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律师会见7天后,律师都不能见人,这对吗

被刑事拘留7天还没放出来是不是意味着事情的严重性_百度知道
被刑事拘留7天还没放出来是不是意味着事情的严重性
我朋友因为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现在已经7天了还没放出来(他只是帮那几个人开车的,而且他事先也不知道那几个人是去抢劫)请问像他这样的情况会很严重吗,会不会被判刑,现在我可以为他做什么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被刑事拘留7天没有放出来是意味事实的严重性,这一说话没有法律依据,请自行按实际情况对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真的不知情应该不严重,关键是那几个抢劫犯的供词!你应该找律师,律师有和犯罪嫌疑人谈话的权利不一定!刑事拘留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7天就放出来的治安拘留,因为只判他7天而已。刑事拘留是可能违反刑法但还未定罪,要等审判,哪怕是无罪。他构成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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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拘留满37天是第37天释放还是第38天呢?-找法网(findlaw.cn)
拘留满37天是第37天释放还是第38天呢?
我对象是12月7日刑事拘留,后来他们说最长要关37天,今天已经是第37天了,为什么还是没有消息呢?还是要等到零点以后到第38天才肯放人?还有我想问一下,是什么时间进去的就什么时间释放吗?
刑拘最长37天的意思是37天内如果无法批捕需要改变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满37天的结果是被批准逮捕而不是释放。到公安机关了解一下是否已经批捕。批捕后你爱人要等待的是经侦查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到法院开庭审理,最终由法院判刑。判刑前都在看守所,知道判决生效转到监狱(当然此期间决定免于处罚或判缓刑等情况除外)。如果确定已经批捕,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为你爱人辩护争取从轻判罚
您好,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但是到期后,公安认为不能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已经批准逮捕了,建议委托律师会见。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后会批捕,不一定会被释放,找律师提供帮助。
可能会被批捕,不一定释放,委托律师帮助。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37天会给你逮捕通知,并不是37天放人。除非证明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
他是因为朋友打架,他没有动手打,只是在监控里出现过,所以警察把他带走了,麻烦问一下,这样的情况下也会被逮捕吗?是不是一般拖到37天的话,基本是要逮捕的情况啊?谢谢
刑事拘留,有可能转捕
具体需要看是否逮捕
你好,是什么刑事案件?拘留后不一定放人,有可能批捕。我们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请来电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你好律师,我哥现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天,然后说这前3天他们会做调查,如果没偷,7天后可以出来了吗_百度知道
你好律师,我哥现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天,然后说这前3天他们会做调查,如果没偷,7天后可以出来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他与盗窃一点关系没有,当然要出来了
但是我们就怕他们连调查都没有 到时候冤枉我哥 我们现在作为家属应该做些什么呢 就怕7天之后不知道肯不肯放人 好担心
找一下对你哥有力的证据,如不在场证据啊什么的,然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又是什么 具体是指什么 可以告知我一下吗 法律的东西真的懂很少 谢谢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公安机关需要配合的时候保证随传随到,期限是12个月。
就是说有2种方法对吗 我看百度里面 好像取保候审也要有条件的 花点钱给中队那边的人 不知道肯不肯放人 现在都说三打两建很严 很难搞呢 有没什么快捷的方式可以保我哥出来呢
申请取保候审不是走后门放人,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缴纳保证金。只要你哥不擅自离开一定区域,配合公安工作就没事。你家是哪的?
我们是揭阳那边的 不过现在在佛山 我们现在就是说先让他拘留7天 到时候肯定也是没证据的 是不是就会放出来了 现在是比较担心我哥在看守所的生活 现在又见不到 他们说可以写信 对吗
你直接在你们当地找个律师帮忙解决吧,这样看更更快点解决问题。
已经没事出来了 谢谢你们
采纳率:33%
也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搜集对你哥有利的证据如果没偷,7天后肯定可以出来。作为家属可以多搜集一些能有效的证明你哥没有作案的证人和证据
&已经没事出来了&谢谢你们
没事就好,恭喜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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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放出来的机会极小,公安机关抓人轻易是不会放的,放了就承认自己办错案了。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故我国的冤案比较多。建议请律师及时会见并申请取保。如果是北京或附近的,可以联系我。
已经没事出来了 谢谢你们
要是刑事拘留,那就是公安局长认定是你哥干的这件事,才会批准刑事拘留
是写涉嫌而已 没有证据怎么认定啊 又没有来调查 真的太不负责任了
没有证据不能拘,
已经没事出来了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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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刑拘,律师介入,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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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让刑拘,律师介入,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日,对别人来说或许和其他日子没什么不一样,但是对钟XX来说,却是令他永远难以忘怀的日子,这天XX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一切来得太突然,钟XX甚至觉得荒诞,自己是一名残疾军人,91年时在本村依法承包了28亩土地,也取得了林权证书,多年来自己投入全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荒山上经营了20年,将这里变成了经济效益极佳的林地。到了2002年由于县里实施“扶贫计划”和“造福工程”,村委会决定将钟XX承包的部分林地作为“造福工程”的移民户安置地,这不仅取得了林业厅的同意,且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之后,“造福工程”的移民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起了房屋。在这过程中,村委会和相关部门没有对钟XX的损失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所以建房户自愿与他协商补偿事宜,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为了支持造“福工程”,钟XX决定将大部门补偿款用于安置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可以说他是以一名军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积极响应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可是自己顾全大局、牺牲小我换来的却是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
  万般无奈之下,钟XX慕名找到兰子禄律师,兰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社会公平,办过许多成功案例,获得许多荣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了解案件的经过之后,兰子禄律师也为钟XX感到愤愤不平。他四处走访、调查,将各项证据递交给武平县检察院,并且在法律意见书也陈述了犯罪嫌疑人钟XX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未将土地有偿转让给建房户,钟XX仅仅获得了平整土地的补偿,为了支持县政府的“造福工程”,相关户主也获得了相关土地权证,并未触犯刑法,检察院经过审查,最终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意见,对钟XX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起历时三年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在兰子禄律师的辛勤努力下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XX,男,1985年生,系深圳市XXX公司的员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胡XX触犯刑法第253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兰子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兰子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发布业主信息是为了提高查询点数,并非获利;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影响较小,情节轻微。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最终法庭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XX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于刑事处罚。
  拯救迷途少年,挽回错位花季
  被告人陈XX,男,系某中学未成年学生,2012年伙同被告人林XX多次盗窃。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陈XX等人犯盗窃罪。作为被告辩护人的兰子禄律师了解到被告陈XX是未成年人且还是在校生,为了帮助这个迷途的少年,在辩护词中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诉犯罪的事实,有悔罪表现,事发后其家人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地让陈XX所在学校出具了同意待法院对其判决后接收其到该校继续完成学业的意见,鉴于这些情形,请求法院对陈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XX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让还处于花季的少年有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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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自燃谁之过
  原告邱XX,男,1963年生。原告邱XX于日在被告龙岩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XX牌小轿车,价值127800元。日9时29分,经原告允许,戴XX驾驶原告所有的小轿车在龙岩市龙长高速公路附近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全损的事故。原告认为这是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新罗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小轿车是由于发动机故障引发的火灾,最终造成的车辆烧损100%。但被告却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该小轿车发生事故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造成,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拒不赔偿。原告无奈之下找到了兰子禄律师,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在一审中指出“原告于被告处购买的轿车因发动机故障发生自燃,这一结论是新罗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而被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否认这一认定,被告对该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被告向法院申请委托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但被告不缴纳鉴定费用,根据我国民诉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的权利。”之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抢修费合计人民币112200元。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过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兰子禄律师成功的为消费者维权,挽回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前介入,证据不足获释
  年1月10日,彭××(女)被龙岩市新罗区公安分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日经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彭××的亲属找到兰子禄律师要求提前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兰子禄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办案警察取得联系,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彭××,会见后,兰子禄律师觉得侦查机关逮捕彭××的证据不足,及时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要求认真核查。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作出新公刑诉字[号起诉意见书,案件移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新罗区检察院审查后,觉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未起诉。日,龙岩市看守所经新罗公安分局批准作出所放字(号释放证明书。被关押近八个月的彭××在兰子禄律师的不断努力下予以成功释放,重获自由,释放后,当事人一家对兰子禄律师的真诚服务非常感激,送上一块“精诚服务、讨回公道”的匾牌,表示全家人对兰子禄律师的感谢。该案号:所放字(号
  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江××的妻子蔡××与邻居邱××的儿子童××因开店餐碗是谁店里的事发生争执。当日13时许,邱××以童××被蔡××打而叫来两个弟弟、弟媳等人到蔡××的快餐店,之后邱××上前与蔡××撕扯在一起,邱××的两个弟弟及弟媳上前摁住蔡××,并用店内的凳子扔被告人江××,被告人江××倒地后见桌子抽屉内有菜刀,遂两手各执一把冲向邱的两个弟弟,后把刀架在邱×芳的右脖子上吓唬他们不要再打其妻子蔡××,在这争寺过程中,邱×芳的左脸部、耳部被割份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江××和其妻子的伤情为轻微伤。之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兰子禄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并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法官认真听取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案号:(2006)连刑初字第109号
  同命同价――福建首例“农民进城务工遇车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情回放:日,原告兰×珍途经新罗区308线染织厂生活区路段,被告陈××驾驶小车遇到原告避让不及碰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原告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原告的伤情经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原告委托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为其代理人,把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伤残评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其中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福建省统计局下发的2005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
  分歧:原告代理人兰子禄律师认为,原告在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从事采掘工作6年,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应参照采矿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以45.65元/天计算,原告依法可以主张从受伤之日起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原告兰×珍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达6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
  被告陈×山认为原告兰×珍不是城镇居民,也没有办理暂住登记证,没有办理用工合同手续。因此认为只能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450.36元/年计算。
  判决: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龙新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或法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通过复杂路段时,未减速谨慎驾驶,与原告发生碰刮,由此造成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原告在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从事采掘工作达6年,因此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采矿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以45.65元/天计算;原告依法可以主张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就职的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范围内,该地与原告的生产、生活有密切联系,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1元/年计算,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赔偿原告兰×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合计44588.8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12321元/年计算赔偿24642元。该款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07)岩民终字第057号民事调解书,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认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原告兰×珍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残疾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法院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与时俱进的判决是非常合乎法理和法律的人文关怀,在全省具有指导意义。
  非法行医伏罪,成功辩护判缓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多年来,被告人兰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采和向他人收购草药、以及向医药店购买一部分成药后到本县中堡、桃溪、湘店墟场以及上杭县境内墟场行医。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湘店墟场行医时,听取武平县桃溪镇湘里村的王某某口述其妻付某某患痔疮的病情后,将配好的草药三小袋和自制的药水一瓶交给王某某,并交待王某某带回家用于治疗其妻付某某的痔疮,另外又交待王某某自挖俗名“牛骨寄腾根”的草药煎水用汽熏痔疮患处,但被告人未注明草药及药水成份,也未告知用药应注意事项。日晚8时30分许,王某某将被告人给的草药蒸给付某某喝,付秋连喝后约十五分钟开始出现“眼睛睁不开”、“说不出话”等症状,经送武平县桃溪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30分许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付某某系钩吻碱中毒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检验,付某某喝的草药药渣、未蒸的草药二小袋及从被告人租住房提取的草药一小袋和付秋连的胃内容物均检出钩吻碱。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为他人治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不但有特别交待王某某将草药煎水外用治痔疮,而且还留有纸条及名片和联系电话给王某某,并无交待内服,但王某某误将草药煎水让他妻子内服,导致付某某死亡,其责任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属于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不构成刑法上非法行医罪。理由为:1、被告人的行为未达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以种田为主,偶尔卖些草药,并非以行医为职业,只利用祖传药方为他人治病,现实中被告人也确实治好多人的病,被告人也只收取小额费用。2、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于日上午根据被害人之夫王某某口述其妻付某某患痔疮的病情后,将配好的草药三小袋和自制的药水交王某某,不但口头交待王某某将草药煎熬后外用,还附有一张写明草药外用的纸条及名片,而王某某在药买回21天后将草药蒸给付某某喝,导致付某某死亡,被害人付某某的死亡的责任完全应由王某某自已承担,况且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叫被害人口服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多年来,被告人兰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自采、向他人收购草药以及从医药店购买一部分成药的方法到本县中堡、桃溪、湘店墟场以及上杭县境内墟场非法行医及售药。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在湘店墟场行医时,在听取武平县桃溪镇湘里村的王某某口述其妻付某某患痔疮的病情后,将配好的草药三小袋和自制的药水一小瓶交给王某某,另外要求王某某自挖俗名“牛骨寄腾根”的草药煎水熏痔疮处,治疗其妻付某某的痔疮,但被告人未注明草药及药水的成份,也未告知用药应注意事项,王秉桂付药费10元给被告人。日晚8时30分许,王某某将被告人给的草药蒸给某某连喝,付某某喝后约十五分钟开始出现“眼睛睁不开”、“说不出话”等症状,经送武平县桃溪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30分许死亡。经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付某某系钩吻碱中毒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检验,付某某喝的草药药渣、未蒸的草药二小袋及从被告人租住房提取的草药一小袋和付某某的胃内容物均检出钩吻碱。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多年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为他人治病,且对王某某售药时,明知其售出的草药中含有毒物质而未注明草药及药水成份,也未告知切忌口服等用药时应注意的事项,导致被害人之夫王某某误将被告人出售的含有钩吻碱成份的草药煎水给付某某内服,造成被害人付某某死亡,被告人对被害人付某某死亡负有过失行为责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所负的责任及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亦表示谅解被告人过错,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等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加访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警察杀妻案历经5年难宣判:是否故意杀人存争议
  福建省金磊律师事务所的兰子禄律师认为,陈剑玉涉嫌杀妻案,历时5年而悬而未决,无论是从我国司法制度上,还是在办案的程序上、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确应该引起深思。
  兰律师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该案被告陈剑玉于日被刑事拘留,到现在仍关在看守所已接近5年,而该案的结局还有待厦门中院的进一步判决。
  一审判刑二年半,二审成功辩护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属自首,故判处被告人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华××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出了上诉人华××系初犯,有投案自首,并主动将窃取的手表返还给失主,未给失主造成财产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有理,予以采纳。继而作出了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案案号:(2006)岩刑终字第88号。
  涉嫌贪污九万余,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曾××,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贪污于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杭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47750.2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也没有分得赃款,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作出了被告人曾××犯贪污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案号:(2005)杭刑初字第181号
  涉嫌诈骗被捕,律师介入取保
  犯罪嫌疑人:黄××,男,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及时与兰子禄律师联系,办理委托手续,兰子禄律师及时与深圳警联系,并于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结束后,兰子禄律师及时与办案警官交流、沟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是合同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应该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深圳警方在认真听取兰子禄律师的意见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证据还不充足,因此,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再次委托兰子禄律师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办理退还、领取到期取保候审保证金事宜,兰子禄律师不负委托人所托,代委托人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领取了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字(号
  无知抢劫获罪,成功辩护判缓
  被告人潘××,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劫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学校原意帮教并接收被告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案号:(2005)龙新刑初字第583号
  盗窃林木获罪,从轻处罚五个月
  被告人:林××,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拘役五个月。
  本案案号:(2006)武刑初字第55号
  骗车三辆,减轻处罚四年
  被告人:饶××,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饶××参与合同诈骗三起,价值226200元(其中未遂一起,价值6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饶××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案号:(2005)龙新刑初字第502号。
  福建:兰子禄律师不服“电子眼”执法,三告交警
  兰子禄:左手“自救”右手“呐喊”
  不服高速公路超速处罚,福建省龙岩市的兰子禄律师将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以下简称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11月11日,漳州四大队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钱。此案经历了两次审理两次驳回、无奈另行起诉的曲折过程。
  两次被驳回
  日,兰子禄驾驶同事黄家焱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道时,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兰子禄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子禄不服处罚,于日诉至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
  6月2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兰子禄认为,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视野良好的路段也限速每小时80公里,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
  漳州四大队反驳说,限速多少是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就定下的,与交警无关,交警只是执行限速的规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实地拍摄的照片,证明限速标志是很明显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家焱,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日,法院驳回了兰子禄的诉讼请求。
  兰子禄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于日上诉至漳州中院。兰子禄在上诉状中称,虽然车主是黄家焱,但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兰子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的汇款人也是兰子禄,而且漳州四大队于日做出了《关于撤销第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承认因为工作失误将处罚主体误作黄家焱,可见这一处罚行为与兰子禄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兰子禄是客观的适格原告。
  但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漳州四大队对黄家焱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对兰子禄作出处罚,因此兰子禄与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9月15日,漳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兰子禄的上诉。
  两次被驳回,兰子禄十分郁闷。“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作出了撤销对车主黄家焱的处罚,那么黄家焱就不是原告,而我又不是适格的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可被告却收取了我交纳的200元罚款,那么请问在这200元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谁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行政相对人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兰子禄说。
  此事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陈海泉律师就兰子禄状告交警一案发表评论说,行政执法大都是面对面的现场执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执法”即“非现场执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盲点”。因此,兰子禄状告交警一案在司法实践上就具有探索的意义!
  交警退回200元罚款
  无奈之下,10月21日,兰子禄另行起诉漳州四大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200元。兰子禄诉称,两审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交警收了他200元罚款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要求被告将200元还给他。
  漳州四大队说,他们从没有说不退还这200元,并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罚款。但交警方称,钱已上交至省财政,并不在他们手中,因此需要一个过程。
  经办此案的谢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执法机关实行的是“缴罚分离”,罚款上交到财政部门。而一旦出现罚错了的情况,这笔钱应如何退回当事人现在的情况是,执法机关根据判决书,逐级向上打报告申请退款经费,经过层层审批后拨款,期限很长。应在多长时间内返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法庭未当场做出判决,但兰子禄在这场官司中似乎是赢了。此案让兰子禄深深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艰辛。兰子禄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之前有不少人劝他:“不要与交警较真,全国那么多人都被处罚过,他们都认了,为何就你倔,非要为了区区200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讨个说法”之后在法庭上,被告对他的这种勇气和社会责任感也表示由衷的佩服。“200元对我个人来说不算什么,但从中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强弱。作为一名律师,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而保持沉默,不‘自救’,不站出来‘呐喊’,这不是律师该持的一种准则。”
  据悉,福建省交警总队目前已做出反应,正对高速路限速进行调整,最高时速将全部调整为120公里。对于以兰子禄为代表的司机群体来说,这算得上一个小小的胜利!
  兰子禄律师状告联通案
  辩论意见
  兰子禄与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结合今天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既收取漫游月租(弹性月租)20元,又收取漫游费0.6元/分,属于重复收费。显然不合理、不公平,显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发生的实际通话秒数予以计费,理应返还原告在10月28日――10月31日4天中被多取的漫游费7.02元。
  二、物价部门核准0.6元/分,只能说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符合程序。1分钟是按60秒组成,并不等于物价部门支持被告可以没到一分钟就按一分钟计算,更不等于允许被告以1秒钟按1分钟计费。
  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价值决定价格,价值越大价格越高,反之价格越低。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意味所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该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该商品的价值就越小或所提供服务价格越低。而目前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社会劳动生产率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速度在提高,而被告所提供的手机资费标准仍然是前十年物价部门核定的,这十年不变的价格,当然不能反映价值,也无法与价值相符,价格远远高于价值,当然不合理、不公平,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双方应本着公平的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思,使双方的交易目的得以实现。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成交,与价值相符。
  由于技术进步,成本下降,价格结构也应该调整。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手机资费应根据成本的计算,公平的、合理的而且考虑到用户的情况和技术进步的情况,来制订一个基本的价格。这个基本的价格确定之后,并不是永远不变了。随着技术的进步将来还要有所调整。业务的不断发展是中国电信企业的生命力之所在。资费下调有助于促进用户的增加和通话量的提高。所有的运营商们都应该本着优质廉价的原则来提供服务,多服务,增加话务量,增加业务量,来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从产业发展来看,通信业跟其他行业不同,它是一个急速变化的产业,需要不断求变来提高价值。因此,无论是消费者的呼声,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手机资费都是大势所趋。
  三、被告出具的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文件,闽价[1996]公字296号《关于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公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这是96年的电话业务资费标准,而现在是2006年时间相隔10年,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价格明显高于价值,价格与价值相背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手机用户越来越多,运营成本的下降,到现在还套用执行96年的标准显然无法适应,该批复内容:
  (一)、数字移动电话业务资费标准
  、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每部3000元。
  、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
  、本业务区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0.40元,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这项业务收费并不是指国内自动漫游资费。
  (二)、移动电话号码选号范围及收费标准
  、国内自动漫游资费
  自动漫游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0.60元。
  这里没有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规定。
  四、与原告同属龙岩的中国移动通信用户手机号码为的用户2006年2月份的帐单:显示没有漫游月租,弹性月租这一项收费。因此两者对比也反应出被告的资费不合理、不公平,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
  五、要求联通公司(被告)将话费从以分计费制改为以秒计费制。
  长途电话不足1分钟按一分钟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你打长途时,不到一秒就按一分计算。若通话时为1分1秒,就必须交2分钟的电话费,这种收费规定,无形之中要消费者多付出没能享受到服务的费用。这种以分钟为单位进行收话费的办法,明明是对消费者权益即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电信智能计费系统供应商,英国GBT付费电话公司胡其俊说,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和付费电话系统,一个晚上,甚至是几个小时就可以将所有的付费电话机都改过来,变成以秒计费。再说美国,整个欧洲,我国的香港都在以秒计费。万一要说没有技术,为何不引进呢可见,什么技术问题,只不过是想继续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为自已谋利益的借口。说穿了,就是被告不愿放弃其即得的利益。
  六、中国联通日对外公开作出了“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短信差错,先行赔付。”“坚决制止消费陷阱”“服务协议公平诚信”“电话卡余额,妥善处理”等四项承诺,并从即日起执行。
  七、四川联通固定话费下调
  长话业务改为以秒计费,该业务的计费标准将由原来的一分钟一次制改为6秒,不足6秒按6秒计算。这是建国以来中国通信首次以秒计费。
  以上事实表明同样为联通公司的被告,完全可以和四川联通一样采取以秒计费。那么作为被告为何不改进自己的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广大消费者的负担呢使广大消费者处在一个公平消费的环境中,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最后,原告要郑重声明,作为一个公民、一名律师有责任、有义务对社会中不合理现象敢于说不,作为一个公民敢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当然包括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被告认为原告的维权,是无视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以“公平交易”为借口,认为是对“公平”的曲解和滥用,甚至扣上损害国家利害的帽子,认为只要一个人敢于维权,使其企业利益受损就是损害国家利益,这纯属荒唐的逻辑,这显然是想压制广大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来继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追求更大的利润。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列》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故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按实际秒数收取的漫游通话费7.02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辩论意见敬请法庭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予以采纳。
  补充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继日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又向法庭提供了联通公司公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资费标准,国家计委关于联通公司资费管理和联通大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资费标准问题的批复以及邮电部文件“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并于日上午进行第二次开庭。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针对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和被告提供的以上文件,原告提出以下辩论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是适格的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依照《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该条规定的合同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第(5)项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律赋予企业法人开办的分支机构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才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归入“其他组织”,规定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即法人的分支机构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已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论是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因合同有效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先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再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企业法人对其开办的分支机构对外债务所负的民事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第三:《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不相一致。当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即法律规范竞合时,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外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论是《公司法》实施之前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7条,还是《公司法》实施之后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都作了相同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该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
  而被告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于日成立,于日经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营业期限自日――日,经营资金50万人民币。因此,被告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完全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即应以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针对被告提供的文件原告补充如下辩论意见:
  邮电部文件邮部[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五)自动漫游资费。
  、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这份文件也没有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没有按原告实际通话秒数进行计费,多收取了原告的7.02元漫游通话费,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是对原告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庭能依法查明事实,秉公判决,确实维护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离了婚就不能过三八节
  一妇女状告居委会要求补发慰问金
  龙岩女子林XX离婚后户口仍在丈夫户口所在地,却没有领到当地居委会发放的三八节慰问金,也没能参加游园活动。为此,林XX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据了解,此类案件在全国尚无先例。龙岩新罗区法院定于本月20日开庭审理。
  林XX起诉说,她的户口在新罗区南城街道隔后社区居委会,她因感情原因于2005年11月与邱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后仍生活在隔后社区居委会。今年3月8日,社区居委会组织妇女参加游园庆祝妇女节,并进行摸奖,奖品有食用油等。居委会还发给每位妇女50元的节日慰问金。林XX认为自己也是该社区居委会的妇女,依法享有作为妇女的各项权利,可被告隔后社区居委会既没通知她参加三八节的游园活动,也不发给慰问金。林XX得知情况后曾要求补发慰问金,可被告根据村规民约、风俗习惯,认为原告已离婚,不是本居委会妇女,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将此案的案由列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林XX的代理律师兰子禄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区区50元慰问金,却反映了某些地区某些人的陈腐观念。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无权剥夺法律赋予妇女的各种权利。
文章来源:
[福建-龙岩]
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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