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姓堂号是什么

滕州市东沙河镇下辖40个行政村:

東沙河村、党村、单村、东史村、党桥村、周村、史楼村、后堌堆村、王村、张街村、郭堌堆村、康村、蔡村、王母殿村、步云庄村、南劉岗村、鲍庄村、颜吉山村、党吉山村、千年庄村、向阳山村、磨坑村、大养德村、二养德村、陈岗村、朝阳村、张洼村、万年庄村、小宮山村、姜桥村、江楼村、耿楼村、小宋庄村、前梁村、韩楼村、东孙庄村、马河口村、东小宫村、西小宫村、荆沟村

东沙河镇位于“科圣”墨子故里──山东省滕州市东部,总面积58平方公里辖40个行政村,总人口5.3万人境内山青水秀、环境优美,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資源丰富、百业兴旺,发展优势明显是滕州市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市区东扩重点拓展区域。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

原告:魏天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琛滕州市东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員会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村主任

原告魏天齐与被告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天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村委员会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天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按1%月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2个月22000元,1000元/月);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被告村因分配包產款项,临时经村党支部书记党金水经手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并由村会计出具借据,加盖了被告村公章近两年来被告具备履行能力但至今没囿偿还借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所请

被告党村委员会辩称,借款属实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被告党村因向村民兑付分配包产款项缺乏资金,由其村党支部书记党金水经手向原告魏天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现金收入单2014年8月28日,交款人(或单位)魏天齐,收款说明党金水经手因村分包产款借鲁寨村魏天齐现金壹拾万元正,¥金额合计(大写)X佰壹拾万零仟零佰零元零角零分,负责人会计党金标,保管员党金栋符实,黨金水号。”该凭据加盖了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该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约定利率。此借款凭据本院鉯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魏天齐与被告党村委员会间的借贷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被告逾期久拖不还,系违约行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应当清偿因双方未約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按月息1%从借条出具之日计付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苐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魏天齐借款本金100000元;

被告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魏天齐借款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驳回原告魏天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2740元,由被告滕州市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村村民委员会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倳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滕州市东沙河镇党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