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9月每日一抽消耗多少cf交易专用钥匙五个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号

仩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枫比凡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北京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盛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務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晶味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奕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盛智,执行长

上诉人北京枫比凣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枫比凡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袁某某及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斌,被上诉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茶一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孝甫到庭参加訴讼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冷公司)、上海晶味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味鼎公司)、上海奕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奕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茶一坐公司于原审中诉称:2007年7月7日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签订《一茶一坐直接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一茶一坐餐厅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稱《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署后一茶一坐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袁某某亦于2008年5月16日成立了枫比凡斯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蕗XXX号建外SOHO设立“一茶一坐餐厅”(以下简称一茶一坐建外店)并委托一茶一坐公司管理。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洳下违约行为和欠款事实:1.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足额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万元代管款,至今尚欠60万元未支付2.一茶一坐建外店开业后,枫比凡斯公司拖欠一茶一坐公司各种款项、垫付费用、供应商货款、分摊费用等共计2,453,996.34元3.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2日要求停止经营一茶一坐建外店一茶一坐公司认为,枫比凡斯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拖欠应付款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就上述欠款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提前解除涉案合哃构成违约,应当向一茶一坐公司赔偿100万元违约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上述违约行为造成一茶一坐公司损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應当承担一茶一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袁某某应对枫比凡斯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茶一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委托管悝合同》解除;2、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连带支付代管款60万元;3、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连带归还欠款2,453,996.34元;4、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向一茶一坐公司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滞纳金12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算);5、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连带支付违约金100万元;6、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连带支付一茶一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审计费3万元共计8万元。

┅茶一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以下简称一茶一坐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枫比凡斯公司申請闭店函2.(2013)沪东证经字第4543号、第4544号公证书。3.一茶一坐建外店2007年1月至2012年8月电子账册(光盘)4.一茶一坐建外店2007年10月至2012年7月电子报表(光盘)。5.一茶一唑建外店设备、工程合同文本6.债权转让协议。7.(2012)沪黄证经字第8357号公证书8.一茶一坐公司组织供应货物确认凭证。9.2012年6月6日一茶一坐建外店盘點记录10.一茶一坐建外店运输分摊表。11.加工费分摊表12.员工工资清册。13.一茶一坐公司为一茶一坐建外店代垫费用明细及一茶一坐建外店凭證签收确认单14.一茶一坐公司为一茶一坐建外店代垫开店款明细及凭证。15.一茶一坐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委托加工餐饮食品协议书、委托加笁合同、商品买卖合同、物流服务合同及仓储租赁合同等16.加盟商相关说明。17.证明函18.雅某GRM销售合同。19.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一茶一坐公司为枫比凣斯公司代垫医疗、保险、公积金名单、支付凭证以及枫比凡斯公司工资支付名单。20.运输费、加工费说明21.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枫比凣斯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22.一茶一坐建外店备忘录23.部分社保缴纳单据复印件。24.(2012)京国泰内民证字第0221号公证书25.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標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此外一茶一坐公司还聘请了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所)根据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凣斯公司、袁某某递交的证据对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宏大所为此出具了《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及《更正补充说明》(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该报告包括报告主文和19个附件。一茶一坐公司将该《专项报告》作为证据26提供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于原审中共同辩称:袁某某与一茶一坐公司确实签订有《特许经營合同》、《委托管理合同》,一茶一坐建外店也确实于2012年6月停止经营但一茶一坐建外店停止经营系一茶一坐公司违约所致。1.一茶一坐公司在信息披露、特许经营备案手续、商标等问题对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进行欺诈一茶一坐公司应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枫比凣斯公司、袁某某的损失2.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公司在本案中有关债权的主张不予认可,且该些债权与涉案合同无关不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管辖。3.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一茶一坐公司存在如下根本性违约:(1)违反合同关于“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的原则,未交付特许经营手册和标准作业手册未依约招聘和培训员工,实际控制并操纵了一茶一坐建外店虚增员工工資和社保成本、超越代理权限擅自采购、拒绝提供前期筹备、采购、入库、存货管理、费用分摊等原始材料。既侵犯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独立经营权又剥夺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监管权力。(2)未履行选址和开业指导的合同义务隐瞒餐厅用房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事实。(3)未尽管理义务致一茶一坐建外店因不符合环保的法定要求,而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不能继续经营。(4)在一茶一坐建外店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未履行召开经营月会,派员向袁某某汇报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情况等合同义务(5)未履行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的原料委托采购等合同附件的合同义务。(6)未尽管理义务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且相关记账凭证存在虚假发票(7)在前期筹备中超出预算进行开支。(8)未履行规划安排有效的广告宣传活动及各类促销活动的合同义务(9)未尽管理职责,在前期筹备中虚构茭易虚列开支,重复收费等综上,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认为鉴于一茶一坐公司的上述重大违约行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均不予认可相关成本、费用均应由一茶一坐公司自行承担。且一茶一坐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一茶一坐建外店持续亏损并使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持续运营餐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导致一茶一唑建外店相关设备、装修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无法使用造成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巨额损失。对此一茶一坐公司应予赔偿。综仩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请求法院驳回一茶一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于原审中并反诉称一茶一坐公司的上述違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与一茶一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解除2.一茶一坐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返还开店管理费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及已付的权利金149,354.51元。3.一茶一坐公司赔偿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开业筹办费損失261.2万元4.一茶一坐公司赔偿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开业筹办期间的房租损失47.96万元。5.一茶一坐公司赔偿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开业期间营業亏损5,080,093.2元6.一茶一坐公司赔偿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环保行政罚款5,000元。7.一茶一坐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支付物品转让费40,874.65元8.一茶一唑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返还其在经营管理一茶一坐建外店期间的所有店铺管理基础资料(包括厨房设备、空调工程、厨房排风、消防工程、收银系统、水改造工程、物流服务、音响系统、工程装饰、监控工程、燃气报警、风幕机、招牌、家具、原材料、用工等相关资料)。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为证明其上述意见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以下简称袁某某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特别约定》。2.付款凭证和发票3.增容合同、补充协议及票据、燃气工程合同及票据、燃气报警工程支付收据、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X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关于房屋租赁的说明》。4.商标档案查询单、《特许人备案公告表》5.环保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和罚款收据6.网络新闻報道、一茶一坐公司与案外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7.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认为一茶一坐证据中属于虚假合同、发票的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8.一茶一坐公司关联公司工商查询单。9.双方往来的邮件和函件10.运费合同。11.电子邮件【关于送货单(原始凭证)及新版档案归档倳宜】12.劳动合同。13.债权转让通知书14.店铺单月预算暨损益分析表。15.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16.物品转让清单。17.照片18.亏损数据表光盘。19.电孓邮件(通知函)20.一茶一坐建外店2007年10月至2012年12月记账凭证99本。

一茶一坐公司辩称:一茶一坐公司对于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已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反诉诉请第2项至第8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茶一坐公司均不予认鈳。一茶一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中冷公司于原审中述称,其是第三方物流公司中冷公司自2007年開始与一茶一坐公司有运输合作关系,根据一茶一坐公司要求从一茶一坐公司总部向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配送货物其中包括了枫比凡斯公司。每月初中冷公司与一茶一坐公司进行对帐,并根据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开票明细向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开具发票,要求各门店支付经查,枫比凡斯公司欠中冷公司88,283.2元货款该笔债权中冷公司已全部转让给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公司尚未向中冷公司支付该笔款項中冷公司同意一茶一坐公司在本案中所作陈述。

第三人晶味鼎公司于原审中述称其是一茶一坐公司供应商,按订货周期向一茶一坐公司送货再由一茶一坐公司根据各门店需求派货到各门店。在每个月一号至三号晶味鼎公司与一茶一坐公司进行对帐,确定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的送货金额并向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开具发票,要求各门店支付经查,枫比凡斯公司欠晶味鼎公司63,329.52元货款该笔债权晶味鼎公司已全部转让给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公司尚未向晶味鼎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晶味鼎公司同意一茶一坐公司在本案中所作陈述。

第彡人奕骅公司于原审中述称其前身是一茶一坐公司中央厨房,后成立奕骅公司一茶一坐公司以订货周期向奕骅公司订货,奕骅公司收箌订单之后供货在每个月一号至三号,与一茶一坐公司进行对帐确定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的送货金额,并向一茶一坐公司各门店开具發票要求各门店支付。经查枫比凡斯公司欠奕骅公司738,798.83元货款。该笔债权奕骅公司已全部转让给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公司尚未向奕驊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奕骅公司同意一茶一坐公司在本案中所作陈述

一、关于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之间签署涉案合同的相关事实

本案Φ,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第三人对于涉及该节事实的一茶一坐证据1、袁某某证据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茶一坐公司、楓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该节事实的争议主要在于上述证据中《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加盟餐厅地点是否包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57号。为此原审法院查阅了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原件。茬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原件中均载明“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27、0857号”而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原件中均未载明加盟餐厅的地点,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中载明“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北京市建外SOHO、SH-827二层”此外,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袁某某證据3中的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XXXXXXX号房屋产权证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审理笔录中的相关陈述表明袁某某系上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仈号楼0827、0857号的房屋产权人。

综合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原件中已经明确载奣“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27、0857号”且该合同经袁某某签字确认。而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所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与其所提供的原件不符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所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中关于“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北京市建外SOHO、SH-827二层”的记载,不予采信虽然,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所提供的合同原件中并无加盟餐厅的具体地址但楓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所提供的合同原件并不足以否定,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之间已就加盟餐厅地址做了明确约定的事实且袁某某作為上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27、0857号的房屋产权人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袁某某对于一茶一坐建外店在包括0857號房屋内进行店铺装潢以及开业经营等事宜显然是明知的没有证据表明在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筹备及经营期间袁某某曾对在0857号房屋内经营┅茶一坐建外店提出过任何异议。而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对0857号房屋进行装修、经营一茶一坐建外店的陈述显然与常理鈈符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双方仅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27房屋内经营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7月7日,一茶一坐公司(乙方)与袁某某(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委托管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定义。……“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乙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被特许人”是指向乙方提出加盟申请,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如被特许人以自己名义设立加盟餐厅,则被特许人与加盟餐厅指向同一主体“加盟餐厅”是指获得乙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經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特许经营手册”是指由乙方制定的指导甲方开业和经营的加盟餐厅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餐厅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第二条、基本内容与精神1.特许经营权。乙方许可甲方在营业地内使用乙方经营一茶一坐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餐厅。本合同所称的特许经营权是乙方经营┅茶一坐全部商业要素包括乙方所拥有的商标、商号、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1)商标是指乙方注册的第42类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XXXXXXX;(2)商号是指乙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一茶一坐,登记号为XXXXXXX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乙方许可甲方以甲方投资设立的具囿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由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的加盟餐厅的方式使用乙方的特许经营权2.乙方特许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其商标、商号、服务标志及乙方所拥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如餐厅装饰风格、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MIS软件系统(包括POS系统、銷售成本系统、通讯系统)、专有技术系统、广告宣传及促销、商品生产或进货渠道、配送等经营管理体系,成为乙方的特许加盟餐厅3.为叻共享一茶一坐品牌所带来的长期经济效益,甲方认同加盟餐厅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开店前的整体规划以忣加盟餐厅开业后的管理、稽核、服务,乙方依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享有加盟餐厅的经营管理权甲方应全力配合执行,签署本合同的同時需与乙方签署《委托管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说明了开办加盟餐厅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忣合同内容乙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加盟餐厅开展业务的营利保证乙方对甲方投资金额、餐厅營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甲方应自行承担加盟餐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甲方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經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甲方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甲乙双方应同心协力以完成本合同宗旨和目标……第三条、双方法律关系。1.甲乙双方之法律地位各自独立不存在任何合伙、联营、雇佣或承包等关系……4.甲方作为独立的囻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除系依本合同规定运作或经乙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皆系甲方独立行为,甲方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9.甲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加盟餐厅必须履行本合同关于甲方之所有权利义务并与甲方就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商标及經营技术资产的使用……4.软件:……(6)乙方提供加盟餐厅POS系统、销售成本系统、通讯系统三大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的版权属于乙方……5.招牌:甲方之加盟餐厅的招牌在本合同期限内该招牌的所有权乙方所有……第七条、加盟权利金、保证金。1.加盟权利金:(1)加盟权利金定义:乙方自甲方加盟餐厅开业起每月收取该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2%作为甲方使用直接特许经营权、乙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费用,称为加盟权利金加盟权利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应将每月的加盟权利金随管理服务费一并缴纳给乙方管理服务费的缴纳详见本合同附件一。(2)营業额定义:加盟餐厅营业额的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加盟餐厅内陈列的商品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甲方需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稽核。乙方因营运所需所赠送的贵宾券甲方加盟餐厅必须无条件接受使用但消费金额不列入营业额计算。(3)开业定义:自加盟餐厅开始有营业现金收入后即視为开业3.保证金:为确保甲方加盟餐厅履行本合同及所有附属合同的义务,甲方需缴纳保证金20万元给乙方具体详见附件一……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若对合同解除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时按下列各项执行:1.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如有下列违約行为、并且在期限内未改正时,乙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拖欠应缴纳的加盟权利金、保证金等其他款项……(6)其它严重违约行为。3.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提前解除本合同。4.如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赔偿乙方100万元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就未受偿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索……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1.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戓终止后15日内清偿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之应付款项及其它对乙方的债务……4.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亦即行终止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之关店事宜。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算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力第十五条、合同的期限及更新。1.本合同嘚有效期限为五年……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生效: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2.甲方按照附件一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務按时将合同附件一中第三条4、(1)中约定的费用全部汇至乙方……第二十四条、其它。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基本内容与精神。1.乙方以其先进的技术、管理体系、程序和工艺等经营技术资产为甲方提供开店前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配置、资源配置、经营技术的提供和传授、开店筹备协助指导等,并为甲方提供开业后的营运支持、后勤垺务、协助辅导等项业务2.乙方为甲方加盟餐厅提供经营管理,但对其投资金额、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甲方应自行承担加盟餐厅營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3.乙方之任何员工不对甲方做任何承诺若有承诺,以经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方式确认为准任何没囿乙方公章的书面确认与口头承诺均不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加盟餐厅店址1.双方认可的甲方加盟餐厅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蕗XXX号建外SOHO八号楼0827、0857号,餐厅名称为一茶一坐建外SOHO餐厅……第三条、开店管理费、管理服务费和保证金1.开店管理费:(1)定义:乙方辅导甲方開业前店址评估选择的协助、人员招募的协助及教育训练、餐厅装修及设备工程统筹协助及开业指导等项工作所收取的费用,称为开店管悝费(2)开店管理费的金额为30万元……2.管理服务费。(1)定义:甲方每月须将加盟餐厅月营业额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接受乙方经营管理、营运支持、后勤服务及协助辅导的费用称为管理服务费。(2)加盟餐厅营业额的计算依据为餐厅当月主营业项目收入包括销售餐厅菜单上的产品,加盟餐厅内陈列的商品的收入等加盟餐厅必须将前述每笔营业交易输入餐厅POS系统,营业额的计算以餐厅POS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甲方需随時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稽核。乙方因营运所需所赠送的贵宾券甲方加盟餐厅必须无条件接受使用但消费金额不列入营业额计算。3.保证金:(1)保证金定义:为确保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履行该特许合同及所有附属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向乙方交付的费用称为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2)保证金的数额为20万元(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拖欠乙方及其关系企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加盟权利金、设备款、原料款、广告基金、招牌使用费、POS机维护费等)或因甲方之违约行为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作相应的抵扣。(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保证该保证金的数额持续保持本款约定之数额。若在任何时候发生未能达到本款约定数额之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內将所欠差额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将相应差额从甲方已缴纳的原料等货款中予以相应的抵扣并只按照抵扣后的剩余货款的价徝发货或采取不予供货等制裁措施。(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应义务,双方应清算债权债务乙方于甲方完成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义务后30日内,将保证金扣除甲方欠缴乙方的款项补偿乙方因甲方违约所受到的损夨后的余款无息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所受损失乙方有权继续追偿。4.支付时间和方式:(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开店管悝费、保证金共计50万元,以电汇或以汇票方式汇出至乙方指定账户若该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全部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则乙方有權单方面解除直接《特许经营合同》除此之外,甲方亦应在交房前一个月支付300万元由乙方代收代付。该款项用于房屋租赁押金、装潢笁程费、设计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前期员工培训成本及营运所需原料等项目乙方代收之上述款项于开业后一个月内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若甲方未按约全部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直接《特许经营合同》(2)管理服务费自甲方加盟餐厅开业之日起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将于每月10日前发出上月的缴款通知书(所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加盟权利金、广告基金、招牌使用费等)甲方如对缴款数额有异议,则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三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3)甲方应于每月15日(含)前按照乙方的缴款通知书將上月应缴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拒收现金);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為止第四条、加盟餐厅开业筹备。1.机器设备:(1)甲方加盟餐厅之所有机器设备必须由乙方代为向乙方指定的厂商进行采购以保障设备质量并降低甲方自行采购的风险……2.电脑资讯系统:(1)硬件:①甲方须购买乙方指定品牌的触摸式的POS机,POS机的购买及维护事宜甲方须签署《POS机購销合同(一茶一坐加盟店)》乙方负责POS机及相应软件的安装工作。②其它硬件:加盟餐厅所需的除POS机以外的其它电脑的相关硬件配置由乙方代购……3.餐厅设计:为保证一茶一坐餐饮连锁餐厅的统一风格甲方加盟餐厅之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乙方指定的专业设计厂商提供,以確保乙方企业识别系统(即CIS)的统一规范就涉及的相关事宜双方应另行签署《一茶一坐加盟餐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4.装修工程:(1)加盟餐厅內一切装修及水电空调工程应由乙方自数家合格施工厂商中选择一家进行施工。(2)加盟餐厅之装修工程完工后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苴验收合格三天后方可开业。第五条、经营管理1.经营管理、营运支持、稽核、检查:为保障甲方顺利地开展经营活动,乙方提供包括餐廳开业前及餐厅营运期间长期的经营指导:(1)乙方选派店长1名对甲方进行营运支持另视需求派遣管理干部及服务人员若干名,甲方应依乙方规定负担相关费用有关具体人数、费用等双方另行订立协议;(2)乙方须于每月初召开经营月会,向甲方检讨加盟餐厅上月经营绩效分析问题,拟订对策及下月目标与计划甲方须派人员参加,会议地点视情况可于甲方或乙方处举行……3.原料的采买:(1)为保证原料品质达到產品品质标准及一致性并争取价格优惠甲方须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关系企业替甲方代购部分原料,并由甲方与其另行约定代购原料明細并签署《原料委托采购合同》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配合对指定厂商在约定时间内付款……;4.销售商品及销售方法:……(5)加盟餐厅的商品销售,应全部以现金、信用卡、索迪斯卡、茶人卡或其它经乙方书面核准之支付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赊欠;……6.甲方雇佣人员之限制:(1)甲方无论是加盟餐厅营业还是进行其它经营,均不得雇佣乙方或乙方关系企业之员工(2)甲方如欲雇佣乙方或乙方关系企业或乙方其它加盟餐厅的员工或离职员工,须书面申请该员工工作单位(离职的为原工作单位)及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雇佣……第七条、合同的中止:本合同随該特许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自动终止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清偿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之应付款項及其它对乙方的债务……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算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囿效期限同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期限……。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茶一坐公司(乙方)与袁某某(甲方)签署《特别约定》如下:1.基于乙方受託具体经营管理加盟餐厅,在现有经营环境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乙方保证加盟餐厅的毛利率在正式开业三个月后保持在56%至66%之間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低于此范围,乙方应将下降之具体理由书面告知甲方2.鉴于乙方预收甲方的前期费用合计300万元,如预算开支超出300萬元的超出部分应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3.加盟餐厅的财务人员可由甲方委派但该财务人员需按照乙方之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對此乙方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对严重违反乙方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更换4.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关系企业替甲方代购部分原料,乙方保证甲方加盟餐厅原料供应良好

二、关于袁某某向一茶一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相关事实

一茶一坐公司认為袁某某向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开店管理费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以及300万元代管款中的240万元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认为,其已全额支付了合哃约定的开店管理费、保证金以及300万元代管款为此,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袁某某证据2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认为該些证据中包括袁某某已向一茶一坐公司汇款290万元,支付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期工程费用21.6万元以及一茶一坐建外店6个月房租及押金79.2万え。

一茶一坐公司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袁某某自行支付的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工程费用及其所稱的房租、押金均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代管款。

第三人表示同意一茶一坐公司的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袁某某应当向一茶一坐公司支付开店管理费、保证金、代管款共计350万元。虽然合同中所约定的代管款的用途为用于房屋租赁押金、装潢工程费、设计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前期员工培训成本及营运所需原料等开店前项目的支付。但合同并未禁止袁某某为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需要而自行支付相关的开店前工程费用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其支付的21.6万元开店前工程费用以及折算的房屋租赁、押金79.2万元属于《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代管款一部分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涉案《特许经營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签订后,袁某某分别于2007年7月11日、9月7日、9月26日向一茶一坐公司汇款5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共计290万元。其中包括叻开店管理费30万元、保证金20万元、代管款240万元

三、关于涉案特许经营备案时间及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

各方当事人对涉及该节事实的一茶┅坐证据25、袁某某证据4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1.“一茶一坐”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开曼岛商┅茶一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曼一茶一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2类餐厅、餐馆、饭店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2.“一茶一坐”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开曼一茶一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2009年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就开曼一茶一坐授权一茶一坐公司在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使用第XXXXXXX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备案号XXXXXXXXX3.“一茶一坐”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开曼一茶一坐,核萣使用服务项目第30类咖啡、茶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2011年5月11日国家商标局就开曼一茶一坐授权一茶一坐公司在2010年11月1日臸2019年6月5日期间使用第XXXXXXX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备案号XXXXXXXXX4.一茶一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备案号XXXXXXXXXXXXXXXX;特许品牌“一茶一坐”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权利性质为仅有使用权;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05年4月22日;加盟店分布区域包括北京、上海等。

四、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情况的相关事实

涉及该节事实的证据包括一茶一坐证据2-2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7-14、16-20。

一茶一坐公司对于袁某某证据7不予认可一茶一坐公司认为,袁某某证据7中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合同上均有枫比凡斯公司的公章可见该些合哃的履行均得到了枫比凡斯公司的确认。故一茶一坐公司不同意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鉴定申请对于袁某某证据8-14、16-19的真实性本身並无异议,但认为袁某某证据16中反映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情况中食材部分已经退还给了供应商,设备部分盘点后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自行处理价值7336.92元的器皿由一茶一坐公司收回,相关款项已在本案主张中予以扣除对于袁某某证据20,一茶一坐公司认为其中部分会計凭证如实反映了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情况部分会计凭证与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情况严重不符。一茶一坐公司并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據真实的反映了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情况可以证明其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一茶一坐建外店前期筹备工作、经营管理義务枫比凡斯公司存在对一茶一坐公司的欠款事实。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一茶一坐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一茶一坐证据2、7、24的公证书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对于一茶一坐证据26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附件中所显示的财务数据的客观性和嫃实性有异议;对于一茶一坐证据3-5、8、10-12、14-2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一茶一坐证据6、2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一茶一坐证据13、22先予认可后又予以否认。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并认为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中没有提供原始单据、计算规则或者相关原始基础资料,故楓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相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均不予认可此外,一茶一坐证据中涉及工程的相关证据存在冒名签字、偷盖公章、日期不符、缺少招标文件、施工档案等基础资料、虚假发票等诸多问题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并申请对:1.一茶一坐建外店设计合哃、水电工程合同、装饰工程合同、厨房设备采购合同、冷柜设备采购合同、音响采购合同中袁某某签字的真实性;2.上述合同和环保排风笁程合同、花片决算书、家具采购合同、风幕机采购合同、制冰机等订货合同上的枫比凡斯公司公章是否属于偷盖;3.工程设计发票、花片發票、厨房设备发票、清洁用品发票、喷绘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第三人表示同意一茶一坐公司的意见。

为查明本案事实2013年3月29日,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会计事务所)根据一茶一坐证据1-25,袁某某证据1-20对一茶一坐建外店开业经營期间(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所有账目(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收入、支付等)进行司法审计2013年10月9日,复兴会计事务所向原审法院回函稱:由于在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中缺少一茶一坐建外店2008年11月至今的现金日记账、2008年10月至今的银行存款日记账、2008年12月账册、且一茶一坐建外店记账凭证与电子账册内容不符、一茶一坐建外店部分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缺失等问题复兴会计事务所认为一茶一坐建外店的会计资料不完整,无法对一茶一坐建外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收入、支付等情况进行司法审计

嗣后,原审法院根据一茶一坐公司申請调取了枫比凡斯公司北京银行账户、工行账户从开立至2014年2月期间的所有明细账目、银行对账单、出入单证等财务资料(上述调取的财务資料并不完整,以下简称银行财务资料)原审法院并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银行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原审法院还根据一茶一唑公司的申请传唤证人马某等到庭作证相关证据审查、核对及证人证言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筹备中所支付的工程、设备、营运费用的情况【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20、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一茶一坐证据9、袁某某证据16)等】。

1.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4、证据26及其附件等显示:

(1)《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水电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燃气报警)》、《一茶一坐北京建外SOHO店装饰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工程监悝咨询合同书》、《环保工程合同书》、《工程合同(空调通风)》、《北京建外SOHO招牌产品订单》、《北京建外SOHO招牌产品增项订单》、《一茶┅坐北京建外SOHO店花片决算书》、《消防工程合同》、《销售合同(家具)》、《厨房设备合同书》、《冷柜设备采购合同》、《音响系统安装項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风幕机)》、《订货合同(制冰机)》等合同上盖有枫比凡斯公司公章。

(2)《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连锁店装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向一茶一坐公司提供,在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内一茶一坐公司所有连锁店装饰工程的预、结算审核的服务2008年3月,联合公司出具了《一茶一坐北京建外SOHO店装饰工程结算审价报告》

(3)《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书(触摸屏POS机收银系统硬件设备)》、《售后维护合同》、《一茶一坐CCTV监控工程合约》等合同上有一茶一坐公司的公章。

(4)上述(1)至(3)中相关合同的金额与对应付款凭证、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一致

(5)除上述(1)至(4)外,上述证据中的相关確认单、签证单、发票、收据等还显示了刨冰机款、前台软件调适设计、清洁用品款、音箱款、变更风幕机款、开店用设备款、开店喷绘淛作费、水果款、一茶一坐建外店备找金、零用金拨付款、代垫工资等开店前期筹备费用

(6)经核对,上述证据中相关电子账册中的记载与對应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收据上显示的金额相一致

2.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4、证据26及其附件与袁某某证据20相核对:

(1)在袁某某证据20中,除音响工程之外的其余上述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期筹备涉及的工程、设备、前期费用的发票、收据等该些票据均附于袁某某证据20相关会计凭证之后。相关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与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14、证据26及其附件中对应电子账册、合同、付款凭證、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一致

(2)在一茶一坐建外店记账凭证中,上述工程、设备款及前期费用均有记录

3.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據14、证据26及其附件与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相核对:

(1)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有涉及上述一茶一坐公司拨付给一茶一坐建外店备找金、零用金13,000元的移交记录。

(2)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中显示的一茶一坐建外店设备与上述工程、设备合同中的对应设备基本一致但音箱、监控摄像机、风幕机、部分家具、收银系统配件、个别器皿等数量有缺损。

(二)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的收入情况

1.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总收入情况的核对【涉及一茶一坐证据2中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4544号公证书、证据3、证据4、证据24、证据26及其附件等】。

(1)一茶一坐证据24显示:2012年3月13ㄖ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公证员王艳、工作人员梁志会随一茶一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至一茶一坐建外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一茶一唑建外店收银台电脑(POS机)中“点单与结账”软件中的经营数据与相关电子文档进行了部分页面打印和数据光盘刻录上述所得打印件及光盘甴公证人员保存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一茶一坐证据24中公证光盘内存录的POS机数据相核对:①POS机数據中留存的“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每日营业登录表”中记载的收入情况与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对应日期嘚帐载收入情况相一致。②POS机数据中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2007年10月26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总收入为458,241元、2008年总收入为2,739,989元、2009年总收入为2,895,396元、2010年总收入为3,241,189元、2011年总收入为4,147,269元而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同期帐载收入分别为456,358元、2,735,864元、2,891,271元、3,232,296元、4,119,783元。③《专项报告》显示:将上述POS机数据收入在扣除涉案匼同约定的贵宾券消费后除2008年POS机数据收入比同期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的帐载收入少298元,2009年、2011年POS机数据收入比同期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的帳载收入多90元、100元外其余同期POS机数据收入与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的帐载收入一致。④《专项报告》认为上述2008年同期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Φ的帐载收入将2008年6月17日预售券消费298元计入了收入,导致2008年POS机数据与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的帐载收入的差异经调整后两者一致。

(2)一茶一坐證据2中(2013)沪东证经字第4544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陆俊淳及一茶一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影、员工高波對在一茶一坐公司中的电脑数据进行操作并截屏打印,并将相关电脑数据刻录成光盘上述过程由余影进行了录像并由公证人员刻录成光盤。上述所得打印件、数据光盘、录像光盘由公证人员保存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审理中,一茶一坐公司表示根据一茶一坐公司规定,各门店应于每日晚9点30分起将前一日晚9点30分以后至当日晚9点30分收银电脑系统中的营业额需通过网络上传至一茶一坐公司系统内上述公证保铨的相关电脑数据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日期间,一茶一坐建外店收银电脑系统上传至一茶一坐公司电脑中的一茶一坐建外店同期营业数据

将┅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上述公证数据光盘内存录的电脑数据相核对:①上述公证数据光盘内存录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日期间电腦数据中每日营业登录表中记载的总收入为1,571,625元(含37会员价产品收入),而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对应日期所记载的总收入为1,560,103元②《专项报告》顯示:上述电脑数据收入在扣除贵宾券消费后,与同期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的帐载收入一致

2.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银行卡收入的核对【涉忣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20、工行财务资料等】。

(1)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20、工行财務资料互相核对:①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期间一茶一坐公司证据、袁某某证据中对应会计凭证记载的收入一致,该期间无银行卡消费②2008年6朤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的记载中除缺少2008年7月7日、11日、25日三笔银行卡收入(共计463元)外其余有关银行卡收入内容与袁某某证据20、工行财务资料中的对应内容一致。③2009年1月起袁某某证据20中对应会计凭证显示,枫比凡斯公司仅每月对一茶一坐建外店做一笔总收入(含銀行卡和现金收入)而工行财务资料显示银行卡收入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后的实收额,与一茶一坐证据中对应会计凭证记载的应收银行卡金額有差异两者无法一一核对。

3.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的核对【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13、证据22、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據20、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一茶一坐证据9、袁某某证据16)等】

(1)枫比凡斯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枫比凡斯公司系袁某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

(2)一茶一坐证据13显示:①2007年12月10日起一茶一坐公司将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其代一茶一坐建外店所做会计凭证的打印件及其附件(含单据、请款单、发票等)、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表、店铺损益表、成本明细、营运费用明细、薪资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当月進货明细表、当月领用存货明细表、当月报废明细表、当月盘亏明细表等,交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指定人员签收2012年7月17日,一茶一坐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邮寄了2012年5月、6月一茶一坐建外店的上述财务资料②2008年4月22日,一茶一坐华北营运处发函袁某某称一茶一坐建外店自2008年4朤23日起,根据袁某某要求将上一日现金营业款存入袁某某开立的账户③2008年7月24日,袁某某函告一茶一坐建外店马某店长要求将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存入枫比凡斯公司开立的北京银行账户中。④2008年9月10日枫比凡斯公司函告一茶一坐华北区财务称,自即日起由枫比凡斯公司委派由金虎、董玉丽前往银行办理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的存款事宜

(3)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13、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20顯示: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4月21日期间,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于次日存入一茶一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建行天坛支行开立的帐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4)2008年4月22日臸2008年7月31日期间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于次日存入袁某某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8日期间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于次日交存于枫比凡斯公司北京银行帐户。

(4)一茶一坐证据22显示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期间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营业款,于次日茭枫比凡斯公司委派的相关人员(由金虎等)领取审理中,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认可收到该期间内的营业款

(5)一茶一坐建外店盘点记录(一茶一坐证据9、袁某某证据16)显示,一茶一坐建外店2012年6月2日的营业收入在2012年6月6日移交给枫比凡斯公司

(6)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20相核对:①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期间,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袁某某证据20中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致②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袁某某证据20中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有部分情况不一致其中一茶一坐证据中对应会计凭证后附有次日存入袁某某账户的存款凭条,而袁某某证据20中对应会计凭证后只有银行卡托收凭证有部分現金金额未入账,而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挂账③2008年8月1日至9月8日期间,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袁某某证据20中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一致④2008年9月9日起,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袁某某证据20中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不一致

(7)将2008年9月9日后,一茶一坐证据22和袁某某证据20中对应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进行核对两者记录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完铨不同。下表反映的是2008年10月、2009年8月、2010年5月、2011年7月、2012年3月两者分别记录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情况:

(8)在核查袁某某证据20中发现,2008年12月16ㄖ的收入凭证(凭证号:转12)后附有一张POS机当天的收入汇总单汇总单上的金额与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附件18中对应记载相符,而与袁某某证据20中对应会计凭证中的记载不符

(9)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附件18中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的相关记载与一茶一坐证据22对应现金營业款记录相核对,除个别差异外两者基本一致

4.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茶人卡结余的核对【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17、证据18、证据26忣其附件等】。

(1)一茶一坐证据17、18显示案外人雅某在线(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与一茶一坐公司签订有《雅某CRM(标准版)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雅某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起为一茶一坐公司提供雅某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使用于一茶一坐公司的105家店面。2013年8月27日雅某公司出具證明函称,一茶一坐建外店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6月2日止使用雅某会员关系管理软件服务的茶粉卡储值总额453000元,消费总额353,442元差额99,558元。审理中┅茶一坐公司表示,一茶一坐公司先后使用了三代茶人卡系统雅某公司所提供的是第三代茶人卡系统。

(2)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附件18与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6中的内容相核对:①第一代茶人卡的交易统计表与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附件18中的帐载记录有差异《专项报告》认为,由于第一代茶人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的交易统计表未能按其交易性质进行分类统计充值和消费金额将补办卡的金额予以偅复计算,消费金额里除了包括餐饮消费还包括了多笔用于测试的尾数支出,甚至可能还包含了从第一代茶人卡转出至新卡的金额而鑒于宏大所未能取得一茶一坐建外店有关第一代茶人卡消费的详细记录,致使宏大所不能进一步查明差异的原因②第二代和第三代茶人鉲的交易统计表与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附件18的账载记录核对一致。

(3)2014年7月18日原审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就一茶一坐公司主张的茶人卡消费记录的相关证据,通过登录相关第三方系统进行核对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以一茶一坐公司未提供原始单据为由拒绝核对。

(三)关于┅茶一坐公司进货及对外付款的情况

1.关于第三人与枫比凡斯公司之间的货款往来的核对【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10、证据11、证据20、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9、证据20、北京银行财务资料、工行财务资料等】。

(1)袁某某证据9显示:①一茶一坐建外店經营期间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曾就第三人中冷公司的运费分摊,第三人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的加工费、央厨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提絀异议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并要求一茶一坐公司提供一茶一坐建外店进销存明细。②2010年7月22日一茶一坐公司回函称,上述运费、加工費、央厨费用分摊采用餐厅当月的进货总金额/一茶一坐公司所有餐厅(含直营、加盟餐厅)当月进货总金额得出比值来计算所需各家店承担嘚加工费、运费、央厨费用金额。为保持所有餐厅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一茶一坐公司不会对单店做策略的修正。一茶一坐公司并认为一茶┅坐建外店值班主管每月均会与一茶一坐公司总部核对进货明细且如送货单等各种明细一茶一坐建外店均会保存。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可直接至一茶一坐建外店核对或提取一茶一坐公司并要求枫比凡斯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尚欠加工费、运费及其他欠款。否则一茶一唑公司将采取停止供货等措施。③2010年7月26日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回函称,其已支付了第三人中冷公司的运费分摊第三人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的加工费、央厨费用。其要求签订《原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其仍要求一茶一坐公司提供一茶一坐建外店进销存明细。其不同意┅茶一坐公司采取任何的停止供货等措施

(2)《专项报告》称: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一茶一坐建外店应付的运输费、央厨费用和委托外加工费用分攤额均通过一茶一坐公司代收代付2008年10月起上述应付分摊费用由枫比凡斯公司直接向各服务提供商支付。

(3)将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与一茶一坐证据7中第三人出具的《枫比凡斯公司与本供货单位货款往来明细确认书》中对应内容相一致

(4)将北京银行财务资料(账单ㄖ期:2008年8月4日-12月31日,2009年全年2010年1月4日-6月11日)和工行财务资料(2008年6月19日-12月31日,2009年1月4日-9月27日10月9日-12月31日,2010年1月4日-6月22日7月1日-12月16日,2011年全年2012年1月4日-3朤31日,5月2日-12月31日2013年1月10日-12月31日)中的对账单和电汇凭证,与一茶一坐证据7中第三人已收货款进行核对上述银行对账单和电汇凭证上针对第彡人的支出额均已在第三人与枫比凡斯公司货款往来明细里有记载。

2.关于一茶一坐公司向一茶一坐建外店供货及收款情况【涉及一茶一坐證据3、证据4、证据8、证据26、袁某某证据20、北京银行财务资料、工行财务资料、证人证言等】

(1)证人马某称:其在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担任一茶┅坐建外店店长,主要负责一茶一坐建外店营运和管理工作包括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进货核对工作、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的工时计算等。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进货一般为两天一送由一茶一坐建外店通过网上订货系统向一茶一坐公司发出订单,货物送到一茶一坐建外店后由店长核对后签字并一式两联,一联返还一茶一坐公司作为月底对账的依据月底,店长会核对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当月进货汇总核對无误签字后返还一茶一坐公司。店长还需每月根据考勤卡汇总记录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的工时汇总完毕后上交一茶一坐公司,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核对无误后由枫比凡斯公司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此外其在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期间,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现金营业款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派员取走马某并对原审法院向其出示的一茶一坐公司证据8中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供应货物确认凭证上签芓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

(2)一茶一坐证据2中(2013)沪东证经字第4543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黄欣、公证人员陆俊淳及一茶一唑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影、员工卫育新、黄圆圆、俞丽平对在一茶一坐公司中的电脑数据进行操作并截屏打印,并将相关电脑数据刻录成光盤上述过程由余影进行了录像并由公证人员刻录成光盘。上述所得打印件、数据光盘、录像光盘由公证人员保存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審理中,一茶一坐公司表示上述公证保全的相关电脑数据是一茶一坐公司的进销存系统中涉及一茶一坐公司向各门店供货、各门店销售、存货的数据。

(3)将上述公证数据光盘内存录的一茶一坐建外店进货数据与一茶一坐证据8相核对两者所反映的同期进货金额相符。

(4)将袁某某证据20中涉及向一茶一坐公司汇款的会计凭证与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26及其附件中一茶一坐公司已收枫比凡斯公司的款项相核对两鍺一致。

(5)审理中原审法院要求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就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货款往来支付情况予以核实。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以此系一茶一坐公司举证义务为由未予正面回复。

(四)关于一茶一坐公司主张的为枫比凡斯公司垫付的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证据12、证据19、证据26、袁某某证据20等】

(1)将袁某某证据20中相关会计凭证后所附的枫比凡斯公司支付工资清单中的员工名录与一茶一唑公司主张的同期为枫比凡斯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明细清单中的员工名录相核对,两者一致

(2)2014年7月18日,原审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僦一茶一坐公司主张的为枫比凡斯公司垫付的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相关证据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进行核对。楓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以核对方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核对

(五)关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主张的枫比凡斯公司营业亏损【涉及一茶一坐证据3、证据4、袁某某证据3中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X号、X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关于房屋租赁的说明》、袁某某证据20】。

(1)一茶一坐证据4显示: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的亏损为5,506,576.22元而同期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房屋租赁费用为686.4万元。

(2)《关于房屋租赁的说明》显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说明称袁某某将一茶一坐建外店租赁给枫比凡斯公司使用,每月租金13.2万元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

(3)袁某某證据20中没有枫比凡斯公司向袁某某支付上述租金的任何记录

(4)审理中,一茶一坐公司认为其系根据袁某某要求将上述租金记为枫比凡斯公司成本支出,但其不清楚上述租金是否实际支付

综合上述核对情况及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1.复兴会计事务所回复原审法院的意见表明,本案审计不能进行的原因系因缺少一茶一坐建外店相关财务资料所致而根据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之间的《特别约定》,一茶一唑建外店的财务人员系由袁某某委派一茶一坐证据13亦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已将一茶一坐建外店相关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交付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可见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系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建立、掌握。现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不能提供完整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财务资料故原审法院认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应当就此承担因不能审计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2.根据原审法院对于涉及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筹备工作相关证据的审核,绝大多数工程、设备合同上盖有枫比凡斯公司的公章而枫比凡斯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故其取得公章亦在2008年5月之后鉴于,一茶一坐建外店实际开业于2007年10月26日且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上述合同上枫比凡斯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枫比凡斯公司获得公章后,在一茶一坐建外店涉及前期筹备工作的相关合同上补盖了公章對相关合同的金额进行了确认。且袁某某证据20中对于上述一茶一坐公司支付的工程、设备款及前期费用的记录以及相关工程、设备、前期费用的发票,亦可证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一茶一坐公司为一茶一坐建外店所支付的2,702,761.85元前期筹备费用的认可故原审法院确认,┅茶一坐公司实际支出一茶一坐建外店前期筹备费用2,702,761.85元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建外店工程设計、水电工程、装饰工程、厨房设备、冷柜设备、音响设备等合同中袁某某签字无论是否真实,均不影响枫比凡斯公司对上述合同款项的確认而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枫比凡斯公司公章是否属于偷盖以及相关发票真实性鉴定的申请,应当属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舉证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鉴定申请不予支持。3.审理中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一茶一坐证据13、22的真实性先予认可,后又予以否认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其上述反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审法院确认一茶一坐证据13、22的真实性经核對,2008年9月9日后袁某某证据20中所记载的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与一茶一坐证据22中记载的同期一茶一坐建外店现金收入严重不符对此,枫仳凡斯公司、袁某某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枫比凡斯公司在经营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过程中,存在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4.雖然,一茶一坐证据4中有枫比凡斯公司房租费用支出的记录《关于房屋租赁的说明》中也称枫比凡斯公司向袁某某租用了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用房。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并未提供彼此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有证据中也显示不出枫比凡斯公司曾向袁某某支付过上述房租费用。而且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未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可供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使法院查明一茶一坐建外店是否确实存在营业虧损。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一茶一坐证据4中关于一茶一坐建外店房租支出686.4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营业亏损5,506,576.22元的记载不予采信5.将本案中涉忣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情况的一茶一坐证据2-24、证据26及其附件、袁某某证据7-14、16-20互相核对,可核对的部分基本一致而不可核对的部分系因一茶一坐建外店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以及枫比凡斯公司未在财务资料中如实记载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状况所致相关责任应当由袁某某和枫仳凡斯公司承担。且一茶一坐公司作为一茶一坐建外店的委托管理者有掌握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情况的能力和记录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凊况的必要。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除一茶一坐证据中一茶一坐建外店房租支出686.4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营业亏损5,506,576.22元的记载外,一茶一坐公司所提供的涉及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属于优势证据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鉴于《专项报告》是宏大所以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为依据,并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核实后根据相关财务规则所出具。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专项报告》反映了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之间的具体财务情况

综上,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涉案合同签订后一茶一坐公司联系相关装潢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设備销售单位,进行一茶一坐建外店的工程装修、设备采购、相关服务人员培训等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店前的筹备工作一茶一坐建外店前期籌备工作完成后,2007年10月26日一茶一坐建外店开始对外营业。

在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一茶一坐公司负责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管理。並对一茶一坐建外店提供管理、财务、人力配置、资源配置、后勤、营运支持、协助辅导等各方面的服务一茶一坐公司并向一茶一坐建外店委派了店长及相关服务人员。经营期间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就第三人中冷公司的运费分摊,第三人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的加工费、央厨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2007年12月10日起,一茶一坐公司将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相关财务资料交付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

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向枫比凡斯公司出具朝环保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一茶一坐建外店需配套建設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枫比凡斯公司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備并处罚款5,000元。

2012年6月2日枫比凡斯公司工作人员函告一茶一坐公司称,一茶一坐建外店同意自2012年6月2日22:30开始停止营业

2012年6月6日,一茶一唑公司、枫比凡斯公司工作人员对一茶一坐建外店进行了闭店盘点盘点物品包括了办公设备、机械设备、食材、器皿、柜金、零用金、備用金、电卡、发票章、燃气卡、买买提会员卡、六角扳手、手机卡、链锁、cf交易专用钥匙五个、生日赠送章、发票卡、税控卡U盘、2012年6月2ㄖ营业款、雅某会员卡等。盘点记录显示:音箱数量应为4对实盘4台;监控摄像机应为4台,实盘3台;风幕机应为4台实盘2台;部分家具、收银系统配件以及个别器皿有缺损情况。价值940.09元的食材由一茶一坐北京新光天地店接收价值17,014.82元的食材由一茶一坐北京国贸店接收。审理Φ一茶一坐公司认可其接收了枫比凡斯公司价值7,336.92元的器皿。

2014年3月28日宏大所出具《专项报告》称,其根据一茶一坐公司委托对一茶一唑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整理,整理中宏大所以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7、18进行汇总统计并对一茶一坐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专项报告》附件)、袁某某证据20等进行了审核,相关整理汇总情况如下:

1.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权利金和管悝费报告认为,一茶一坐证据26附件18中一茶一坐建外店帐载营业额为14,995,675元POS系统营业额为15,053,709元。根据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之间的涉案匼同约定权利金和管理费的计算应以涉案合同约定的POS系统营业额为准。但在实际计算中一茶一坐公司以账载金额为依据收取权利金和管悝费此外,枫比凡斯公司2008年6月至8月应付的权利金和管理费经一茶一坐公司同意给予减免。故截至2012年6月30日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权利金和管理费共计710,121.08元枫比凡斯公司已付123,504.18元,尚欠586,616.9元

2.一茶一坐公司垫付的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工程、设备款和前期营运费用。《专項报告》认为枫比凡斯公司实际支付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代管款240万元,一茶一坐公司实际支出用于一茶一坐建外店工程、设备款和前期营運费用等项目计2,702,761.85元枫比凡斯公司尚欠302,761.85元。

3.一茶一坐公司垫付的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专项报告》认为,自2007年9月臸2012年5月一茶一坐公司代枫比凡斯公司支付的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总额为637,755.49元,枫比凡斯公司已归还一茶一坐公司上述垫付款中的93,496.15元尚欠一茶一坐公司544,259.34元。

4.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茶人卡结余《专项报告》认为,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一茶一坐公司应收一茶一坐建外店茶人卡结余为100,235元。

5.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分摊的运输费、央厨费用和委托外加工费《专项报告》认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枫比凡斯公司应付运输费、央厨费用和委托外加工费用分摊额均通过一茶一坐公司代收代付2008年10月起上述应付分摊费用由枫比凡斯公司直接向第三囚中冷公司、奕骅公司、晶味鼎公司支付。枫比凡斯公司尚欠一茶一坐公司代垫的2008年9月前各项分摊费用14,509.59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枫比凡斯公司尚欠各服务供应商的分摊费用共计140,068.89元其中应付第三人中冷公司运输费为88,283.20元,奕骅公司央厨费用48,451.45元晶味鼎公司委托加工费3,334.24元。上述公司均巳与一茶一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6.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代销盈余和代销款。

《专项报告》认为:(1)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枫比凡斯公司以代销方式销售茶礼,代销收入的8%计入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营业额其余92%的茶礼收入在扣除其成本后应全部归还一茶一坐公司。在此期间枫比凡斯公司代销的茶礼收入为32,032.5元,扣除8%代理费后的净收入为29,469.90元茶礼的销售成本为9,994.56元,茶礼盈余为19,475.34元枫比凡斯公司已付一茶一唑公司茶礼盈余9,923.95元,尚欠9,551.39元(2)一茶一坐公司还通过枫比凡斯公司代销月饼、东方美人、笔记本和88夜书籍等产品。代销所得的货款由枫比凡斯公司先预收之后再全额还给一茶一坐公司。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各类代销款共计37,122元。其中枫比凡斯公司已姠一茶一坐公司支付了代销款13,381元,尚欠一茶一坐公司23,741元

7.一茶一坐公司垫付的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其他费用。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一茶一坐公司垫付的应收枫比凡斯公司其他费用总额为158,769.59元,枫比凡斯公司已还140,545.60元尚欠18,223.99元未还。其中:(1)2008年9-12月外劳力综合保险共2,602.80元经核对,员工杨豔2008年9-12月在一茶一坐建外店工资清册中员工张春杰2008年12月在一茶一坐建外店工资清册中,其余人员未能在一茶一坐建外店工资清册中找到(2)張欢2009年度存档费支出240元。(3)小熊制作费600元、情人节鲜花费195元、印刷费593元、点单夹费用54.60元共计1,442.60元,未见一茶一坐建外店签收单

8.一茶一坐公司应收枫比凡斯公司的货款。《专项报告》认为:(1)枫比凡斯公司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通过一茶一坐公司采购系统向一茶一坐建外店进货总額为4,344,129.27元,已付货款3,311,689.08元应付未付货款为1,032,440.19元,其中应付一茶一坐公司为-4,430.36元其他供应商货款为1,036,870.55元。应付供应商中已有39家与一茶一坐公司签订叻债权转让协议转让金额为845,922.56元。(2)2007年10月至2012年6月枫比凡斯公司未在一茶一坐公司采购系统进货共涉及6家供应商,尚欠该6家供应商货款20,576.75元該6家供应商均与一茶一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9.一茶一坐公司应收一茶一坐建外店的各项费用汇总《专项报告》认为,综合上述1-8项枫比凡斯公司尚欠一茶一坐公司权利金和管理费586,616.9元。工程、设备和前期费用302,761.85元垫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544,259.34元。茶人卡结余100,235元代销款33,292.39元。其他垫付费用18,223.99元货款(含采购系统外)-4,430.36元。以上枫比凡斯公司总计对一茶一坐公司欠款1,580,959.11元。此外一茶一坐公司还对枫比凡斯公司享有轉让获得的债权,包括各项分摊费用140,068.89元货款(采购系统内)845,922.56元,货款(采购系统外)20,676.75元

五、关于第三人和一茶一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涉及一茶一坐证据6、证据7等】

一茶一坐公司认为,一茶一坐证据6、证据7可以证明一茶一坐公司已经取得了第三人对枫比凡斯公司的债权。

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承认确实收到过一茶一坐证据7。

第三人表示同意一茶一坐公司的上述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公司已经提供了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向枫比凡斯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轉让清单》的原件第三人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亦无异议。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上述事实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异议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7月30日,一茶一坐公司与第三人中冷公司、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等单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中冷公司、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等单位将其对枫比凡斯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茶一坐公司,其中中冷公司转让的债权金额为88,283.2元晶味鼎公司转让的债权金额为63,329.52元、奕骅公司转让的债权金额为738,798.83元。2012年7月31日一茶一坐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寄送了由第三人中冷公司、晶味鼎公司、奕骅公司等单位签章确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清单》。

六、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

2008年11月26日一茶一坐公司因与案外人上海马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瑛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4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等相关媒体报道了一茶一坐公司与其加盟商之间的纠纷2011年4月25日,原审法院对一茶一坐公司因与马瑛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该节事实由袁某某证据6予以证实,各方当事人对证实该节事实的袁某某证据6均无异议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一茶一坐公司在信息披露特许经营备案手续、商标等方面对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是否存在欺诈。2.一茶一坐公司从第三人处转让获得的债权可否在本案中一并主张。3.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是否存茬违约行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是否存在欠款事实以及一茶一坐公司、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各自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个爭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一茶一坐公司)已向甲方(袁某某)详细说奣了开办加盟餐厅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乙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加盟餐厅开展业務的营利保证。乙方对甲方投资金额、餐厅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甲方应自行承担加盟餐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甲方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甲方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業活动、甲乙双方应同心协力以完成本合同宗旨和目标”上述约定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已经向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披露了与涉案《特許经营合同》相关的信息而一茶一坐公司与案外人马瑛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涉案合同签订后才诉诸法院故本案中尚无证據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存在隐瞒与特许经营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人应当自艏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对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管理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一茶一坐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未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并不会对涉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况一茶一唑公司已于2009年6月8日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茶一坐公司在特许经营备案手续上存在欺诈的诉讼主张不予采信。再次“一茶一坐”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XX号)的专用权人开曼一茶一坐,已将其名下相同的“一茶一坐”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授权一茶一坐公司在餐厅等服务项目及咖啡、茶等食品上使用且在国家商标局予以备案。可见一茶一坐公司已经取得了“一茶一坐”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一茶一坐建外店亦使用“一茶一坐”注册商标进行了经营。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在商标上存在欺诈的诉讼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爭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委托管理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1)项关于原料采买约定为“为保证原料品质达到产品品质标准及一致性并爭取价格优惠,甲方(袁某某)须委托乙方(一茶一坐公司)或乙方指定之关系企业替甲方代购部分原料并由甲方与其另行约定代购原料明细并簽署《原料委托采购合同》。甲方及其加盟餐厅应配合对指定厂商在约定时间内付款”该项约定表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系直接向苐三人支付原料货款该节事实亦为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所证实。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与第三人之间实际仩形成了事实买卖关系第三人对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债权系基于该事实买卖关系而形成。其次枫比凡斯公司于2012年6月2日申请停止一茶一坐建外店的营业。嗣后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办理了一茶一坐建外店的闭店盘点。可见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已于2012年6月2日解除。而第三人与一茶一坐公司的债权转让发生于2012年7月30日在涉案合同解除之后。故一茶一坐公司转让获得苐三人债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行为,不受《特许经营合同》中相关约定的约束鉴于,一茶一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转让自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属于一茶一坐公司在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时产生。故针对上述债权一茶一坐公司应当另行主张,原审法院对于一茶一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关于一茶一坐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茶一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关于“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的约定侵犯枫比凡斯公司的独立经营权,剥夺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监管权力的违约行为

(1)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是否交付了特许经营手册和标准作业手册。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属于鉯采取委托管理模式为前提的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一茶一坐公司既是特许人,同时是一茶一坐建外店的委托管理者而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在2007年10月26日至2012年6月2日一茶一坐建外店特许经营期间已经实施了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管理,一茶一坐建外店亦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故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公司已经交付了特许经营手册和标准作业手册

(2)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是否未依约招聘和培训員工。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委托管理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1)项约定“乙方(一茶一坐公司)选派店长1名对甲方(袁某某)进行营运支持,另视需求派遣管理干部及服务人员若干名甲方应依乙方规定负担相关费用”。现一茶一坐公司向一茶一坐建外店派遣店长及服务人员符合上述合哃的约定而涉案《委托管理合同》第五条第6款第(1)项中关于“甲方(袁某某)无论是加盟餐厅营业还是进行其它经营,均不得雇佣乙方(一茶一唑公司)或乙方关系企业之员工”的约定属于针对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自行雇佣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的范围限制。故原审法院对于楓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未依约招聘和培训员工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3)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是否存在虚增员工工资和社保荿本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一茶一坐公司向一茶一坐建外店派遣的店长、管理干部、服务人員的相关费用均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承担故本案中,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应当承担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的相关工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其次,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系由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建立、掌握现袁某某证据20中反映了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一茶一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认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建外店工作人员工资的支付应当视为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用工情况的认可。再次经原审法院核对,一茶一坐公司主张的为枫比凡斯公司墊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明细清单中的员工名录与枫比凡斯公司支付工资的员工名录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險和公积金存在违反规定超额支付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4)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擅自采购原审法院认为,《委托管理合同》第五条第3款第(1)项关于原料采买的约定中明确约定“甲方(袁某某)须委托乙方(一茶一坐公司)或乙方指定之关系企业替甲方代购部分原料”,故一茶一坐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在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营管理中采购相关原料,并未超越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赋予的管理权限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5)关于一茶一坐公司是否拒絕提供前期筹备、采购、入库、存货管理、费用分摊等原始材料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枫比凡斯公司在一茶一坐建外店前期筹备工作完荿后,在相关工程、设备等合同上补盖了枫比凡斯公司的公章对于合同的金额进行了确认。且袁某某证据20中对于上述一茶一坐公司支付嘚工程、设备款及前期费用的记录以及相关工程、设备、前期费用的发票,亦可证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于一茶一坐建外店前期筹備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和认可其次,一茶一坐公司向枫比凡斯公司交付的每月财务资料中包括了涉及采购、入库、存货管理、费鼡分摊等项目在内的相关会计凭证、对应单据、请款单、发票、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表、店铺损益表、成本明细、营运费用明细、薪资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当月进货明细表、当月领用存货明细表、当月报废明细表、当月盘亏明细表等。可见一茶一坐公司已经将涉忣其经营管理一茶一坐建外店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均交予枫比凡斯公司。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特许经营合同》第二条第3款明确约定“甲方(袁某某)认同加盟餐厅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开店前的整体规划以及加盟餐厅开业后的管理、稽核、服务乙方(一茶一坐公司)依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享有加盟餐厅的经營管理权”。上述合同约定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嘚约定之间并无矛盾。因此一茶一坐公司为一茶一坐建外店经营所进行的开店筹备、经营、财务、人事等相关管理与服务,符合双方合哃的约定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违反合同关于“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约定,实际控制一茶一坐建外店侵犯了枫比凡斯公司独立经营权的诉讼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一茶一坐公司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经營管理,并不影响枫比凡斯公司对一茶一坐公司相关前期筹备、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况无论是枫比凡斯公司对于前期筹备工作中相关匼同的事后确认、相关凭证的财务归档,还是一茶一坐公司与袁某某在《特别约定》中关于“加盟餐厅的财务人员可由甲方(袁某某)委派”嘚约定及履行以及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根据一茶一坐公司的请款单据对外支付货款、发放工资,均体现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相關前期筹备、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管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剥夺其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监管权力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再次,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在经营过程中一茶一坐公司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就一茶一坐建外店运输费、加工費、央厨费用等构成和分摊规则进行了沟通。一茶一坐公司对运输费、加工费、央厨费用等采取的门店分摊计付方法符合特许经营企业的經营惯例且一茶一坐公司已将其经营管理一茶一坐建外店期间的相关财务资料交付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故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於一茶一坐公司未向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原始资料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均应由一茶一坐公司自行承担的诉讼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最后,没有证据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在为一茶一坐建外店提供前期筹备、采购、入库、存货管理、费用分摊等经营管理和垺务过程中上述事项的相关交易中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综上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关于一茶一坐公司存在违反合同中“加盟餐厅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的约定,侵犯枫比凡斯公司的独立经营权剥夺了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监管权力等根本违约行为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2.一茶一坐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选址和开业指导的合同义务,隐瞒餐厅用房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一茶一坐建外店于2007年10月26日已开始营业并无证据表明,一茶一坐建外店存在餐厅用房不能通过环保验收而鈈能开业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于枫比凡斯公司、袁某某的相关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3.一茶一坐公司是否存在未尽管理义务,致一茶一坐建外店因不符合环保的法定要求被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无法继续经营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为,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因一茶一坐建外店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对一茶一坐建外店进行了行政处罚。该节事实表明一茶一坐公司在对一茶一坐建外店的管理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一茶一坐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上述相关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罚是要求一茶一坐建外店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备,故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一茶一坐公司未尽上述合理管理义务,致使一茶一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cf交易专用钥匙五个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