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泄露5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你觉得立法保护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用吗?

  山东临沂女生徐某因学费被骗离世,引发公众对个人的担忧。个人信息泄露源头众多,这其中来自快递公司“内鬼”的泄露也不容忽视。

  26日,一名在湖南顺丰速递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受审,被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公司系统的账号密码出售他人,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实际上根据公开披露的司法文书,类似顺丰“内鬼”出售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

  网上公开出售快递面单

  面单即快递公司所掌握的客户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以及购买的物品种类。通过QQ平台搜索面单群,即有多个群显示出售面单信息,除了顺丰公司亦有其他多家快递公司。一个名为快递面单选购的群就公告称,每单3 .5元,50单起购,一次性购买300单,价格则为每单3元。

  这些信息不少是被商家买来推销自有产品,一些商家就较为青睐那些有过购买相关产品的客户信息。相应的,在面单销售中,也有专门针对某一个行业的面单群,如一个群名就为顺丰保健品数据面单群,主要用来销售通过顺丰购买保健品的客户资料。还有的人则专门在网络上求购手机行业的相关面单信息。

  在南山法院受审的一名被告人曾在供述中指出,购买过壮阳药、丰胸、减肥以及保健品的客户信息很多人想购买,而他也发现顺丰快递的单号有一些规律性,即客户购买的究竟是哪一种类的物品可以通过快递单号进行判断。他因而专门购买这些指定单号的信息,再进行售卖。

  在百度上,搜索面单出售信息,同样也可以出现多条有关的消息,甚至还有人求购提取顺丰面单信息的工具。由于顺丰普通员工往往只能查询订单,并没有批量下载订单的权限,因而有一款在顺丰系统内提取、批量下载客户信息的工具,显然将大大提高作案的效率。

  除此之外,早前披露的案件信息显示,网络上还有人公开销售顺丰公司系统的账号与密码。去年10月,湖北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案件显示,2013年4月至8月16日,被告人杨某通过互联网购买顺丰快递公司内部网络系统登录地址、用户名及密码,并先后邀约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等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顺丰公司附近一出租屋内,通过连接顺丰快递枝江网点无线网络进入顺丰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从该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记录有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快递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贩卖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杨某等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0万余个,从中牟利5万余元。

  有仓管员有研发工程师

  那么这些公开销售的面单信息以及账号和密码究竟来源于何处?26日,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受审的被告人宋仁宇,供职于湖南省长沙市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从检方指控来看,自2015年8月开始,宋仁宇一方面获取了同事所拥有的公司操作平台账号与密码,同时又将个人所拥有的登陆公司虚拟网络的权限以及相关账号密码提供给信息贩子,收取了3 .8万元费用。庭审中,宋仁宇的行为究竟造成多少个人信息泄露则不明确。

  今年7月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另一宗案件中,显示出一名顺丰员工伙同他人,于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7月左右,半年时间通过批量下载软件盗取顺丰客户的个人信息10多万条。

  该案件中,被告人陈洋于2008年9月入职顺丰公司,成为该公司东莞市石碣分部仓管员,主要负责快递件的入出仓及问题件的处理等。直到2014年间,陈洋结识了懂得编写计算机程序的杨维保,两人商量由杨维保编写一个批量下载的工具,来从顺丰公司系统内下载个人信息。

  这一工具操作简单方便,由陈洋装载在手机之中,通过手机连接公司的电脑,再打开软件,随后进入公司的系统,即可以批量下载相关的客户信息。

  由于杨维保发现顺丰的单号有一定的规律性,且市场上对保健品、减肥、丰胸等面单的信息需求旺盛,他开发的这一软件还可以批量下载指定的订单信息,针对性极强。除此之外,一旦软件出现问题,杨维保还可以立即予以修复,重新投入使用。

  除了前述这些普通员工利用多种途径出售个人信息之外,具有较大便利的则是研发工程师。去年2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一宗案件中,显示顺丰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大量出售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认定的内容显示,2012年8月,被告人严某入职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严某利用其任研发工程师的职务便利,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数据库里导出客户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到互联网上其自己的网盘内,回到住处后将网盘内的客户信息资料数据下载保存到自己的电脑上,再进行出售。

  严某出售的个人信息每条价格在0 .2- 0 .5元之间,截至2014年6月,不足一年的时间,严某获利达到36万元人民币。依此推算,严某出售的个人信息达到百万条。

  通常被用来营销或诈骗

  这些个人信息被出售之后,一部分被用来实施诈骗。如前述顺丰东莞石碣分部仓管员陈洋一案案发,就是源于客户信息被盗取销售后用于诈骗。

  顺丰公司安保经理在一份报案材料中指出,2015年3月份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反映信息被泄露,收货方收到诈骗电话,冒充顺丰、寄方实施诈骗。

  其中一个2015年3月14日由深圳发往湖北襄阳市的快递,3月23日收货方投诉称接到了诈骗电话,3月24日寄货方投诉认为顺丰客户资料被泄露。

  该公司遂予以核查,发现公司内部有员工曾查询过该笔单号,该公司通过该员工的公号进行反查,发现这一账号在3月查询过2.8万条客户资料,这才予以报案,追查出公司内鬼使用多名同事账号下载客户信息。

  2014年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1月至8月间,在安溪县凤城镇江滨花园9号楼1605室租房内,以每条0.02元-0.03元的价格多次在网上向他人购买“顺丰快递”、“宅急送”等快递公司的快件单据扫描件,从而获得快递单上的公民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被其用于茶叶营销。

  顺丰公司内部管理上有漏洞?

  顺丰东莞员工陈洋一案中,除了陈洋本人的贪欲之外,实则反映出了顺丰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从该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上可以看出,顺丰内部的阿修罗系统只能在公司内网登陆,同时每两个月要更换一次密码。

  一名员工还证实,2015年5月份之前他曾有权限查看运单图片,获得运单信息,但之后就没有该类权限。另一员工的证言显示,对于单张的运单图片,可以另存到电脑上进行打印,不能同时下载多张运单图片和其他信息。这均表明,顺丰公司在通过多种手段来预防客户个人信息的大面积泄露。

  但前述作案的员工陈洋,有证人证实其权限低,无法查看所有运单信息。不过陈洋以个人账号很多图片看不清,要进行补录工单等为由,多次向公司财务以及相关部门主管索要账号进行登录,轻松逾越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同时,顺丰内部系统虽然设定了批量下载的限制,但是陈洋亦通过第三方软件轻松突破了这样的限制,实现了个人信息的批量下载,显示出内部系统上安全性仍有欠缺。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犯罪行为

  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前述多宗案件中,窃取、销售面单信息的人员大多均被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除此之外,对于前述顺丰东莞员工陈洋利用其他软件入侵顺丰系统,批量下载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罪对陈洋予以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8000元。

  对于开发软件的杨维保,则被判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线索提供:陈先生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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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 企业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其相关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帐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本金及利息时(注意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但是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现在存在两种观点, 先看新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包括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利率未超出规定部分,就可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只有是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在内, 所以,具体是否可税前扣除,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 受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之前刑法对此并无规定,伴随这种现象越来越多并给社会带来影响,修正案七新增该罪名。

  • 一般那些资料是存在新浪系统里面的 不能够查其他人的相关资料信息的 不过如果那个人把他自己的信息公布在他的博客上那就是可以查看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让你满意 :)

  • 《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个罪名:“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 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身份证早就在网上流传了,5毛钱一个人的。。我们都是扒光了在上网的,没有什么隐私

  • 公民的虚拟网上财产、数据原则上由提供网上虚拟服务的运营商负责,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是由游戏开发服务商负责对数据进行保密和保护,支付宝、财付通中数据是由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负责数据保护。对于网络个人身份信息泄露需要大家平时注意保护

  • 建议广大网民一是不要随意在未知网站上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登记,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实名车票、快递收件单等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不要随意丢弃,丢弃之前可将二维码、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等部位涂黑。(待续)

  •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信息一 旦泄露,落入有不良企图的人之手,则可 能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麻烦,甚至是巨大的 损失。那么,人们在保护自己个人信息时 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 簿及其复印件,这四种证件要谨慎保管。 (2)个人简历、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等 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也要保管好。 (3)—般来说,人们可以从电话号码簿 上查找到某人的住宅电话,但用户有权要 求电话公司不刊登其住宅电话号码。另 外,各类通讯录如单位的通讯录,最好不 要登记住宅电话号码。 (4)对于个人的身份证的复印材料要特 别慎重。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 在上面注明其用途,例如,“此身份证复印 件仅提供给某某银行,他用无效,不负责 任”,并尽量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 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 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被人恶 意利用。

  • 国外人不敢冒用的 因为用它有风险 国内则就很难说了

  • 这只能靠有法律,有严格的执法。 百姓自己没办法。

  • 可以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也可以去卫生局举报这种行为。有空加个微博好友给个好评啊。

  • 假如说有黑客攻入你的电子邮件账户,那你的个人信息绝对会被泄露

  • 您好,居民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公安机关会回收一代居民身份证进行集中销毁。公民的信息是不会泄漏出去的。

  • 就是医院泄漏,或是提供给商家的信息了,还连我预产期都知道...多美滋的给我电话,叫也12的运费从西安给我寄奶粉来,400克那种,但之前医院有送过我一袋她们的妈咪奶粉,超级难喝,我就没有要,还有,生宝宝时候医院捆绑待产包里有宝宝奶粉,我是准备用母乳的,用不着备太多宝宝奶粉.

  •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信息一旦 泄露,落入有不良企图的人之手,则可能给 自己带来无尽的麻烦,甚至是巨大的损失。那 么,人们在保护自己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哪些 问题呢?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簿 及其复印件,这四种证件要谨慎保管。 (2)个人简历、保险合同及其他合同等含 有个人信息的文件,也要保管好。 (3)—般来说,人们可以从电话号码簿上 查找到某人的住宅电话,但用户有权要求电 话公司不刊登其住宅电话号码。另外,各类 通讯录如单位的通讯录,最好不要登记住宅 电话号码。 (4)对于个人的身份证的复印材料要特别 慎重。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 面注明其用途,例如,“此身份证复印件仅提 供给某某银行,他用无效,不负责任”,并尽 量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 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画上横线,以 免被偷加其他文字,被人恶意利用。

}

    1.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 需要购买的人;

    2.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 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部门、场所,个别人员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3.个别违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 装订成册,对外出售;

    4.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群众个人信息,他们宣称只要在“调查问卷表” 上填写详细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以及简单的“勾挑式” 调查,就能获得不等奖次的奖品,以此诱使群众填写个人信息;

    5.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6.在购买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在 的商家填写非正规的“售后服务单” 被人利用了个人信息;

    7.超市、商场通过向群众邮寄免费资 申办会员卡时掌握到的群众信息,通 过个别人向外泄露。

    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 成了一条灰色的产业链,在这个链条 中,有专门从事个人信息收集的泄密源 团体,他们之中包括一些有合法权限的 内部用户主动通过   QQ、互联网、邮件、 移动存储等各类渠道泄露信息。还包括 些黑客,通过攻击行为获得企业或个人 据库信息;有专门向泄密源团体购买数据信息中间商团体,他们根据各种非法需求向泄密源购买数据,作为中间商向 有需求者推销数据,作为中间商买卖、共享和传播各种数据库;还有专门从 中间商团体购买个人信息,并实施各种犯罪的使用人团体,他们是实际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利益的群体。据不完全统计,这些人在获得个人信息后, 会利用个人信息从事五类违法犯罪活动:

    1.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如2012年底,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继发生大量电话诈骗学生家长案件。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家庭成员信息,向学生家长打电话谎称其在校子女遭绑架或突然生病,要求紧急汇款解救或医治,以此实施诈骗。

    2.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如2012年初,广州发生犯罪分子根据个人信息资料,冒充快递,直接上门抢劫,造成户主一死两伤的恶性案件。

    3.实施非法商业竞争。不法分子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为掩护,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收买客户、打压竞争对手。

    4.非法干扰民事诉讼。不法分子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介入婚姻纠纷、财产继承、债务纠纷等民事诉讼,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5.滋扰民众。不法分子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信息曝光等行为滋扰民众生活。如2011年,北京发生一起案件,由于分手后发生口角,闫某前男友将其个人私密照片在网上曝光,给闫某造成极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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