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前几天因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被抓了

超市门口摆放抓烟机牟利 被判开设赌场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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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同意他人将两台抓烟机放置在超市门口,因距离学校过近被抓。日前,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万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中国江西网讯 杨丽娟、朱丽琴、记者叶伟报道:超市老板同意他人将两台抓烟机放置在超市门口,因距离学校过近被抓。日前,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万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和万某的父亲等人在南昌开了一家超市。2015年上半年,万某父亲将超市经营管理权交给被告人万某。同年12月,在征得被告人万某父亲同意后,景某(另案处理)将两台抓烟机摆放在超市门口。被告人章某、万某得知此事后均表同意,&抓烟机&的获利归入超市营业利润。同年12月16日,民警认定这两台抓烟机距离附近一小学仅75米,且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今年4月25日,被告人章某、万某被警方传唤归案。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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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我朋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了已经进去50天了--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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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了已经进去50天了
我朋友因涉嫌被了已经进去50天了,从拘留转逮捕21天,现在什么消息也没有。要等什么时候法院才上诉判决呢。判决的话,在被拘留逮捕的这段时间也算在其中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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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你们好,我朋友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了有五天了,家人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吗取保金大概是多少左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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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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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保证金在一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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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因为开设赌场罪要求叫3000的取保金今年的四月因为同样的罪行拘留一个月出来以后又交了两千的取保金,那么去年的取保金现已到期,能退嘛
如果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违反相关取保规定的,可以退还。如需委托,可致电本律师。
我有个朋友扒窃一千七百元钱,警察抓他的时候交了五千取保金出来了,现在检察院批捕他了,还可以缓刑吗
可以争取缓刑、具体还要看情节轻重、认罪态度与我联系帮你研究方案并及时找到有利、从轻的证据,然后研究操作方案,积极辩护,争取从轻处理吧,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请问,因偷一部手机,被派出所抓去了,关了一夜,第二天把手机还给了人家,还交了两千取保金,就放了出来。然后说保持电话畅通,这种情况还会不会判刑呢?
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说明已经涉嫌盗窃罪,以后是要被判刑的,应委托律师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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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今日解答郭美美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 最高可判刑十年
[摘要]8月20日,北京检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腾讯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律师表示,若该罪名成立,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早前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
来源:腾讯视频
腾讯娱乐讯 (文/小西)8月20日,北京检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腾讯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庞理鹏,律师表示,若该罪名成立,可能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庞理鹏律师表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在这之前,警方曾核实过本案的几个细节:(1)郭美美以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房屋,作为赌博的固定场所;(2)并购置赌桌、筹码、POS机等赌博用具;(3)聘请专业发牌手和专人负责赌资的结算;(4)邀请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赌博,并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5)为朱某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并在朱某不给钱的情况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写下欠条等。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及郭美美的行为来看,其很有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如果罪名成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庞理鹏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逮捕郭美美的权利机关是检察机关,而执行逮捕的机关则是公安机关。对郭美美批准逮捕,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对他的刑事案件完成了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工作。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会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并继续对其进行侦查。版权声明:本文系腾讯娱乐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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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开设赌场罪刑事上诉状-周晓明律师
刑事上诉状
何东(原审被告人):何东(化名),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汉族,初中文化,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因何东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对何东开设赌场罪从轻判罚,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改判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何东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志明犯罪团伙并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不能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由如下:
1、该团伙组织松散、无明确分工、无具体帮规
刘志明(化名)、刘小(化名)是为满足聚众赌博的需要,纠结老乡、亲戚、朋友等人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有几起干扰他人私下赌博,迫使赌客到其开设的赌档去赌博的行为。该团伙组织松散,开赌时则聚到一起,不开赌时大家各干各干,互不干涉;开一天赌,刘志明给他们发一天工资,不开赌时不发工资。此外,刘志明团伙并未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犯罪,对团队成员也并无“帮规”约束,成员来去自由,因此,该团伙显然称不上是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
他们仅在实施开设赌场的活动时有简单的分工,比如某某记账、某某发牌、某某望风,这些分工并不是黑社会组织的领导层级,并不属于黑社会组织的内部分工,这也不符合“修正案八”对该罪所作的要求。
2、缺乏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该团伙显然不具有经济实力:刘志明和刘小的账户内有大笔资金流动,这是他们是做啤酒批发的,有资金流动实属正常。他们两人也并无房产、汽车或其它财产,刘志明母亲的账户虽被冻结600余万元,但因其并未涉案,该笔资金与本团伙没有关系。被列为第三被告的“领导人”何东其实是负债累累,该团伙的经济实力可见一斑。
公诉机关一再强调的赌场风险金也并不能证明该组织具有经济实力来支持组织的活动。2014年4月份后,刘志明的赌场才开始设立风险金,但该风险金有亏有盈,并不能使该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且在年末若有风险金结余将由股东们按比例分成。检察院询问笔录卷刘志明笔录称:“……2014年底他就拿出来还给我让我们分了……”,可见,该风险金也并非用于维持该组织的存续,仅是一种应急资金,而且,连风险金也在2014年底就已经不存在了,该团队缺乏用以维系组织活动的经济来源。
&3、犯罪事实均较为轻微,全部为治安案件,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该团伙的犯罪事实中,6宗抢劫均未使用暴力,充其量只能定性为寻衅滋事,4宗寻衅滋事案均为治安案件且基本已经经过公安处理,2宗毁坏财物犯罪及4宗强迫交易都是轻微的治安案件,有些都已经事过多年,且当事人均未报案,可见,该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未见一宗恶性刑事犯罪,个案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修正案八”对该罪的规定。
4、并未形成保护伞、关系网,不具有对抗社会的实力
根据刘志明供诉,其仅向石厦村警长朱再新有行贿行为,该行贿行为仅为达到在聚众赌博过程中,避免被治安队员抓捕的目的。此种贿赂目的单一,只在于对警察的抓赌活动提前通风报信,对其他违法行为,并不能得到包庇。此外,朱再新警长权力极其有限,并不足以包庇他们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即使有朱再新警长的帮助,该团伙的实力并不足以对抗社会。
我们再退一步讲,即使刘志明团伙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何东也并非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因为,何东仅参与该团伙众多犯罪中的开设赌场活动,并未参与其他犯罪行为,团伙其他成员在进行开设赌场行为时,有时听何东安排,仅是因为其是赌场股东,但何东在该赌场中股份占比较小,故何东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参与者,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积极参与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1、何东的犯罪事实全部集中于开设赌场罪,并未参与刘志明团伙的非法持有枪支、抢劫、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其它犯罪活动,其犯罪事实单一,不应认定为积极参与者,而是一般参与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2、检察机关在对28位被告人的询问中,所有的被告都明确说刘志明是老板,有6人被问及“团队的领导者是谁?”,他们都明确表示是“刘志明”或“刘志明和刘小”兄弟,可见,无人听从何东安排和指挥,何东并非该黑社会团伙的积极参加者,仅参与该团伙众多犯罪中的开设赌场行为,并未积极参加其他犯罪活动,对赌场事务事实上不会有任何决策权,何东一般情况下仅负责充当赌头,对赌场其他事务并无权过问,在团队中的角色单一,并不显得比其它人更加“积极”。
3、刘志明团伙所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均较为轻微,全部为治安案件,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何东唯一参与的开设赌场行为更是不具规模,危害不大。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该团伙的犯罪事实中,均是些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非严重暴力案件,该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未见一宗恶性刑事犯罪,个案情节显著轻微。整个团伙的犯罪情节均较为轻微,应当从轻处罚,何东唯一参与的开设赌场行为更是不具规模,临时聚赌,危害不大。
4、何东并未参与刘志明团伙其他犯罪活动,除开设赌场的行为外,未造成其他危害和影响,也并未在该团伙的其他犯罪行为上获利,而何东在赌场的股份只有15%,60%的股份集中于刘志明、刘小兄弟二人手中,何东的股份微不足道,基本上只有象征意义,故在开设赌场行为中何东不但没有获利,还因充当赌头参与赌博而亏本巨大,即使何东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罪,原审法院认定何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做出20万元的判罚也毫无依据,应减轻处罚。
二、何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审法院认定何东有三宗事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中两宗案件(“鱼虾蟹事件”和“溜冰场事件”)均事出有因,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何东在这两宗案件中均未起主要作用,另一事件(“骆建芳被毁坏财物”事件)并无证据证明何东及其他被告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随意”,这是本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要素,“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原审法院认定何东就“鱼虾蟹”
、“溜冰场”、“骆某芳被毁坏财物”三事件所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鱼虾蟹”事件
1、该事件系事出有因,并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就冲突起因,被害人称系其去阻止何东及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在市场开赌档而被林某明等殴打,而何东及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均称系被害人向他们索取管理费而起冲突,双方陈述存在重大分歧,但何东及林某明、郑某付等原审被告笔录相一致,可信度较高。若冲突原因系被害人向何东等收取管理费,双方就是否应支付管理费或在应支付多少管理费而起冲突,进而引发打斗,则该事件何东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因被害人所受伤害并未达到轻微伤,故应认定为未造成伤害的一般社会冲突,公安补充侦查卷第240页林某明询问笔录:“……刚摆没多久,市场管理人员过来收管理费,何东不给,然后就跟管理人员吵起来了……”等笔录均能证明该起案件中相关被告人均未出于随意殴打他人取乐的目的,而是事出有因。原审法院无视被害人与何东及原审被告人陈述的重大分歧、何东及涉事其他原审被告人笔录的高度一致等事实,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采纳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观点,认定何东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2、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何东该事件发生时何东在市场开设赌档,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何东参与殴打被害人。
根据案内卷宗,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词,均未有何东参与打人的指认,被害人称系林某明突然站起来打他,但并未指出何东是否实施殴打行为。检察院询问笔录卷郑某付笔录第四页称:“何东打电话给我说‘市场老板儿子向他们收费’打起来了”
、公安补充侦查卷第240页林某明询问笔录:“……刚摆没多久,市场管理人员过来收管理费,何东不给,然后就跟管理人员吵起来了……”及其他证人证言仅仅能证明何东有实施开设赌档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表明何东实施了殴打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3、被害人所受伤害经法医鉴定并未达轻微伤,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溜冰场”事件
&&1、该事件起因明确,系因被害人朱某平将溜冰场大门关闭,阻止郑某明等离开,而引发故意伤害,并非随意殴打。
&“溜冰场”案虽郑某明等殴打朱某平、黄某华存在过错,但也并非属于随意殴打,殴打原因为朱某平阻止郑某明等离开。检察院询问笔录卷中郑某明笔录称:“……溜冰场的老板也帮他,后来溜冰场的老板开始打我……”,故何东及该案相关原审被告人所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但因所照成伤害并未达到故意伤害追诉条件,故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溜冰场”案何东并非聚众、领导者,且并未参与打人,原审认定系何东让贾辉、张某、林某明等人一同到场,并强行闯入溜冰场打人,并无依据,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根据案内卷宗被害人陈词、证人证词、被告人笔录,如检察院询问笔录卷郑某付笔录称:“张某跑过来找我,说新明在溜冰场被人打了……”、补充侦查卷第95页何东笔录:“……郑某明的一个朋友跑到明仔批发部对张某说,你老乡郑某明在华城溜冰场被人关起来打,我们听到后就跟那个人去看情况……”等众多可相互印证的笔录可知该宗案件系刘志明老乡郑某明在溜冰场闹事,后何东等前往看情况,并无何东带领或示意前去寻衅滋事的证据,何东等前往最多达到助势的效果,到达溜冰场后,仅有郑某明、吕某峰、郑某龙、柏某均参与打人,并无证据显示何东参与殴打被害人,可见,何东并非组织者,也并未参与打人,只是旁观人员,不构成犯罪。
(三)、“骆某芳被毁坏财物”事件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被害人陈述其店里的财物被毁坏分别发生于2012年底、2013年一天晚上21时许、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实施毁坏麻将机的行为分别发生于2012年底与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同时指出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当晚前去闹事者一共三人,并辨认出邓某成、欧某发是前往其小店闹事的男子。至始至终没有提及何东有参与前往其小店闹事的情况。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欧某发及何东等人在询问笔录中均称与何东前往该小店的时间为2015年4月且并未发生打砸行为。显然被害人麻将机被砸系邓某成、欧某发于2014年底到2015年初所为,何东前往被害人小店时间为2015年4月份,若原审法院认为系被害人在时间上记忆出现偏差,但被害人称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当晚前去闹事者一共三人,而同案原审被告及何东均称2015年4月份前去人数有张某、李某军、水桶、黑鬼等多人,显然打砸麻将机时间与2015年4月份并非同一事件。原审法院无视被害人的陈述及原审各被告高度一致的笔录,牵强的认定被害人麻将桌被砸系发生在2015年4月份,认定系何东带领团伙所为,严重与事实不符,毫无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2、2015年4月份何东带人前往被害人小店虽为事实,但并未存在打砸行为。
被害人陈述称小店被打砸共发生三次,分别发生于2012年底、2013年一天晚上21时许、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实施毁坏麻将机的行为分别发生于2012年底与2014年底到2015年初一天晚上0时许,并未提及2015年4月份事件,同案原审被告人及何东笔录均称2015年4月前去被害人小店时并未发生毁坏财物等闹事行为,笔录高度一致。既无被害人陈述指控,也无原审被告人承认,原审法院仅凭何东于2015年4月前往该小店的事实,判决何东构成寻衅滋事罪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
何东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原审法院忽视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何东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刘志明团伙开设赌场规模较小,参赌人员不多,赌博种类单一,不具规模,影响不大。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聚赌,聚赌时间、地点不固定等小规模聚赌的特点。
&&&&刘志明等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聚赌形式不具规模,在召集不到赌徒时,便无法进行开档。公安补充侦查卷第93页何东询问笔录:“大部分都是我们自己坐庄,我们赌的是三公……”、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70页刘志明询问笔录:“……我们根据赌客多少与公安局查不查赌决定是否开赌档”等笔录均能证明以上事实。
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聚赌程序一般为,有刘志明召集赌徒,待所召集赌徒满足开档条件后,由刘志明指定一个聚赌地点,聚赌时间一般为晚上11点到次日凌晨2-3时许。检察院询问笔录卷郑某付笔录第二页称:“我们开设的赌场,我知道的就有十几处”、
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44页鲁某琦询问笔录:“我们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发现,经常换地方”等均能证明赌场为临时性的小规模赌博,社会危害性小。故何东所为开设赌场行为系小规模、临时性聚赌,危害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2、何东参与赌博,充当“赌头”,但并未从中获利,而是巨额亏损,虽为赌场股东,但占股极小,并未获利,不具有实际意义。原审法院做出罚金10万元的判决,并无依据。
刘志明带领的团伙通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以何东等为赌头坐庄,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该形式不一定能保证赢取利润,抽头渔利仅是为了收取赌档内发牌、记账等人员的劳务费。而何东等仅是一个赌头的角色,他并未赚取钱财,相反,还亏损了十几万元,这在何东的笔录及刘志明的庭审陈述中都可以得到印证。所谓15%的股东身份,仅是在何东充当赌头后所赚或所赔的赌资的分配或分摊比例,不具有实际意义,即使在赚钱的时候分得15%的赌资,充其量只能算是给何东充当赌头的劳务费。原审法院就开设赌场罪对何东做出10万元的罚金,并无依据,应减轻处罚。
综上,何东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寻衅滋事罪并不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其犯有的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望贵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律师:周晓明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作者简介:周晓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执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网络与知识产权、公司及并购、争议解决、刑事诉讼,联系电话:,(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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