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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归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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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3.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4.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5.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6.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2.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 3.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4.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5.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 6.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三、《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2.大连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3.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4.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遴选实施细则 四、《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五、《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1.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2.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 3.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 4.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 5.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细则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连开展创新性研究,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顶尖及领军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创新能力、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给予连续2年、每年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顶尖及领军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中青年创新人才。每年遴选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获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获评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中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顶尖及领军人才。主要包括自1月1日以来,我市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 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人癣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 千人计划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癣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 百人层次人癣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我市新获评的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 中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 大连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经历; 5.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以第一 获得PCT专利申请2项或发明专利授权3项; 省级以上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 大连市青年科技之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研究成果能与我市相关科技企业对接;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工作3年以上; 3.至少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发表SCI论文1篇或EI论文3篇; 获得PCT专利申请1项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 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市级以上创新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条 申请流程: 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奖励、论文、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在连大专院校、市属及以上科研院所人才申报计划,由本单位初审后行文推荐;企业及其他单位人才申报计划,按单位管理权限或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管理等领域,重点对申报对象的综合条件、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及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价。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 科技指南针 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溃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顶尖及领军人才,科研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在连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7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中青年创新人才,成为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等国家级领军及更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一次性项目资金支持;列入计划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创新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在 科技指南针 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 科技指南针 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 5年,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 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国家 千人计划 创业人才人癣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申请流程: 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储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 科技指南针 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如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定,可按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领域团队在连创新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平台和项目,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每年遴选支持创新团队20个,支持周期3 5年,每个团队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 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产业化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5年内由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 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团队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和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团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 团队核心成员5人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连工作时间累计9个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员6个月以上; 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申请流程: 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学位、职称、专利、论文、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储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 科技指南针 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团队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如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产业化配套、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团队核心成员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要求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的,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领域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按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前期准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调查摸底。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数据汇总。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编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会商讨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审定发布。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根据目录,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目录为参考,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目录,确定人才引进、猎头等业务的工作重点。 第八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录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薪酬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全市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凡岗位需求为 一般紧缺 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岗位需求为 比较紧缺 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有助于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 非常紧缺 人才,其低、中、高级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 第十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开展上年度紧缺岗位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认定为我市上年度紧缺人才的所在单位可进行申报。 1.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大连市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加盖行政印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续、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缴纳保险证明、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统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申报。 2.申报薪酬补贴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遴选通过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经紧缺岗位人才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发放和管理: 1.薪酬补贴在申请人员公示结束后按年计发,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遴选通过的上年度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名单,薪酬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市人社局统一发放。 2.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市人社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具体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填写上年度考核情况,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行政印章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 3.考核表逾期未报的,暂停发放年度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社局审定后,停发年度补贴。 4.对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按年度建立人才资料库,实行年度分类动态管理。 5.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发放年度期满,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和下年度补贴执行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紧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年度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引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发挥引智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优秀专家集聚计划是指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专家来连创新创业而实施的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具体引智项目聘请的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台港澳专家及具有国外长期居留资格的华裔专家。 第四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是指为扶持和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集群等发展所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的总称。 第五条 通过实施 海聚计划 ,遴选支持我市各类引智项目100项,推广引智成果10项,每年引进海外优秀专家1000人次。 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的组织、征集和汇总;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 会同市财政局编制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资金资助计划;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各区市县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社局编制年度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开展本地区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主要扶持领域: 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装备制造、港口航运、冶金化工、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金融、物流、物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新兴服务业项目; 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工厂化农业等现代农业项目; 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配套项目。是指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总量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对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的,按市级常规项目经费资助标准进行配套。 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战略需求,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8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专项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某一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5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20项。 常规项目。是指促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研发,对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管理问题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70项。 引智成果推广项目。是指经过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成效显著的引智成果推广类项目。给予成果推广单位每项30万元资助,每年项目总数10项。 第十二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并能同时配备充足的中方技术团队配合海外专家开展研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级人才; 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外优秀专家。 第十四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申报立项流程: 项目征集。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批复我市各类引智项目计划情况,组织征集年度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 项目评审。市人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大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人社局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本年度项目资助计划; 项目下达。公示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正式下达我市年度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根据年度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计划,市人社局会同各区市县人社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搬迁、专家变更以及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经区市县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履行变更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在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将项目总结、经费决算材料经区市县人社局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年度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总结决算材料: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外国专家来连工作证明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国际机票和专家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获批国家和省立项的各类引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列入市计划的引智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和专家技术指导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列入市计划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海外专家的工薪、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引种、试验、扩繁、示范、培训、资料和技术服务费,项目专项审计费以及与成果推广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获批国家引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 海聚计划 的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项目申报所在区市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市县负担部分,通过年末结算划转。执行中,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引智项目;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外优秀专家的认定范围为:国家和省引智项目专家、市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家、荣获各级政府 友谊奖 的专家。被认定为海外优秀专家的,市人社局可为其出具 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 第二十四条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专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 外专千人计划 和各级政府 友谊奖 ;对荣获大连市政府 星海友谊奖 的专家,每人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持非 Z 字签证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出具的 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的专家,将优先为其办理 外国专家证 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出具 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的专家,聘请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缴费额度的50%给予补贴;聘请单位为其购买《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综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保费额度的50%给予商业补充保险补贴,保费额度上限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在连工作服务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出具 海外优秀专家证明 的专家,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 海聚计划 引智项目的相关资助政策,建立促进本地区引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引领作用,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坚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双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参加选拔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我市工作。 第三条 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办人; 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条 申报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原则上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内全职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外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大型企业 首席技师 或 技能专家 ; 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五条 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提请申报时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国税、地税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 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 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申报受理。用人单位登录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填写申报材料,同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人社局提交文本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书》; 2.培养或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技能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号码; 3.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院校办学许可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纳税证明; 4.高技能人才与培养或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柔性引进的以护照居留累计时间计算; 5.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提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审查推荐。区市县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级推荐,需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与《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市人社局。 评审遴眩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择优确定拟入选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人眩 社会公示。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发文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 第八条 每年选拔用人单位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条 高端高技能人才属用人单位培养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 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 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自国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 3万元薪酬补贴。 属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全职引进的,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 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条 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选拔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一览表 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2.4~6 万元 / 人 年 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由专家评审确定 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2.4~6 万元 / 人 年 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由专家评审确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 实训券 的申领。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 在校生实训 窗口登录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 实训券 。实训券 的使用。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 实训券 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 实训券 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 在校生实训登记表 ,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校生完成实训课时、通过结业考试取得对应专业实训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实训开班。公共实训基地在申请实训在校生与实训设备达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备实训指导教师,申请备案、开班实训。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供在线联网的指纹记录设备用于记录参训人员实训课时,每45分钟核定为一个课时,每天实训不能超过8个课时。如有实训指导材料,应免费发放给参训在校生。 实训过程。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实训场地、设备、仪器、材料、指导教师及时到位,认真实施实训计划。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习场所公开警示。实训期间,公共实训基地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参训在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公共实训基地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实训结论。在校生实训课时修满应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通过由市人社局核发实训证书。其中: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要求的,须同时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实训满意度调查。在校生实训结束后,需登录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填写《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结合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安排、实训师资、实训场地、实训效果等项目自行选择认可的条目。汇总后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将作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实训意外保障。公共实训基地对在基地参加一、二产类实训的在校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加强对在校生实训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补贴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补贴资金风险。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要指定专人,利用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核查,结合系统指纹记录数据对实训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监督管理。 公共实训基地须配置影像记录设备对实训现场进行同步记录。 实训课时结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将取得实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在校生信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在参训在校生取得对应专业实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公示通过后,通过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领资金请求。申请通过后,公共实训基地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校生实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实训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伤害险缴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每季度末将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发给各地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资金拨付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季度将拨付凭证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地区当年实际补贴情况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人社局应与所有承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事项忠实履行,承接好政府补贴在校生的专业对应实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社局每年要对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估,评估达标后续签《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 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院校须登录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 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 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发布条件。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 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癣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推荐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遴选考核。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成绩排名,推荐兼职教师候选人。 社会公告。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发布结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同时在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记录、发布兼职教师信息。 选择教师。各职业院校根据上报的兼职专业,在系统中选择兼职教师。 第四条 各职业院校根据课程安排,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在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中明确兼职教师的上课时间、课时等情况。使用前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 第五条 日常教学中,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授课确认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的主要依据。职业院校每学期末在系统中填写对兼职教师的满意度调查,汇总后的调查表将作为兼职教师评估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职业院校要严格根据兼职教师实际教学情况及时进行兼职授课情况确认。有关部门要强化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市人社局通过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核对兼职教师课时、教学满意度等信息,自动生成《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津贴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兼职教师。 第九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工作,兼职教师最多在2所职业院校同时兼职,每人每月课时总量不能超过20课时。 第十条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可双向选择一次。 第十一条 兼职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对已享受本政策的兼职教师不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发放的课时补助。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更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规模以上企业,是指自然年度在我市缴纳国税、地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技能应届毕业生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外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输送生源的学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工作协议后,进行预申报。 毕业生入职与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后,学校对输送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 学校在输送的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领奖励资金申请。 上述工作均须在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中操作完成。其中:注册在外市的学校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有效证照或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上述证照或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五条 市人社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学校申请的人数、条件及金额等信息,自动生成《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补助资金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职业院校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搭建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平台,有效提升高技能人才素质,推动技能人才梯队建设,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社局负责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癣认定工作,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具体承担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对象,主要面向税务登记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中,从事一线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每年遴选120人,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进修培训地点、时限、专业、职种和资助金额,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发布。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遴选程序。 申报形式为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单位登录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填报拟申请培训人员基本信息。遴选对象为企业的,由单位申报,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审核推荐;遴选对象为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由单位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人眩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汇总表》;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表》; 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 《培训承诺书》。 第六条 市人社局对拟确定进修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费用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 生成补助名单,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核准的人数和每人次培训资助标准,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给培训对象所在单位。 第九条 各企业所在区市县人社局、各职业院校市级主管部门要严把人选质量关,重点从企业生产一线、学校教学一线挑选和推荐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第十条 市人社局要严格遴选,强化培训过程督导,重视培养对象的跟踪问效,实现培训成果的有效转化。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要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具体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的市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A级、AA级和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应提供《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服务,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0.3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在孵企业不少于6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AAA级标准 1.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自有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3.在孵企业不少于100户且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等级认定程序。 申报。申报等级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孵化平台营业执照、房产证明、财务账册报表及创业孵化平台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与专业团队或机构签订的提供孵化服务的相关协议; 4.引进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或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的相关协议; 5.为在孵企业提供各项创业孵化服务的实绩证明材料; 6.在孵企业营业执照。 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认定程序。 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创业企业孵化期满后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协议书或证明,变更经营地址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对创业孵化平台的孵化成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对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标准 1.创业孵化平台资金补贴:对认定为A级、AA级、AAA级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平台建设和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2.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连续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补贴程序 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孵化平台账户。 第七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审验和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全面掌握创业孵化平台的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同一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是指在市财政局提供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小微创业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的在连金融机构向小微创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委托市就业管理中心作为市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企业的准入、审查和核准,履行创业扶持基金代偿责任;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条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对象为创业型人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小微创业企业,并满足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须按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比例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仅限创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第五条 创业扶持基金贷款程序。 提出申请。创业企业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创业企业名录转金融机构。 贷款审查。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申请表》。金融机构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受理申请,进行调查评价、贷款审核。 贷款推荐。金融机构依据审查结论,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推荐函》。 审查备案。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扶持基金贷款备案文书,通知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将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交存市就业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与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创业企业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就业管理中心。 第六条 申请创业扶持基金贷款贴息的创业企业,应于贷款发放后每季度起始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付款凭证,经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拨付给贷款的创业企业。 第七条 贷款的创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的,按以下办法实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债务追索。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创业企业贷款逾期或违约后,金融机构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函》,用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逾期或违约贷款本息。 当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向市就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函》,申请由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按50%的比例代偿。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复函金融机构,并在1个月内履行创业扶持基金代偿责任。 债务追偿。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和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50%的比例补偿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损失,剩余部分补回企业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当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达到公共风险补偿资金50%时启动熔断机制,停止新发放贷款业务。 第九条 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就业管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该账户为保证金性质,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创业扶持基金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市就业管理中心和金融机构共同确认用于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和利息不得提取和支用。 当公共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或由金融机构按照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控制贷款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建立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台账,按季度向市就业管理中心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当市就业管理中心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创业企业贷款本息结清时,将公共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交付市财政局;按各贷款的创业企业累计缴纳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进行清算并一次性将剩余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的创业企业,贷款的创业企业发生代偿损失若超出本企业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的则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创业导师认定工作。 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导师的人员应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认定程序 1.申报。申请人员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创业导师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领域成果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从事创业指导、实训等服务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扶持创业工作相关荣誉证明材料等。 2.评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创业导师,并颁发《大连市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评审工作,并能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全市创业咨询在线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周到,热情耐心; 积极参与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等活动; 对处于初创期的创业企业,以咨询和 小组会诊 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市尝经营等专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专业疑难问题; 对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结合自身的竞争优势,制定发展方略,完善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为创业者提供精神鼓励,开展责任和诚信教育,培养创业精神和经营能力;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 加强对创业导师的管理。 日常管理 1.建立创业导师管理档案,记录创业导师选聘、服务申请审批和考核结果反馈等情况。 2.针对教学活动、指导服务等内容组织开展研讨座谈,不断提升创业导师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反愧电话回访、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跟踪并掌握创业导师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考评 每年8月底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业导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职业道德、服务成效、服务对象评价、服务连续性情况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创业导师评优及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对创业导师的补贴。 补贴对象 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导师,在我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从事创业实训授课、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孵化指导、创业知识讲座等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单次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累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人员,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 居住本地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0次不满20次,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20次不满30次,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服务满30次以上,按每人10000元给予补贴。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来我市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其住宿、交通和伙食补贴参照《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实报实销。 审核认定 每年9月10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提供的《大连市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反馈表》、居住外地的创业导师交通住宿费用原始单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拟补贴创业导师人员名单及金额,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创业导师个人账户。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退出。 聘期已满未续聘的人员不再作为创业导师管理。聘期内的创业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导师职业道德; 参与弄虚作假,套娶骗取补贴资金; 个人原因1年内未参加任何创业服务活动; 服务成效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遴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的在孵企业,创业型人才是指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认定工作,每年遴选优秀创业企业不超过100户,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参加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遴眩 成立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记录;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行良好且具有创新性; 吸纳就业成果显著,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优秀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优秀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 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认定。 申报。由在孵企业、在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创业孵化平台公开遴选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推荐,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协议书、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3.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及实名制数据库、《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支付凭证;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市人社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1.优秀创业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给予5万元资助,满15人的给予10万元资助。 2.优秀创业型人才: 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资助程序 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推荐材料,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证明,优秀创业型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报告和购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 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优秀创业企业账户和优秀创业型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条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 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 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 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才住房,其中对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家费配套资金证明;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租房情况证明。人才住房申请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人才服务窗口转交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或本人需持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按照大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于每年8月、9月受理。 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备案,出具《人才住房安家费或住房补贴通知单》,由人才服务窗口将通知单反馈给用人单位。申请人在领取通知单1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进行轮候和摇号确定保障对象,为其出具《人才住房补贴通知单》。申请人接到通知单30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在市内四区租房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到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市财政局按照人才住房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备案的人才名单将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现有的保障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以及配建的租赁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公布后,对申报人才公寓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申报数量和房源数量确定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租住人才公寓对象名单在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公布。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条 人才住房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市场租金标准参照市国土房屋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泉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为25元/月 平方米,甘井子区为20元/月 平方米,其他区市县暂按甘井子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同年度计划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人才住房5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的,由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单,认定单包含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认定单,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方式拨付补贴款。购房补贴款、人才住房、公租房保障之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尚未提出人才住房申请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标准及操作流程,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人才的认定。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并组织开展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第五条 已在连工作、与在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人员,以及来连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系统的、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以及在科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 万人计划 杰出人才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 万人计划 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 百人计划 人选,国家青年 千人计划 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具体可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进行认定。根据紧缺程度,具体分为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每个层次按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历等进行分级。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以下三个级别。没有评定职称的,根据学历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技能人才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三个级别。没有评定等级的,根据任职年限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三个级别。 其他人才。是指我市各行业人才队伍中,除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其中,认定为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新就业的,需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 3.新就业的,申请之日前需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分别在60周岁、55周岁以下。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且需符合市人社局每年度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中相应产业行业紧缺岗位职责条件。其他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且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连工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须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在连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须已办结录用、调任或转任审批手续,引进起始时间以市公务员局或有审批权的区市县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须为长期项目,其中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外专千人计划 项目人选的工作合同可放宽至不少于3年。 在连居祝已在大连办理落户或者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其中,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无国籍限制,外国籍专家须持有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市人社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第八条 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第九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人才认定标准经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在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全市高层次人才、全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市内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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