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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022-12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成金与睢宁县电信局、睢宁县广播电视局、睢宁县邱集镇广电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02224号原告张成金,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辉,法律工作者。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朱元奎,该台台长。被告。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亮,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海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仝德奎,律师。被告睢宁县邱集镇广播电视站。负责人张秀冬,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唐德乾,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成金与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台、(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睢宁县电信公司)、睢宁县邱集镇广播电视站(以下简称邱集镇广电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辉,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台、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亮,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德奎,被告邱集镇广电站的委托代理人唐德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成金诉称: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邱集镇胡庙村彭庄和夏庄中间的南北路上,突然被路东旁的电线杆砸到,致使原告受重伤。该电线杆属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所有,被告睢宁县电视台、睢宁广电网络公司、邱集镇广电站使用。原告住院治疗,后向被告催要赔偿费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15.70元。被告睢宁县电视台辩称:我台既不是涉案电线杆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辩称:公司不是电线杆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主体。被告邱集镇广电站辩称:1、我站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邱集镇广电站不具有法人资格。2、电线杆的所有人、埋设人、管理人均是睢宁县电信公司。是电线杆砸伤原告,不是电缆所致。3、涉案的电线杆断裂,是他人导致。事发前一天,他人驾驶收割机将电线杆撞裂。4、原告自身有过错。因其没有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资格,从而增加了行驶过程中受伤的风险。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电线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原告的损失由法庭调查核实后予以确定。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是谁及赔偿主体间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须确定涉案电线杆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原告张成金为证明涉案电线杆所有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邱集镇广电站站长张秀冬的录音资料,张秀冬在通话中表明涉案电线杆系被告睢宁电信公司所有,同时张秀冬认可,邱集广电站也利用该电线杆架设有线电视传输光缆。2、原告与邱集镇电信支局长陈宁的通话录音,陈宁表明涉案电线杆,电信公司早已不使用,后来由邱集镇广电站所用。被告邱集镇广电站为证明涉案电线杆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所有,举证站长张秀冬与胡庙村书记杨步高的通话录音。杨步高表明涉案的电线杆是电信局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架设电话线路而埋设,后来线路更改,电线杆闲置,该电线杆又被架设了广播线。被告邱集镇广电站为证明自己无被告主体资格,向法院提供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收费专用票据,证明邱集镇辖区内有线电视用户所缴纳的费用均由邱集镇广电站以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的名义代收。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及确认的事实:原告张成金及被告邱集镇广电站均提供证据证明电线杆所有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电信公司辩称自己并非电线杆所有人,因此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应由电信公司负担,但是电信公司至辩论终结前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依据证据规则,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本院确认涉案电线杆所有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关于电线杆使用人,被告邱集镇广电站予以认可,利用该杆架设有线电视传输光缆,本院确认使用人为邱集镇广电站。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成金于日上午10时许,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行驶至睢宁县邱集镇胡庙村彭庄组与夏圩组之间的南北路时,被路东侧的一根电线杆砸到而受伤。当日11时许,原告被送至睢宁县人民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左侧横突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原告经住院治疗34天,于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休息三月后复查、加强营养、住院及出院后需一人陪护。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25812.34元。另查明:涉案电线杆系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架设电话线路而埋设,后弃置不用,由被告邱集镇广电站架设有线电视线缆使用。原告张成金居住在睢宁县睢城镇人民东街南一巷。其主张各项费用如下:医疗费25812.34元、误工费(住院34天+出院后90天)×81.3元=10081.3元、护理费124天×81.3元=10081.3元、营养费124天×15元=1860元、住院伙食补助34天×20元=680元、交通费400元。上述事实,有睢宁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涉案线杆所有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电线杆其后又为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架设有线电视传输光缆所使用,邱集镇辖区内因有线电视数据传输而收取的费用,均系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所收取,故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受益人,同时也是使用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成金主张睢宁县广播电视台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睢宁县广播电视台系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法人单位,其并非涉案电线杆的所有人、使用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邱集镇广电站系替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架设有线电视传输光缆,原告要求邱集镇广电站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被告邱集镇广电站抗辩涉案线杆系在事发前有他人碰撞造成断裂,因此责任应该由碰撞线杆的人承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首先,被告仅是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五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待被告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使追偿权。被告邱集镇广电站抗辩原告无证驾驶,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金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其是否有驾驶证与本案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且原告无其他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原告张成金要求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结合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涉案线杆的所有人为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但其数年未使用,而至本案事发前,一直由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实际使用、收益。因此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睢宁县电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为宜,本院酌定被告睢宁县电信公司承担20%责任、被告睢宁县广电网络公司承担80%的责任。二、对原告张成金各项损失的认定。四被告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持异议,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诊断证明中,医院建议原告休息3个月、住院(34天)及出院后需一人陪护。故对其护理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因此应按护工标准50元/天计算为宜,护理费为50元×124天=6200元。医嘱虽未确定营养期限,但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原告出院后的营养期限为1个月,加上住院期间34天的营养费,营养费为15元×64天=960元。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其治疗期间交通开支必然会产生,酌定交通费300元。本院综合认定原告张成金各项损失总计:医疗费25812.34元+误工费10081.2元+护理费6200元+营养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300元=44033.5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成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226.83元;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成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806.7元;三、驳回原告张成金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张成金对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台、睢宁县邱集镇广播电视站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睢宁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负担80元(鉴于原告张成金已预交,二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潘 东人民陪审员  王冠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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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中日报
  麦香飘荡,阡陌纵横。在地处山区、老区、贫困地区的通江县杨柏镇双凤垭村,村支书张碧岳最近有点&愁&。
  他没想到,别的村开展低保评定个别老百姓争得面红耳赤,双凤垭村却有4户人三番五次说不要。&有4户符合条件的群众主动找到我说要退出,问题是这4户家庭都非常困难,其他村民也都赞成他们继续享受低保。&
  两个贫困户说,享受的好政策够多了
  &张书记,今年我不要低保名额了,儿子大学毕业已经找到工作,女儿病也好多了,以后我们拼命干就行。&看见张碧岳,刚从田里插秧回来,裤脚还满是泥巴的张天术再一次说出自己的想法。
  张天术是双凤垭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上有残疾的父母和年迈的丈母娘,下有读大学的儿子和患病多年的女儿。前两年张天术的女儿每年都要去华西医院治病,一年花费八九万,医保报销比例只有百分之四十。
  &生活是苦了些,但只要我还能动,就不会让家人挨饿受冻!&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张天术一年种十亩地,出栏四十多头猪。张天术说,前年村里开展低保评定的时候已经表示过拒绝,虽然家庭负担大,但自己已经享受了国家不少好政策:从四面漏风的土墙房搬进100平方米的小楼房,自己只拿了8000多元钱;通过扶贫小额信贷从银行贷款5万元搞起养殖业,没有利息且不需要抵押物&&
  在离张天术家不远处,73岁的张成金夫妇也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成金是村里的老支书、老党员,儿子常年在工地打工以供两个孩子读大学。张成金本人有腿疾,一年要住三四个月院,老伴也是年迈多病。&虽然我家庭不富裕,但我已经享受了国家的医保政策,每年医保费用国家交,每次住院都能报销,我还要低保干什么!&前年,张成金领了一年低保,去年开始,这个老支书倔强地找了张碧岳好几次,希望注销往年的低保申请材料。
  两个困难群众说,把低保留给更需要的人
  走进村民张永贵家里,庭院干净整洁。&我们家本来日子还可以,只是去年儿子得了肠梗阻,花了将近十万,把家里拖垮了。&70岁的张永贵患帕金森病多年,老婆患面部神经麻痹症。
  &去年我们就建议他写个申请,评个低保。&张碧岳回忆,当村&两委&找到张永贵时,他却谢绝了。&把低保名额留给其他更需要的人吧。&张永贵说。
  &张永贵是个热心肠人,思想觉悟也特别高,遇到利益争端总是先让一步,还经常帮着我们给村民做工作。&张碧岳说,张永贵主动不要低保是意料之中。前年村里修聚居点,划分菜园子时,个别村民找各种理由想给自家多划一点,张永贵站出来说,&既然大家都享受了政策,就该公平公正划分。&
  另一户主动退出低保评定的村民是张成学,他曾在部队当过6年兵,今年61岁。&他爱人患精神疾病多年,去年在医院住了一年,两个女儿常年在外务工,照顾不到老两口。&张碧岳说,尽管家庭困难,但张成学吃苦耐劳,他是一名砖瓦工,一天在工地上有两百多元的收入。
  &去年我领了一年低保,今年妻子病情好转了,可以在家休养,不用住院,花费少多了。&张成学主动找到张碧岳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村支书说,把村子治理好,把乡风文明建设好
  &每个月每个村民小组召开一次感恩教育会,每年春节开返乡村民座谈会,大家围绕贫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探讨利民惠民之举,共同献计献策。&张碧岳说,这次低保评定中,4户村民主动退出,既和他们自身素质相关,也和平时村里的治理分不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正是乡村振兴的灵魂所在。&好鞋&还要&合脚&,好政策还要落实好!张碧岳说,村里在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战斗堡垒作用,成立了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农村党员成为村规民约的&制定者&,成为乡村治理的&参与者&,成为乡风文明的&领头雁&,让文明新风吹进农村党员的心中,再吹入普通群众的家中。
  &2016年起,我们发了公告,对农村酒席操办作了相关规定。&张碧岳说,现在村里除了婚丧嫁娶,基本没有生辰酒、房酒、碑酒等陈规旧俗出现。
  产业兴旺也成为乡村文明的动力。产业兴,带动百业兴,农村就能呈现生机盎然、活力迸发。张碧岳介绍,现在村里的土地已经全部流转出去,村民不仅收租金,还能在基地务工,收入渠道比以前多了,大家的日子都一天一天好起来。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636000 网站标识码: 蜀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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