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海政发〔2017〕69号
因舊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項决定如下: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單位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月湖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達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簽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高塘四村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住:???。
主要负责人:卫东,该所所长
被執行人:宁波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864,住:???。
法定代表人:任美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Φ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高塘墩离职干部休养所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博?????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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