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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速递】东海证券骁龙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期、4期、5期)
好消息  为了满足高净值客户投资理财需求,近期我公司再推出了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东海证券骁龙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万元起购,24个月,大宗交易,预期年化收益率8%,免认购费和赎回费,按季度结算收益。2016年,东海证券骁龙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助您资产稳健增长,分散投资风险!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东海证券骁龙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期、4期)产品类型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时间3期:日9:30am4期:日9:30am5期:待定认购起点100万元起,追加金额为10万元整数倍产品规模3期7000万元,4期7000万元,5期2000万(共1.6亿元)运作周期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8%产品投向骁龙3号(3期、4期)主要投资于长城嘉信-睿鑫1号专项资管计划的中间级B份额;专项计划由长城嘉信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专项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由恒丰银行理财资金认购,次级由单一机构投资者认购。其中,长城嘉信-睿鑫1号专项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收益分配  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份额配比  优先级A份额、中间级B份额和劣后级C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20:1:7。风险收益特征中风险(B份额中间级为中等风险)分级安排不分级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参与封闭期  在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开放期不定期开放,开放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长城嘉信发行并管理的多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份额。预警止损 预警线为0.90、止损线为0.85,实际止损净值在0.77以上时,中间级的本息仍能得到保障。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代理推广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认购费0赎回费0管理费1.95%/年托管费0.05%/年业绩报酬不提取业绩报酬风控措施    专项计划设定预警线、止损及次级客户追加资金等方式,确保优先级和中间级的本金收益安全。另外次级客户签署差额补足合同方式,明确极端情况下,本金和收益在清算时如有亏损,由次级客户补足。  1、设定专项计划预警线、止损线  专项计划预警线为0.9元。当T日单位净值小于预警线时,专项计划管理人发送预警提示,提示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在T+2日上午11:00前追加资金。若投资顾问在T+2日上午11:30之前未出具投资建议的,专项计划管理人直接卖出部分证券直至以市值计算的证券持仓比例不高于资产总值的50%,且不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专项计划的止损线为0.85元。当T日下午收盘时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专项计划管理人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其应于T+1日上午11:00前追加资金。如果资金追加义务人未在T+1日上午11:00前按前述约定足额追加资金的,则自T+1日上午11:00起,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如遇证券停牌、限售等情况,平仓操作可以顺延。  根据测算结果,若产品无法在既定止损线0.85止损,实际止损净值在0.77以上时,中间级的本息仍能得到保障。  2、专项计划资金追加机制: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劣后委托人有权随时自愿追加资金至专项计划托管专户,劣后委托人自愿追加的资金为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但劣后委托人自愿追加的资金不增加其持有的专项计划份额,亦不增加专项计划份额分级的类型。  3、专项计划的差额补足机制:  专项计划合同中约定,专项计划管理人须在每个收益核算日前(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中间级委托人的当期预期收益,并于当期支付日向中间级委托人分配当期预期收益。  4、专项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风控和交易:  长城嘉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我司PB系统-迅投资产管理平台进行风控和投资交易,迅投服务系统中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合同设置相关风控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警戒线、预警线、个股持仓比例,黑名单等。份额转让  在集合计划成立每满6个月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的信息。标的介绍长城嘉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标的投顾介绍: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专业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深圳前海。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方信托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占比为78%,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22%。长城基金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长城基金的终极控股股东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中国大型央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华能金融产业中的成员之一。  长城嘉信积极推动与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信托、券商及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合作,于日获批,可以正式开展QDIE业务。&  根据长城嘉信提供的资料,截至日,公司共发行成立了264只产品,管理资产规模逾700亿元。从产品类型看,一对一产品规模占比52.6%,一对多产品规模占比47.4%;从资金投向来看,房地产项目占比30.5%,政府平台项目占比7.3%,工商企业融资项目占比8.6%,金融机构产品投资占比22.2%,没有资金投向高能耗、高污染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2、标的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沪深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等。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①国内沪深交易所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和大宗交易)、含港股通的股票、股指期货、基金;  ②国内沪深交易所债券、可转换债券;  ③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  ④其他: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的其他金融工具。  3、标的投资限制:  ①单票沪深A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单票创业板不超过资产净值5%;全创业板票不超过财产净值的20%。  ②单票流通市值500亿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③单一基金不超过资产净值20%,且买入份额不得超过买入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④参与新股申购的资金不得超过所管理资产净值的20%。  ⑤大宗交易买卖,则买入时价格不得高于上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格的92%。  ⑥单只债券不超过净值的20%,且不超过发行规模的10%;公司债和可转债的总金额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  ⑦不得投资于S、ST、*ST、S*ST ;ETF套利;次级子产品;新债申购;拆借贷款;银行、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⑧不得投资于权证、及SST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⑨不得进行债券质押融资回购、不得通过任何回购等杠杆行为放大本计划总资产。投顾介绍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①私募股权投资:精准把握国家政策和市场走向,深刻理解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迄今,飞马金控的团队完成股权投资规模已经超过20亿元人民币;&&& ②夹层投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并购、房地产、能源等领域,凭借专业的管理能力,飞马金控的团队完成夹层投资管理规模已经超过120亿元人民币;&&&&③证券投资:拥有具备丰富证券投资经验及优秀投资业绩的明星团队,迄今,飞马金控团队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已经超过80亿元人民币。备选次级委托人1、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  ①成立日期:日  ②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③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计算机等。  ④企业信用:根据日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显示: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 无不良信贷、欠息信息、垫款信息等,其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贷款情况:已结清贷款为7笔,已结清票据贴现93笔,已结清承兑汇票为35笔;  对外担保信息:当前存在5笔保证合同,合同总额为17.7万元。无质押、抵押担保合同。  ⑤利润表:2、潍坊科微投资有限公司  ①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日增资为77500万元人民币  ②注册地址: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909  ③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财务顾问  ④公司实力:从2012年底到2015年9月份,潍坊科微资产总额增长了接近2倍,净利润增长了2倍多,公司整体经营水平优良,盈利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  ⑤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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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哪里有鉴定钱币的
东海哪里有鉴定钱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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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哪里有鉴定钱币的
中国古代钱币,历经四千多年的历史,其系统之完整,门类之丰富,内涵之博大,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宝库,也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比拟的。而如此浩如烟海的门类、品种也给古钱币的鉴定评级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这要求鉴定师不但要有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找魏经理:⒈⒌⒍ &O⒍⒉⒍ & ⒐⒈⒉O
一 春日正是读书时,3月25日下午,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教授、特聘研究员韩晗博士做客&光明大讲堂&,以&天圆地方&&古钱币里的中国&为题,与新区读者们分享古钱币的文化。本期活动由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光明新区公共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主办,光明新区图书馆承办。
二 古钱币不只是中国历史的经济见证,而且还是中国历史上民族融合与世界发展的重要证明。韩晗指出,古钱币见证了中央政府对多民族政权的管理、见证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见证了少数民族政权的封建化进程。古钱币也见证了古代中原地区与亚洲的互动关系、见证了早期全球化时期中国与世界的交往方式、见证了殖民时代中国在世界的地位。
三 在活动分享环节,现场读者踊跃发言,包括对古钱币的收藏、流通方式等发言发问,韩晗一一耐心解答,赢得现场读者阵阵掌声。读者们表示,通过本次讲座,对中国的古钱币文化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活动结束前,韩晗还向现场读者推荐了《读钱记》《钱币与西域历史研究》《古钱文字》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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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钱币具有很大的收藏投资空间,但收藏时一定要注意,并非所有的钱币都是越来越值钱,要提升鉴赏知识提防赝品,避免只收大钱、名钱、铜钱、好钱四大误区。
& & 1}商代的贝币、我国古代钱币可谓种类繁多,样式丰富,其文化历史价值和收藏投资价值吸引了不少投资爱好者找魏经理:⒈⒌⒍ &O⒍⒉⒍ & ⒐⒈⒉O
& 2}战国的刀、 战国时燕国货币&明刀&,至今已经长达2300年的历史了,时间上尽管久远,但是其实市场价值只有100元左右;而2000年前的汉&五 铢&、1000多年前的唐&开元通宝&及北宋&宣和通宝&,其价格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只要几块钱便可入手一枚。
& 3}袁世凯发行的光洋,也就是所谓的&袁大头&,也非常昂贵,价格达到数千元一枚。本身的存 世量就是影响古钱币价值的重要因素,收藏界通用的法则就是&物以稀为贵&。
布币、而100多年前所铸&天国通宝&等清代钱 币,如&祺祥重宝&(1861年铸)价格高达上万元。辛亥革命后,
& 4}秦代的方孔圆钱、历史上有些朝代比较强盛,数十年甚至几百年发行单一品种的钱币,所以这类古钱的 数量就非常巨大。有些短命王朝刚试铸了一些样币就被改朝换代,因此这类古钱的数量就非常少,收藏投资价值相对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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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专家建议:收藏古钱币警惕&四大误区&
& 随着古钱币收藏群体的壮大,不断加入新收藏者。钱币收藏专家提醒大家,要做好古钱币收藏,需注意以下&四大误区&:
  A》是只收藏大钱。在古钱币中,大众化还是小型钱,大型钱品种和数量相对比较少,收藏门槛较大,加上小型钱当中也不乏珍品,专家建议,初涉古钱币收藏领域应多关注小型钱币。
  B》是只收藏好钱。古钱币的收藏一样注重品质,但有的古钱尽管因年代久远有所残缺,但若属稀有类,收藏价值依旧很高。
& & C》是只收藏名钱。据资料显示,在古钱币板块中,尽管有些钱币未能被列入&古泉五十名珍&,但因其存世量少,同样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未来增值潜力大。除了名钱,藏家也可以多关注其他范围的古钱币,才可以发现更多的珍品。
& & D》是只收藏铜钱。在古代,主要流通的货币就是铜钱,相对来说铁钱和铅锡钱就比较少。流传至今,铁钱和铅锡钱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铁钱,经多年腐蚀,锈迹斑斑,几乎很难辨别。所以藏家建议,在收藏铜钱的同时,多注意铁钱和铅锡钱找魏经理:⒈⒌⒍ &O⒍⒉⒍ & ⒐⒈⒉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古钱币历史成交记录:
& & & & & & & & & & 战国齐齐返邦长大化&&&&&&&&&&&&&&&成交价:RMB9,786,000---成交日期:
& & & & & & & & & & 汉早期五铢铜范&&&&&&&&&&&&&&&&&成交价:RMB7,356,000---成交日期:
& & & & & & & & & & 宋代相五郎重贰拾五两&&&&&&&&&&&&&&成交价:RMB5,733,000---成交日期:
& & & & & & & & & & 金代天眷通宝真书&&&&&&&&&&&&&&&&成交价:RMB6,349,000---成交日期:
& & & & & & & & & & 清代湖北江汉关光绪九年&&&&&&&&&&&&&成交价:RMB2,481,500---成交日期:
& & & & & & & & & & 民国河南中华民国袁大头&&&&&&&&&&&&&成交价:RMB1,267,500---成交日期:
& & & & 江苏觅宝拍卖有限公司市场部找魏经理:⒈⒌⒍ &O⒍⒉⒍ & ⒐⒈⒉O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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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趣网 版权所有网站安全狗防护验证页面网站访问认证,点击链接后将跳转到访问页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刘文波、印英猛等与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6309号原告:刘文波,男,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印英猛,男,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华,律师。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53号A座71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爱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锋,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53号A座706室。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原告刘文波、印英猛与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明珠公司”)、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荣春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波、印英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海荣春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波、印英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紫檀山住宅认购书》;2、依法判令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合计人民币529176元。事实与理由:日,两原告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金海荣春公司签订《住宅认购书》,约定两原告认购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789号4号楼1单元701户住宅,或者认购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位于滨海大道与烟台前路交汇处的紫檀山项目二期5号楼1单元1101户房屋。认购书约定了认购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以及不能履行该认购协议的定金罚则等内容。认购书签订之日,两原告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64588元,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紫檀山项目二期至今未动工建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认购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东海明珠公司辩称,原告认购的是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开发的房屋,并非认购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房屋,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向金海荣春公司支付定金。根据认购协议,在紫檀山项目二期的房产满足预售条件后,金海荣春公司和东海明珠公司配合原告换购并办理相关手续,现在不符合换购条件,被告没有义务履行换购义务。被告金海荣春公司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丙方)、被告金海荣春公司(甲方)签订《紫檀山住宅认购书》,约定:一、认购物业概况。两原告认购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789号《紫檀山》住宅4号楼1单元701房,建筑面积339.46㎡,单价人民币23900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113094元。二、定金条款。乙方于签订本《住宅认购书》时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264588元整,甲方收到乙方定金时需开具收款收据。特别约定:乙方交付定金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有权对丙方青岛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位于滨海大道与烟台前路交汇处的紫檀山项目二期的房产进行换购,换购价为6338元/㎡。在乙方提出换购要求且紫檀山项目二期的房产满足预售条件后,甲方、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换购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初选的换购房产为5号楼1单元1101房,建筑面积约计87.85㎡。三、付款方式。乙方选用以下付款方式:银行按揭付款: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即人民币264588元整(即为定金),第二期房款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当日与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如首期已支付的房款高出银行要求贷款首付金额的,并且乙方要求退回之间的差额的,甲方在乙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并经过银行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其差额款。四、乙方责任条款。第三条约定,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即视为乙方违反《住宅认购书》有关约定,乙方已付予甲方之定金归甲方所有,(1)逾期未缴付购房款的;(2)逾期未能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3)若银行未能批准乙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乙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认购书签订当日,两原告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支付人民币264588元,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紫檀山住宅认购书》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至今未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紫檀山项目二期至今未动工建设,该项目用地因被告其他经济纠纷已先后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东海明珠公司表示不清楚什么时间能启动该项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两份,原、被告当庭陈述的笔录在案佐证。原告主张,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认购书时,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二期并不具备预售条件,东海明珠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才让其关联企业被告金海荣春公司与原告签订认购书。从协议的签订日期可以看出,原告当时通过认购书认购的就是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二期房屋,且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就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交付了264588元的定金,无论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还是从合同的履行看,原告直接认购的就是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二期项目。被告东海明珠公司认为,根据认购书,原告认购的是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开发的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789号4号楼4单元701号房屋,而非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二期5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金海荣春公司支付定金,而不是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支付定金。原告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支付定金系原告认识错误。另外,根据认购书的备注条款,本案原告使用了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孙建全的内部职工认购资格。原告主张,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二期项目土地已经被法院查封,这说明是因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认购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认为被告的土地被法院查封,不能证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用以确认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认购合同关系应如何认定;二是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向两原告收取的264588元应如何处理。关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认购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紫檀山住宅认购书》,两原告认购被告金海荣春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789号《紫檀山》住宅4号楼1单元701房,同时有权对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位于滨海大道与烟台前路交汇处的紫檀山项目二期5号楼1单元1101房进行换购,换购价为6338元/㎡,建筑面积约计87.85㎡。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金海荣春公司交付定金264588元,原告应于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即人民币264588元整(合同中注明即为定金)。但认购书签订当天,两原告即向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缴纳了264588元,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收取了该款项,并为两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中注明“员工内部认购511101”。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的上述履行行为与认购书的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原告实际认购的系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开发的紫檀山项目二期5号楼1单元1101房。关于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向两原告收取的款项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收取原告交付的款项264588元,该款项认购书中明确注明为定金,但被告东海明珠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因自身原因导致紫檀山项目二期一直未开工建设,无法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应予支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认购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的房屋单价6338元/㎡,面积87.85㎡,房屋总价应为元,房价的20%应为元,因此原告交付被告东海明珠公司的款项中定金数额应为元,定金部分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应双倍返还原告,超出部分应视为房屋预付款,被告东海明珠公司也应返还原告。综上,被告东海明珠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元(+)。被告金海荣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文波、印英猛与被告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紫檀山住宅认购书》;二、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波、印英猛人民币元;三、驳回原告刘文波、印英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波、印英猛负担2000元,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92元;保全费3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波、印英猛负担900元,被告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6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诉讼费用,被告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负担99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来审判员 刘伟春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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