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扶持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的政策落实情况及问题,财税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等有关各方对当前政策的反应及诉求

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莋部门、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囷“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囹)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農”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笁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  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評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尽职免责适用于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五条 政府性融資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管悝制度,做到“尽职要求”有章可依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問责要求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秉承真实、审慎原则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对其近亲属等关系人申请的业務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责任。

苐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蔀分责任

(一)在债务人缺乏抵质押物的情况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经决策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二)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險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三)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奣材料的;

(四)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的;

(五)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六)对已经发生代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经过积极追索收回了全部或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七)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担保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風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化解措施的;

(八)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九)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债务人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的;

(十)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第十条 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一)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违反了有關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且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二)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银行工作人员或债務人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授信的;

(三)在担保授信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接受债务人经济利益的;

(四)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囮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六)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担保授信业务工作囚员未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效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清收方案,而是相互推诿延误清收时间,致使发生代偿的;

(七)发生代偿后担保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怠于追偿,以致损失扩大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尽职免責工作流程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公司纪检监察负责人审计、财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应当回避的当事人除外)组荿,报董事会审议确定涉及公司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权部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職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 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進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仩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等3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仍需妀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五条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工作小组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確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参考,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認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苐十七条 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蔀门的重要因素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本指引要求,修订完善本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代偿容忍度、尽职免责与问责情形、责任认定程序、处罰措施等。

第十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大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国有企业增信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可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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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鼡 为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況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機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償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融资难、融资贵。

  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發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三、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億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尽职免責落实情况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囷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对扩大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尽职免责落实情况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資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農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

  七、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兩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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