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造林施工组织设计能随便搞旅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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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荒山交土地使用税吗?承包农村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搞旅游区要缴纳土地使用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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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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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咨询当地的中文
建议你咨询林业局是否要办林权证。
您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征收补偿文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您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查征收补偿文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你好,建议收集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您好,建议咨询当地镇政府。
如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可报警求助。
一般是这样的,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建议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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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承包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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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钧网友,首先欢迎你回乡兴业。目前国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个人投资承包荒山造林,我市开展社会化办林业起步早,发展的也较好,但全市尚没有统一的政策。至于如何承包山场,分二种情况,如承包集体所有的,需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承包个人所有的,直接与所有人协商签订承包合同,二种方式在合同签订后都需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登记变更。至于承包荒山造林有无优惠政策,能否申请贷款,因各地情况不同,政策也不一样,你可以向山场所在地林业部门咨询。
回复单位:
回复用户: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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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是在外工作的宣城人,一直有自己创业的想法,也想回到家乡为“宣城”贡献自己微薄之力。考虑很久,打算回宣城承包荒山造林,对于相关政策,烦请帮助解答,谢谢。
1、现在国家对于承包荒山造林的政策有哪些?宣城的政策又是怎样的?
2、具体如何经办?是当地村委会、乡镇还是区林业局主管此事?
3、对于回乡承包荒山造林有无政策优惠?特别是能否申请一定数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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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钧网友,首先欢迎你回乡兴业。目前国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个人投资承包荒山造林,我市开展社会化办林业起步早,发展的也较好,但全市尚没有统一的政策。至于如何承包山场,分二种情况,如承包集体所有的,需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承包个人所有的,直接与所有人协商签订承包合同,二种方式在合同签订后都需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登记变更。至于承包荒山造林有无优惠政策,能否申请贷款,因各地情况不同,政策也不一样,你可以向山场所在地林业部门咨询。
主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宣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邮编:242000&&&运维电话:&&&传真:&&&邮箱:宣城市政府&版权所有&&&皖ICP备号&&&访问统计:&&&访问量:私人承包荒山造林,国家有哪些扶持政策?_百度知道
私人承包荒山造林,国家有哪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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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确规定,摘录如下,请认真领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电脑网络爱好者
应该咨询当地林业局、速生丰产林工程等,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划目前有生态公益林工程,各地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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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黄龙县承包荒山造林绿化15年后杂草丛生旧貌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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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承包荒山造林绿化15年后杂草丛生旧貌依然
发生在陕西省黄龙县的一件咄咄怪事&&
承包荒山造林绿化15年后杂草丛生旧貌依然&&&&这些天,对于快40岁的李华来说,可谓度日如年。1年前她与黄龙县红石崖乡将军庙村前河组签订了100余亩集体荒地的承包合同,先后投资20余万元,对荒地进行平整、复垦、疏松、熟化、施肥,准备投入使用。2015年11月,一个叫王号序的人指使手下在李华不知费了多少人力物力才平整好的地上栽起了树,声称这地15年前就承包了,且有与黄龙县林业工作站的承包协议。双方起了冲突,王的栽树行为被拦。随后王将李华以毁林告到黄龙县森林公安分局。直至2016年初,此纠纷没有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土地闲置半年之久。&&&&日,为了不错过时节,李华决定将准备好的树苗进行栽植,遭到王号序及手下的武力干涉。眼下,李华根本无法组织劳力在平整好的地里搞栽植。而事情的最新进展是,将军庙村前河组原组长(土地发包方)李明高4月8日上午被黄龙县森林公安分局刑警队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拘留。&&&&3月27日至28日记者实地采访时,许多村民们都把李华看作是一位富有善心爱心的女士,因为李华自从去年承包该地以来给他们拓宽了一条数公里长的出村路,修筑了一座土桥,开挖了水渠,预埋了管道。一句话,外面的汽车也能进村了,多少年来期盼的一个大问题解决了。村民是朴实的,也是讲实惠的。其实,李华只不过是相邻澄城县城关镇的一位居民,只是想在这里植树造林,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不扯远了,还是说说这个事情吧。&&&&前面提到的王号序何许人也?记者采访时未能见到此人,但据了解,王是韩城市龙门镇村二组的一个村民,听说其亲属在该市公安系统任职。目前在黄龙这一带此人影响还不小。记者采访时看到了其日与黄龙县林业工作站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协议》,开头有“落实荒山治理绿化责任,加快我县山川秀美建设步伐”之语,核心部分有“甲方愿意将黄龙县红石崖乡将军庙行政村的4000亩荒山承包给乙方进行绿化治理”,也有“四址(至)范围”。只是记者将此“四址(至)范围”与前河组村民求证时,得到的回答很一致:这个范围很模糊、不清楚。&&&&王的协议是怎么来的呢?尽管协议末尾有黄龙县林业工作站和鉴证机关——黄龙县红石崖乡人民政府的公章,但由于所承包的4000亩承荒山涉及到红石崖乡将军庙村,这对村民来说这当然属于大事。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才能决定,而此协议的形成过程中并未这样做。这一点在记者采访中得到证实,因为前河组有多位村民包括原组长都直摇头:根本不知道!实际上,此过程就是王与当时的村干部所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华的合同是前河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大家一致同意后,将军庙村村委会盖章、红石崖社区农业技术服务站鉴证而形成的,这一点在采访中亦得到证实。&&&&那么,李华平整荒地是否涉嫌所谓的“毁林”呢?记者经过实地察看发现,李华所平整的荒地都在一条土梁上,根据周围的地貌看,此处杂草丛生,根本没有什么树木,许多村民的说法也证实这一点。当然,要从根本上证实此问题,得明确土地属性和权属。换句话说,这究竟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还是国有林地?如果属于前者,则不存在毁林之嫌。即使属于后者,李华未改变林地的使用属性,也应该不存在“毁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记者还看到了一件这样的物证:1955年政府发给该组村民李金成的土地证,上面有当时黄龙县县长林世贵、副县长张立明的签字,有黄龙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其地段完全涵盖李华所承包之地。&&&&记者就李华所谓“毁林”一事采访黄龙县森林公安分局张庆伟局长时,对方这样说: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先进行土地确权,如果确认这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林地,那应该不存在“毁林”问题。并表示,我们一定会依法公正办案的。&&&&说到这儿,事情好像已经基本清楚了,但有几件事情还是有疑窦的。&&&&其一,王在15年前与黄龙县林业工作站签订了4000亩的《荒山造林承包协议》。那么,这4000亩荒山目前的情景是什么样的呢?宜林面积为4000亩(王实际占有6000余亩)的荒山是由走马镇和将军庙村两片宜林地构成的。按照知情村民的指点,记者看到,15年后这两片宜林地依然保持着其过去的地貌。错了,山顶上是有少量的呈现着深绿色的油松、侧柏等,只是知情村民说:那是人家柏峪林场造的。&&&&其二,林权证发放验收标准中规定,荒山造林面积必须与实际面积相符,须附示意图和地形图,但图纸不能作为界定面积和界限的依据,并要求造林面积必须达到85%的成活率才能发放林权证。既然没有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在荒山上造林绿化,那王持有的林权证是怎么通过核查的呢?有关部门又该负什么责任呢?15年间是否存在套取国家造林资金的问题呢?如果存在,那数目应该不小。&&&&其三,王的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如在规定的5年时间内不能不对荒山进行种草、种树等绿化治理,方有权终止协议,扣除所有承包费用并另行发包。那么,甲方为什么不及时终止协议呢?个中原由让人不得不作多种假想。从另一个角度讲,王现在所持的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用的废协议。&&&&其四,将军庙村前河组原组长李明高4月8日上午被黄龙县森林公安分局刑警队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拘留的,既然属于“农用地”而非林地,那么即使有问题,也应该是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的事情,与森林公安关系似乎并不大。&&&&还有两件题外的小事不能不提:一个是,2015年11月前河组14位村民集体写材料给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要求归还该组村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今年参与“告状”的郑许代等4位村民往年享有的低保突然没有了。另一个是,如今全国不通电的村子应该很少很少了,离县城也就30多公里的前河组10户人家至今都还没有通电。错了,离此不足千米的斜坡组有两户有电, 不过,那是当年拉电时任村干部的两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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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村干部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来富了自己,不想着为群众办事,上面有点政策村民都不知道,一有什么都是先想着自己,不为群众办一点实事,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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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想问问,承包土地不用经过组长和群众的同意吗,村干部以为那是自己家的地,只要给钱什么事都做的出来,现在好心组长出来作证反而被拘留了,领导端着国家的饭碗,怎么做出这么没有道德的事,难道农民就不是人吗,连个讲理的地方都没了,如果村民门集体作证难道全村人都要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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