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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于2017年9月2日与塔罗乐器有限公司开始上班2017年9月7日下发工牌。
(2) 本人于2018年5月27日与塔罗乐器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合同
(3) 本人于2018年8月19日向塔罗乐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宇先生正式提交辞职申请(由公司行政主管李丹女士代交书面辞职申请给总经理)。
申请注明本人于30日后(2018年9月20日)正式离职,期间配匼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总经理先生并未当时批准。
(4) 本人任职即将一年并未有任何的社会保险。
(5) 本人任职即将一年于工作8个月財签订合同。
(6) 合同一式两份本人多次提出要拿回本人(乙方)的合同,被公司驳回
(7) 2018年7月,本人工作应得工资为人民币10400元
每朤15日发放上月工资。
8月15日并未发放工资,直至8月18日发放工资人名币5400元。
仍有人民币5000元未发
得到的回复是,公司实行缴纳合同金制度从工资里扣除5000元作为“合同金”。
(8) 与总经理商议辞职得到回复说,我提交的辞职申请如若公司不予批准,则不可离职否则视為违约处理,应扣除相应的违约金5000元以及承担责任10000元。
如上所述本人根据劳动法正规程序递交辞呈,清楚写出于30日后离职
得到答复為,如果未经签字30后日离职则在离职3日后收到律师函接着承担合同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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