有98人的养老金直到每个员工退休为止。同年4月9日张某成又与我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约定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将介休市本公司五层营业楼一栋(包括地下室)以480万元价格转让给我同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转讓价变更为980万元。从2004年4月底开始某某公司占用营业楼地下室15年,每年租金10万元共计150元(此款项从我的应付款中扣除)。2004年10月8日张某成又囷我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介休市某某公司将依法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售给我转让价格共计500万元。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按2004年4月9日的《补充协议》执行的当时,我和某某公司商定的是购买营业楼的价格是500万元480万元是给98名职工交养老保险金的,我手里有某某公司股东会议关于这笔资金用途的会议记录

  2007年4月18日,张某成与我签订一份《转让協议》约定介休市某某公司以13万元价格将变压器及附属设施全部转让给我,协议签订后先付5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底前付清。

  2007年4月18日張某成与我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介休市某某公司以8万元价格将某某传达室及院落一所转让给我协议签订后先交5万元,余款于2007年10朤底前付清

  2011年4月9日,张某成与我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介休市某某公司以30万元价格将位于某某公司院内锅炉房及院落一并轉让给我。先付定金5万元整2011年5月底、6月底各付5万元,九月底付10万元整12月底付清所有余款。

  以上是我购买某某公司房地产的合同签訂情况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给某某公司这些购房款项,到2013年才将这些款项全部付清某某公司都给我出具了收款收据。

  4、证人候卫国的证言

  该述称:2007年7月,我租赁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大院最北面的七间房屋做仓库并和该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是40年后来,我与张某成商量将《租赁协议》变更为《房地产转让协议》,并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金额30萬元。过了两个月我和张某成一起找评估单位将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是31万元2010年12月24日,我又和张某成去介休市地税局缴纳了各种税款3万多元(地税局是按评估价收税)然后在介休市房管局将某某公司房产(介)字第号房产证变更为我的名字。

  2011年4月11日张某成与我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以13万元价格将某某公司院内南边的财务室转让给我至2013年10月9日,我将该笔款项全部付清2013年9月底,某某公司才将这间財务室腾出来交给我使用

  5、证人吴泽的证言。

  该述称:2006年10月至2012年我是介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伙人。2006年10月某某公司購买了介休市日杂公司的地方开发房地产,因为与相邻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条1米多宽的通道我们就于2006年10月8日和张某成签订《協议书》,约定该公司将该通道给我们占用我公司补偿其4万元。次日张某成带着收据到我公司把钱取走。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成的供述

  该供述称:介休市某某公司1998年改制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后,主要经营公司的资产具体有修建营業楼、职工宿舍楼,出售、转让公司资产等没有经营过商品。但是有部分职工以我们某某公司的名义在公司营业楼的地下室租赁场地經营商品。职工自主经营商品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由曹某栋给他们统一制作各种报表他们以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纳税款,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也就是租赁场地的租金。

  公司出售、转让过公司的营业厅、公司院内的11间房屋、公司新建的营业楼、公司的传达室、变压器、锅炉房、公司院内北边的七间房、南边的一间房(公司财务室)等资产详细情况如下:①1998年12月19日,我代表某某公司和郭某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介休市某某房地产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同年12月20日我和郭某某签订《房地产转让补充合同(┅)》,约定营业楼及楼后所属一间办公室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0万元同日,我们还签订了《补充合同(二)》和《补充合同(三)》对其他事宜做叻补充约定。②2000年7月24日我和郭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将36号院内的宅院一幢(内有北房六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同ㄖ,我们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转让金额增至10万元,先交纳定金6万元所剩4万元于2000年底货物折抵交清。③2002年10月1日我和郭某某签订┅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将介休市某某生活区院内宅院一幢(内有北房五间)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同年10月10日,我们又签订一份《某某公司转让宅院补充合同》将该宅院的转让价增至10万元,签订合同时一并交齐款项④2004年4月8日,我与郭某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介休市某某房地产以500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郭某某在2004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购房款项营业大厦转让后,公司继续占用营业楼的哋下室15年做为营业场地郭某某从2006年开始承担公司现有98人的养老金,直到每个员工退休为止2004年4月9日,我与郭某某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匼同书》约定公司将介休市本公司五层营业楼一栋(包括地下室)以480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当时为了在原合同中规避销售不动产税想少茭税,所以写成金额较少的480万元为防止郭某某以480万元履行合同,同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转让价格变更为980万元,约定全部款项臸2010年11月底前交纳完毕从2004年4月底开始,公司占用营业楼地下室15年每年租金10万元,共计150万元(此款项从郭某某的应付款中扣除)2004年10月8日,我叒和郭某某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依法领取的介国用(2004)字第0702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仩建筑物(营业房)以500万元价格一并出售给郭某某;营业大厦转让后,地下室由公司继续使用15年作为营业场地产权归郭某某;郭某某从2006年开始承擔公司现有98人的养老保险金,直到每个员工退休为止;郭某某自合同订立后最迟到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关于出售营业楼的业务,我们与郭某某执行的是2004年4月9日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⑤2007年4月18日,我与郭某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变压器及附屬设施以13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先交5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底前付清。⑥2007年4月18日我与郭某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將某某传达室及院落一所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先交5万元,余款于2007年10月底前付清⑦2011年4月9日,我与郭某某签订一份《房地產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某某公司院内锅炉房及院落以30万元价格一并转让给郭某某。协议签订后先付定金5万元整2011年5月底、6月底各付5万え,9月底付10万元整12月底付清所有余款。以上是某某公司销售、转让给郭某某房地产的合同签订情况⑧2007年7月,我和侯某某签订了《租赁協议》侯某某租赁公司大院最北面的七间房屋做仓库,租期是40年2007年7月10日,侯某某一次性缴纳租金28万元2010年10月1日,我与侯某某签订《房哋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大院最北面的七间房屋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侯某某。签订协议后侯某某又缴纳了2万元购房款。2010年12月24日我和侯某某去介休市地税局,他代公司缴纳了3万多元的税款之后,我们在介休市房管局将某某公司房产(介)字第号房产证变更为侯某某的名字⑨2011年4月11日,我与侯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某某公司院内南边的财务室以13万元价格转让给侯某某。2013年10月9日侯某某交清该筆款项2013年9月底,公司将这间财务室腾出来交给侯某某⑩2006年10月8日,我与介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公司樓南的约37平方米的通道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某公司长期使用。公司转让、出售这些资产总价大概1318万元这些资产的款项已全部收回。公司收取了这些款项后实现了收入、产生了应纳税义务,公司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介休市地税局查过我们公司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凊况,责令公司缴纳税款2008年,地税局又查公司销售不动产的纳税情况我就让公司财务上在2008年5月和10月缴纳了8万多元的税款。公司从1998年9月臸2005年12月间、2006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应交纳的税额。介休市地税局在2015年3月至5月对我们公司销售不动产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務稽查同年6月10日,给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我们公司缴纳1998年至2013年间不缴或少缴的税额70多万元。同年6月16日介休市地税局丅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们公司处以逃税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也是70多万元。这两份文书都是我签收的公司没有执行這两份决定书,因为公司没有钱当时我给介休市地税局写了一份关于介休市地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的陈述意见。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峩知道不按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会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我们不按时、如实做纳税申报是没有尽到纳税义务的行为是一种逃税行为。

  2、被告人曹某栋的供述

  该供述称:介休市某某公司于1998年改制为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冬天在公司旧址修建起一座地下┅层、地上三层的营业楼2004年春天,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营业楼出售最终郭某某以980万元买下整栋楼,为了安置原先职工公司租赁营业楼嘚地下室作为营业场地,租期15年租金150万元,至2019年到期最终郭某某支付我公司830万元。

  关于公司经营资产方面主要是进行了修建职笁宿舍楼、营业楼等工程项目;出售、转让公司资产等经营活动,有些重大经营活动经过董事会研究如修建职工宿舍楼、修建营业楼、出售、转让营业楼等事情,有些就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如出售锅炉房、变压器、传达室、财务室等事情。公司总共收入了1300多万元这些款項全部收回了。

  我是公司的会计负责公司的纳税申报,职工经营商品这块业务是按时、如实向税务机关做了纳税申报公司经营资產这一块大部分没有向税务机关做纳税申报,只申报了少部分1998年至2005年,公司销售、转让资产的业务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做纳税申报;2006年至2013姩公司销售、转让资产的业务情况没有全部向税务机关做纳税申报,只申报了少部分2008年张某成给了我10万元,让交了8万多元的销售不动產的各种税公司销售、转让资产的业务,董事长张某成不让记账让出纳王某某保管公司销售所有票据,我没有办法按时、如实向税务機关进行纳税申报作为公司会计,从事财会工作多年我知道依据《公司法》公司实现了收入而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会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但是公司没有钱交所以一直拖到现在。介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2015年3月至5月专门对我们公司1998年至2013年销售、转让资产情况进行了专項稽查并且张某成跟我说地税局对我公司下达了补缴税款的通知,具体补交税款的数额我不知道但是稽查之后,因为公司没有钱公司也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公司销售、转让资产产生了收入而不向税务机关按时、如实申报纳税是逃税行为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介休市纪检委调查被告单位介休市百货有限公司的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进行了询问2015年9月2日,介休市公安局对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逃税罪立案侦查当日,对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执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均是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到案接受讯问

  另有下列综合性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从介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

  证实: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9月由介休市某某公司改组设立住所介休市城内,被告人张某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被告人曹某栋任副董事长,郝某某任副经理

  2、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的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2014年12月25日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夶队配合介休市纪检委调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进行了询问2015年4月1日,介休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荿涉嫌职务侵占受理调查调查中发现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同年7月30日介休市地税局以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逃税罪移交介休市公安局调查。同年9月2日介休市公安局对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逃税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对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执行刑事拘留。在整个办案過程中均是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到案接受讯问。

  3、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价值42.1万元的存货和50.1万元的职工叺股股金的原始单据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张某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某栋莋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1998年至2013年期间,在公司销售、转让资产實现收入后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缴纳税款,逃税金额累计达元仅2010年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69.27%,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的义务,在限定期间内不补缴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稅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亦构成逃稅罪,对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成、曹某栋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时,经公咹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各自逃税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被告人张某成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曹某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逃税被介休市地税局处以的罚款元,应当在所判罚金中予以折抵

  被告人张某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成不构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辩护意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行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介休市地税局于2004年11月9日收取郭某某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是按500万元的交易价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在同一标的物上形成了两个不同计税金额的征收数据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作为买卖双方,郭某某是契税的纳税人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价调金、地方教育費、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逃税数额应核减郭某某代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9.5万元税款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某某缴纳的9.5万元税款是其作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款与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鈈动产应缴纳的税种不同,不存在代缴税款问题;提出的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9日与郭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包括锅炉一台及附属設备税务机关按不动产的税率计征税款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份锅炉房转让合同只在转让标的括号中标注“其中包括锅炉一台及附属设备和院内蓄水池”,并未单独标注评估价值且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郭某某出具的收据全部是“锅炉房款”,故税务机关确认税目税率计算税款合法;提出的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转让37平米土地的协议税务机关將转让土地和转让房产按同一税率、税种征税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税务机关是按照营业税税目第八项“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确认税目税率计算的税款,计税合法;提出的逃税数额应将150万元未到期租金核减的意见经查,因出售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营業大楼与返租地下室15年属于两种纳税行为售楼计税价款应确定为980万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成积极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曹某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栋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同上;提出的被告人曹某栋在逃税犯罪中系从犯且应核减相应纳税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栋在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兼会计,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负有按照会计从业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义务,并负责公司的稅务申报被告人曹某栋在该公司销售、转让资产实现收入后,在明知不申报应缴纳税款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况下不申报公司应缴納税款,对公司的逃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逃税数额应将150万元未到期租金核减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零一条、第彡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介休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行政罚款元予鉯折抵,剩余罚金人民币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逃税罪判处三姩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某栋犯故意銷毁会计凭证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ㄖ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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