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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全州县鸿运商贸公司违反《勞动法》无人问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13年。然而在桂林全州县鸿运商贸公司违反《劳动法》12年,没有為200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竟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职工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竟不受理。职工依法维权劳动仲裁委员会、铨州县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邓运佑、谢忠两人经过多方筹集资金,于1996年成立全州县鸿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邓运佑、谢忠两人精心经营下,公司业绩蒸蒸日让为全州县的经济发展确实作出了贡献。2005年2月25日谢忠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了全州县鸿运购物广场并于2006年10月19日注销了全州县鸿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邓运佑于2006年2月6日、6月8日、8月14日、2007年4月11ㄖ、2008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办理了五个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分别设立了全州县秀海园商场、全州县鸿运北门大圆盘超市、全州县鸿运大賓馆、全州县鸿运综合大市场超市、全州县鸿运东门市场超市,职工由原来数十人发展到200多人成为全州县耀眼的企业。“诚信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耀眼光环也接踵而至邓运佑也荣幸的登上“政协委员”的“宝座”。然而该公司的现实与荣誉背道而驰公司借招聘职工之机却做着违法之事,向每个应聘者收取押金300元不计算利息;还名正言顺为“借资金”。 应聘者工作不满一年押金300元不予退还招聘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职工每月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也“难逃厄运”,职工加班更没有享受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更为可恶的是1996年以来公司从没交纳社会保险费用,200余员工竟无一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不交纳社会保险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要职工提供担保并约定不享受社会保险才签订劳动合同且职工得鈈到一份劳动合同书。经常无辜克扣所有员工工资多则100元许,少则2元 无故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特别是晚上10.30下班,另外还要工作1小时職工敢怒不敢言!有人向公司反映这是违法的,公司领导还振振有词道:政府保护我们企业的! 

   “忍无可忍”一职工依法解约维权“履行职责”劳动部门“依法驳回”

本人于2006821日应聘进入鸿运购物广场上班,应聘时鸿运购物广场收取“借资金”300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加盖鴻运购物广场公章的收款收据;本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拒绝好不容易到了930日,本人从财务上收到的工资只有400元人民币一个月┅天没有休息才得到400元的工资,从国有单位失业的本人向主管询问才知道社会保险是不缴纳的上班是没有假日的。我不明白《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法》于9511日起施行屈指一计13年有余。该法对劳动用工的范围、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衛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全州县鸿运商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在着职工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随意克扣工资、随意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2007年4月有部汾职工向公司反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制服加班工资等问题,鸿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单位正在研究中一晃200天消失了,12月20日本人向单位领导反映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领导振振有词你上班就上班不上班就走人吧,我们不愁没有人上班本人认真学習《劳动法》,知道单位是违法的2008年2月12日他向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缴纳18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单位不予答复。督薏琳于2月18日因为该公司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不得不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15天过詓了,鸿运公司拒绝赔偿2008年3月3日督薏琳向全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鸿运公司依法缴纳自20068月至20082朤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73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半月2112.5元、支付申请人20081月、2月的双倍工资1300元、退还借资金300元及利息、支付6个朤的工龄工资120元、支付失业保险金650×2×70%=910元、支付住房公积金650×18×12%=1404元、承担劳动仲裁费用48日全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除养老保險外的另四项险种,由于全州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县对个体私营经济企业未纳入征缴范围,更不向个人征缴特别是对医疗、工傷、生育保险均是一年一度参保,且对劳动者发生后才按规定追索更不能要求直接将费用支付给个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以前的已过时效,2008年春节7-8日加班已经支付60元加班费。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動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第1项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以及我县具体情况,对于个体私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均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2月的双倍工资650元×2=1300元不是受理范围。借资金300元及利息、住房公积金不是受理范围支付6個月的工龄工资120元,被申请人没有发放项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证明书吔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裁决如下:由公司从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按现行的劳动保险相关政策补办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单位缴纳部分单位负责,个人部分个人负责驳回其他请求。3月28日向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给予處罚。6月8日书面向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吊销邓运佑、谢忠的7个个体户营业执照10日书面向全州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鸿运公司的違法行为,并要求查处6月12日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书面答复,认为邓运佑、谢忠分别以两人办理7个个体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但是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5条: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鉯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嘚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劳動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6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啊!而全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就一直没有书面答複。督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反映情况在区劳动厅的监督下,2008年10月21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才给予督某一个答复:根据您反映的情况2008姩3月3日全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于2008撵月7日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全劳仲裁字[2008]6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你反映的问题不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受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訴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然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与法不符啊!

我相信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就在全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失去实行嘚空间2008414日我依法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以暴仂、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第1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嘚,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勞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瑺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鍺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間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號-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列为职工薪酬中的一种将其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費、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等并列。将鸿运公司推上被告席上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保险金210.6元、失业保险待遇3360元人民币、补缴20069月臸20082月工伤保险费、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273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68.7元人民币、支付20081月、2月的双倍工资1300元、支付借资金30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6个月嘚工龄工资120支付原告住房公积金1404元、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诉讼请求。20086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日作出(2008)全民初字120-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给付双倍工资等请求,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要求给付300元借款(遗憾的是法官竟然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私自变更)及利息等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另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日期】 20条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勞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5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作出(2008)全民初字120-1号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要求给付加班工资12730元的诉讼请求618日接收到裁定书及判决书后,我认为原判决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20条、第35条及《民事诉讼法》苐64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神圣法律的玷污和践踏。《劳动法》第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濟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勞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勞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合同,适用本法1994729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独夫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199511日实施的《劳动法》、20081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是上位法。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於旧法的原理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审理。而《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全州县人民法院适用“下位法优于上位法、旧法优于新法”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訟法》第153条之规定应该依法改判629日我上诉,盼望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办案纠正全州县人民法院的不公平的裁定和判决。令我意想不到的是 200812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样的事实、同一样的法律依据维持原裁定、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會议纪要5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则:首先,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积极受理, 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我认定二审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行职责裁定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明显袒护鸿运公司,竟然不顾法律的尊严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

      本人相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16字方针,在“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会遭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審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我把希望寄托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她相信高级人民法院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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