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该!欺房东、骗租客,这伙人被判了!
他们以房产中介为幌子,
另一方面又以“资金链断裂”为理由,
更是一言不合便聚众斗殴,
还敢对警察大打出手……
近日,全国首例房产中介涉黑案一审在武汉宣判,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是全国首例,更在于其释放出多重信号!
恶行触目惊心,让人愤慨不已
8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湖北“房屋中介涉黑案”一审宣判。随着“黑中介”覆灭,民众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对此,多名受害人在接受媒体时表示:“铲除了最黑中介,解恨!”
这件事还得从去年11月份说起。据新华社报道,家住武汉的徐女士,由于急着要租房子,她就根据街头张贴的广告,找了一家房屋中介。在向他们交了3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后,徐女士住进了新房。但在没过多久后,房东意外地给她换掉了门锁。徐女士之后无家可归,投诉又没有门路,只好向警察求助。
在民警的追查下,“安逸之家公司”的恶行被公之于众。据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在网上寻找房源,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房屋,同时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街上张贴“一手房源”“房东直租”等小广告招揽租客,以甲方的身份对外与租房人签订租房合同。
在房东催收房租时,他们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搪塞,并请房东走法律程序。由于签订的合同中没写明公司的违约责任,只是注明房东提前解约要支付5000元到10000元的违约金,令房东叫苦不迭。而不少房东收不到房租,直接将租客赶走,并将房门换锁。
此外,很多租客明明交了房租,却被当成“老赖”。不少房东收不到房租,就将怒火转嫁到租客身上。与此同时,在该团伙壮大后,“黑中介”愈加嚣张。甚至将出警的辅警殴打致伤,并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任某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赚钱的渠道有很多,但赚钱的方式必须合法。这种“涉黑中介”,已经成为了行业害虫,必须将其彻底予以清除。
《人民日报》报道称,一起“黑中介”案宣判被舆论所关注并非偶然。当前,“租购并举”的改革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然而,近来个别“黑中介”居然盯上了租房市场,将其作为一块“肥肉”,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扰乱市场、哄抬租金等来从中牟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甚至有的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
央视网评论文章指出,揆诸现实,这起涉黑案件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是全国首例判决房产中介团伙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更在于其释放出多重信号:“扫黑除恶”正在强力推进,无论何人只要敢于作奸犯科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黑社会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就隐藏在我们身边。
比如被端掉的这个涉黑房屋中介,就以滋事为职业,蓄意坑害房客、欺诈房东,非法营业额高达3300余万元,“纯利润”超过1000万元,令人叹为观止。
这样的房屋中介,已经不再是正当合法地提供获取和发送信息的平台,而成了不择手段攫取利益的“黑社会”,被端掉受到严惩也是罪有应得。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全国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4个方面。
见招拆招应对房屋“黑中介”
扫黑除恶,就应动真格。这一团伙采取言语威胁、制造紧张气氛等软暴力手段欺压残害群众,但“同时又伪装成合同纠纷,隐蔽性强”,足以表明: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犯罪手段和形式也日渐趋于隐蔽。要扫黑除恶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就必须与时俱进,做到对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零容忍”。与此同时,老百姓当然需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黑中介”的陷阱中。
对此,《经济日报》在《见招拆招应对房屋“黑中介”》一文中对如何避免掉入“涉黑房产中介”套路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慎重选择房屋中介机构是第一要务。民众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网站,查询中介机构登记情况、成立时间和信用情况等。如果房主或租户察觉到中介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第一时间应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其次,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其中,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行为;工商机关主要负责接待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无照经营或因服务质量瑕疵引发的投诉等;物价部门主要查处中介公司违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则主要处理中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等。
最后,租户应实地考察,切勿被低价格迷惑,轻信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对房屋的介绍和描述。在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主体时,租户应仔细核查中介机构出示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主身份证明及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了解合同履行期限、中介公司费用缴纳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委托代理合同期限,建议尽量直接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以便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同时,房主应加强风险自控,建议尽量与中介公司约定年付租金;房屋被中介机构出租后,需及时了解中介机构出租情况,备份房屋租赁合同,切忌做“甩手掌柜”。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央视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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