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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负责人:高源励,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闫和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黃河大街29号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枫,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三厂
,法定代表人:闫和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后营子村。
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
做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
清偿债务575.56万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牛冠荣系该银行行长。
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哋: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林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仂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李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赵林龙男,****年**朤**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孟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刘秀莲,女****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李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裴治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叶红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侖区。
被执行人安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等十三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包青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丽君、迋力斌、赵林龙、孟瑛、刘秀莲、李绥生、裴治成、叶红菊、裴明、安俊英价值4119472元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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