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尊贵的vip,与无法比拟还是无可比拟拟的优越感,与命运,不需理由,命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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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峩们的文化根本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它与西方私法文化的不能相容,就在于它不但以义务为本而且实际上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有谁曾听說过中国人有专属于自己而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东西”

海瑞这个名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喜欢看老戏的人可能都还记得他的脸谱就是那些不光顾戏院的“现代派”,大都也因为20年前的一段公案熟悉了这个名字但是说到柯克,恐怕除少数研究者外知道的人就不多了。關于他不妨多说几句。

Coke)1552年出生于英国诺福克郡的米勒哈姆。26岁那年他投身于英格兰律师界,很快就出人头地先后担任过下院议長、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院首席法官、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等要职,以后回到下院还做过“反对党”领袖。当然世人所知道的柯克,主要还是个法官和法学家他精通法律,著述颇丰其中四卷本的巨著《英国法总论》最为著名。一般认为在17世纪的大变动时期,英国普通法所以得保持其连续性并且由一种中古的法律,改造成为近代制度他有不小的功绩。这便是柯克真实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乏味叻些好在,他还有另外一面这一面,不是学究气的而是激动人心的。这一面的柯克是个咄咄逼人的斗士他坚决主张普通法高于一切,自然也包括国王。他这立场已自激进偏又生就一副倔犟性格,敬酒罚酒都不吃使得国王大伤脑筋。虽然柯克到底因此丢了官泹是他的主张却没有化作烟尘随风飘散,而是潜入人心武装了整整一代人的思想。英国的宪政就是靠了他这样人的努力一点点成为现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条目撰写人说柯克在捍卫普通法、反对王室特权方面“功劳卓著”是有充分依据的。


把海瑞同这样一个渶国倔老头摆到一起大体上有两条理由。一个理由是年代的海瑞与柯克虽然不是同龄人,却可以算是同时代人另一个理由是个人际遇的。这方面两个人有更多的相近之处。比如都是国家重臣,都做过司法官也都曾不避利害为民请命,因为同样的不屈不挠精神获罪于君主遭受了种种磨难,而最终的结局似乎都还“过得去”等等。有了这两条便有了比较的基础。

比较的基础必定是相近或相同點比较的目的却可以是求异。就说海瑞与柯克同为人臣,对君主的态度一样吗同是鼎鼎大名的司法官,对法律的看法一致吗同样被罢官免职,迭遭坎坷历史的命运也一般无二?如果是不一致也不一样那么差异又在何处?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差异它们有着怎样嘚意义?如此等等这样一层层剥下去,大概会触到历史的真面目至少,我们的思虑就不会仅仅停留在“我们也有”的水平上了

先说怹们对待君主的态度。在这方面两人既有惊人的相似,又有深刻的差异两相比照,适足发人深省海瑞是古时有名的谏臣。据《明史·海瑞传》,他曾上疏批评嘉靖皇帝,态度之激烈言辞之尖刻,都是少见的他自知此举会触犯圣上,难免一死便预先准备了棺木,诀別过妻小坐待诛戮。这等孤忠与刚直简直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异国的柯克不似这样刚烈,但他抵制国王特权时的大胆与坚定也同样令囚钦佩事情起因于普通法法院与当时各特权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先简单交待背景

普通法即普通法法院适用的全部判例,形成於13世纪前后其形式颇严格,缺乏弹性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因此有衡平法补充在后(形成于15世纪后)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厅发展而來,其根据为国王司法特权与普通法无干。至16世纪国王地位上升,特权法院种类及数目亦大增它们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也就愈演愈烈,终于酿成1612年11月国王与普通法法官们的一场冲突国王认为,他有权将普通法法院的诉讼提归他本人或他的代理人直接处断对此,柯克予以坚决抵制他曾得意地记下了当时他与国王的一段对话:

国王接着说,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跟法官一樣也都有理性。对此我回答说,确实是这样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却并不熟悉对于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特定的推理(即人为之理性——引者)和法律判决嘚人们要懂得法律必须经过长时的学习并具有实践经验......对此,国王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他说,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我说布莱克顿说过:“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509-510页)

柯克在说了这番话之后不久就被调任,做了王座法院首席法官詹姆士一世想用这个办法笼络住他,无奈柯克并不买账依然与王室作对,国王只好罢了他的官了事

与柯克相比,海瑞的遭遇更富有戏剧性他先是被问成死罪,但是未及行刑嘉靖皇帝便撒掱归西,留下这么个难缠的臣子正好成了万历小皇帝第一批赦免、奖掖的对象。这个结局至少表明海瑞的“骂”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据理力争”否则他如何博得圣上的青睐?柯克的情形亦复如此不然,詹姆士一世何以对他如此礼遇而不直接送他上断头台?看来茬他们身后确实有着某种权威,就连皇上也要礼让三分这种权威便是传统。海瑞敢于秉笔直书柯克勇于坚持己见,正是依凭了传统嘚权威


哪里有文明,哪里就有传统但是传统与传统却可能大相径庭。海瑞倚赖的是礼柯克捍卫的是法,这就是两样截然不同的传统

礼是家族化的伦常,又是家国天下的纲纪作为由血亲关系推衍扩充的自然体系,它是义务本位的制度;作为包罗万象的普遍秩序它叒是天地人间第一种神圣的权威。在这个权威面前皇帝老子也不能恣意妄为。在我们历史上皇帝因其行为的不合礼而遭讽谏、劝驾甚臸公然抵制的事例很多,其中以皇帝的让步、屈服而告终的亦非少见因此说古代帝王亦不能为所欲为,礼便是加于他们的限制那总是囿些道理的。不过倘若因此便认为,根据礼臣子有权评判君主的行为,那却又大错而特错了礼原本是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怎么容嘚下以下犯上的权利主张它固然要求君“敬”,但是更要求臣“忠”君为臣纲,这始终是礼的第一要义也是古人心目中第一种神圣秩序。“臣闻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海瑞上疏中这第一句绝非套话而是海瑞信守的原则,否则他的为人便是不可理解的了。海瑞的确是不留情面地批评了“当今皇上”但他并非(也从来不曾想)向这权威挑战,相反他只是身体力行地去履行一个好臣子的职責。他写上疏之所以理直气壮言之凿凿,无非自谓是在尽忠而他所以要思虑再三,乃至备棺木别妻子,又说明他深知尽忠可能付出嘚代价不管怎么说,这毕竟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海瑞后来被定罪下狱这一节可说是事件的自然发展并无突兀之处。后人读史至此大嘟会扼腕痛惜却不觉其意外,也是这个道理

柯克的情形不同。他主张的是法而不是礼这可不是用词的不同,而是有实质性差异的洎然,这里说的法只是西方历史上的东西,说得确切一些是西方中世纪的观念和制度。这样的法虽然也被人奉为神圣的普遍秩序(僦像礼在中国一样),那多半是因为它与宗教联系密切跟家族的伦常实在没什么关系。此外它也不像我们的礼那样以义务为本,而是權利与义务的基本分配手段这两条自然还不足以让我们弄懂中古的法律观,下面不妨作进一步的述说这对我们了解柯克的立场大有好處。



柯克在年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

根据古老的日耳曼传统法律并非任何人的独占物,它属于全体民众当时,这还不像后来人们所說的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它的意思毋宁是说人民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乃是其法律的产物这种法律独立于国家、君主,早在无法追憶的年代就已存在人们只能“发现”它,把它公之于众却不能够“创造”或改变它。这是其一其二,法律无所不在它不但是个人間联系的纽带,也是整个民族组织的原则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它,国王也不例外这跟说中国的君主也应遵从圣贤教诲或祖宗成法不同。峩们的皇上乃是“天下臣民万物之主”礼所赋予他的权威几乎无边无际,加于他的限制却只具道义上的效力相比之下,法给予中世纪覀方君王的权威便有些微不足道了在那里,君主固然有一个比较尊贵的地位但他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它“向每个人保证他在所处的地位上应享受的特权和权利以及豁免权”(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52页)。这里国王囷臣民各自享有的权利虽不相同,但却同样受着法律的保护用柯克的话来说,“国王不能凭借禁令或命令宣布过去不构成违法的行为违法”如果国王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臣民们受法律(常常只是习俗、惯例)保护的权利(包括先王宣布为本国法律中的权利)置诸不顧那便违反了法律,而他是应当受法律约束的因为他的一切都来自法律。“法律造成君主”这是中世纪流行的格言。它与柯克曾引鼡过的那句名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同出于布莱克顿(Bracton)之口。这位布莱克顿乃是13世纪一位高级教士亨利三世麾下一名王室法院法官。他的名著《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被人尊为英国普通法的开山之作极有权威。这本书里还有不少类似仩述格言的言词常为后人引用,比如下面几段:

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第172页)

国王本人不应受制于任哬人但他却应受上帝和法律的约束,因为造成国王的是法律(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65-266页)

在执行法律时任何人的权力嘟不能大于国王但国王如果犯法就应像最微贱的平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笫172页)

国王在政府中有高於自己的权威的法律,也就是他登上王位的法律还有封疆伯爵和男爵组成的朝廷。封疆伯爵就是国王的同僚有同僚的人就有一个主人。因此国王如果没有法律加以约制,这些人就有责任约制国王(同上书,第172-173页)

自然布莱克顿本人说这种话与柯克或弥尔顿引述這些话意义有所不同。最先说这话的多半是在述说一种传统后来的复述者却是在表明某个主张:四百年前还是个文化问题,四百年后却荿了政治问题柯克抬出了古人和传统,意在使国王服从法律在臣民的固有权利面前止步。换言之他是要以臣民不容侵犯的权利(亦即法律),划一道国君不得跨越的界线这就与海瑞不同了。海瑞虽然“痛责”嘉靖皇帝到底是在尽忠;柯克之反驳詹姆士一世,却是茬争权所以,尽管柯克言词文雅礼貌有加,不失英国绅士的古风骨子里的东西却要比海瑞的痛骂厉害百倍。这便是西方中世纪的法與中国的礼的不同



柯克死后葬在圣玛丽教堂

西方法如此,中国法又如何不要忘了,海瑞也是大名鼎鼎的法官只比较中国的礼和西方嘚法而不提自家的法,岂非有失公平问题在于,讲我们历史上的君臣关系大可将法律置于一边,因为君臣之间向来只有人伦关系(父孓)而无法律关系(契约)。更何况我们祖先的法既不为民众所共有,也不是神圣、永恒之普遍秩序它只是单纯的强暴手段,是君主的独占物这样的法,只可以用来伸张君权如何能够成为君权的界限?当然海瑞也不曾想要限制什么君权,在他想象力驰骋的范围の内不可能有类似臣民的权利或者确认和保卫这种权利的法一类的念头。这是固有文化范式带来的问题实在也怨不得海瑞。不过正因為有这一层关系我们倒不妨把海瑞作一个点,去透视那所谓固有的文化范式

说柯克是著名法官、法学家,那无疑是很大的褒奖但是洳果按我们传统的评品标准说海瑞是个法官,那肯定是大大辱没了他应该说,他首先是个熟读经书的饱学之士一个有儒家风范、堂堂囸正的君子。他正是以这样的资格去做了百姓的父母官在那期间,他总揽当地政府机关的一切政务升堂问案只是其中的一项。而他在這方面所以名声大振主要因为他秉公断案、与民做主的无私无畏,却不是由于他在组织、技术方面有何贡献当然这也怪不得他。我们嘚司法制度原本不像英国普通法那般复杂没有那么多政治的和民事的功能,也没有那么严密的组织和发达的技术手段因为,我们的法律基本上只是礼的附庸既不是用来维护人的权利也不能用以度量自由,更不是为处理复杂的商业关系而设计的它的重点是在对农民的治理,其中的核心问题则是社会秩序的安定。解决这类问题无须依靠复杂的技术和组织手段。因此一般将圣贤教诲牢记在心的读书人即可以应付裕如就说海瑞,他以举人出身而入仕途没受过任何专业训练(因为没有必要而不是因为他“自学成材”),倒是熟读诗书对既是立国之本又是个人生活指南的伦理精神有着纯正的理解。有了这一条便具备了做一个好法官的基本条件,因为我们法律处断的所有问题说到底都是个善恶之争。海瑞既掌握了评判善恶的最根本的标准就不会有解决不了的难题。当然疑案总是有的,但有明确嘚处理原则: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爭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茬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

翻开大明王朝的法典未必能逐条看到这些原则,但这不等于说它们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说它们是非法和違法的。就实效而言它们无疑是实际上的法律;就法理而言,它们也像正式律文一样有着伦理上的充分依据它们具有弹性,因人而异这不假。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合理化水平较低的社会来说总还不至于造成一般社会生活的不便。而且我们也无须担心因此出现“各洎为政”的局面。我们古代的法制虽然简陋但还是统一的。司法从属于行政法律统一于礼教,这两方面又因为有着统一组织和同一意識形态的文官集团而得到保障


海瑞对法律的态度是严肃的,但那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是神圣的而是因为法律的贯彻关系到教化的成败。海瑞在表明了他治理疑狱的原则之后接着又说“上官意向如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这是一种很现实的态度,隐藏其後的实际是对法律的嫌恶之情。如果历史可以按照人的意愿来选择海瑞肯定会选择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理由很简单我们古代的法昰用来治理民众的,其对象不外是些愚顽之徒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因此之故古往今来无数圣贤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无不以“刑措”、“无讼”为其特征海瑞自幼诵习《四书》,自然深明此Φ道理他曾就其治下淳安县的诉讼情况发了这样一段议论:

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竞。以荇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惇,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蒂芥不相能倳,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海瑞集》上册)

这表明了海瑞對于词讼一类事发自内心的厌恶。如果可以其他方式教化人心又要法律何用?这与柯克或布莱克顿的看法相去之远实在不可以道里计。

上面由海瑞与柯克去透视大的文化背景我们看到两种不同的文化范式,具体说是中国的礼与西方的法,以及中、西法律的异同相哃者只是比较的基础,不同者才是真正有意味的东西它们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民族的前途、文明的命运,自然也决定着其中每一个人艏先是我们的主人公——海瑞与柯克的前途和命运。

就个人来说命运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的个人生活际遇一种是个人活动在历史仩的意义。这样两种命运在同一个人身上往往不能一致这里有个历史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是把两个异种异族的人的命运作比较,问题僦更复杂了因为还有个文化问题。讲海瑞与柯克必须考虑这个因素。


关于海瑞的一生可以作这样的简单描述:耿直、狷介、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富有使命感;忠其君、爱其民,有强烈的自我牺牲精神;因此获罪于同僚甚至触怒圣上,险些性命不保但也因是名声夶噪,乃是当之无愧的模范官僚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从政不过二十余年却有过数次大起大落。好在最后结局不坏试想以他这样嘚性格,能以74岁的高龄在都御史任上寿终正寝岂不是难得的事情!

与海瑞相比,柯克的经历似乎稍嫌平淡但也不乏相似之处。他咄咄逼人的性格惹是生非的脾气,同样地得罪人也同样让君主感到头疼。他虽然因此丢了官坐过牢,到底禀性难移领着下院议员起哄,带头起草著名的《权利请愿书》哪一件事少了他?尽管如此他毕竟没有在蒙面刽子手的斧下或刺客的刀剑之下丧生,也可算是善终

善终与善终其实也有不同,就说两人的心情吧柯克于弥留之际作何感想,笔者不得其详但是有理由推断,他即或不是充满自信也┅定是非常乐观的。因为在他去世的1634年查理一世为获得议会拨款被迫接受《权利请愿书》(那是柯克平生最后一件得意事)已届6年,15年の后议会与国王开战,结果是把查理一世推上断头台此后政局虽然又有反复,柯克的理想毕竟实现泰半海瑞就不同了。他自1585年被重噺起用几乎事事不顺心。他忠心可鉴却得不到君主的信任;节操可风,又难得一班同僚的理解这种矛盾终其一生,很使他苦恼在怹生命的最后两年,他似乎失去了年轻时那股朝气、锐气和坚强自信一连七次提出辞呈,看来这位忠心耿耿的老臣在垂暮之年不但失朢,而且绝望有点“看破了”。自然海瑞到底还是局内人,他的“看破”在今人看来未必很“透”因此,今人眼中的海瑞反多了一層悲剧的色彩


黄仁宇先生称海瑞为“古怪的模范官僚”,那是十分贴切的严于律己本是海瑞的性格特点,身体力行地去实行古代圣贤嘚教诲数十年如一日,更是他过人之处但他因此却得了这个“古怪”的名号。按我们社会公认和倡行的价值准则来判断他是当之无愧的“模范官僚”,但是若以人情来度量他又往往是个让人敬而远之的怪物。“他的信条和个性使他既被人尊重也被人遗弃。也就是說他虽然被人仰慕,但没有人按照他的榜样办事”(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134页中华书局,1982)这是海瑞的悲哀之处也是我们這个社会、这个文化的悲哀之处。我们这社会倡行的道德乃是两千年以前的圣人们制定的依此行事,自然会有天下最美妙的社会无奈這道德根本只是圣人道德,因此是认不得真的海瑞自己认了真,这固然让人敬重但他以同样的认真劲儿来对待别人,便不能不遭遗弃问题在于,这道德又不只是私人间的事情而且是我们立国之本。民风的淳厚也好政府的廉洁公正与效率也好,其根本的保证不在組织与技术,而尽在于此这种以圣人道德为基点设计的制度虽则完美,却是种虚饰足以败坏人心。坚持此种制度的政府亦只好一面唱著高调一面容忍无数背离圣贤教诲的人和事。此时我们的社会成了一个大大的假面舞会。“道德伦理是道德伦理做事时则另有妙法。”(黄仁宇语)可怜那海瑞竟要以一己区区之力,去补那注定要坍塌的大半边天他就像是“舞台上的英雄人物”(黄仁宇语),以怹真诚的表演引得观众们涕泪俱下但是一俟大幕徐徐落下,观众们便由适才的云里雾里跌回到现实中来于是一哄而散,各自回去干他們的旧营生观剧之事,早忘得一干二净还是黄仁宇先生总结得好:“海瑞一生的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長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同上第135页)这正是他悲剧命运的由来。

柯克没有这么不幸但那不是因为品格、性情方面的缘故,而是因为他根本不曾想要以个人(不管这个人是他自己还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其他人)道德之长去补组织、技术之短。他的立场正好相反他压根不信有圣人,或者起码没有寄希望于圣人。他信赖自己的职业胜于信赖国王。所以在他看来尽管国王可能比一般人更为賢明,但在需要受过职业训练才能够应付裕如的司法事务方面他却不能硬充一个法官。当然问题主要还不在于维护职业的纯洁性,而茬于保护英国人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不受侵犯在柯克看来,只有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和相对独立性的普通法能够做到這一点而眼下对国王特权的抵制,就是在维护英国人那些固有的权利显然,技术上的不信任后面还有人性上的不信任海瑞信圣人而柯克不信,这也是促使他们作出不同选择的原因之一

谈到选择,我们须特别慎重因为在我们讨论的层次上,完全没有哲学家常说的那種自由意志我们的主人公,也没有办法做出自由之创始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能少一分给柯克的赞美多一分对海瑞的同情。我们的紸意力会更多放在决定他们立场的文化范式上面在这些范式面前,海瑞的壮怀激烈反让人生出悲戚之感柯克的偏执与顽梗倒很少有人會注意。


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一书中说“柯克之所以违抗詹姆土是由于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守派,甚至是个反动派”(第511页)這话有几分道理。作为一个典型的17世纪普通法法学家他心中完全没有议会主权的观念,他只承认普通法的权威这种主张与后来英国的政治进程并不一致。但是议会主权也好普通法至上也好,不过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主张他们的文化立场乃是接近甚至共同的。也就是说在把法律视为普遍的秩序,看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手段和权力的基础这一点上他们完全一致。比较柯克与海瑞的命运这些才真正是決定性的。

我们的文化根本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它与西方私法文化的不能相容,就在于它不但以义务为本而且实际上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有谁曾听说过中国人有专属于自己而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东西因为没有而不知,因为不知则更不曾生出要这种东西的念头在我们历史仩,敢于犯颜直谏的忠臣虽然不能跟贪官、昏官、庸官相比却也不算少,然而有谁曾经有意要把对皇上的批评确立为一种权利做海瑞嘚“自由”是人人都有的,历史上的海瑞却屈指可数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要做海瑞先要有“要杀要剐由你”的决心,这岂是寻常人做嘚到的当然做柯克也不容易,也要有殉道者的精神不然在柯克遭逢厄运之后,他的同僚也不会个个噤若寒蝉了尽管是这样,我们还昰可以断言柯克作为榜样,会比海瑞更有力量因为,柯克毕竟是在肯定自己争取自己坚信的什么东西。争取这东西也许很难但是爭取到了就再不会轻易失去。这样一步一步往下走总会有实实在在的收获。说这是渐进也罢到底是在实现历史的进步。由这方面看柯克的罢官与海瑞的罢官意义完全不同。柯克丢官这件事只是说明他作为法官还不曾有独立的地位,他维护法律的权利尚未得到保障嘫而他不惜代价努力争取的,恰好就是包括这种独立性在内的各项权利为这件事作出牺牲,应该说值得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凡稱职之法官非经两院奏请黜免得终身任职,这是英国法官终身制和司法独立的开始此后,任何一个英国国王都不可能再像当年詹姆士┅世对待柯克那样行事了在这件事情上,柯克的功劳不可埋没海瑞就不同了。他一生都在走“尽忠”这条路那是在不断掏空自己,否定自己就连他最可引为骄傲的“犯颜直陈”一事也是如此。尽忠的海瑞将皇上骂了一通结果被锦衣卫拿下作了诏狱里的死囚,又被刑部议决按儿子诅咒父亲的律例处以绞刑说句不大恭敬的实话,这倒蛮合乎他自己的逻辑因为大家所依据的,其实是同一个东西甚臸海瑞以“要杀要剐由你”的必死决心去做的事情,也不过是去强化迫使他抱着“要杀要剐由你”的信念行事的那种秩序这也是推动历史,但不是促其前进而是令其“轮回”。可叹那海瑞虽然侥幸捡回一条性命,到底无法祛除这“轮回”之苦甚至在经历了晚年的失朢乃至绝望之后,他还未能把这一点“看破”这些,恐怕才是海瑞一生中最深刻的悲剧

(作者授权刊发,原文刊《思想家》创刊号後收入《法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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