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10月18日1月12日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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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共有366天。 公元2016年是闰年,长达366天。第一天是星期五。农历丙申年,猴年,该年农历无立春,即“无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 本年度 “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开始。 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一月 1月1日——元旦 1月8日——周恩来总理逝世40周年。 1月16日——著名女歌手姚贝娜逝世1周年。 1月17日——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21周年。 二月 2月12日——第二届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挪威的利勒哈默尔举行。 2月27日——智利发生里氏8.8级地震6周年。 三月 3月1日——2014年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2周年祭。 朝鲜爆发“三·一起义”,反对日本占领,要求朝鲜独立97周年纪念日。 3月5日——全民“学习雷锋”纪念日。 3月8日——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发生2周年。 3月9日——印尼、太平洋中部发生日全食,中国除北方地区外可见日偏食。 3月11日——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发生5周年。 孙中山逝世91周年。 3月28日——台北捷运通车20周年。 四月 4月8日——第49任英国首相玛格丽特·希尔达·撒切尔逝世3周年。 4月1日——香港亚洲电视免费电视牌照届满,必须停止广播。 4月14日——4·14玉树地震6周年祭。 4月20日——4.20芦山地震3周年祭。 4月25日——4·25尼泊尔1周年祭。 五月 5月至10月——在唐山市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 5月1日——上海世博会博物馆建成开放;5.1劳动节。 5月9日——水星凌日。欧洲西部、非洲西部、北美洲东部、南美洲大部及北冰洋大部可见全程。俄罗斯极东端、太平洋中东部、北美洲西部、秘鲁沿海、智利和阿根廷南部在凌日开始后日出。欧洲东部、非洲除西部外的区域、亚洲除东部沿海外的区域(包括中国中西部)在凌日结束前日落。东亚东部(包括中国东部)、马来群岛大部、大洋洲西部和南极洲完全不可见。这是2006年后、2032年前中国可见的唯一一次水星凌日。 5月12日——第八个中国防灾减灾日,以纪念四川汶川地震8周年。 5月28日——英国著名女作家安妮 勃朗特(安恩·勃朗特)逝世167周年纪念日。 六月 6月1日——6·1东方之星旅游客船倾覆事件1周年。 6月5日——美术柳健青逝世1周年 6月9日——端午节。 6月10日至7月10日——第十五届欧洲足球锦标赛在法国境内11座城市的12个球场内举行。 6月25日——流行音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逝世7周年纪念日。 6月30日——黄家驹逝世23周年。 七月 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香港回归中国19周年。 7月6日——朱德元帅逝世40周年。 7月17日——7·17马航客机坠毁事件发生2周年,日本特摄片《奥特曼》系列诞生50周年。 7月23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5周年。 7月28日——唐山大地震40周年祭。 7月31日——中国北京、张家口获得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权1周年 日本参议院选举,改选一半议席,众议院选举可能同时举行,日期未定。 八月 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9周年。 8月5日至21日——第31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举行。预计8月21日结束,为期17天。[4] 8月7日——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6周年祭。 8月8日——第八个中国全民健身日。2008年北京奥运会8周年。 8月12日——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1周年 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71周年纪念日以及雷锋逝世54周年。 九月 9月1日——日环食。环食带穿过加蓬、刚果(布)、刚果(金)、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和马达加斯加,偏食覆盖了非洲大部、阿拉伯半岛南部、印度洋大部、印尼西南端和南极洲一角。中国不可见。 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1周年。 9月7日——2016年夏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9月18日结束,共12天。 9月9日——毛泽东主席逝世40周年。 9月10日——第32个教师节。 9月11日——美国911事件15周年。 9月24日——丹波哲郎逝世10周年。 十月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7周年。 10月5日——苹果公司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逝世5周年。 10月10日——辛亥革命105周年。 10月31日——万圣节。 十一月 11月8日——美国第58届总统大选。 11月12日——孙中山诞辰150周年。 11月24日——感恩节。 十二月 12月1日——台湾著名、顶级女作家林海音逝世15周年纪念日;朱德元帅诞辰132周年。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17周年。 12月26日——毛泽东同志诞辰第123周年。 12月28日——亚洲航空QZ8501次航班事故发生两周年 传统节日 腊八节(农历腊月初八):日(星期日) 小年夜(农历腊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除夕(农历腊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日(星期一) 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日(星期一) 龙抬头(农历二月初二):日( 星期四) 清明节(农历三月节气):日(星期一)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日(星期四) 七夕节(农历七月初七):日(星期二) 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星期四) 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日(星期日) 祭祖节(农历十月初一):日(星期一) 下元节(农历十月十五):日(星期一
日到日有多少天:
2016年一共有366天。 公元2016年是闰年,长达366天。第一天是星期五。农历丙申年,猴年,该...
日到日有多少天:
不到一年,304天
日一百天后是几月几日?:
日至日一共多少天?多少分钟?多少秒?:
365一::90天十7天二268天十365天二633x24小时二15192小时x60分钟二91152...
日到日一共好多:
日到日一共有 128 天(注:包含起止日期二天在内)。
2016年的12月25到一共多少天?:
2016年全年工作日共计251天,各月情况如下:月工作日共有20天,分别为:1月4日...
20173月12日到什4月14日一共有多少天:
答:间隔 33 天 。 软件计算,精准无误。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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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区1、3、5、6、7、8、9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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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区及A3区少量住宅,40-96平方米的一至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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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订制搜房折扣信息原告林仕荣与被告朱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原告林仕荣与被告朱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72民初331号 &&&原告:林仕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丹,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付。原告林仕荣与被告朱明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仕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32 000元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船舶保险费32&5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船务公司管理费21&138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万元;7.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度船舶保险费32&500元;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合昌238”13方抓斗工程船,交易价格为1590万元。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吊台配套主机由原进口卡特柴油机更换为日本三菱柴油机。5月26日,原告将100万元付至被告的指定银行账户。6月1日,双方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原告当日将船舶交付被告使用。该船自日开始一直由被告经营。2014年12月&19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霍敏健签订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书,拟以“合昌238”轮为抵押物,以霍敏健为借款人向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以下简称台山信用社)贷款。日,原告与被告确认上述事实,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3&828 000元。2015年2月,被告还款20万元。日,台山信用社将前述贷款500万元转入原告指定的黄永顺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合同,确认截至日,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3&628 000元及通过以该船作为抵押的贷款额度余款1&372 000元,欠购船款共计500万元;每月偿还利息32&000元,在日前还清购船款本金100万元,其后分六期还清购船款本金500万元。逾期还款利率为每月1.2%。7月24日黄永顺收到款项后转入原告账户,原告将其中2&091 882元转入被告账户。其后,被告分几次偿还了部分利息共52万元。被告于日、9月21日、11月4日、11月27日、12月20日分别支付利息32&000元。日支付2016年1月、2月、3月利息96&000元。9月20日2016年4月、5月利息64&000元。日支付2016年6月至11月的利息2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偿还。原告将船舶挂靠在信和公司,原告以信和公司的名义支付了2016年和2017年的船舶保险费。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2016年应向信和公司交纳管理费21138元(原告没有交纳)。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17年3月原告委托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被拒收。被告未作答辩。被告在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提出异议,而原告提供了分期还款合同、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等证据原件,综合本案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办理船舶抵押贷款、签订分期还款合同、向被告支付100万元、2&091 882元款项等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将100万元付至被告指定的上海江洋疏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日,原告、被告及霍敏健签订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因原告、被告双方于日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所属的船舶一艘,鉴于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600万元,且被告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合昌238”抓斗船作抵押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贷款,以偿还被告尚欠原告的购船款以及利息;为便于办理银行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原告同意被告委托霍敏健作为名义借款人。一、在台山信用社初审通过船舶抵押贷款600万元时,由被告、霍敏健与台山市信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签订有关“合昌238”抓斗船挂靠协议书、产权确认书,并办理过户手续及办证等事宜,由此产生的迁户、办证、挂靠费用均由被告自行负责;三方同意将船舶经营人由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变更为信和公司。对外由信和公司占该船所有权份额50%,霍敏健占该船所有权份额50%,而实际上信和公司以及霍敏健并不是该船的所有权人,不占有(持有)该船的任何股份。二、被告同意办理抵押借款产生的抵押登记费、船舶保险费、船员保险费、通过中介公司贷款的手续费、委托贷款人手续费均由被告承担。三、三方确认在台山信用社办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授权确认台山信用社将抵押贷款600万元转账到原告委托单位收款账户;三方同意抵押贷款金额在扣除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本金、利息以及办理贷款手续相关费用后,由原告退回户名为被告的收款账户。四、原告负责与台山信用社、信和公司联系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手续等;由被告及信和公司委托霍敏健作为名义贷款人与台山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归还台山信用社抵押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并严格执行霍敏健与台山信用社签订本次借款合同内容,为保障原告、被告双方利益,被告每月的还款金额应当在贷款还款日前5天支付到原告收款账户,还款金额到账后由被告委托原告负责转账至指定还款账户,若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此所产生的有关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有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五、被告承诺霍敏健不需要为该笔船舶抵押贷款600万元承担还贷责任及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有关办理贷款的手续费、登记费、管理费、保险费、评估费、挂靠费、银行开户费等费用,不需要承担“合昌238”抓斗船实际经营时的债权债务风险及法律责任。六、霍敏健作为名义借款人。霍敏健实际责任限于代申请贷款及签订有关文件,不负责还款责任。七、被告支付霍敏健申请船舶抵押代办费用6万元。还约定,霍敏健在台山信用社开立用作还款专用的账户交由原告保管及使用,账户内的结算余额属原告所有,霍敏健无权注销、变更密码、存取款等。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3&828 000元,现由被告通过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取得贷款以偿还被告尚欠原告的购船款,支付方式现金转账付到原告名义账户收款。双方同意被告取得抵押贷款时先偿还2&828 000元,余款100万元于日还清,超期还款按欠款本金月利息1.2%支付给原告,直至还清为止。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还款20万元。日,原告林仕荣以霍敏健名义向台山信用社借款合同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船,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期限5年,从日起至日,利率为7.66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即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台山信用社有权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施行的基准利率。原告作为抵押人,原告抵押房产抵押金额150万元,质押100万元的存折。还款方式:直接从霍敏健个人账户扣收。利息按月结清。2015年7月21日,台山信用社向霍敏健(原告林仕荣指定的收款人为黄永顺)支付500万元借款。霍敏健向台山信用社出具的分期还款计划书记载:贷款发放一年后,按半年等额偿还贷款本金(1+4),利息按月结。款项分8期还清,日前还625&000元,日前还625&000元,日前还625&000元,日前还625&000元,日还625&000元,日还625&000元,日还625&000元,日还625&000元。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以及之后的利息如何偿还没有具体的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合同,约定:一、双方于日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及附件,该船已交付给被告使用,双方于日签订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书,并于日签订协议。二、根据双方签署的上述文件,双方确认至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购船款3&628 000元,通过用该船作抵押的船舶抵押贷款额度余款1&372 000元,合计5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书及欠条,本次船舶抵押贷款额度为500万元,扣减被告即时偿还部分欠款2&628 000元,扣减被告负责的贷款费用279&338元,余款2&092 662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实际欠原告银行抵押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双方经协商,被告按最低还款金额、最后还款日期内容还款如下:偿还利息:日起至付清所有欠款日止每月20日前付利息32&000元;偿还借款:日前还清借原告欠款100万元;日前还本金80万元,日前还本金80万元,日前还本金80万元,日前还本金80万元,日还本金80万元,日还本金100万元。还款原则:每期还款不能少于当期最低还款金额,每期还款金额先偿还结欠利息,多出部分为偿还本金用途,每期最后还款时间只能提前不能推后,还款金额只能多付不能少付,被告有权随时提前还款及清还欠款,结算利息按实际还款日期、金额计算,多付部分金额在清还所有欠款时结清。还款期按四年度分八期还款(日至日),利息按台山农商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6%计算,按天计算,利息按已偿还本金递减法计算,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利息、滞纳金为止。每期的超期还款滞纳金按当期未偿还金额计算1.2%每月(每月以30天计算),按天计算,从当期最后还款日期起计算至还清为止,结算滞纳金按实际还款日期、金额计算。双方同意被告的所有欠款、利息、滞纳金、保险费用、挂靠费、船舶年度检验费用等的比对余额在被告清还时一次性结算。三、为保证被告按计划还款,确保原告权益不受损害,双方同意:1.将船从原经营单位注销及变更为信和公司为经营人,由信和公司占50%股份,霍敏健占50%股份,变更登记后,被告对该船仍享有自主经营权;2.将该船挂靠到信和公司,并同意由原告及霍敏健与信和公司签订船舶经营管理协议书,被告经营期间,由被告负责该船在信和公司的挂靠费、船舶年度检验费用。3.被告同意原告以该船作为抵押物,由原告及霍敏健为借款人向台山信用社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金额500万元,该笔贷款及利息由原告及霍敏健负责偿还,被告只需按照本合同内容按规定向原告还款。4.被告负责每年度保险费用,直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为止。四、双方约定了11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被告及船舶原经营人需在本合同生效期内配合原告或信和公司办理船舶所有人注销及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即原告林仕荣承担船舶抵押贷款还款责任,负责偿还因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被告需按上述还款计划表内容向原告还款。变更后船舶所有权证书由原告保存,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由被告保存。五、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最低还款内容规定时间还款,则需承担逾期还款部分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未还款部分金额为基数,按1.2%月利率计算),如逾期超过60天的,原告有权提出诉讼及收回该船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被告欠原告的欠款、利息、滞纳金、船务公司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法院执行费及有关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及税收后的余款归还被告。日,双方确认被告负责的贷款费用279&338元。7月24日,原告从自己的账户向被告转账2&091 882元。被告于日、9月21日、11月4日、11月27日、12月20日向原告分别支付利息32&000元,日支付2016年1月、2月、3月利息96&000元、日支付2016年4月、5月利息64&000元。日支付20万元。2015年6月,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船舶经营管理协议,信和公司协助林仕荣办理船舶保险。林仕荣必须足额购买与船舶营运相关的保险。日,江门海事局出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记载:“合昌238”轮船籍港为江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信和公司,取得所有权日期为日,证书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日,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20万元,签订合同3日内,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万元;收到判决书、调解书、撤诉后3日内支付30%即6万元;执行或和解完毕,原告收到款项后3日内支付6万元。日,该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委托权限包括代发追讨函、全部诉讼活动、上诉等。另查明:“合昌238”轮为钢质抓斗式挖泥船,由原告于日委托广州市秀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造,于日建成。日,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出具船舶权属证明记载:该船有关证书的船舶所有人需显示为该公司,但实际该船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为原告。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合昌238”轮转让给被告,价格159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日前向原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于日前支付购船款300万元,于2012年3月中旬支付购船款200万元,日前支付购船款550万元,待办妥产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签证簿等证件及迁至被告委托接收单位前支付购船款尾数435万元,被告保留5万元作为吊台部分的保修押金,保修期为交接证明书签订交付使用日起计算1年,保修期过后5天内被告需要将保修押金退还给原告;付款期限以安装进度作为期限,如因原告未达到进度标准,付款期可相应推迟;以上购船款以原告到账为准,并由原告开具有关收据。原告、被告双方付款手续办理完成后,原告将该船及船上所有用品交给被告,交接地点中山市阜沙镇鉴业机械厂码头,并由原告、被告双方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违约条款约定:原告收到被告买船首付购船款后不得将该船转让他人,如有违反原告必须向被告双倍赔偿已收到的购船款,被告如在调试完成交船日起15天内不能成交或不能支付购船款时,视作违约处理,原告有权没收已收到的购船款及收回该船处理;原告、被告双方约定该船交付被告使用日期为日,如有超期,原告需按超期罚款每天3万元赔款给被告,直至交付使用为止,如因被告未能按照付款期付款而导致交付使用期延期,上列罚款条件相应减少或取消。原告收到购船定金100万元之后合同生效,原告收齐所有购船款、保修押金后合同自动失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吊台配套主机由原进口卡特3516DIA,2250匹/1800转翻新柴油机更换为日本全新三菱柴油机型号S16R-PTA额定功率1590千瓦/1500转,双方同意由原告退回原购卡特柴油机款项86万元,该笔款项在结算时扣除。新购买三菱柴油机款项175万元由被告支付,被告需按购柴油机合同付款时间、交货时间内容及时付款,该笔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第二条约定:吊台配套锚机,更改为全液压锚机,双方同意增加设备费用20万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在结算时支付。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记载:原告于日将“合昌238”船及随船所有设备、工具物品交齐给被告核对接收,交接地点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鉴业机械抓斗制造有限公司码头,日后该船的所有物品、设备工具由被告自行保管。由于调试及更改需时,经双方协商确认,交船日期与合同交付日期相符,双方互不追究罚款条款;双方同意该船在日前建造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负责。由于该船的证件及图纸尚在办理中,待日后办齐后双方另签订船舶证件交接证明书,船舶图纸、产品证书交接证明书。日、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的订金各50万元,计100万元。&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200万元,&3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100万元。&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150万元,&5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两笔购船款45万元、60万元,5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400万元,&7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50万元,&9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30万元。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140万元。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船款5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具有涉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发生在广东省,本案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分期还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包括100万元借款和500万元借款两部分债务。第一部分100万元贷款是原告诉称的以退回购船款100万元的方式支付的;第二部分借款是委托贷款及分期还款合同引起,根据分期还款合同关于“扣减被告即时偿还部分欠款2&628 000元,扣减被告负责的贷款费用279&338元,余款2&092 662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银行账户”的记载以及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2&091 882元的事实,原告实际向被告借款金额为4&999 220元,而非500万元。关于100万元的借款。原告称退回被告购船款100万元,已经于日支付。由于金钱的交付具有立即转移所有权的特性,实质是原告支付了100万元而不具有购船款的性质。性质属于一般的金钱债务即民间借款。双方于日签订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书,并于日签订协议,约定100万元于日还清。但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及利息,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为月息1.2%。原告请求偿还100万元及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应予支持。关于4 999 220元的借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协议、分期还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分期还款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约定原告及霍敏健为借款人向台山信用社办理船舶抵押贷款,由原告、霍敏健负责还款及利息,朱明付只是向原告还款。双方明确约定原告为朱明付借款4 999 220元用于还船款、承担借款费用,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第五、六、七条的约定,还款专用的账户交由原告保管及使用,账户内的结算余额属原告所有,霍敏健无权注销、变更密码、存取款。同时约定霍敏健只负责签字不负责还款,不支配银行贷款,而原告掌握还款账户及密码并支配银行发放的贷款。原告还承认银行发放的贷款4 999 220元是其指定的黄永顺的账户并由其转入原告自己的银行账户。据上,可以认定原告是用霍敏健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 999 220元转借给朱明付。关于原告是否有高利转贷行为。据霍敏健与银行约定的利率推算,原告指定的贷款人霍敏健的利息支出包括: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本金500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31&937.50元;2017年2月至7月,本金437.5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27&945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本金375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23&953元;2018年2月至7月,本金312.50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19&961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本金250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15&969元;2019年2月至7月,本金187.50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11&977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本金125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7984元;2020年2月至7月,本金62.50万元,每月的还款利息为3992元。原告通过霍敏健向银行借款约定的从2015年8月起至2020年7月止五年期间的利息合计1&245 570元。原告与朱明付约定的四年期间日至日的利息为1&536 000元。据上,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获利290&43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原告用霍敏健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给朱明付。双方约定的利息又高于银行利息,属于高利转贷,朱明付也知情,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于4 999 220元贷款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可请求朱明付返还借款,应予支持。返还的借款金额应为实际借款的金额即4&999 220元。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都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资金相关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霍敏健与台山信用社签订合同当时约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6%从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超过以上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于双方约定同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并约定朱明付负责每年度保险费用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为止。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并约定原告必须足额购买与船舶营运相关的保险。信和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船舶保险。原告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门支公司的年度保险费合计65&000元保险费发票,交费人为信和公司。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年度保险费合计65&000元,应予支持。原告按照其与被告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信和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因双方约定被告经营期间由被告负责挂靠费、船舶年度检验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管理费21&138元,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原告有权提出诉讼及收回该船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被告欠原告的欠款律师费等费用后归还被告。说明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请求律师费20万元,不违反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明付偿还原告林仕荣借款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逾期还款利率每月1.2%计算);二、被告朱明付返还原告林仕荣本金4 999 22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4 999 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65%从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朱明付偿付原告林仕荣2016年度、2017年度保险费65&000元、2016年度船舶管理费21&138元、律师费20万元;四、驳回原告林仕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14.74元,由被告朱明付负担56 431.26元,原告林仕荣负担183.48元。原告林仕荣预交的受理费56&614.74元,由本院退回56 431.26元。被告朱明付负担的受理费56 431.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仕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朱明付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海滨 &&&审&&&&判&&&&员&&&&&&钟宇峰 &&&人&民&陪&审&员&&&&&&李坚定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林锋 &&&书&&&&记&&&&员&&&&&&杨&&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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