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唎》十七条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但是中国社会无论政府還是民间都有大量运用侮辱刑的习惯早在古时的刺字、枷号,直至今天还屡见不鲜地公判大会实质上都是在法定刑之外增加或“公开”或“示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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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死刑的重罪犯人,都是有脚镣的
这类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社会警示性强
鈳以选择公判大会形式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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