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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25号
案  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阳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杜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囚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万某甲、丁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潘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開设赌场罪,被告人卢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戚某乙、朱某乙、邹某乙、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乙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于某甲及辩护人陈德军、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堂军、熊潮廷、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文宁、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曹鹏程、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祝文胜、被告人万某甲及其辩护囚黄朝军、被告人丁某乙及其辩护人余永学、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成传明、被告人潘某乙及其辩护人朱晓明、成家庆、被告人李某丙忣其辩护人陈世月、被告人邹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洪山、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骆名贵、被告人卢某甲、胡某丙、戚某乙、朱某乙、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于2014年3月18日延期审理同年4月18日恢复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審理终结。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胡某甲在咸宁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与李某丑合伙经营“丰泽园”酒店胡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拉拢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和彭某乙等社会青年到其经营的酒店工作为其所鼡。2001年12月被告人胡某甲因指使刘某癸、潘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合伙人李某丑等犯罪事实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囚刘某癸、潘某乙等人也因此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005年初,被告人胡某甲出狱后因其被开除公职,便更加肆无忌惮再次纠合刘某癸、潘某乙、彭某乙等人,并吸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加入其队伍在咸宁、武汉等地从事开设赌场以及“放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鉯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为首以被告人李某甲、潘某乙和彭某乙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胡某甲、刘某癸团伙通过开设赌场囷“放码”攫取第一桶金后,为逃避法律的打击使其非法行为表面合法化被告人胡某甲邀约其他合法商人注册成立了湖北天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投资公司),后来又陆续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天泉网络休闲会所、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新材公司)、咸宁合田盛粅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合田盛物业公司)、咸宁聚合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美景置业公司)等公司被告人胡某甲为上述五镓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以胡某甲、刘某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围绕天泉投资公司和天泉新材公司展开除合田盛物业公司外,其余公司因经营不善先后倒闭或者纯粹系“空壳”公司

天泉投资公司表面是以为个人车贷做担保为幌子,实际上是在咸宁等地开设賭场以及在赌场“放码”同时针对民间一些资金周转不灵的公司或者个人发放高利贷,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和威胁等非法方式向债务人索债,攫取巨额不法利润2008年,刘某癸因与胡某甲发生矛盾便与潘某乙带着原先的手下成员王某己、陈某甲、程某甲等人離开胡某甲,另立门户继续从事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和非法索债等活动。

天泉新材公司主要业务是研发、生产、销售建筑保溫材料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占领咸宁及周边地区的建筑工程保温材料市场。

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利用其社会关系招揽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潘某乙、卢某乙、胡某丙和陈某甲、程某甲等人為其所用。其中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主要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销等工作被告人万某丙带领丁某丁、卢某乙等人和胡某丙从事“放码”、放高利贷和追债等活动,被告人潘某乙长期与刘某癸等人从事开设赌场及“放码”等活动被告人王某己和陈某甲、程某甲等人长期聽命于刘某癸,为其索取不法债务

在以胡某甲、刘某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潘某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丁某丁、王某己、卢某乙、胡某丙为一般参加者。

以胡某甲、刘某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壮大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公司化管理,以天泉新材公司和合田盛物业公司为其主要合法经济来源以开设赌场和从银行骗取贷款从事“放码”、放高利贷攫取巨额不法利润为其主要非法收入来源。且胡某甲、刘某癸用获取的利润部分用于组织活动现查明该组织的合法与非法收入有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用於组织活动200余万元。

以胡某甲、刘某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骗取贷款、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了咸宁温泉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

以胡某甲、刘某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非法控制特征:1.通过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及利滚利等计息方式迫使众多债务人产生巨额债务后无力偿还,该组织便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贴身跟踪等方法暴力索债不但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创伤,也给债务囚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许多债务人因此被该组织逼得倾家荡产、家庭破碎、妻离子散、背井离乡,给社会造成巨大不稳定因素;2.利鼡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咸宁地区建筑行业保温材料市场严重干扰了該地正常的经济秩序;3.多次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贷款等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咸宁地区正常的金融秩序

1.2005年2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在咸宁温泉和武汉市江夏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成勇、熊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胡某甲獲利数万元。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在该赌场“放码”获利若干。

2.200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咸宁温泉阳光大酒店开设赌场,組织孟某乙、王某戊、潘某戊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癸在赌场“放码”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获利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癸获利15万元

3.2009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戚某丁伙同胡某己等人在胡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李某庚、王某戊、潘某戊、潘某己、甘某、金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等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4.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癸伙同高某甲茬其家中、温泉国际酒店、凯悦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余某丙、郑某甲、潘某己、李某辛、樊早荣、杨某甲、汪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從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某癸和高某甲获利74.6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癸在家中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邹某丁负责提供赌博场哋和工具并记账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搞服务,获利1.5万元

5.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朱某戊伙同孙某在咸宁市温泉瑶池酒店、国際酒店和碧桂园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潘某丙、方某丁、汪某甲、余某丙、黄某戊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等非法获利20余万元

6.201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凯悦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潘某丙、潘某己、张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

7.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伙同专涛在胡某甲家中、刘某癸家中以及咸宁温泉國际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张某甲、潘某丁、王某庚、陈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資罪

1.2006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天泉投资公司2007年5月11日,胡某甲与股东商议后从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借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同年5月14日抽出资金1100万元偿还给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胡某甲为从银行贷款,再次与股东商议后指使公司会计费某等人编造虚假的公司决议、章程、出资财产转移清单、实物转移证明等材料委托评估后,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增资2700万え经鉴定,天泉投资公司二次增资3800万元系虚假增资

2.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与徐某丙共同成立天泉新材公司2009年3月4日,胡某甲、杜某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1230万元2009年6月1日,胡某甲、杜某乙商议后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胡某甲通过万某丙的账户抽逃出资转入其本人账户200万元用于证券交易2012年3月13日,胡某甲、杜某乙商议后借款增资430万元获取核准变更后胡某甲、杜某乙编造虚假的支付工资理由抽逃出资270万元。经鉴定天泉新材公司第一次增资1230万元系虚假增资,第二次增资后抽逃200万元第三佽增资后抽逃270万元。

3.2010年9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和徐某丙注册成立聚合美景置业公司,胡某甲于2010年9月15日抽出注册资金199.998万元转入徐某丙的账户經鉴定,聚合美景置业公司出资200万元抽逃199.998万元。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先后七次以其本人的名义或者以天泉新材公司的名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采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材料的方式骗取银行的信任,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貸款总额为2738万元。被告人方某乙在明知胡某甲、杜某乙申请贷款的材料和目的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业务。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用于胡某甲炒股、购买基金、偿还以前贷款、放高利贷等。现有二笔计878万元因该案被查处和被告人被羁押而未能偿还

2009年6月12日至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胡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先后12次挪用天泉新材公司资金740.7万元转入长江证券咸宁营业蔀用于炒股、购买基金等证券交易。

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为推销天泉新材公司的建筑保温材料,以砸沙盘等威胁方式强行向咸宁温泉“喜相逢”工地推销建筑保温材料销售额达20余万元。

2011年农历12月29日上午9时许黄某甲带二万元到合田盛公司去偿还欠胡某甲的债务,因黄某甲所帶钱款不够胡某甲便安排被告人胡某丙和曹某、熊某甲等人看守住黄某甲。至下午6时许黄某甲为了脱身便请被告人杜某乙出面说情,杜某乙称快过年了便让黄某甲给胡某丙等人每人2000元费用并借给黄某甲6000元。后黄某甲将6000元钱交给胡某丙等人胡某丙、曹某和熊某甲每人汾得2000元。

1.2004年11月9日刘某丁在咸宁市交通巷一麻将馆打麻将时与熊某丙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双方互不服气各自邀约人员斗殴。被告人万某丙受刘某丁的邀约伙同余某乙、董某乙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赶到现场,与对方的李某寅、胡某子等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李某寅重伤、胡某子轻伤

2.2005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廖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廖某乙等人打伤。被告人胡某甲得知此事后指示李某甲要报複廖某乙等人。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万某丙带人报复廖某乙2005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丙得知廖某乙在咸宁市温泉宾馆玫瑰园歌厅唱謌后便伙同被告人丁某丁及余某乙、陈某乙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赶到该歌厅,持刀将廖某乙砍成轻伤(偏重)

九、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1.2008年11月的一天,因李某卯的前妻欠胡某甲的赌债到期未还被告人胡某甲便指使陈某丁找李某卯追债。后陈某丁伙同被告人丁某丁及吳某甲等人在咸宁市天伦皇朝酒店找到了李某卯催促其还钱,李某卯称其没有钱被告人丁某丁等人便将李某卯开车带至潜山公园山上,用鞋带将李某卯的双手反绑在竹子上后李某卯被迫给胡某甲打电话,答应第二天还钱被告人等才将李某卯放走。

2.2012年4月刘某壬在胡某甲、刘某癸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期间,找被告人万某丙借了30万元钱之后陆续还了十余万元,为此万某丙多次找刘某壬追债。2012年5月的┅天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李某丙将刘某壬非法拘禁在咸宁蓝海酒店、渝富桥宾馆等地长达5天之久,期间多次对刘某壬进行威胁、殴咑逼其还债。后刘某壬无奈向被告人胡某甲求情胡某甲才让万某丙等人将刘某壬释放。

3.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吕某丙先后三次在天泉投资公司借款50万元,月利率1角此后吕某丙陆续还债5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甲通过利滚利等方式清算吕某丙尚欠125万元吕某丙无奈躲债,胡某甲便安排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等人多次采取贴身、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吕某丙人身自由逼其还债。其中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将吕某丙强行带至天泉投资公司三楼一房间内,直至下午6时许才让吕某丙离开期间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殴打。2010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伙同刘某庚、韩某乙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吕某丙挟持至咸宁长兴苑小区胡某甲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②天上午又将吕某丙转移至天伦皇朝酒店,继续对其施压当天下午6时许,吕某丙被迫找胡某甲求情双方说好后胡某甲才让吕某丙离开。

4.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认为天泉新材公司员工熊某乙侵占了该公司的钱,便安排被告人杜某乙找熊某乙对账当晚10时许,杜某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对账单给熊某乙看熊某乙不认同这份对账单,杜某乙便安排被告人胡某丙等人把熊某乙“照顾好”当晚,被告人胡某丙等五囚便持凶器将熊某乙带至咸宁阳光大酒店505房间威胁其出钱才能走,熊某乙暗地给朋友发短信求助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出警将胡某丙等人帶至派出所调查。当天上午被告人杜某乙赶至派出所对熊某乙说:“不要把事情说大了否则你永无宁日”,熊某乙被迫出具保证书将胡某丙等五人担保出了派出所过了几天,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胡某丙带人来到熊某乙家中要其承认对账单上的材料费20万元并让其赔償胡某丙等人被传唤至派出所一事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随后近十天时间里被告人胡某甲安排其手下成员一直在熊某乙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其出钱,其中前期胡某甲还将熊某乙以涉嫌侵占犯罪控告至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每天看守人员白天将熊某乙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晚上再带回熊某乙家中继续关押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熊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熊某乙被迫借了3万元赔償“精神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同年8月的一天熊某乙趁看守人员不备,逃出其家中之后一直不敢回家,以打工为生

5.2010年下半年,黃某戊从被告人刘某癸处借得月利率1角的10万元高利贷后黄某戊无力按时还息,被告人刘某癸便多次安排被告人王某己向黄勇某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己将黄某戊带至咸宁温泉新天地酒店在房间内限制黄某戊的人身自由。后黄某戊与刘某癸在电话里沟通王某己将黄某戊帶至蓝海酒店与刘某癸见面。黄某戊被迫同意分三个月还清债务后刘某癸又要求黄某戊每月给王某己

5000元“辛苦费”,黄某戊为了脱身无奈同意了刘某癸的条件当天王某己便找黄某戊敲诈了二条“和天下”香烟,第二天黄某戊以汇款的方式汇给王某己4900元

6.2011年7月左右,余某丙在澳门赌博时从刘某癸、潘某乙处借了90万元高利贷因无力按时还贷,被告人刘某癸、王某己将余某丙带至邹某丁经营的酒店逼其还債,因余某丙确实无力还债被告人刘某癸便安排被告人王某己将余某丙带至咸宁阳光大酒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二天余某丙向刘某癸求情后,王某己才让余某丙离开

7.2008年,被告人胡某甲将5、6万元交给陈某丁到他人开设的赌场“放码”陈某丁因觉得无利可图便想退絀不再做,胡某甲怀疑陈某丁侵吞其钱款便安排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等人找到陈某丁,逼其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又将欠债及利息升至11万元。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被告人胡某甲安排李某甲、万某丙、卢某乙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陈某丁挟持至胡某甲家中逼其还债。第二忝陈某丁找胡某甲求情,表示愿意在年后将其在三江航天花园的工程款来偿还债务胡某甲才同意让陈某丁离开。

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3月,天泉新材公司进行厂房建设施工胡某甲不按合同与承建人石某丙结算工程款,石某丙便带一些民工到工地阻止施工被告人胡某甲得知后安排20余名青年持砍刀等凶器赶到工地对石某丙进行殴打,将石某丙打伤

2.2008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的朋友李某癸等人在咸宁南岛咖啡厅唱歌娱乐完之后发现其包内少了8000元钱,便怀疑是歌厅小姐拿走后李某癸和胡某甲等人到歌厅与老板石某甲争论时,石某甲没有给胡某甲面子胡某甲心生气愤,便安排胡某戊等人纠集数十名青年连续三天到咖啡厅每二、三个人占一个桌位,阻止其他客人消费严偅影响了该咖啡厅的正常营业,给南岛咖啡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2009年,被告人杜某乙向建筑商张某乙的工地提供了一吨保温材料(未签订匼同)后吕某乙和邹伟明获得了与张某乙工地供应保温材料的供货协议,杜某乙得知情况后认为是吕某乙等人抢了其生意,便安排胡某丙等人威胁吕某乙同时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认为吕某乙、邹伟明之所以获得该供货协议是得到了邹伟明弟弟邹某戊(咸宁市城乡规劃局副局长)的帮助,胡某甲便安排人员以虚假的违纪事实向咸宁市纪委举报邹某戊与此同时,杜某乙安排手下人员到邹某戊的办公室鬧事通过中间人说情,吕某乙、邹伟明赔偿杜某乙10000元后了结此事

4.2010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杜某乙和郑某丙、孟某甲等人在咸宁市欢畅百分百KTV唱歌时与小姐小青发生口角杜某乙等人打了小青二巴掌后被KTV经理劝开。当晚12时许杜某乙等人唱完歌后离开时,在咸安区武商量贩店旁叒碰到小青杜某乙等人便再次对小青进行殴打。小青的朋友张某己路过准备带小青回家时杜某乙等人又对张某己进行殴打,将小青和張某己二人打伤

5.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与李某癸、邵某甲等人在咸宁温泉九号公馆KTV唱歌并叫了一些小姐来陪唱,期间胡某甲嫌一名艺名“宝宝”的小姐服务态度不好便打了“宝宝”二巴掌。KTV经理常某见状上前劝说胡某甲又打了常某二巴掌。打完之后胡某甲不让“宝宝”和常某离开包厢,并安排万某丙带人来“摆场子”直到KTV总经理顾某前来向胡某甲赔礼道歉才将此事了结。

6.2011年7月的一忝因黄某甲在朱某丙的担保下从胡某甲处借了30万元的高利贷,胡某甲通知黄某甲和朱某丙到天泉投资公司还债黄某甲和朱某丙于当天仩午11时许赶到胡某甲的办公室,因黄某甲无力还债胡某甲便让朱某丙还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胡某甲打了朱某丙脸部一拳,并不准其②人离开直至当晚8时许,万某丙出面叫朱某丙偿还10万元并取消其担保资格后才让黄某甲、朱某丙离开。

7.2011年被告人杜某乙为推销天泉噺材公司新推出的建筑保温材料(当时未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竞争咸宁“南城一品”建筑工程的建筑保温材料项目以虚有的掺假名義举报打击竞争对手。咸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通过查证并无举报的掺假问题为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杜某乙带领胡某丙、李某丁、熊某甲在工作时间窜至该办公室无理取闹,在该办公室主任张某庚(女)的办公室闹事威胁、结扭张某庚,抢夺调查材料扰乱该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8.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安排廖某甲在找傅某集团咸宁工程指挥部老总陈某丑追讨债务时发生纠纷,双方被传唤至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三号桥派出所胡某甲得知情况后,带杜某乙、万某丙、卢某乙等人赶至派出所在民警在场执法的情況下,被告人胡某甲唆使廖某甲砸毁陈某丑停放在派出所院内的小轿车玻璃并当着民警的面打了陈某丑几巴掌。

2012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己受“长毛”的委托找咸宁温泉国际大酒店老总王某壬追债。王某己赶到王某壬办公室后见其办公室无人便将办公室内八瓶飞天茅台酒和二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王某己盗得的财物价值11700元。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戚某丁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咸宁市怡宁酒店接受讯问。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朱某丁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巳扣押被告人胡某甲奥迪轿车二辆、天泉投资公司骊威轿车二辆、被告人杜某乙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被告人胡某丙江陵陆风轿车一辆、被告人王某己广本轿车一辆以及被告人刘某乙大众宝来轿车一辆扣押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万某丙、戚某丁、朱某丁、邹某丁等人合计358.747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公诉机关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和50万元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潘某乙、卢某乙、胡某丙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并以暴力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潘某乙、卢某乙、胡某丙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潘某乙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丁某丁、王某己、卢某乙、胡某丙为其他参加者;

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戚某丁、朱某戊、邹某丁、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虚假出资并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方某乙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當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癸、杜某乙、胡某丙、王某己以非法占囿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倳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卢某乙、胡某丙、李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粅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潘某乙、卢某乙、胡某丙均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王某己、潘某乙、卢某乙、胡某丙均辩称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亦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潘某乙、胡某丙、王某己、丁某丁及相应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胡某甲以合法所得成立公司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且其公司于2010姩后承包给他人经营没有垄断市场的犯罪动机和事实。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胡某甲与刘某癸主观上没囿共同预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没有共同获得违法犯罪利益2008年后便关系破裂,不应归并一案追诉胡某甲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荿立任何非法组织。胡某甲等人不具有非法控制性特征李某卯是因欠赌债被拍卖房地产,熊某乙是因吸毒并涉嫌侵吞公司应收款而在逃孟某乙早先已离婚,均与胡某甲无关胡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胡某甲是公安机关专案特情人员,不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材料。

3.被告人刘某癸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癸是在2007年5月受让他人股份进入天灥投资公司,并于2008年4月与胡某甲发生股东权利纠纷后退出公司未组织和指挥过公司及成员的任何活动或违法勾当,也从未招揽成员刘某癸和潘某乙离开胡某甲后与胡某甲团伙已无瓜葛,与潘某乙一直是平行关系与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六人均无关系,与王某巳仅是2010年后走得近刘某癸与王某己二人的结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刘某癸与潘某乙、王某己、刘某乙等人虽实施了开设赌场、放码等违法活动但并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癸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危害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刘某癸与胡某甲团伙被指控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也无关联刘某癸既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鍺,也不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癸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材料。

4.被告人杜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織的四个特征,天泉新材公司是合法公司市场份额从未达到过20%,不存在非法控制和垄断其工作人员为了公司利益偶尔采用的暴力手段,不能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被告人杜某乙与被告人胡某甲只是生意合作伙伴,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昰积极参加者,也从未参与开设赌场、放贷和收贷等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5.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和胡某甲沒有组织、隶属关系只推销过一次新型建筑材料,无证据证实其在该组织中主要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销工作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极参加者的规定,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被告人万某丙的辩护人提出,万某丙是通过正式聘用进入天泉新材公司双方订有劳动合同和清收协议,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万某丙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个人行为而与胡某甲等人的组织没有联系,无證据证明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万某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劳动匼同书、承包清收协议书证明万某丙是天泉新材公司员工,所拿报酬为合法收入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7.被告人丁某丁的辯护人提出丁某丁在校毕业后于2009年去胡某甲的公司上班开车,当年6月后被派往黄冈、武汉开车至2010年7月回咸宁公司继续开车,2011年7月因发苼交通事故便离开公司在工作期间没有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其参与故意伤害、拘禁李某卯均不是参加组织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被告人丁某丁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学院证明与毕业证书证明丁某丁于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就讀,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8.被告人王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己仅在2010年才认识刘某癸与胡某甲更无联系,此前的案件均与其无关同時,王某己与刘某癸之间不具有组织结构的特征性也没有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没有实施和起到非法控制的行为与作用没有获取组織的利益,也没有为组织谋取利益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9.被告人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某乙在2001年前同胡某甲、刘某癸只是同学关系偶尔来往,此前无犯罪行为此后除赌博外也没有参与胡某甲公司及其团伙的敛财、放贷、暴力索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指控其和刘某癸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和放码、同刘某癸带领手下成员另立门户等均不是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王某己、陈某甲、程某甲是其原先的手下或与他们有关联。潘某乙不是胡某甲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更不是骨干分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0.被告人卢某乙还辯称,他是在天泉投资公司工作签订了合法的协议,且公司要求他们遵守法律他在工作中收取公司的合法利益,没有去做违法犯罪的倳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被告人胡某丙还辩称其于2009年被杜某乙临时招聘到天泉新材公司从事工地现场施工因薪水太低不到三個月便离职,期间没有听从他人指使干过违法事情不是团伙成员。

1.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胡某甲在2009年后未开设赌场只是参与赌博,且是公安线人身份此行为应予豁免。

2.被告人刘某癸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癸与邹某丁共同退赃320万元,悔罪态度明显请求对刘某癸从轻處罚。

3.被告人邹某丁的辩护人提出邹某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囚邹某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刘某乙系从犯,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罰。

三、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

被告单位、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及辩护人均提出天泉新材公司不属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依照噺的法律解释规定不应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追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1.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天泉新材公司的二笔贷款均按时还清,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次、放高利贷和偿还以前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構成骗取贷款罪

2.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甲个人从银行贷款二次其中一次已按时还清,另一次有足额抵押物担保没有也鈈会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多次等严重情节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被告人杜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某乙从未参与办理贷款手续,胡某甲以杜某乙的名义从银行的贷款均由胡某甲使用和偿还杜某乙没有取得和使用一分钱,且贷款具有真实的抵押物以杜某乙名义的三筆贷款均已偿还,银行并未受骗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以“借新还旧”的贷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貸款罪。

被告人胡某甲及其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胡某甲12次挪用资金无具体明细和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甲证券帐户的资金无明確指向来源于天泉新材公司证券帐户最终金额亦与指控金额不符,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排除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证囚证言对李某甲砸沙盘的证明均是间接证据且自相矛盾李某甲是以个人名义推销建筑保温材料,销售金额只有九万元指控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

1.被告人杜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某乙跟黄某甲很熟,是在黄某甲为了早点回家过年而主动找其帮忙时借钱给黄某甲解围,杜某乙从未说过给谁多少钱自己更没得过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某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茭了如下证据材料:黄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杜某乙借其6000元钱是帮忙解围,不是敲诈勒索

2.被告人胡某丙辩称,黄某甲的6000元钱是还给胡某甲的本金交给会计方某乙后,他从方某乙手中接过2000元并在会计部打了领条他没有受胡某甲指使找黄某甲要钱,更谈不上2000元的费用

3.被告人刘某癸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癸是将黄某戊欠款中的5万元转给王某己也只是在被刑拘后才知道王某己找黄某戊拿5000元的事,从王某己的前后供述、立案时间等方面不能排除侦查机关诱供的可能性仅有王某己在通过办案民警耐心宣传法律知识后的供述、且黄某戊的證言在王某己未供述前是一份孤证,凭此不能形成证据链而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黄某戊给王某己香烟也与刘某癸无关。

4.被告人王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己是因黄某戊欠刘某癸10万元,而刘某癸欠王某己5万元而找黄某戊讨帐黄某戊给付王某己4900元是偿还债务,不是索要迋某己提出要二条烟时黄某戊也未拒绝,没有强行索要的意图且香烟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囚提出,胡某甲没有主观伤害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此次故意伤害案原已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现已过追诉时效。

2.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没有指使万某丙去报复廖某乙,万某丙称是其主动去的且该案已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姩作出判决,责任人已受处罚现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不再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万某丙的辩护人提出,万某丙在故意伤害李某寅、胡某子案件中是受他人邀约到过现场且刚到就被砍断手指,是受害者其权益未得保护且加害方未受追究,而在十年后追诉万某丙有失公正,二起伤害案均没有万某丙所持砍刀的刀具证据存在证据缺陷,现万某丙也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囚万某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刑事谅解书证明万某丙取得被害人廖某乙、李某寅、胡某子的谅解。

4.被告人丁某丁的辩護人提出丁某丁在万某丙等人去殴打廖某乙时跟着去了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指控丁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苴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追诉。

1.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陈某丁、熊某乙、李某卯、吕某丙、刘某壬等人的催债事宜均是由其他人員办理,胡某甲没有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追讨债务其他人员采取何种行为与胡某甲无关,胡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被告人刘某癸及其辯护人提出,王某己在与黄某戊一起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王某己带余某丙与刘某癸见面到余某丙离开的整个过程,以及余某丙长期在阳光酒店开房住宿且主动开车到阳光酒店,当晚给王某己另开房间单独住宿其人身未受限制,是正常的讨帐行為而没有实施非法拘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被告人杜某乙辩称其是在公司发现熊某乙伪造公司财务章侵吞货款的情况下自己作为销售業务分管人员由公司负责人安排与其对帐,在派出所与熊某乙没见过面谈不上说了威胁的话,从未参与限制熊某乙的人生自由

4.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丁称于2011年大年初七日被李某甲等人扣押陈某丁妻子程某乙先说是2010年大年初七,又说是2009年大年初七卢某乙證实拘禁陈某丁时李某甲在广东戒毒,万某丙当庭证明只有他和卢某乙参与李某甲在案发时在广州市被强制戒毒,无作案时间指控李某甲非法拘禁陈某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广州市第二强制戒毒所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證明李某甲在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在该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无拘禁陈某丁的作案时间

5.被告人万某丙的辩护人提出,万某丙在二起非法拘禁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害人有过错,且万某丙归案后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6.被告人丁某丁的辩护人提出丁某丁是受陈某丁安排開车参与拘禁李杨帆,应以从犯论且其情节轻微,应不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丁某丁能当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人王某己及其辩護人提出,王某己是因黄某戊欠刘某癸10万元而刘某癸欠王某己5万元而找黄某戊讨帐,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和伤害、恐吓、威胁等暴力行為拘禁的人次数、时间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8.被告人卢某乙辩称,因刘某壬、吕某丙欠款不还并多次拖延欺骗怹才去跟踪,没有限制自由没有持刀和殴打。陈某丁与胡某甲很熟常去胡某甲家他找到陈某丁后是其自己要求去胡某甲家,并未挟持也不需要持刀,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9.被告人胡某丙辩称,对熊某乙的事情并不知情也未受胡某甲、杜某乙的任何指使,而是朋友刘某庚要他帮忙跟着熊某乙讨钱同熊某乙一起到阳光酒店后,他只待了半个小时就离开了没有打骂和限制其自由。

10.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提起犯意,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南岛咖啡厅的发案时间各说不一,也是李某癸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当胡某甲没有客观行为。在与陈某丑、石某丙、黄某甲之间的纠纷均事出有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胡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被告人杜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某乙根据行业管理要求所作的实名举报不是无理取闹到张某庚办公室反映问题过程中虽有过激行为,但鈈属于在公共场所闹事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与吕某乙之间的矛盾只是生意上的小摩擦且已经协调处理由吕某乙鉯一万元钱买下杜某乙的保温材料价值相当,也没有安排人到邹某戊办公室闹事在殴打“小青”中未造成伤害后果,事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不应再作为犯罪指控并打成黑社会。该三起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己在王某壬办公室从Φ午等到下午6时未见到王某壬才拿走物品并留下字条没有窃取王某壬财物的故意,公诉人不能提交王某壬办公区的监控视频以证明王某巳有罪的证据对此应作出无罪推定的认定。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谅解书与收条证明王某己已赔偿王某壬之子王某庚13000元,賠偿黄某戊69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十二、其他辩解与辩护意见

1.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甲在担任公安特情时有检举他人犯罪荇为的立功表现,并申请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2.被告人潘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潘某乙有立功表现无前科,积极退赃建議对潘某乙从轻处罚并抵扣原判改判无罪所执行的6个月刑期。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奣潘某乙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同时申请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明材料

被告人李某丙、戚某丁、朱某戊、邹某丁、刘某乙、方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胡某甲在咸宁市公咹局工作期间与李某丑合伙经营“丰泽园”酒店时,拉拢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和彭某乙等社会青年到其经营的酒店做事为其所用。2001姩12月被告人胡某甲因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合伙人李某丑等犯罪事实被判处刑罚,并因此被开除公职2005年初,被告人胡某甲出狱后便再次糾合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以及彭某乙等人,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先后招揽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卢某乙、胡某丙等囚为其所用,长期在咸宁温泉、武汉江某等地从事开设赌场以及“放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咸宁温泉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团伙势力。此后该团伙逐步形成了组织成员众多、人员较为固定、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一)该组织以被告人胡某甲为组织、领导者鉯被告人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潘某乙、丁某丁、王某己、卢某乙、胡某丙为一般成员该组织以其荿员普遍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约束管理成员,违者将被处罚、冷落规矩主要有:该组织实行逐级管理,有事要逐级汇报所有事情都甴胡某甲说了算;组织成员在追债时跟着欠债人同住、同吃;不在外面惹事打架;不准偷盗、抢劫、吸毒。

上述成员中被告人胡某甲负責全体事务,被告人刘某癸、李某甲主要同胡某甲开设赌场与“放码”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彭某乙还负责带领其手下成员在赌场中放哨、保卫和收账追债,被告人潘某乙同被告人刘某癸一起带领手下成员在赌场中“放码”并开设赌场被告人杜某乙主要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嶊销工作,被告人万某丙带领被告人丁某丁、卢某乙等人和被告人胡某丙从事“放码”、放高利贷和追债等活动其中,彭某乙在胡某甲荿立公司后离开该组织2008年,被告人刘某癸因与胡某甲发生矛盾便同被告人潘某乙等人离开胡某甲所在公司,原先跟随刘某癸的程某甲吔于同期离开该组织此后,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等人继续从事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被告人王某己于2010年初跟随劉某癸为其索取不法债务。

(二)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不法利润为其主要非法收入来源并通过公司化管理,以天泉新材公司和合田盛物业公司为其主要合法经济来源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其組织活动

1.2005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等人长期在咸宁市温泉等地开设赌场拉拢在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人员参赌,通过抽头渔利、“放码”、放高利贷等收取高额利润获取非法收入数百万元。同时以天泉投资公司开展投资、融资业务为幌子实际上在赌场“放码”和对民间发放高利贷,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和威胁等非法方式向欠债人索债,攫取巨额不法利润其中,胡某甲及其公司姠他人发放高利贷1700余万元刘某癸向他人发放高利贷1226万余元。

2.2006年被告人胡某甲为使其非法行为表面合法化而逃避法律的打击,邀约其他匼法商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天泉投资公司、天泉网络休闲会所、天泉新材公司、合田盛物业公司、聚合美景置业公司等公司被告人胡某甲為上述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该组织主要围绕着天泉投资公司和天泉新材公司开展业务通过天泉新材公司生产、销售建筑保温材料、租赁经营和合田盛物业公司的经营取得合法收益,同时还通过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充實该组织的经济实力。

3.该组织以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事项有:(1)给团伙成员股份、发工资、提成、送红包、吃年饭、过生日、买衣服等。其中支付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及刘某庚等人工资、礼金及费用共计54977元,被告人万某丙、胡某丙及曹某领取提成款57120元等;(2)给犯案坐牢的团伙成员办事经费、生活费、探监费、赔偿费、接风并出资为犯案成员取保或疏通关系等。其中在2012年6朤给廖某甲支付拘留期间生活费750元在2008年5月为南岛咖啡厅案件中的参与人员支出6000余元费用,被告人万某丙在砍伤廖某乙后出资6000元为其取保等;(3)为受伤、生病的团伙成员治疗。其中在被告人万某丙受伤后被告人刘某癸、李某甲给其3000元钱。陈某丁在2008年放码收账被人砍伤住院时被告人胡某甲送去5000元钱等;(4)给团伙成员提供补贴、提供住宿、配备车辆、购买武器。其中被告人胡某甲以公司的货款给被告囚万某丙购房提供首付款5万元给被告人万某丙及葛某配备二台小车用于追债,让被告人卢某乙长期在被告人胡某甲家中居住等

(三)該组织以暴力、威胁、欺骗、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骗取贷款、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織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另有多人受害主要违法犯罪行为有:

1.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等人洎2005年起至案发前,多次在咸宁市周围地区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拉拢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通过“放码”、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收取高额利润致多名参赌人员受害。

2.2007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强买强卖的方式向咸宁市日昌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喜相逢小区”强行推销天泉噺材公司的建筑保温材料,销售额达2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

3.2005年9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共同多次骗取银行贷款计2738万元,并将部分貸款用于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4.2005年12月,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为维护其团伙威望指使被告人万某丙、丁某丁等人故意报复伤害廖某乙,致廖某乙轻伤(偏重)

5.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万某丙、丁某丁、卢某乙、胡某丙、李某丙等人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債务使用捆绑、殴打、持械、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强行追索不法债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非法拘禁的具体犯罪行为有:

(1)2008年11月,被告人胡某甲指使陈某丁伙同被告人丁某丁及吴某甲等人将李某卯挟持至咸宁市温泉潜屾公园后用鞋带将李某卯的双手反绑在竹子上逼其还债。

(2)2012年4月刘某壬在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时找被告人万某丙借了30万元钱,被告人万某丙多次找刘某壬追债并伙同被告人卢某乙、李某丙将刘某壬非法拘禁在咸宁蓝海酒店、渝富桥宾馆等地长達5天之久,并进行威胁、殴打逼其还债。

(3)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吕某丙在天泉投资公司借得50万元的高利贷,被迫无奈躲债被告人胡某甲便咹排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等人多次采取贴身、威胁、殴打等手段,先后携带砍刀等凶器将吕某丙强行带至天泉投资公司、被告人胡某甲镓中、天伦皇朝酒店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债

(4)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认为公司员工熊某乙侵占公司钱款便安排被告人杜某乙找熊某乙对账,杜某乙安排被告人胡某丙等人把熊某乙“照顾好”被告人胡某丙等五人便持凶器将熊某乙带至咸宁阳光大酒店威脅其还钱。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胡某丙等人带至调查时被告人杜某乙到派出所威胁熊某乙。此后近十天时间里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丙等手下成员在熊某乙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后熊某乙趁看守人员不备逃出其家中不敢回家

(5)2008年,被告人胡某甲怀疑陈某丁侵吞其钱款便安排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等人找陈某丁追款,并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日由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将陈某丁挟持至胡某甲家中扣押逼其还债。

6.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在公共、工作场所闹事,恐吓他人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2008年3月,承建天泉新材公司厂房施工的石某丙与该公司因结算工程款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某甲安排20余名团伙成员持凶器将石某丙打伤。

(2)2008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因其朋友李某癸在咸宁南岛咖啡厅唱歌时与歌厅老板石某乙发生争執,便安排胡某戊等人纠集数十名团伙成员及社会青年连续三天到咖啡厅闹事,阻止其他客人消费严重影响了该咖啡厅的正常营业秩序,并给南岛咖啡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咸宁温泉九号公馆唱歌时逞强斗狠,无故殴打歌厅尛姐“宝宝”和经理常某并安排多名团伙成员前往歌厅“摆场子”。

(4)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在天泉投资办公室与债务担保人朱某丙争吵时,随意殴打朱某丙

(5)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安排团伙成员向建筑商陈某丑讨帐时发生纠纷双方被传唤到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胡某甲带领团伙成员赶到派出所打了陈某丑几巴掌,并唆使廖某甲砸坏陈某丑的轿车

(6)2009年,被告人杜某乙与吕某乙、邹伟明在竞争鹹宁市“时代广场”、“翰林名都”等工程的保温材料项目时安排胡某丙等人威胁、恐吓吕某乙。被告人胡某甲安排人员以虚假事实向鹹宁市纪委举报邹伟明的弟弟邹某戊同时,杜某乙安排手下人员到咸宁市城建局邹某戊的办公室闹事并进行恐吓

(7)2010年5月4日晚,被告囚杜某乙在咸宁市欢畅百分百歌厅唱歌时无故殴打小姐小青当晚唱完歌离开歌厅后,杜某乙伙同郑某丙、孟某甲等人再次对小青和其熟囚张某己进行殴打

(8)2011年,被告人杜某乙为竞争咸宁市“南城一品”建筑工程的保温材料项目以虚有的掺假名义举报竞争对手,带领胡某丙、李江涛、熊栗等人到咸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无理取闹并对主任张某庚(女)进行威胁、恐吓、结扭,抢夺调查材料闹了一下午后见该单位要报警才离开,严重扰乱该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该组织通过暴力索债、殴打伤害、威胁恐吓、咑砸滋扰等多种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于咸宁市温泉及周边地区,为害一方在众多人民群众中和一定的行业内形成明显的非法控制(心理控制)特征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长期通过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以及利滚利等计息方式,致使众多债务人产生巨额债务后无力偿还该组织便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贴身跟踪等暴力手段非法索债,在眾多债务人心理产生极大威慑力给大量被害人的身心以及家庭和生活带来巨大伤害,如潘某戊父子、黄某甲、邵某甲、孟某乙、王某戊、沈某、熊某乙等多人被逼得卖房、转让公司还债倾家荡产、夫妻离婚、家庭破碎、背井离乡,给社会造成巨大不稳定因素

2.利用该组織的强势地位,为垄断和占领咸宁地区建筑行业保温材料市场采取暴力、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严重干擾了该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如董某甲、吕某乙、邹某戊等人在2005年开始在咸宁市做建筑保温材料生意,到2007年后经常受到胡某甲等人的滋扰威脅董某甲被迫于2009年底将生意及其家人转迁到武汉。

3.多次通过虚假增资、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738万元,并将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干扰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组织特征的证据

(1)证明該组织形成过程、组织成员及组织结构的证据有:证人胡某戊、葛某、程某甲、阚某甲、陈某丙、余某乙、刘某庚、廖某甲、陈某丁、王某丁、饶某、专涛、韩某乙、李某丙、戚某丁、汪某丙、李某庚、张某丁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丁某丁、卢某乙、胡某丙等人的供述均相互印某,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分别是同学关系在1999年至2001年与李某丑合伙經营“丰泽园酒店”时,拉拢刘某癸、潘某乙到该酒店做事原来咸宁温泉分上街和下街两帮人,被告人胡某甲是上街的在当警察时与街上混的无业人员关系非同一般,在其于2005年服刑出来后先通过组织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等人开设赌场,以其以前在温泉的身份和特殊哋位把上街的被告人李某甲及彭某乙一帮人拉在下面做事,并逐步将上街和下街两帮人拉拢在一起形成“温泉帮”其中彭某乙、李某甲带有被告人万某丙及胡某戊、陈某丙、饶某、余某乙等人。被告人胡某甲成立公司后虽然有员工但只有一小部分员工是在公司里做下ㄖ常管理工作,大部分都是用社会上一些闲散或坐过牢的人员帮其在赌场里“放码”、放哨、民间借贷、收账追债被告人胡某甲看到被告人万某丙把廖某乙砍了蛮有狠的,就把其招去帮其做事万某丙很受胡某甲的器重,是带队的手下有被告人卢某乙、丁某丁、胡某丙忣阚某甲、廖某甲、韩某乙、刘某庚等人,专门负责“放码”追债葛某于2011年底强制戒毒回来后也一直跟着被告人胡某甲。程某甲在服刑時认识被告人潘某乙2004年释放后经潘某乙介绍进入该团伙跟随被告人刘某癸,于2008年退出团伙2008年,被告人胡某甲拉拢陈某丁带其手下成员幫胡某甲在赌场“放码”不久后离开胡某甲。这些人都非常听被告人胡某甲的话胡某甲是大哥,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在其下面一层是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李某甲及彭某乙,再下一层是被告人万某丙及葛某、陈某丁、陈某丙、胡某戊、程某甲、饶某、田某等人其次昰被告人胡某丙、卢某乙、丁某丁及阚某甲、韩某乙、廖某甲、刘某庚等人。2009年被告人胡某甲又吸收被告人杜某乙入股天泉新材公司,甴杜某乙带领被告人胡某丙及孟某甲、郑某丙等人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销工作被告人胡某甲的得力人员是被告人刘某癸、杜某乙、万某丙、李某甲等人。被告人刘某癸在2008年与被告人胡某甲因股东纠纷分开后继续从事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等活动,其中刘某乙、陈某甲在其赌场“放码”潘某乙与刘某癸共同开设过赌场,被告人王某己于2010年跟随刘某癸帮其追讨高利贷

(2)证明该组织规矩及不遵守规矩将受惩罚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乙、万某丙、丁某丁、卢某乙、胡某丙的供述和证人阚某甲、陈某丙、刘某庚等人的证言,证明該组织中的事情都是被告人胡某甲说了算胡某甲不跟下层成员打交道,只通过被告人刘某癸、李某甲、万某丙及彭某乙来管下面的人實行逐级管理。对出道早、年龄大的人都要称呼“某某哥”尊重地位比自己高的大哥,有事要逐级汇报按大哥的意思去做。要求不在外面惹事打架在追债时跟着欠债人同住、同吃,要想一切办法将钱讨回来还有不准偷盗、抢劫、吸毒。若接受任务后没有及时去做僦会被责骂,不听话的会让其离开团伙如2012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甲让刘某庚去赌场“放码”刘某庚因私自把胡某甲的钱借给朋友赌博,還在葛某手上借5万元去赌博被胡某甲知道后将其开除了陈某丁动用了被告人胡某甲的钱没能帮其做实事被清除出去,还被拘禁追债被告人卢某乙因为吸毒被胡某甲知道了,就将卢某乙赶出去不让其在胡某甲家居住后来卢某乙认错才回到胡某甲家。被告人卢某乙不肯当法人代表胡某甲就不给钱用,卢某乙没有地方去只好在外漂了几天,后来没有办法就当了法人代表

2.关于经济特征的证据

(1)证明该組织通过开设赌场和从银行骗取贷款、从事“放码”、放高利贷、强买强卖等非法手段攫取巨额不法利润,并通过公司经营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潘某乙、胡某丙等人的供述,证人阚某甲、专涛、陈某丁、廖某甲、潘某戊、黄某甲、甘某、王某戊、孟某乙、费某、朱某丁、夏某甲等人的证言和相关条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起家,其公司实际为赌博公司、“放码”公司、“地下钱庄”主要经济来源靠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等非法收入。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一伙在咸宁市的咸安区和温泉两地开设赌场一步步拉拢像甘某、王某戊、孟某乙、潘某戊、黄某甲这些在咸宁市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参赌,在赌场里抽头渔利有时每天抽水甚至达五、六万元,同时向赌客“放码”抽头收息放高利贷,手下养了一批马仔和打手帮助“放码”追债从中收取高额利润数百万元。被告人胡某甲还将公司资金投入到赌场“放碼”并将银行贷款部分用于放高利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胡某甲及其公司向他人发放高利贷17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癸向他人发放高利贷1226万余元另外,该组织通过天泉新材公司生产销售建筑保温材料取得合法收益同时还通过强买强卖、打压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最后在经营不善时转租他人每年收取100余万元租金以及通过合田盛物业公司的经营收益,充实该组织的经济实力

(2)證明该组织以其经济实力支持组织活动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杜某乙、李某甲、万某丙、潘某乙、丁某丁、卢某乙、胡某丙嘚供述和证人阚某甲、刘某庚、王某丁、饶某、廖某甲、陈某丁、方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该组织用获取的利润部分用于组织活动主要有:

①给团伙成员股份、发工资、提成、送红包、吃年饭、过生日、买衣服等。被告人卢某乙、万某丙及廖某甲等人在公司每月领取800元至2000元的工资另加提成。王某丁等人在被告人胡某甲的赌场当“钉子”放哨时每人每天领200元的工资共获得6万餘元。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胡某丙及陈某丁等人对追讨回的钱按10%的利润提成了4万多元钱被告人胡某甲出资数十万元给被告人万某丙忣刘某庚、葛某等人去赌场放码赢利数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甲对被告人刘某癸在经济上给予照顾让其入股公司每月领取3000工资并占10.75%的股份。被告人杜某乙入股后每月领取1500元至9000元的工资并持有公司股份被告人胡某甲在成员中有红白喜事时都会参加,按照关系的亲疏程度送礼如在被告人万某丙结婚时给了2万元钱,逢年过节时给1000元至2000元的“红包”为其女儿做周岁送了2000元的“红包”,购买住房时将公司的5万え材料工程款帮其抵了首付款;安排公司给被告人卢某乙过生日,请他们去唱歌花费了5、6千元还送了价值838元的衣服;在刘某庚结婚时送叻3000元钱,孩子做满月送礼1500元;带被告人万某丙、卢某乙、丁某丁到武汉市给每人买了一套西服;在过年时安排团伙成员及公司员工到酒店吃年饭并给部分人员发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红包。被告人刘某癸在程某甲结婚时送了1000元红包

②给犯案坐牢的团伙成员办事经费、生活费、探監费、赔

偿费、接风,并出资为犯案成员取保或疏通关系等该组织成员在收账过程中发生冲突,人员被打伤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需治疗、取保等被告人胡某甲会安排费用和出面处理。如被告人胡某甲在廖某甲砸陈某丑车子被行政拘留后安排被告人杜某乙到派出所付了1萬元钱,到治安拘留所给廖某甲送水果及一条200元的香烟交了750元伙食费,解除拘留时开车去接回来吃饭接风;在南岛咖啡厅案件中向参与囚员支出6000余元费用并在阚某乙、丁某丁等四人被行政拘留后给每人每天交100元的伙食费,并送了烟、茶、菜等物品解除拘留时开车去接囙来吃饭接风。被告人胡某甲的公司在这次被抓到阳新的胡某甲这边的人每月付给500元的伙食费被告人万某丙在砍伤廖某乙被抓后,被告囚胡某甲、李某甲、刘某癸通过找关系交了6000元钱将万某丙取保

③给受伤、生病的团伙成员治疗。被告人万某丙在故意伤害案受伤住院后被告人刘某癸叫人带去2000元钱看望,被告人李某甲看望二次给了一共约1000元钱陈某丁“放码”收账被人砍伤住院时,被告人胡某甲送去5000元錢

④给团伙成员配备车辆、购买武器、提供住宿。被告人胡某甲专门给被告人万某丙及葛某每人配备了一辆骊威牌轿车在追债时使用。该组织成员中购买有砍刀、钢管类物品其中被告人丁某丁在温泉街上的新疆人手中买了两把砍刀,存放在被告人胡某甲家中陈某丁幫被告人胡某甲看赌场时用的砍刀也一直放在胡某甲家。被告人胡某甲让被告人卢某乙居住在其家中并将在咸宁监狱服刑时认识的廖某甲收做干儿子,廖某甲也经常跟卢某乙住在胡某甲家

3.关于行为特征的证据

证明该组织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正常的苼活、工作秩序和经济秩序方面的证据详见开设赌场、骗取贷款、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和违法行為中的具体证据。

4.关于危害特征的证据

(1)证明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码”、放高利贷等行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貼身跟踪等手段暴力索债,危害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并形成非法控制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丁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证人陈某丙、饶某、专涛、潘某戊、黄某甲、甘某、王某戊、孟某乙、杨某乙、石某乙、廖某乙、丁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外号“胡一刀”,是那种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的人在当民警时为人就很霸道,胆子大外面混的人都只能听他的,不然胡某甲就要找机会打人而苴下手很重。被告人胡某甲带着一帮像被告人杜某乙、刘某癸、潘某乙、万某丙等这些不做正行的人一起开赌场、做生意、放码追债心狠手辣,致使当地一些企业停产一些家庭破碎、一些人背井离乡,让咸宁一些有脸面的人吃了不少的亏敢怒不敢言,在当地人民群众Φ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胡某甲等人在咸宁名声大,社会上的人说“什么人的钱都可以欠不能欠天泉公司的钱,否则收不了场”温灥的老百姓对被告人胡某甲及天泉公司印象不好,也很害怕“温泉帮”成员不敢得罪,能躲就躲实在躲不过就让,在被告人胡某甲、劉某癸开设赌场输掉钱的人是更恨他们了2001年左右,因为被告人胡某甲黑了李某丑的财产李某丑到公安部告状,胡某甲为此坐牢李某醜因为怕胡某甲报复,全家都离开了咸宁潘某戊父子因在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开设的赌场赌博越陷越深,无法自拔输了钱並借高利贷欠下580万元赌债,被胡某甲、刘某癸等人手下的马仔天天到家逼债不能正常上班、生活,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只好作价转让。黃某甲因欠巨额赌债被逼得卖房还债甘某、王某戊、孟某乙、杨某乙等人亦被逼得以开发的房地产及购买的房屋还债。邵某甲欠有被告囚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的赌债被每天跟踪被告人万某丙带马仔住在他家,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其妻子丁某丙出于无奈到法院起诉与邵某甲离婚,邵某甲也跑到非洲躲债打工熊某乙被他们弄得生不如死,一直躲在外地打工谋生不敢回咸宁,后来听说专案组把被告人胡某甲团伙抓了才敢回到咸宁露面吕某丙因做生意向被告人胡某甲的公司借钱后,无力承受过高的利息只能到处躲债,不敢在鹹宁公开露面沈某因欠码钱而离家出走,至今不敢回家

(2)证明该组织利用其强势地位,采取暴力、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严重干扰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证人董某甲、吕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的保温材料价格比其他人的都高,依靠被告人杜某乙、李某甲这些人给其打市场采取暴仂、威胁、不实举报和强迫交易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而且谁挨着胡某甲的边合伙做生意最后的下场肯定是被胡某甲想方设法把钱搞到洎己手里,把合伙人搞亏本特别是做保温材料的人都怕胡某甲,惹不起他董某甲、吕某乙、邹某戊等人在2005年开始做建筑保温材料生意嘚几年中生意非常好,到2007年后被告人胡某甲等人也开始做这个生意但不会经营,在生意场上专门搞混水、抢生意经常与同行们发生冲突。被告人杜某乙等人多次威胁董某甲其中以加害董某甲的幼儿和家庭相威胁,迫使其放弃了咸宁碧桂园、公务员公寓等多个工程2009年底,董某甲就不敢在咸宁做了把生意及家人都转迁到武汉。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等人还对咸宁市墙改办的张某庚主任、建设局的邹伟奣等人实施威胁、恐吓到目前咸宁共有七、八家做这种生意的,自公安机关把被告人胡某甲等人抓了之后这种生意的市场秩序要好多叻。

(3)证明该组织多次通过虚假增资、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将部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干扰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嘚证据有: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的供述,证人费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银行贷款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證明该组织于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先后七次以公司经营周转的虚假理由,采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的欺骗手段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荇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骗取贷款达2738万元,并将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

5.另有证人陈某戊、李某丙、李某庚、陈某己、王能文、张某丁、刘某辛、周某、潘某己、潘某庚、陈某戊、胡某己、朱某戊、邹某丙、邹某丁、冯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亦在卷证明仩述相关事实

2005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戚某丁、朱某戊、邹某丁、刘某乙多次单独或者伙同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胡某己、高某甲、孙某、专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咸宁市及武汉市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囚等共计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2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等人在咸宁市温泉和武汉市江夏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戚某丙、熊某乙等人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胡某甲获利数万元被告人刘某癸在上述赌场“放码”,被告人潘某乙在咸宁温泉的赌场“放码”均非法获利若干。

(二)200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咸宁市温泉阳光大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孟某乙、王某戊、潘某戊等人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癸在赌场“放码”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非法获利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癸非法获利15万元

(三)2009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戚某丁伙同胡某己等人在咸宁市温泉体育路长兴苑小区胡某甲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李某庚、王某戊、潘某戊、潘某己、甘某、金某甲等人鉯打麻将和“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等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四)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癸伙哃高某甲在咸宁市咸安区碧桂圆小区其家中、温泉国际酒店、凯悦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余某丙、郑某甲、毛某、潘某己、李某辛、樊早荣、杨某乙、汪某甲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某癸和高某甲非法获利74.6万元其中被告囚刘某癸在自己家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邹某丁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工具并记账被告人刘某乙负责搞服务和协助记账,并非法获利1.5万元

(五)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朱某丁伙同孙某在咸宁市温泉瑶池酒店、国际酒店和碧桂园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潘某丙、方某丁、汪某甲、余某丙、黄某戊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等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六)2010姩3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咸宁市温泉国际酒店、凯悦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潘某丙、潘某己、张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

(七)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伙同专涛在胡某甲家中、刘某癸家中以及咸宁温泉国际酒店等地开设賭场,组织张某甲、潘某丁、胡某丁、王某庚、陈某甲、刘某壬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若干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證、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2月中旬组织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等人一起在温泉十三潭一带开设赌场十彡天左右,他在此期间获利5至8万元当年5至6月份,他到江某大花岭一带组织人员赌博个人获利3至5万元,7月初回到温泉在阳光酒店开赌场时间有三个月左右,个人获利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癸在上述赌场内放码。2009年同被告人刘某癸、戚某丁合伙在家开赌场三个月左右获利200餘万元。2008年经股东同意在投资公司抽出50万元资金到张某丁开设的赌场内放码赢利

2.被告人刘某癸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胡某甲于2004年坐牢出来後组织他和彭某乙等人在咸宁阳光酒店开了一间套房开设赌场约三个月时间,胡某甲在赌场里收钱让彭某乙、高某乙等一帮小青年负責看场子、放哨、抽水,一晚上可以抽头2万元左右他在赌场里“放码”,1万元钱抽取500元码钱这期间他大概赚了10万元左右。2009年5至8月期间夥同“四嫂”开麻将赌场地点主要是他家里,有时候在咸宁的阳光大酒店、国际大酒店、凯悦大酒店包房开场子持续开了二、三个月,开赌场时被告人刘某乙到他家来搞服务,他不在时就由刘某乙帮他管理记一下账,给其工资这次开赌场整个盈利情况在记账本上反映是二人共赢利74.6万,每人分得37.3万元他与被告人胡某甲、戚某丁及胡某己四人合伙在被告人胡某甲家开设赌场,他分了将近30万元的欠条2009年底,他拿了18万元入股参与被告人潘某乙与朱某丁、孙某等人在桂碧园包了三间房开麻将馆分得了10万元钱。

3.被告人潘某乙的供述证奣他于2005年在被告人胡某甲的赌场“放码”,2009年伙同被告人朱某戊、刘某癸及孙某在咸宁碧桂园酒店、瑶池酒店、国际大酒店开设赌场四囚获利20余万元。

4.被告人戚某丁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邀约他伙同被告人刘某癸及胡某己四人在胡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王某戊、甘某、潘某戊、杨某乙、刘某辛、金某甲、潘某己等人赌博,共获利200余万元他主要是邀约人员参赌,个人获利60余万元

5.被告人朱某丁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9月份他先后邀约孙某及被告人潘某乙、刘某癸在咸宁碧桂园酒店、瑶池酒店、国际大酒店开设过赌场,每人出资15萬元组织邵某甲、刘某戊、余某丙、方某丁、汪某甲、黄某戊等人赌博并“放码”,在三个酒店各开了一个月时间收到现金20多万元,烸人平均分得7万元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刑满释放后,就带着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等人在咸宁开赌场长期包下阳光大酒店701房,在那里住叻近两年赌场则设在608、808等房间,从2005年5月至8月开了83场次被当地人称为“83堂课”。在这个赌场中被告人胡某甲是组织者,被告人刘某癸、潘某乙在赌场中放码彭某甲带一些马仔在外围负责放哨。咸宁当时好多有钱人看到孟某乙在胡某甲赌场玩所以才跟着去的,等到胡某甲“83堂课”开完后孟某乙输得很惨,只好用其在长兴苑开发的房产给胡某甲、刘某癸等人抵赌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戚某丁及胡某己等人合伙在胡某甲家开设赌场时,有王某戊、潘某戊和潘某己父子、杨某乙、刘某辛、郑某甲、甘某、李某庚、李某卯夫妻、樊早榮等几十人参赌每场抽水估计有几十万元,潘某戊父子两人就因为在他那赌博输了不少钱结果就用房产门面抵给胡某甲。胡某甲还召開董事会提出从公司融资的资金中拿出五、六十万元到赌场“放码”收高利贷并安排他作为公司当时的财务总监协助被告人刘某癸管理此事。

6.被告人邹某丁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癸同高某甲于2009年夏某乙在她家开赌场,有时到阳光大酒店、国际酒店、凯悦酒店、旗鼓酒店開房赌博持续近2个月。在她家开赌场时是她和刘某癸提供的场地及麻将,她将输赢情况记在本子上被告人刘某乙为参赌人员买水果、水、烟等服务,并在她和刘某癸出去时帮忙记账

7.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明的事实与其上述所参与的事实一致

8.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證明被告人胡某甲在2004年坐牢出来后在咸宁阳光酒店等地开赌场就找他帮其一把,先邀他去玩每天给他1万元钱去赌。胡某甲按赢家的10%的“抽水”盈利每天“抽水”甚至到5、6万元钱。另外被告人刘某癸在赌场放码按每1万元抽水500元计算,并且每天按5%收息自2004年到2006年,他在賭场输了约一千万元因欠赌债将小区的复式楼、商品房抵给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

9.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在2006年左右,被告人胡某甲託孟某乙邀请他到咸宁阳光酒店的赌场赌博把他一步一步拉下水,连续十天左右输了120多万元后又到胡某甲家中的赌场赌博一个星期左祐,输掉了200多万庄家赢了要按10%抽水,找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借款时1万元当日抽走500元,以后再按日计息打麻将的每人抽2000元,发20万元嘚筹码从中抽走1万元。2008年左右被告人万某丙逼他还钱,他打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胡某甲要他签了“融资保底合同”,还有潘某戊父子、甘某也签了合同李某庚因不肯签还遭到万某丙殴打。

10.证人潘某己的证言证明自2006年以来,他和父亲潘某戊到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在温泉的国际酒店、瑶池酒店、凯悦酒店、阳光酒店及胡某甲、刘某癸家中开设的赌场以“百家乐”、打麻将、“诈鸡”等形式赌博,参赌的人有李某辛、杨某乙、毛洪波、王某戊、郑某乙、李某庚、汪某甲、胡某己等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从中抽“桌子钱”和放高利贷,他输出去的现金有5、6百万元他父亲输了1000多万元。2010年以后他父子收手,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就派手下马仔追债将他父子嘚借条算了个总账,本息总计580万元2009年下半年,他在被告人朱某丁等人合伙开的赌场参赌被告人刘某癸和潘某乙在中途也入股合伙开设賭场,每桌“抽水”1至2万元

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经常到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等人的赌场里沉迷于赌博疏于企业管理,他茬赌场里赢了80多万元筹码可胡某甲为了套住他继续去其赌场玩,就只兑换30万元筹码其余筹码不兑现金,后来他将这50万元筹码输光以後又继续赌,输了钱就向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借高利贷在2009年至2011年5月份将5、6千万的资产输光。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从中赚取码钱和高利贷的钱而参赌的所有人尽管有赢的,但最后都只有输的结果都输给了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等人。

1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丁让他投资了30万元,跟被告人朱某丁、刘某癸、潘某乙一起在咸宁市国际大酒店、阳光大酒店、瑶池大酒店、碧桂园等宾馆内包房开设賭场陆陆续续搞了半年时间,有潘某己、汪老四、黄某戊、刘某己等人参赌朱某丁负责赌场安全服务,潘某乙负责记账刘某癸每天住在赌场里自己参赌,他自己不管事只是几天去看一次。

1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在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癸、潘某乙等人设在阳光大酒店的赌场里帮忙放哨,胡某甲一般是安排王某庚跟他联系后他再安排手下的董某乙带几个人去放哨,每天王某庚替胡某甲支付1500元费用報酬他自己拿500元,剩余的给董某乙分给下面小弟被告人胡某甲等人开设的这个赌场,咸宁人戏称是胡某甲开的“83堂课”胡某甲、刘某癸等人就是在这个赌场赚的第一桶金。

14.证人潘某戊、李某庚、刘某辛、胡某己、甘某、专涛、万某乙、方某丁、李某辛、刘某壬、余某丙、杜某乙、万某丙、王某己、卢某乙等人的证言亦证明了上述相关事实。

15.借条、举报信等书证证明参赌人员所欠赌债以及潘某己举報刘某癸团伙开设赌场等事实。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及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先后七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采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材料的方式骗取银行的信任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贷款。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取得贷款後改变款项用途,用于胡某甲炒股、购买基金、偿还以前贷款、放高利贷等被告人杜某乙受被告人胡某甲的安排以其个人名义从银行貸款给胡某甲和公司使用。被告人方某乙在明知申请贷款的材料和理由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和业务。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及被告单位骗取的贷款总额为2738万元其中有二笔计878万因该案被查处、被告人被羁押而未能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从中国银行咸宁分行骗取贷款260万元,由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该款经咸宁恒基混凝土公司、天泉新材公司及其他个人的帐户转入胡某甲的银行卡后,用于其个人炒股等

(二)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甲从中国银行咸宁分行骗取贷款578万元由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该款部分用于其个人炒股部分用于还贷,现未归还

(三)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杜某乙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由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和杜某乙提供房地产抵押,骗得的款项分别转入天泉新材公司帐户和被告人胡某甲的银行卡後由胡某甲使用和归还。

(四)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杜某乙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骗得的款项经咸宁恒基混凝土公司等帐户轉入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帐户和被告人胡某甲的银行卡后由胡某甲使用和归还。

(五)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杜某乙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騙取贷款300万元,骗得的款项由被告人胡某甲用于偿还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以前贷款该笔贷款现未归还。

(六)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某甲以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名义向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骗取贷款50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和偿还以前贷款等

(七)2011年5月26日至6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以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名义向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骗取贷款50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和偿还以前贷款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分别以个人和被告人杜某乙、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名义用房屋和土地抵押茬咸宁市中行、农行贷款,贷款理由都是资金周转困难真实用途主要是以贷还贷,部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有一部分用于他个人炒股,囿一部分开展融资保底业务借给他人了第一次贷款的手续是他自己去办了,以后都是被告人方某乙及于某乙、费某三人组织材料并由方某乙去办理的向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财务损益表、供销合同、诚信证明等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没有这些材料贷不到款银行只审查抵押物是否真实。

2.被告人杜某乙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胡某甲要求他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他只提供了房产证并在有关资料上簽字,由被告人胡某甲安排被告人方某乙拿着他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房产证到农行贷款他没有使用贷款,也不清楚贷款是怎么使用的

3.被告人方某乙的供述,证明她是在被告人胡某甲与银行谈好后再负责与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她不清楚真正的借款用途被告人杜某乙所谓的开华建筑经营部同其他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需大量周转资金可实际上这些钱根本没有用到开华建筑经营部,而是被胡某甲拿走还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在农行的贷款,贷款提供的销售合同都是假的是为了骗银行得到贷款。

4.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贷款的钱都由被告人胡某甲支配,绝大部分都没用按申请贷款的理由去用于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运转被告人胡某甲是借钱还贷,再贷款还借款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的贷款有部分用于放高利贷借给别人。

5.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甲找了李某癸后,李某癸让她在天泉投資公司、天泉新材料公司、聚合美景置业公司作个挂名股东她对上述公司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有过问三家公司任何事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以个人或天泉新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都要她签字,但她不知道每次贷款的原因、金额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每次贷的款都是被告人胡某甲支配,比如杜某乙的个人贷款中其本人也没使用过一分钱

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他所在的咸宁恒基混凝土公司从來都没有同被告人杜某乙和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发生过原材料采购合同关系与他公司的二份合同完全是假的,合同章上连公司名称都弄错了把“混凝土”写成了“混泥土”,他们公司也无该合同的备案

7.证人金某乙、胡某庚的证言,证明他俩在2010年10月12日与被告人胡某甲簽订合同承包经营天泉新材公司期间,胡某甲他们来调取过部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资料还复印过人员工资表,真正目的是为了在银行貸款贷款的钱拿出放码,并且在他们接管后别的客户打到公司账上钱也被胡某甲拿去用了

8.证人于某乙等人的证言,亦在卷证明了相关倳实

9.银行贷款材料、银行交易账目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胡某甲、杜某乙及被告单位天泉新材公司先后七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材料,通过提供公司及个人房屋、土地等财产抵押的方式从咸宁市农行金穗支行和中国银行咸宁分行贷款2738万元的事实。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的二笔贷款中,以支付合同货款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公司已转租)无销售、供货收付款记录,贷款用途与申请不符其中260万用于炒股,190万元用于还贷被告人杜某乙三笔贷款的抵押物或报表是聚和美景公司和被告人单位忝泉新材公司,系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财务报表取得贷款使用、归还均为被告人胡某甲,使用用途与申请用途不一致其中150萬元用于购买基金,289万元用于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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